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地质勘查活动(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项目除外)。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3)。
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并附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及时统计、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并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1/P020100129304847299049.doc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质函[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9月7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各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部村镇办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
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吴慧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工程质量监管处朱长喜处长主持。
会议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村镇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每年村镇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二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据对2001年至2004年发生在县城城关镇及村镇的重大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8起,死亡191人。其中,由于质量低劣导致的事故5起,死亡37人;由于施工安全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事故43起,死亡154人。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上述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村镇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2004年发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3起,占2001年至2004年总起数的60%。今年以来(截止到8月30日),全国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34起,死亡156人。其中有11起事故发生在村镇建设工程,占32.35%;死亡57人,占36.5%。由于质量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4起,死亡20人。三是村镇建设工程监管体制和方式滞后。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管理空白区域,导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缺位,体制不顺,再加上农村建筑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建造技术落后,加重了村镇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
会议强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中央要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 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研究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探索机制和体制,加强服务引导,严格执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同时强调近阶段要着重抓好几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力争在修改《建筑法》中,纳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从制度上保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要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之一,修改完善已有的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探索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模的实际,对现有行政监管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指导、监督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管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引导、服务、示范和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筑抗震防灾、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研究,编制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图集、施工技术方法及建筑知识常识手册等,通过宣传、培训和开展技术服务下乡活动,提高农民对建筑抗震防灾、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重要性的意识。同时搞好村镇建设示范工程,为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建房方案,引导农民按着新时期村镇发展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房屋质量安全和改善住房功能上来,体现地域特色,切实保护农村自然风貌。
四、强化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针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盲点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利用现有的力量强化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建设工程执法力度,有效避免建设、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座谈中,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已见,针对当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问题,积极探讨工作措施。大家一致认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出的工作思路和近期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符合实际,目标明确,对今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目前村镇建设工作基础较弱的状况下,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联络员制度是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也是各地村镇质量安全信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渠道。对各地区这项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吴慧娟同志代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做了会议报告及会议总结,强调要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并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216号)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不能简单以城市管理模式套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状况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也不能搞“一刀切”。第三,要充分发挥质量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各联络员要按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会上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部里也将积极研究。这次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是逐步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的良好开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积极探索,为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