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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7 15:0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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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1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日




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鹤政〔1997〕33号)精神,参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第28号令)、《河南省世界银行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等现行先进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资金,仅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预算单位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资金;二是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二类项目债务资金。
  第三条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归口管理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工作。并与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要做到“借得巧,用得好,还得起”。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直接借贷、转贷及承诺、担保债务的,应报同级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借款单位或者下一级政府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计划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也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重大政府债务资金举借由政府研究后提交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财政开设、单位使用、政府监督。除使用二类项目债务资金的非财政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另有授权外,政府债务专用账户均由财政部门为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
最终债务人为市直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照《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开设债务专用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相关开户手续齐全、完备后,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为其开立债务专用账户,同时通知预算单位到支付中心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最终债务人在指定银行开设债务专用账户,并接受财政监管。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在支付中心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收到债务资金本金或利息时,由支付中心为最终债务人开具“入账通知书”通知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据以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实行最终债务人申报、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一份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加盖印章送支付中心,同时退还用款单位一联,作为“用款通知单”入账。支付中心按照批复的金额从最终债务人债务专用账户上将资金直接划拨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在收到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偿还借款本、息后应按债务发生额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最终债务人在债务资金未到位之前以其他资金垫付的,最终债务人可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将债务资金支付给最终债务人。
  第二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利息支付保证金,最终债务人向借款方计付利息时间,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按借款额的一定比例预留偿债保证金;最终债务人自收益年度起,每年按受益额的一定比例缴存债务专用账户,作为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资金。

第四章 债务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三级责任制”的层层负责制,及时与最终债务人签订转贷协议或担保合同,并按照“债随钱走”的原则落实债务,下一级政府或本级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须向财政部门作出对借款条件、配套资金和还款责任的承诺或出具反担保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连带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之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二类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个月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计划于每年初将配套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配套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帮助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准备金。 经本级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债务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第五章 政府债务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债务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财政厅、审计厅关于省大型建设项目派驻财务监督员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5〕15号)要求,财政部门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委派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政府(财政)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利用信息网络电子化手段,加强政府债务资金核算、统计和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确定出国(境)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重申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确定出国(境)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重申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国家机械工业局


局机关各司(室)、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陆续选派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参加各种项目的培训。许多出国人员通过培训,学习了国外机械工业先进的科学、生产和管理经验,提高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扩大了单位对外交流的范围,推动了机械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近期由于种种原因,我局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以盈利为目的,打着“培训”的旗号组团出国,培训目的不明确,名为培训,实为创收,造成很坏影响。为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刹住出国(境)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解决当前出国(境)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局归口管理的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局系统出国(境)培训工作由局外事司归口统一管理。局外事司根据国务院引智办的政策精神,制定统一的培训方案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培训项目的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和结合行业情况,对外由局外事司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对局内(包括行业内)可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外事司在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局系统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计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每年年初安排全年出国(境)培训工作计划。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国家外专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加强对局系统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并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重要培训成果材料报国家外专局。
4.跟踪和扩大出国(境)培训的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创造充分发挥培训归国人员的作用和条件。
三、局外事归口管理的国(境)外培训工作范围包括:
1.审批和监督局系统企事业单位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2.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国务院批准的部委与外方签订的多边与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包括教育部、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人事部等有关部委、国家局的研修、访问和培训项目;
3.执行我局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或费用自理)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如AOTS、蒋氏基金、福特基金、斯隆教育基金等;
4.执行国务院引智办专款资助及向国务院引智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5.其他出国培训项目
四、对出国(境)培训审批的基本要求:
1.培训的目的明确,培训内容紧密结合行业和单位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解决技术和管理问题,特别是在国内培训难以解决的问题;
2.必须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年初已报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计划项目;
3.培训人员要严格按条件选拔,要与培训专业有直接关系,不搞照顾;
4.培训地点固定,收取培训费用相对合理;
5.国外承办机构合格(提供资信情况),培训计划充实,有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有效工作时间均能安排培训或业务考察。
对于假借培训名义出国的团组项目,局外事司将严格把关,不予批准。
各单位在申报出国培训项目工作中要紧密结合机械行业的工作重点,强化培训工作质量、效益和成果意识,重点加强机械工业重大科技攻关、资源综合利用、专业技术培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和跨世纪专业人才培训项目。坚决禁止无明确目的和无实质性内容、题目重复、人员拼凑的培训。在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机械工业的人才培训,提高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水平,为机械工业的振兴和发展作出贡献。


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江苏专员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0]144号


各驻苏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0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年检范围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10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非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办办理。

  (二)申报时间要求

  驻苏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一)《2010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导出的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

  (二)《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年检承诺书》填写要清晰、准确。《年检承诺书》年检账户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年检账户排序要求:先排列审批管理类账户,如基本账户、基建账户、收入汇缴账户、其他存款账户、房改账户、党费工会账户等;后排列备案管理类账户,如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年检承诺书》中的会计报表合计数,是指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的银行存款金额之和。报表合计数与实际存款数如有差异,应将差异的原因及构成情况在“备注”栏中作说明,或单独作书面说明。

  《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根据已申报备案的账户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如有差异,应在年检之前补办备案变更或审批变更手续。

  (三)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2010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包括定期存单复印件)。

  报送的银行对账单装订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年检承诺书》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年检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开户银行印鉴复印不清晰的,需补盖开户行印鉴章或在旁边填写清楚补盖申报单位财务章。《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一致。对不一致的,如果是因为银行机构撤并、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需报送备案变更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如果是因为开户行变更造成的,则需履行审批手续。

  上述报送的年检资料必须按照以下排序装订:《年检申请表》、《年检承诺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为提高2010年度驻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成效,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预算单位务必做好年检前的备案管理工作:

  1、对已开设仍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应在报送年检资料之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

  2、对2009年度年检结论中审核为合格的,但在2010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贷转存、保证金等账户,应在报送年检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有关撤销备案资料。

  3、请各预算单位结合2010年度年检申报工作,认真清理已报备案的信息是否准确和规范。例如:对于开户职能部门,除个别单位外(如地震台),一般应为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办公室,而不应是单位全称;对于开户银行,除地区性银行外(如南京银行鸡鸣寺支行),排序应是行名、地区、分支机构(如中国建设银行南京中山北路分理处)。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银行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户有效期等。请各预算单位将备案申请表与批复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备案资料准确。

  (二)请各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补充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单位和本系统的银行账户,做好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期准备和资料申报工作,系统性驻苏中央预算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布置、督导及预审汇总工作。

  (三)年检审核工作结束后,我办将根据预算单位年检申报情况和审核结论情况,确定2011年我办对驻苏中央预算单位的现场检查名单,检查内容包括银行账户管理使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本《通知》电子版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及银行账户年检操作规程等规定,可登陆我办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jsz.mof.gov.cn/)查询下载。对于今后新出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办法以及我办开展银行账户监管情况,亦将及时通过该网站予以公布,请及时查询并对我办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附件:驻苏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账户年检通知附件.doc
http://jsz.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012/P02010122730334823668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