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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10:1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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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规定

中府[1996]128号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工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金融、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降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用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 下列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

  (一)制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制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制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本条所称的同一地区,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同一期间,是指各类商品在相同的季节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内;同一档次,是指经营场地在同一地段、设施、服务质量以及按有关规定评定的等级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是指性能、规格、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等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合理幅度,是指在测定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允许浮动的幅度。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行业价格协会及经营者应配合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测定和认定工作。

  第十条 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进货或购货以及经营、销售、服务类的凭证,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可比价格等书面材料。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天内将是否受理通知书送达投诉者,价格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需延期审理的,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审理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审理案件程序,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并要求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提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二条 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时,应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超出合理幅度所得,同时责令其改正,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浅议从创口瘢痕形态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孟繁旺


在法医学临床实践中,法医学临定人对致伤物的准确推断和认定,将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为案件审判提供依据。因此,根据损伤创口愈合后形成瘢痕形状和特征,来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是法医学损伤鉴定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根据法医学有关理论及法医学检验实践,就此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 采用辨证思维方法科学认定
瘢痕是伤口经过肉芽组织填补修复以后的最终产物,是创伤愈合后所遗留的记号。皮肤创伤愈合过程中受到损伤机理、创伤的性状和炎症现象以及医治过程中操作技术、身体特异体质等诸因素的影响,使创口瘢痕表现千差万别,因而单从瘢痕的形状和特征来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对创口瘢痕的认识又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这就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员除了着眼于体表组织形态学改变,对每个瘢痕仔细观察之外,还需要了解案情和现场勘验,以及熟悉用于形成瘢痕的各种致伤物样品信息。凭借工作中累积的实践经验和辨证思维方法正确分析,一般可以推断出致伤物是钝器还是锐器,甚至某种凶器所致。如找到可疑凶器,应与瘢痕相比对,测量两者的宽度是否相同,以及形态特征是否相吻合,一般来说,瘢痕越多,所反映的特征越多,越能判定致伤物。
二、 认真总结各类致伤物所致瘢痕的形态特征
创口的愈合是一种以再生为基础的修复性病变,包括渗出、吸收、组织新生及机能恢复等过程。损伤的轻重及创口的形态、组织破坏的多少、伤后治疗情况、创口有无感染、机体状况等,对愈合的难易与恢复的程度,以及愈合后的瘢痕形态有直接关系。在切割、砍创、刺创等组织破坏较少,而且创缘整齐、能够合拢的创口,一般充血、水肿及炎性反应轻微,如无感染,则仅需较少肉芽组织的修补即能完成创口愈合,一般约需7天,新生的肉芽组织形成纤维性结缔组织。愈合后的瘢痕轻微而平滑。
反之,创口组织挫灭及缺损较大,或有污染、或有感染时愈合迟缓,创口的修复则主要以结缔组织再生填补,故愈合后形成较大的瘢痕。
各类致伤物形成的瘢痕特点:
锐器创:如处理得当,痊愈经过很快,瘢痕呈平滑的线状,割创较长,刺割创较短,刺创为点状,皮肤能移动,不与皮下组织粘连;化脓的锐器创,则瘢痕可呈弯曲状,并与皮下组织粘连,不易移动。
钝器创:如头皮挫裂创,帽状腱膜收缩,则瘢痕宽阔,弯曲不直,如有化脓,愈合后,可与颅骨紧密粘连。
枪弹创:枪弹创形成的瘢痕,则因弹头的性状、射击的距离、损伤的部位以及射入口与射出口的区别,而有很大的差异。例如:近距离射击的射入口瘢痕呈类圆形,且其周围皮下有火药性文身样色素沉着,其对侧部的不整齐短直的瘢痕,可以推断为射出口治愈痕迹。
烧伤或冻伤:程度不同,后果亦不同,瘢痕多呈不整齐带有皱褶的形状;汤泼伤(如滚油等)的瘢痕,则呈流柱状。高温烧伤瘢痕与化学性物质灼伤的瘢痕相类似。
三、 总结某些特殊瘢痕的特点
由于创口形成的性质和损伤程度不同,可形成大小、长短、硬度及形态各异的瘢痕。在没有经过扩创治疗和感染的情况下,刀割、砍器刃部砍伤、双刃刺器穿刺形成的创口,愈合后的瘢痕多呈平滑的线状,两端比较窄细,甚至锐利,可反映出切割、砍创、穿刺创的大致形态。单刃刺器和砍器刃部与一侧棱边形成的瘢痕,多呈一端较钝,一端较锐的平滑短条状或条状瘢痕,可以反映出其原始创口形态,这可能与钝角的形成机制及其对合不良有关。刺器瘢痕的宽度和形态可以反映出刺器刺入横断面的宽度和形态。如点状、三角形等。剪刀倾斜剪铰瘢痕呈“v”形。挫裂创的瘢痕边缘多不整齐,而且不平滑,也较宽大,多呈条状、不规则状、星芒状、弧形或“L”形,有的留有痂皮印痕或色素沉着。这些瘢痕可反映出原创口形态。
四、 案例分析:
王某,男,42岁,2001年2月24日被人用酒瓶砍伤头部。同年6月15日进行检验。右太阳穴部有一4×1厘米弧形瘢痕,右颧骨下有一2×1厘 米瘢痕。枕外粗隆处人一2.5×1厘米的条形瘢痕。上述瘢痕均不平滑,边缘不整齐,两端较钝。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锐器。
张某,男,28岁,2002年12月2日被人用匕首扎伤,同月28日进行检验。右大腿后侧有一2×0.4厘米的瘢痕,表面附有痂皮,边缘不整齐,两端亦较钝。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锐器。
李某,男,34岁,2003年6月16日被人用木棍打伤左眼,同月24日进行检验。左巩膜有一1.5×0.1厘米瘢痕,边缘不整齐,两端钝,周围伴有陈旧性出血。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钝器。





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交通部


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1992年6月26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管船舶电台(以下简称代管船台的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船台系指委托交通系统岸台主管部门或经认可的岸台主管部门(简称代管单位)代其管理的船舶电台。
第三条 代管船台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无线电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代 管 手 续
第四条 需要代管的船台,由其主管单位持设台单位证明,船舶电台执照,到就近的代管单位,填写代管船舶电台登记表(见附表),签订代管协议,规定代管具体事宜。
第五条 已同代管单位签订了船舶代管协议的单位,仍需签订船台代管协议。
第六条 代管单位应在签订代管协议后十日内,将代管船台所在船舶名称、船台呼号、主管单位和银行帐号,通知有关岸台,并抄报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代管船台的主管单位,应指定专人与代管单位联系,共同做好代管船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代管船台的通信人员,必须持有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核发的“船舶报务员适任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国际、国内有关水上无线电通信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代 管 业 务
第九条 代管单位应定期与代管船台主管单位共同对代管船台进行有关通信纪律、保密、质量和设备等的检查,并对通信人员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十条 代管船台的通信、导航设备发生故障,需代管单位检修时,代管单位按交通部有关标准向船舶收取费用。

第四章 通信联络方法
第十一条 代管船台的通信(包括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应按交通部颁发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代管船台与交通系统单位往来电报,按航务电报处理;与交通系统以外单位往来电报,按国内公众船舶电报处理。
第十三条 代管船台所在船舶停泊期间,如需气象报告、航行警告等资料,可到当地交通系统岸台抄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代管船台登记表一式四份,代管单位、代管船台主管部门、代管船台各存一份,报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第十五条 代管船台主管部门应向代管单位按规定交付船舶电台管理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代管船舶电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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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称 | | 船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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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 台 |
船台呼号 |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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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
程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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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区域 |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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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执照 | | 电台执照 |
单 位 | |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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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隶属 | | 通信地址 |
单 位 | | 及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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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邮政编码 |
帐 号 | | 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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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及负责人 | 代管单位及负责人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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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