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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0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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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最近,一些新闻媒体报道个别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导致患儿臀肌挛缩。为此,我部组织相关专家,就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的安全性进行了广泛、充分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应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溶媒可增加注射性臀肌挛缩症发生的危险性,并且苯甲醇的使用说明书也明确规定不作青霉素的溶剂应用。

为保证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医疗管理,我部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注射溶媒。

二、替代方法:成人可用注射用水或0.9%氯化钠,婴幼儿使用0.2-0.25%盐酸利多卡因作为溶媒。

三、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儿童因病使用青霉素时,宜应用青霉素钠盐,尽量不使用青霉素钾盐。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溶媒的,应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预算管理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定期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布置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第七条 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毕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项目库并与财政部共享。交通运输部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会同财政部通知有关省(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十一五”期间已安排过资金的续建项目,可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直接导入项目库。

  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省级支出项目库,并实现支出项目的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五年确定一次。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补助标准的基本原则,具体各类型项目的补助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制订,报财政部核备。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助标准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车购税收支规模,提出年度各类型项目资金规模建议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确定的各类型专项资金支出规模,结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后,根据车购税入库和支出情况,结合各地施工的季节性要求,将专项资金分批下达有关省(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因项目停(缓)建等情况需要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财政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省(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资金结余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省(市)财政主管部门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批程序,由各省(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