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1:1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8]3号


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测绘局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测绘局党组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测绘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国家测绘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提出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快源头治本,防范重大事故;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升职工生产安全素质;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完善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外业安全保障水平;健全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机制,创建良好的测绘安全生产环境。


  2008年要着重抓好以下7项重点工作:


  一、贯彻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2008年是我局建局以来生产任务最为繁重的一年,且大多数外业作业区海拔高、地形险恶、交通不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任务重,风险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测绘局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作业小组,落实到每个职工。要通过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单位发展,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促进安全与生产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普及安全知识,增强防范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测绘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主动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要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自我防范能力。


  三、开展隐患治理,防范重大事故


  隐患是滋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土壤,存在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排查治理隐患必须持之以恒。国务院安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把2008年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2008年的中心工作,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全面排查测绘生产数据存储媒体、测绘资料档案库房及网络设备存在的问题,排查保障测绘生产的供电、供热、避雷、防盗等基础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排查测绘生产各工序安全规章制度、现场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排查测绘职工劳动纪律、思想作风等存在的问题,还要重点排查外业生产有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各个环节,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


  安全生产连着政治、连着稳定、连着经济发展,更连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绷紧安全生产的弦。各直属单位及所属院(大队)、分院(中队、作业室)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认真抓落实,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检查督促,从严管理;测绘生产基层组织安全员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五、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发生过的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继续健全和完善单位、院、中队、小组等各级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和应急实践,及时修订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分工、流程的合理性。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要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要把防范严重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承担西部测图、1:50000更新等重大测绘工程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测区武警、测绘、医疗、气象等军地有关部门的合作和联系,进一步完善突发事故武警部队救援机制,完善派遣随队医生和向导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


  六、夯实基础建设,确保外业安全


  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工作,加快技术设备更新和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根据测绘生产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的要求,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作业环境,添置必要设备,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的经费,保障生产安全。配备重大安全设备向局呈报计划,逐步落实;小型保障设备,各单位、院都必须有必要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各单位要把确保野外作业安全和作业人员安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关心外业职工的身体状况,安排好外业职工的工余生活,处理好与驻地有关单位、群众的关系,保证测绘外业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确保外业职工人身安全。


  七、加强监督检查,合力齐抓共管


  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问题隐患,铲除滋生事故的土壤。


  安全生产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要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积极构建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起诉被告名字有误,
该生效判决应如何处理

王妙龙 曾春红

2001年5月27日和7月26日,王全平两次到邓罗康开办的商店购买建筑材料,共赊欠货款8588元,并出具了两份欠条,欠条上署名很潦草。经多次催讨无果,邓罗康遂将“王全平”误为“王金平”,于2003年5月26日将“王金平”告上法庭,要求“王金平”偿还欠款。经审理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王金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货款8588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原告邓罗康的申请,对“王金平”实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称起诉被告的名字有误,应为“王全平”。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如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用裁定的形式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将“王金平”纠正为“王全平”,再行执行。理由是:本案起诉被告确有其人,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只是误将“王全平”写为“王金平”。依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判决书中的笔误应用裁定的形式补正。故本案只须原告作出笔误的说明,在法院审查属实后,裁定补正笔误,再行执行,这样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大大地节约了诉讼成本。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同时应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理由是:由于本案被告有误,依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既然法院已经发现了被告的错误,故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作撤销案件处理,终结执行。理由是:本案被告“王金平”不存在,也即“王金平”并不欠原告的货款,与原告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的判决已无实际意义,也不存在被执行的对象,依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二)项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笔者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本案的错误是实体错误还是形式错误。如为实体错误,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则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本案被告王全平欠原告货款属实,有王全平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条上署名为“王全平”,只是字迹太潦草,原告才将被告“王全平”的名字误认为“王金平”,而且被告的家庭住址也没有错误,可见“王全平”与“王金平”实为同一人,法院依认定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还款亦无不当。既然本案不存在实体错误,那么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由于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也就无从谈撤销案件,终止执行。
如上分析,本案不属于实体错误,那么是否就可适用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呢?首先我们须明白何为“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者认为,所谓“判决书中的笔误”,是指在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均不存在错误的前提下,因承办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因疏忽大意或其他的原因而导致个别字的错误,该错误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虽因原告的过失导致被告的名字有误,从而直接导致判决书被告的名字错误,但亦应属“判决书中的笔误”。虽然该判决书已生效,但法官仍可依法用裁定的形式进行补正,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的判决书须生效,而且法院裁定亦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无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还是从司法效率考虑,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较为妥当。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