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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钢铁总量调控目标和实施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17:2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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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钢铁总量调控目标和实施要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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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钢铁总量调控目标和实施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及冶金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2001年钢铁工业总量调控目标为钢产量1.15亿吨,钢材产量1.05亿吨。现将《2001年钢铁总量调控目标和实施要点》印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一年一月十五日

 

 

2001年钢铁总量调控目标和实施要点

  一、钢铁生产经营指导方针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钢铁生产经营工作总的指导方针为:调控总量,调整结构,加强管理,提高竞争力。继续把结构调整作为重点,推动产品结构、工艺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实现社会钢材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提高钢铁工业整体竞争力,适应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2001年总量调控目标

  钢产量11500万吨,钢材产量10500万吨;钢材、钢坯力争出口1100万吨,以产顶进350万吨;严格控制钢材和钢坯钢锭的进口。

  调控目标原则上只下达到省一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解落实到企业。调控目标中所列部分重点企业的目标为建议目标,各地在不突破总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关停小钢铁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总量调控工作实施要点

  2001年钢铁总量调控工作思路是:关停小钢铁厂、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的生产能力,限制长线、增产短线,控制进口、增加出口、以产顶进,分解目标、落实责任、按照市场需求调控总量,实现社会钢材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

  (一)大中型企业严格控制钢产量

  1. 继续关停、淘汰企业的落后工艺和装备。彻底关停平炉炼钢,继续淘汰小转炉、小电炉和落后轧钢生产线,加快淘汰化铁炼钢。大中型企业要编制淘汰设备的清单,明确停产期限和设备报废拆除计划。各地区总量调控责任机构分阶段检查落实。

  2. 减产供大于求的长线产品,压缩普通用途的线材、中小型材(含螺纹钢筋)、中厚板、无缝钢管、焊管等钢材产量。严格限制国内销售商品钢坯,禁止向列入关停范围的小钢铁厂提供钢坯、钢锭和废钢。

  3. 调整产品结构,增加热冷轧薄板、冷轧硅钢片、涂镀薄板、不锈钢和石油管线用钢板等短线产品。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国防军工、抗灾救灾等特殊需要。

  4. 鼓励出口和以产顶进,出口增量(以1999年为基数)和以产顶进总量不计入总量调控目标考核。

  (二)继续关停小钢铁厂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加大关停工作力度。

  (三)坚决打击假冒伪劣钢材

  各地经贸委及冶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假冒伪劣行动的工作部署,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钢材的行为。2001年要以普通建筑钢材(螺纹钢、普通线材)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四、实现总量调控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钢铁总量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经贸委必须认真组织好钢铁总量调控工作,落实钢铁总量调控各级责任人和工作机构,重大事项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和请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钢铁总量调控工作。

  (二)对大中型钢铁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大中型钢铁企业要按照调控目标编制分月进度计划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生产进度安排要以保证市场资源供给基本均衡为原则,不得集中在上半年。生产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时,要重新平衡后上报。

  国家经贸委根据各地区和重点企业钢的实际生产量、出口和以产顶进情况,公布超控制目标生产的地区和大中型企业名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日常的统计、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中型企业必须做到产品库存、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产成品资金占用“三不增加”,没有合同不安排生产、不给货款不发货。努力实现产销率100%,销售货款回笼100%。

  (三)采取综合措施实现总量调控目标

  1. 国家和地方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大中型钢铁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或生产能力。

  2. 对不执行总量调控目标的地区和企业,各地经贸委要对其提出批评,并区别情况撤销对其政策措施的支持。

  3. 各商业银行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列入关停范围的企业停止各种贷款,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的建议,停止向生产超控制目标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4. 认真执行国办发[2000]10号文件,有关部门对已列入关停范围的企业或生产线不再发放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清理收回,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许可、准产、准用证明等文件,已经发放的要坚决清理取消。

  5. 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海关等部门要依据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公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的要求,不得办理新建高炉炼铁项目等15项钢铁行业制止重复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6. 支持鼓励钢铁企业转入其他产业或行业。(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第三条 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是对成套项目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涵盖了重要的经济技术资料和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阶段、重大事项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是商务部授权的成套项目归档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收集、检查、保管、研究及开发成套项目资料;对有关单位在成套项目资料收集、归档、保管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归档整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指导;督促有关成套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资料,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资料的单位及时催交。
第五条 承担成套项目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设计监理、施工、施工监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是成套项目原始资料的形成单位,除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收集并保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按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集、整理并移交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技术合作等资料,并妥善保管备份资料,备份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
凡有分包内容的成套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企业编制的全部资料,并对此负全责。
第六条 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成套项目的归档资料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成套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及项目技术组负责人应对资料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措施;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督促其认真领会、掌握《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 资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以商务部核准的工程项目划分为依据,随进度、按专业进行系统收集,并形成种类齐全、份数足够的所有原始资料。
第九条 纸质资料形成的要求
(一)归档资料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与成套项目实际相符合,具有可追溯性,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方面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填写的各种表格,采
用本办法中规定的表格样本(见商务部经济合作局网站:最新资讯 / 援外业务 / 援外成套项目档案管理,网页:
http://jjhzj.mofcom.gov.cn/static/column/1dhd/yunnan.html/)
《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有关配
套表格(第一批)》,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表格,则参照采用
国家有关部门或本行业规定的标准表格。
(三)归档资料应在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处,如实填写,且字迹清楚,不得代签。
(四)归档的文字资料应采用A4幅面(297mm*210mm)耐久性强的纸张,并采用 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如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和复写纸)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竣工图纸的编制要求
竣工图是成套项目中最重要的工程档案,是成套项目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改(扩)建等的重要依据,因此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编制竣工图,确保竣工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竣工图随工程进度编制,不得滞后。
2、凡按施工图施工,未发生设计变更的,在施工图图签附近的空白处,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图章样本见附件1)。
3、凡发生一般性设计变更的,且图面变更量未超过1/3的,可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并注明修改的依据,逐张加盖及签署竣工图章。
4、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及图面变更量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逐张加盖及签署竣工图章。
5、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是编制竣工图的主要依据,因此,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专业分类,并在上面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
6、凡一条设计变更记录涉及到多张图纸的,每张图纸均应做相应的变更修改。
7、设计代表、施工技术组总工程师、施工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依据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审核竣工图纸,以确保竣工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真实反映成套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资料的归档整理
第十条 成套项目竣工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分类方法(详见附2-1~2-5),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并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移交。
第十一条 归档资料(竣工图文件除外)共编制两套(正本一套、副本一套),每套均由纸质资料和规定的电子版资料组成。正本移交经济合作局,副本由移交单位代商务部实行异地保管。
竣工图文件编制一式三套,正本移交经济合作局,一套副本由移交单位代商务部实行异地保管,另一套副本移交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保管。
第十二条 正本归档资料必须为原件,确实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复印件代替,但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制作归档资料副本时,如原件份数不足,可以使用正本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 归档资料的组卷
第十三条 组卷的原则
(一)文字资料和图纸原则上不能混装,如有必要混装组卷的资料,应该文字资料在前,图纸在后。
(二)遵循资料形成的自然规律,保持卷内资料的有机联系。
(三)在按照上述原则的组卷条件下,卷内资料应按商务部核准的项目划分及形成时间有机地进行编排,系统地组卷。
1、工程图纸按专业组卷,同专业的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2、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子单位)顺序逐级编排组卷。
3、钢筋、水泥、砂石等公用材料的有关资料应单独组卷。
4、单位工程的归档资料总量超过20卷的,应编制总目录且独立成卷。
第十四条 案卷编制
(一)案卷构成
案卷应由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备考表和封底构成并按此顺序装订(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样本详见附件3至5)。
(二)案卷页码编号
1、每卷页码独立编号,卷内有书写内容的资料均按页面编号,页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编写在页面的右下角(背面如有内容,编写在背面的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编写在右下角。
2、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封底不编写页号。
3、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有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已有页码的不必重新编号。
第十五条 案卷规格与装订
(一) 案卷规格: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封底均应采用70g以上、A4幅(297mm*210mm)尺寸的书写纸张制作,图纸统一折叠成A4幅面,小于A4幅面的要用A4白纸衬托。
(二)不同幅面的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出外面。
(三)案卷厚度:文字资料以近40mm为宜,图纸资料以40 mm—60mm为宜。考察、勘察报告、中期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独立成卷。
(四)包括文字和图纸在内的所有零散资料均必须整齐牢固装订成卷,装订前应剔除金属物,建议采用线绳左侧三孔装订法,订结打在背面。装订线距左侧20mm,上下孔距中孔80mm,避免装订线压占页面上有图、文内容的部分。必要时,装订线一侧根据案卷薄厚加垫草板纸。
自然成册的资料不必另行装订,但不得带有金属装订物,不得以塑料装订物打孔活页装订。
第十六条 案卷的装盒
资料移交前不必装盒,正式移交后在经济合作局使用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档案专用装具统一装盒。

第六章 电子文件收集与整理
第十七条 电子文件的收集
电子文件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有关文字资料和图纸的电子版本(见附件2-1~2-5中电子文件移交相关部分);二是反映项目实施各方面情况的音像和图片资料的电子文件(归档移交内容和分类目录见附件6)。
第一类电子文件最终版确定并印制相应纸质文件后,应立即将最终版的电子文件存入专用的暂存存储器中(其它无关电子文件不得与此混存),或刻录成盘,妥善保管,供电子文件归档整理时使用。必要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进行临时归档备案。
第二类电子文件形成后应立即在不同的存储介质中备份。
在纸质资料正式装订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作电子文件,尤其是需扫描成电子文件的纸质资料,如图纸类
电子文件的存储格式要求如下:
(一)文字型电子文件以XML、RTF、TXT为通用格式,移交时要求转化为PDF格式。
(二)对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图像电子文件,收集时应将其转换成通用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扫描型电子文件以JPEG、TIFF、BMP为通用格式。
(三)对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设备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
(四)对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文件以及用超媒体链结技术制作的文件,应同时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RMVB为通用格式。
(五)对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音频电子文件以WAV、MP3为通用格式。
(六)对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收集时则应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第十八条 电子文件的整理
(一)对拟刻入光盘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鉴定,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验和审核。
(二)对照纸质文件逐一核对,确保电子文件与相应纸质文件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存储格式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三)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各电子文件所依赖的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的有效性、有无病毒感染等。
(四)按附件6的分类目录存储检验合格的音像、图片电子文件,必要时增加子条目。
第十九条 电子光盘的刻录及包装要求
(一)文字、图纸、音像图片等三类电子文件不能在同一张光盘中混装,须分别刻录在不同的光盘上。
(二)竣工图电子文件以有手签、盖章的纸质竣工图为对象,扫描形成电子文件。
(三)如果电子文件是由自行开发的软件形成的,应将该软件与相关数据一同刻录进光盘。
(四)选用高品质一次性可读写CD或DVD光盘,禁止选用可擦写光盘。
(五)电子文件要求一式三套,移交经济合作局两套、第三套由档案移交单位代商务部保管,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竣工图扫描电子版文件制作四套,其中一套连同纸质资料一起移交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保管。
(六)移交的光盘应使用硬盒包装,并在表面贴上标签(样本见附件7),标明项目名称、光盘编号、该盘所载文件的类别名称。
(七)刻录光盘时,应使用该项目的名称和序号对其命名。光盘内应附有说明该项目基本情况的WORD文档。音像、图片资料刻录时,应按照附件6的分类办法在盘内建立相应的文件夹进行存放。每段音像、每幅照片应使用能反映其内容的文字说明来命名。图纸类资料应按照单位工程、专业类别分别建立相应的文件夹。

第七章 资料的移交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在办理完项目对外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经济合作局移交归档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的归档整理结束后,应制作《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资料移交书》和编制《移交资料明细表》(移交书和明细表各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8和附件9)。
(一)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最大限度地弥补了存在的缺陷后,办理移交手续。
(二)如果所移交的资料经整改后仍存在严重的缺陷问题,若不能补充所缺资料,则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移交归档的资料,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归档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移交资料,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类成套项目的技术资料管理,本办法中未涵盖的归档资料,及其他工程类项目的技术资料,以本行业的规定和标准为依据,进行归集和整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的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商合促信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竣工图章式样
2、援外成套项目资料移交目录
3、案卷封面式样
4、卷内目录式样
5、卷内备考表
6、音像、图片资料分类目录
7、光盘盒标签
8、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资料移交书
9、移交资料明细表
http://jjhzj.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4/1302658393632.doc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2.援外项目技术资料配套表格(第一批)http://jjhzj.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4/1302658594937.rar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初探

伍国位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 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 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 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 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
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四)各地对社会帮教工作做法不一,参差不齐。
为了贯彻落实《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监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海市监狱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社会帮教制度,但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重视亲属帮教,而忽视社会团体、个人力量帮教;有的虽有进行帮教活动,但没有固定的帮教人员、时间、地点,没有签定帮教协议书;有的仅限于以书信来往的方式进行帮教,缺少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还有的在帮教活动中,主要采用做报告、讲话等形式进行集体教育,而缺乏“一对一”式的个别教育,以及帮教活动单向进行,不能深入发展,使帮教活动停滞在表面层次上。
(五)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缺乏长效考核机制。
由于社会帮教工作缺乏考核机制,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帮教活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认为帮教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实效;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应付了事,认为罪犯教育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有来就行了,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帮教工作的发展。
四、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今后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监狱和社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罪犯帮教工作。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认清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教育改造罪犯不再只是监狱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具体措施。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监狱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次,监狱作为社会帮教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计划、宣传、联络工作,制定出“整体规划、健全制度、形式多样、重在务实”的帮教思路,积极向罪犯心灵延伸、向罪犯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对符合帮教条件、有帮教能力的个人、团体,与之签定帮教协议,建立长期的、有效的帮教机制;而社会作为帮教主体,应该本着乐善好施、济困救危的思想,积极地参与到帮教活动中来。第三,监狱和社会要明确指导思想,转变工作观念,重点实施“三个转变”,即使社会帮教由分散零散型向规范系统型转变,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向给罪犯送知识送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型转变,由单一的社会帮教型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帮教型转变;二要加大对弱势罪犯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二)扩大社会帮教层面,积极探索社会帮教形式。罪犯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因此,需要帮教的人也很多,有的是关于婚姻的,有的是关于财产的,有的是关于法律案件的,有的是关于自身心理健康的,还有关于刑释就业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形成一个家庭亲情帮教,社会名人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部门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员法律、心理帮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我国《监狱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规定表明,社会公民有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帮教的义务。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既是对《监狱法》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也是在新形势下对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创新。
同时,要创新帮教活动内容,提升帮教质量,追求帮教实效,防止帮教活动流于形式。一方面,帮教的涵义是指帮教双方通过语言或文字进行精神上的交流,进而使被帮教一方接受引导、启发,达到教育被帮教者的目的。但一些参与罪犯帮教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赠送书籍代替对罪犯的教育,使复杂的思想教育简化为赠书活动。被隔离于社会的监狱服刑罪犯,渴望着与社会的交流,尤其是与社会帮教人员在思想、前途、人生观等方面的交流。赠送一些思想性较强的书籍对犯罪是有益的,但不能代替帮教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另一方面,针对以往社会帮教限于“请进来”(既请社会帮教人员到监狱内对罪犯进行各种帮教活动)的单一模式,尝试“走出去”的帮教新思路,比如组织一些罪犯到社会企业、单位、公共场所参观、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演讲演出,狱外走访受害者,离监探监等,还可以在社会上建立若干个帮教基地,给罪犯广泛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把“请进来”与“走出去”两者相结合起来,探索社会帮教活动新形式。并且,在组织实施对罪犯社会帮教过程中,必须把最大限度地追求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实效,作为帮教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掌握“三不”:既不搞大轰大嗡、不浪费监狱资金、不能影响监狱管教生产秩序。因此,帮教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从教育效果上下工夫,才能提高教育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加强社会帮教活动组织管理,逐步建立一支以社会志愿者为主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社会帮教队伍,有组织地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即不仅能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罪犯,还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罪犯认识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的言谈举止,这就要求帮教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比较适合从事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帮教活动的次数少,主要是帮教主体少。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征集社会志愿者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并以社会志愿者为主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的道路。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帮教长效考核机制,确保帮教工作的成效。一是激活帮教工作内在机制,提升帮教的活力。主要从制定并完善社会帮教工作规定,构建社会工作长效机制的法律机制;强化社会帮教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考核机制(地方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团体将社会帮教工作纳入地方“保一方平安,兴一方发展”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健全社会帮教工作信息化网络,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信息机制。二是保持帮教活动的正常化,提升帮教氛围。如建立社会帮教日,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等。对监狱民警,要制定年度考核目标,明确年终罪犯接受帮教的数量、次数及效果,并予以考核,根据实际完成目标情况、效果好坏,,给予一定的奖惩;对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期间,监狱颁发帮教证书,帮教人员以此到监狱帮教罪犯,帮教期满后,对认真从事帮教活动的,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帮教人员予以表彰。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就业,关系到刑释人员的生存问题,也是刑释人员是否会重新走向犯罪的关键所在。刑满释放后如何就业,一直是监内服刑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监狱与社会劳动部门要充分合作,可以开办监内就业服务热线,举办现场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会,并在条件成熟的监狱成立临时监狱人才市场,实现刑满就业直线服务等,切实为刑释人员解决出路。
(六)加强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跟踪。帮教活动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使之安心改造,屏除恶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因此,对罪犯的帮教效果如何,体现出帮教活动的成败与否。具体看帮教前与帮教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有无进步,刑满释放罪犯一定时期内能否遵纪守法等。为了提高社会对服刑罪犯的帮教能力,达到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有必要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进行跟踪、总结、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帮教水平。
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既是监狱交融社会的平台,又是社会了解监狱的窗口;既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种形式,又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监狱今后还要着眼社会帮教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帮教形式、帮教内容更加贴进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真正实现监狱社会的“资源共享”。

参考资料:《监狱法》
《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