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2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赜诟母锎婵钭急附鹬贫鹊耐ㄖ?[1998]银机电30号)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要点。
(一)改革内容。
1.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对一般存款按规定比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2.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为8%,并实行按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4.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农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按总行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准备
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中国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金融机构法人按旬(旬后五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未按时报送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
八条予以处罚。
6.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为7.35%)统一下调到5.22%。
(二)资金划转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全额、逐级汇总上划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开设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转基数为1998年3月20日营业终了时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缴来一般存款”账? в喽睿沼喽畈蛔慊虺霾糠郑鸪筛鞣种Щ乖谠父督鹫嘶Ы械髡V泄嗣褚邢刂型骋辉?月31日上划完毕,二级分行于4月3日前汇总上划完毕,省级分行于4月5日前汇总上划完毕。
二、为适应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顺利完成资金划转工作,总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表明中央银行将进一步运用间接调控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要自觉服从改革大局,适应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动,合理调节资产配置,加强流动性管理,保证业务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各级行要进一步完善资金调度手段,合理确定系统内资
金调控力度,灵活调度头寸,提高主动实现资金平衡的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局部支付危机的能力。
(二)为适应改革要求,正确传导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办法》,对系统内资金调控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取消分行缴存二级准备金制度,改为分行按月向总行缴存准备金,既用于保证全行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又作为总行平衡系统内资金余缺的手段。同
时为保证各分行的结算需要,防范局部性的支付风险,对分行实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考核制度,促使分支行保证支付。
(三)各分行缴存准备金统一确定13%的比率,从1998年4月份起开始执行(即4月初缴存准备金的缴退按3月末各项存款余额计算)。改革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动自下而上全额上划到总行,进入“存放系统内”科目“缴存准备金”账户核算,作为分行缴存准备金
的基数。以后每月按规定时间由分行向总行缴存。原二级准备金缴存制度终止,分行已缴的二级准备金余额相应归还向总行的特种借款,归还后仍有余的资金,自动形成向总行计划上存,于4月初由总行统一操作。
(四)分行缴存准备金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对不能按期足额上划总行缴存准备金的,由总行直接从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账户扣缴。
(五)留存准备金的管理,考虑保证支付的最低需要和当前中国农业银行纵向资金调度的现实条件,总行对各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留存准备金率只核定低限,依据各分行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在3%~6%之间(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另文下达),总行按旬监测考核。分行低于低
限部分,必须及时补足。对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分支行根据支付需要自行确定,总行在非生息资产中考核。
(六)改革后各级行因缴存准备金率(原一二级准备金)下调而释放出一定资金量,上级行应相应调整资金调度计划,对因此造成的资金差额实行全额调度,以保证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资金统一调度。
(七)各级行要抓住机会,主动协调,针对各金融机构释放出的存量资金,积极清收同业拆出资金,重点是拆放农村信用社(含信用社贷款)、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和南方证券公司的资金,努力盘活拆放同业资金存量。
这次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务必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分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解决,并向总行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水平,规范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提高效益的有机结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第四条 准备金存款按功能划分,由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准备金存款,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准备金存款大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具有日常备付的功能。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将存款准备金分为缴存准备金和留存准备金。
(一)缴存准备金为下级行向上级行缴存的保证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存入准备金需要的资金,由各级行在“存放系统内”科目“缴存准备金”账户核算。
(二)留存准备金为各级行因自身结算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设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内所留存的资金,用于本级行的支付。
第六条 准备金管理作为系统内资金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依法经营的具体体现,也是资金调控的实际需要。准备金管理与各级行资金调度密切协调。准备金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头寸资金的灵活调度,在足额存入法定准备金的前提下,实现保证支付与减少低效资金占用的动态平
衡。
第七条 准备金管理的原则:
足额缴存的原则。中国农业银行下级行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向上级行缴存准备金。总行按时足额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存入法定准备金。
确保支付的原则。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各级行必须留足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准备金存款。
讲求效益的原则。各级行向上级行缴存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科学的预测和灵活的资金调度,减少准备金存款的低效闲置。
第八条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是准备金管理的协调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总行通过集中全系统的缴存准备金,保证中国农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每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准备金管理实行缴存准备金率和留存准备金率双重管理。缴存准备金兼有上级行集中、统筹资金的功能,留存准备金专门行使备付功能。
第十一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缴存准备金比率,分行根据各项存款增减变化按月缴退。分行以下机构缴存准备金,以县支行为起点,自下而上逐级缴退。
分行按月缴退准备金数额=分行各项存款上月增降额×总行核定缴存准备金率
第十二条 总行集中分行缴存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完成总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法定准备金存款任务;
(二)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宏观调控任务;
(三)平衡分行间资金余缺;
(四)扩大总行直接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留存准备金比率低限,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准备金存款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总行核定比率低限。
第十四条 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于总行核定的低限时,分行应按下列顺序及时予以补充:
(一)增加存款负债;
(二)清收拆出资金;
(三)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调度在总行的上存资金;
(五)申请向总行临时借款;
(六)按授权拆入资金。
第十五条 留存准备金逐步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分支机构要通过系统内上级行办理结算。各分行可积极创造条件,把中国农业银行县级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上收一级管理。

第三章 缴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缴存准备金的缴退
第十六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缴存准备金率的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低限;
(二)总行集中资金的需要;
(三)分行资金运行状况。
分行以下机构缴存准备金率由上级行核定。
第十七条 总行对分行缴存准备金率实行同一比率,采取按年核定,不定期调整。
第十八条 缴存准备金率实行指令性管理。
第十九条 缴存准备金按月缴退。分行各项存款增加时,于月后10日内向总行上缴缴存准备金。分行存款下降时,总行于相应期限内下划应退金额。对于未能按时足额上缴的分行,总行在最后上缴期限的次日从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中扣缴。
第二十条 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透支,不得向总行借款弥补。

第四章 留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留存准备金率低限,作为对分行备付资金监测和考核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核定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的依据:
(一)机构数量及通讯、交通条件;
(二)业务量大小;
(三)分行近年来实际备付水平。
第二十三条 分行根据总行核定的留存准备金率低限,逐级核定下级行的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并依此考核下级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核定的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同时抄送下级行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行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双重监管。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分行的留存准备金逐步做到按日监测。监测依据主要是头寸报、项目电报、旬月报及资金调度调剂电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总行对分行的留存准备金率执行情况按季考核。主要考核分行季内各旬实际平均比率是否低于总行核定低限比率,于季后通报各分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分行因支付问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和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处罚:
(一)被新闻工具曝光;
(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评通报;
(三)被客户举报;
(四)季内两旬留存准备金率低于低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一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总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一般性存款账户实行合并,并实施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现将有关的会计处理手续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和账户设置
(一)改变原“710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名称为“710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
(二)待本次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一般性缴存款后,取消“712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款项”科目。
(三)在“715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下设置“缴存准备金”账户,用于核算分行向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会计处理手续
(一)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后,分行向总行按月上缴“缴存准备金”时: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缴存准备金
贷:710准备金存款
(二)原分行上存总行二级准备金制度终止后,各分行已缴的二级准备金余额相应改变为归还向总行的特种借款时:
借:823系统内存放款项——特种借款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准备金
归还后仍有余的资金,改为向总行的计划上存资金时: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准备金



1998年3月27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51号 2006年6月27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内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 权限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与中国银监会的沟通和报告制度。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就重大审计发现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异地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三)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报告董事会后,在问题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1989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在旅游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努力促进两国旅游领域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旅游组织、旅行代理商和旅行社之间进行接触和交往。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第三国旅游者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四条 缔约双方互相交流旅游信息,交换有关旅游宣传、统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联合在中国和巴基斯坦摄制旅游名胜、风景方面的电影片和录像片。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旅游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合作,为旅游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方便。

  第七条 缔约一方根据本协定派往缔约另一方的技术人员,应遵守缔约另一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缔约双方旅游部门从一九八八年起将每年轮流派一个旅游考察团,每团十人,访问时间为十天至十五天。派遣方负担考察团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旅游局,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指定文化旅游部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 为履行协议,缔约双方将在必要时,授权各自的执行机构,不定期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晤,商谈合作事宜,并签订具体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规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韩克华               尼萨尔·穆罕默德·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