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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2 06:1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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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0〕1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案件,确保我省瓜菜生产用药安全,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或督办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设立统一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电话,号码为:12316和12315。
  
第四条 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同一案件相同线索被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同一案件不同线索有2个或2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予以奖励,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六条 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在农药经营过程中违法销售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举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或地下、流动销售农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举报在瓜菜生产中违法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用农药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举报在瓜菜生产中使用常规农药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其它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举报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线索。
  
受理举报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举报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应当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根据举报线索,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处理完毕后,应当对处理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完备后建立案卷归档。 
  
第九条 对举报人、举报记录等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除司法取证或案件移送外,不得泄露有关举报信息和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泄密者责任。 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跨省、市县区域的举报案件由省级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负责奖励,举报奖励金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举报奖励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审理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执法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受理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动植检计字〔1995〕2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

  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二、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四、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五、蜂蜜检疫费按第六类第二项的收费标准计收。

  六、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需要消毒除虫的每件收费3元,每批最低收费10元。

  七、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收取植物检疫证书费。

  八、观赏鱼按照《收费标准》第一类第五项鱼虾类相关收费标准计收。

  九、出口活贝类按每吨20元计收。

  十、《收费标准》第六类备注所指疫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的84种病、虫、杂草和必须处理的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含超过标准的一般生活害虫)。

  十一、《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动物不包括伴侣动物。

  十二、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作熏蒸处理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熏蒸处理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本通知,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收费,减免收费必须事先报请我局批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动植检计字(1994)54号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8〕10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赣州市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和验收工作,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项目(设区市审批权限项目)开建的初审和验收。经初审认可的工业项目,企业即可开工建设,同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
第三条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委会牵头组织各涉企部门对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进行并联初审。各地要成立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指定原有的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并联初审和验收会议。

第四条 各县(市、区)所有涉企部门必须参加初审会议。单位法人不能参加的,可授权他人代会。不参加初审会议的,视为同意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开建初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办理工业项目开建初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
(一)申请单位与当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合同,申请单位准许入园的审批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

(三)拟定法定代表人证件(身份证等);

(四)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的符合园区规划和安全生产、消防、环保要求的工程勘察报告、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方案、建筑单体施工图等建筑设计文件;

(五)已预缴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文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项目开建需要的其它报批资料,包括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等。

第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受理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第七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受理初审申请后,根据领导小组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初审会议。

第八条 初审会议由分管工业园区工作的县(市、区)领导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所有初审事项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通过后,将审核结果抄告各相关单位,各涉企部门将开建涉及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质检部门要提前介入。

第九条 申请单位通过初审备案后,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有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申请单位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图,工业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通知相关部门参加由申请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