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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时间:2024-07-11 18:1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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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委〔1998〕23号)的要求,“九五”后三年,省政府每年安排4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旅游产业。为落实这项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这笔资金,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投向
(一)支持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二)支持开发有特色、上品位,对缩短旅游淡季有明显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新发现的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可供旅游业开发的项目;
(四)支持有利于全省旅游连线成网,对发挥整体效应有直接作用的交通、信息、安全设施等方面的项目;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开发。
二、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省、市(地)旅游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3%~5%。
(二)拨款。用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特别是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以及信息、安全设施等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奖励。用于开发后效果特别明显、对全省旅游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资金的报批
(一)县(市)的项目,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地)政府(行政公署);市(地)的项目,由市(地)政府(行政公署)报省政府审批。
(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向省政府申报使用资金,应视情况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论证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省政府收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将文件转省财政厅、计经委和旅游局、建设厅、文物局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1998年12月24日
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

作者:张静 滑力加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自身执法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保障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这一制度,通过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我们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有力地推动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尤其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在形式上没有成型的工作模式。以致目前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主要为“三类案件”的评议、组织法律学习和会议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我们认为:目前监督的内容还是比较狭窄、形式略显单一,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不断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实际,对监督活动形式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


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的拟撤案、拟作不起诉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实行监督。由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管辖,实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的属地管辖。


我们在工作实际中发现,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当地多为有一定身份的人。因此自侦案件的查处,通常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乃至震动。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人民监督员介入参与评议时,由于案件还处在侦查之中,人民监督员了解的只是部分案情,作为一个“准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的发展走势和最终处理往往存在一种好奇感。


对于检察机关来讲,一个案件从最初的立案、侦查,经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多个诉讼过程,以实现国家追诉为目标。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庭公开审理活动,达到指控犯罪、宣扬法制、教育群众的目的。因此,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除具有法制教育与犯罪预防的功能之外,还能够使人民监督员对于侦查活动的成果、公诉水准以及庭审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有利于人民监督员从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多方面开展更有效的监督。


我们在这方面也曾作过一些工作,如邀请人民监督员观摩本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些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庭审评议活动。人民监督员们对这种新颖的活动形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参加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确保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目前,在办案实践中,人民监督员还未能进入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之中。


其原因:一是我们的不起诉公开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为;二是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往往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而对此种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则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后。


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的障碍。我们没有自侦案件不得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能做,也没有理由不应做。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阶层中遴选的代表人士,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他们完全可以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困为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通过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他们可以为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独立评议活动获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和决定依据,提升了评议活动的质量,同时其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的意见表达,也可以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提供参考,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一九九三年贸易备忘录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阿塞拜疆对外经济联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一九九三年贸易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通过易货贸易、现汇贸易、“三来一补”方式扩大中阿的经贸关系。

 二、一九九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间相互供应商品将按照本备忘录附件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阿塞拜疆共和国供应商品清单)及附件二(自阿塞拜疆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商品清单)进行。
  上述附件(指导性货单)是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备忘录附件所列的商品供货由中国外贸组织和阿塞拜疆有关组织自行协商并签订合同。双方上述组织也可补充商定上述附件未规定的商品的供货。

 四、本备忘录附件所列商品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由中阿有关组织商定,并通过中国银行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授权银行及其分行办理。

 五、本备忘录一切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用中文、突厥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联络部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劳夫·卡拉耶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