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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

时间:2024-07-13 12:3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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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包装产品生产质量和管理,确保建材产品有优质、实用、经济的包装物,逐步实现产需衔接,定点生产、定点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水泥包装袋、平板玻璃木箱、集装箱(架)、建材包装机械设备等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定点生产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经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建材包装产品的合格设备、工艺设备,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必须配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建材包装产品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按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定定点生产企业的程序
第八条 凡生产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所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建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复审,由国家建材局终审评定,并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评为定点生产的企业,由国家建材局登报向社会公告,并发给有效期四年的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定点生产企业可在各自的产品上加印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制定的定点标志。
第十一条 经考核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经过治理整顿,一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定点生产厂的企业和已定点进行复查的企业,均应交纳费用。收费标准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四章 复查和抽查
第十三条 对已经定点的企业,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其间也可根据使用建材包装产品的用户反映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对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未经批准与其它企业共用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的,均取消定点生产资格,并取消定点标志和收回证书。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定点生产企业证明书,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进行定点生产企业的评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类建材包装产品的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律师职务工资标准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律师职务工资标准的复函

1988年3月8日,劳动人事部

司法部:
你部《关于申请建立律师职务工资标准的函》(〔88〕司发公函字0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按照本文附发的《律师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
律师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础| 职务工资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务名称|工资|--------------------------------------|---------------------------------------
|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一级律师| 40 |315|260|215|190|165|150|140|130|120| |355|300|255|230|205|190|180|170|160|
二级律师| 40 |190|165|150|140|130|120|110|100| 91|82|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三级律师| 40 |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150|140|131|122|113|105| 97| |
四级律师| 40 | | | 57| 49| 42| 36| 30| | | | | | 97| 89| 82| 76| 70| | |
律师助理| 40 | | | 42| 36| 30| 24| 18| 12| | | | | 82| 76| 70| 64| 58| | |
---------------------------------------------------------------------------------------------


批转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即按照执行。
海河是天津市诞生的摇篮和主要水源河道。今后随着我市水源的逐步解决,海河功能将逐渐变化,下游将成为我市通往沿海各大口岸的重要航道,上游将成为人民群众游憩的风景区。为此,整治好海河是把我市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现代化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海河的
整治和管理,党中央领导同志作了重要指示,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地方法规。各有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把海河两岸整治工作做为贯彻十二大精神的第一个战役和建设精神文明的一个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
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各有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克服困难,排除干扰,认真落实《安排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顾全大局,服从整体,紧密配合,协同动作,坚决
按时完成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战斗任务。

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海河水系是我国六大水系之一。海河是天津市诞生的摇篮和主要的水源河道,两岸又是人民群众游憩的地方。整治好海河,是把我市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减少污染,保护海河水质,又可以打通两岸道路,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交通
方便,为人民群众提供游憩的优美环境。
党中央对我市海河整治工作非常重视。胡耀邦同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编印的《群众反映》期刊上关于海河建设问题曾批示:“希望天津市在这方面也搞出点名堂来。”市委、市政府在第一个“文明礼貌月”活动中要求下大力量,把河道两岸整治好。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关于加
强海河管理的地方法规。最近,李瑞环同志多次作过部署,要求把海河两岸的整治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突破口来抓。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海河两岸整治计划,经过五个多月的努力,已经基本上完成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任务,海河两岸的脏、乱现象有了显著改变。但是,海河目前的状况,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我市当前的大好形势、与我市作为首都门户和华北
经济中心的地位,很不相称。为了巩固第一阶段成果,以实际行动贯彻十二大精神,回答党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期望,现将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河岸,打通道路,绿化环境。海河右岸从金钢桥起至四新桥止,长八点二公里;左岸从金钢桥起至月牙河口止,长十一点六公里,均属整治范围。共涉及二十三个区、局,八十二个单位。
首先,要清理和搬迁堆物堆料。在上述地段内,堆物堆料共占压河岸三万一千九百零四平米,其中大部分是河岸使用单位堆放的物资、器材,小部分由河岸使用单位外租存货。为净化、美化河道两岸,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堆物堆料全部清理、搬迁,腾出占压地段。
其次,拆除与河岸无关的建筑物。在上述地段内共有公用建筑四百五十七间、建筑面积三万八千九百三十四平米;民用住房九十五间,建筑面积一千四百九十一平米。除因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能离开河岸的建筑物和设施(如泵房、桥梁管理班房、渡口设施、航行标志等)外,凡
与河道无关的建筑物和设施,一律拆除。
随着堆物和建筑物的搬迁、拆除,对腾出的两岸场地,本着先围后绿的精神,及时插入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今年要积极搞好绿化的设计、整地和换土工作。
二、实施办法
搬迁拆除和绿化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即搬迁堆物及拆除公用建筑,均由所属区、局负责落实,所在区、街积极配合。民房的拆除,仍采取去年拆除临建办法,由户主单位所属区、局负责落实,所在区、街积极配合。
关于搬迁和拆除工作的经济补助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搬迁堆物堆料,均由堆放单位自行负责,市里不予补助。(2)一切违章建筑,包括公用建筑设施,以及一九八○年十月九日市发布《通告》后搭盖的临建,均应无偿拆除。(3)对有执照公用建筑的拆除清理
,市里可给予每平米十元的拆迁补助费。(4)对民房的拆除,凡本市有常住户口、在一九八○年十月九日市发布《通告》前就在现房居住、拆除现房后又无处可归的住户,可由市统一分配住房。分配住房标准,按津政发〔1981〕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一至四口的户,分配住房一

间;五至七口的户,分配住房两间;以上户中,家庭成员有三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子女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分室安置的,可增加住房一间;八口人以上的户,分配住房三间。凡拆除有证照的私产民房,对房产主按市有关规定发给补助费和搬迁费。
搬迁和拆除工作,从现在起至十月底止,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从现在起至九月底止,主要是搞好全市动员。各主管区、局要建立组织,配备干部,做好调查、登记、核对和测算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搬迁和拆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民房的拆除,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还要落实新居的地点、楼层和房号。
第二步,自国庆节起至十月二十日止,全面进行拆除和搬迁工作。
第三步,十月下旬,主要是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三、几项措施
整治海河两岸第二阶段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在全面动员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1.大力搞好宣传。要宣传胡耀邦同志最近在视察大庆时所作的关于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的重要指示;要宣传整治海河两岸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要宣传大家的事情大家办,为立足当前、造福子孙多做贡献。要把整治海河两岸的过程,变成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变成促进物质文明
建设的动力。
2.为加强对整治海河两岸工作的领导,建议市组成领导小组,由李瑞环代市长、白桦副市长挂帅,李明、毛昌五同志和经委、财委、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规划局、园林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市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区及任务大的局,也要相应组成专门班
子。
3.从严掌握资金和房源。这次海河两岸的整治工作,是在我市经济条件不够充裕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对资金、房源应从严掌握,制定严密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4.要抓好经常性的管理。这次海河两岸整治工作是一次性的突击活动。为了在此基础上巩固、提高,就必须按照海河管理的有关规定,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起来。今后,在总体规划确定之前,在河岸两侧各二十米以内禁止堆物堆料和搞与河道管理无关的建筑;在河岸两侧
各三十米以内禁止任何单位搞永久性建筑;对河岸两侧各一百米以内的建筑标准,要有特殊要求,注意维护河容、市容整洁,加强街景、绿地建设。
附:海河两岸界内建筑设施拆除办法。

海河两岸界内建筑设施拆除办法
第一条 海河是我市的一条风景轴线,是主要的水源河道。两岸的整治、改造和建设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把海河逐步建设成一个清洁、优美的风景区,对两岸的整治、改造和建设应分阶段进行。当前的任务是:清理河岸、打通道路、绿化环境。
第二条 当前海河的整治范围,海河右岸从金钢桥起,至四新桥止,全长8.2公里;左岸从金钢桥起,至月牙河口止,全长11.6公里。在此地段里,以防水墙为界,无防水墙的以临河马路边道侧石为界,无道路的以河堤背水坡下坡角以外20米为界,无河堤的以河岸线以外20
米为界,均属整治范围。
上述范围内,凡一切与河道无关的建筑和设施,均应拆除。个别重要的建筑,一时难以拆迁的,经市市容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凡与河道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建筑设施,如吸水泵房、桥梁管理班房、渡口、航标以及公共厕所等应予以保留。
航运作业区内的一切违章建筑,以及与航运装卸作业经营无关的建筑设施和占用场地,均应拆除和清理。
为了打通海河右侧通道,天津染料厂仓库至四新桥段从防水墙向西拆除20米。
第三条 建筑设施的拆除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所有公用建筑设施的拆除和清理,由主管局、区负责完成。民房的拆除和清理,以户主所属的局、区负责完成。建筑设施所在地的区、街应积极协助配合,督促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从严掌握,认真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建筑设施的拆除补助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一切违章建筑,包括公用建筑设施以及1980年10月9日市里发布《通告》后搭盖的临建,均应无偿拆除。
(二)对有执照公用建筑设施的拆除,给予每平米10元的拆除补助费。
(三)对民房的拆迁安置,以1982年8月31日前的户口为准。拆迁费用的补助,参照津政发(1981)137号文件,住房安置标准参照津政发〔1981〕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用建筑的拆除,由单位填写《拆除公用建筑设施调查表》并附1/500平面草图一式五份,报街、区及主管局审核后,由主管局、区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批。
民房的拆除,由户主所在单位填写《住房情况调查表》,私产房屋另填《私产房屋登记表》,两表各一式五份,交街、派出所、房管站核实,报区及主管局审核后,由主管局、区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拆除和清理工作,要在充分做好思想动员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大体上,九月底以前做好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边准备、边行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拆除清理完毕;二十日后检查、总结。
附:表式三张(略)



198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