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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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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5〕综177号
[ 2005-10-28 17:44:0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平市境内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农民工)。本规定所指企业是:从事土木工程、道路桥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建设安装、装修活动的企业。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档案,登记造册,人员有变动要及时更新。企业或企业委托的项目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工伤事故处理、违反劳动合同责任以及其他约定的条款。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月预付办法。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程未结算的,工资可实行月预付、季结算办法,但月预付金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工程完工或春节前企业应将工资全额结算,全额支付。
三、建立工资造表、公布、签领制度。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发放前五天张榜公布,金额无疑义后工人凭身份证签领。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有关档案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两年以上备查。
四、采取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段支付。在上报和下发工程计量款时,优先上报和支付农民工工资,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前提下,再下发其余款项。
五、强化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对承包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管理监督,督促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七、严格建设工程发包。工程不得违反规定发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由此造成中间环节出问题,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举证责任,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农民工的投诉要求责令其支付工资和赔偿金。
八、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把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纳入合同条款。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5日内,建设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2%预留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存入建设单位指定的专户,专项用于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的工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并作出处理决定后企业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通知建设单位动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支付所拖欠或克扣的工资,所支付的款项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列入工程结算中。当保证金被支付后,施工企业需及时补足,或建设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转入,使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返还建筑企业。
九、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档案。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没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有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依法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0]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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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切实做好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针对当前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向所属企业印发了《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中油股字〔2000〕第216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在重组社会加油站、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若干自律要求。现将《紧急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经营行为的自律管理,促进有序竞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经共同协商,在《紧急通知》中对通过收购、参股、联营、租赁、特许经营重组社会加油站等行为作出了七个方面的自律和规范要求,这对继续做好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省级经贸委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积极支持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有序地发展加油站连锁经营,促进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扩展和完善成品油零售网络,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重组行为中,要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尊重企业意愿。对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协调,重要情况和动态及时报国家经贸委。

  二、严格新建加油站和新建扩建油库的审批程序。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对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新建扩建油库提出要严格控制,确需新建扩建的,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凡未按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新建的加油站,省级经贸委一律不得核发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停止对其供油。各地经贸委要在2000年9月31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作为批准新建加油站的重要依据。此后没有制定并发布加油站建设规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经贸委一律不得审批新建加油站。对未按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继续新建扩建的油库,省级经贸委不得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一律不得利用其进行油品储存。

  三、严格规范加油站(点)在税收、油品质量等方面的经营行为。对所有加油站(点),一经发现有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缺斤少两等违规违法行为,除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外,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要停止对其供油,同时,省级经贸委要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

  四、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办理。现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只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并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要求,各地区未按国家规定正在进行审批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下发后,凡未按规定继续新批新建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停止对其供油。

  五、加快实现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的信息化管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加快对所管理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的计算机网络建设。2000年9月31日前要完成对本系统管理的批发企业的计算机联网,力争今年底明年初实现对所管理的加油站的计算机联网监测和管理。(完)

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


【题注】错案追究制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的提法是1997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该制度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在论述我国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同时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优劣,为迎来更为公平的司法环境添薪加柴。
关键词:错案追究制 陪审团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记载:“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3日发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实行错案追究制以来,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官审判案件的水平和质量,但近年来,各类诉讼案件数量大增,标的额逐年增大,法官学习提升的时间匮乏,加之各种干扰因素,在某些地方,案件的上诉率、再审率维持在非常高的水平上,同时,有关错案追究制的具体法律法规迟迟不出台,使得错案追究制难以适应现在审判实际,错案追究制在浩如案海的审判活动中,其实际作用正在被无形的削弱。
二、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
西方国家陪审团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至少有几百年的历史,美国队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陪审团制度已载入美国宪法。
美国陪审团按各州情况由6-12人组成,实行一致通过(现在开始多数通过)。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总案件绝对多数。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奉行“法律体现的是民意,而非统治阶级的意志。”
美国陪审团组成人员是陪审员,每个有选举权的成年美国公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与审理的案件有关系者(甚至包括有心理倾向的人),没有资格担任具体案件陪审团的陪审员。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和司法,不受干扰。他们做出的判断,是一般民众在事实与法律框架下都会做出的判断。法院为陪审员保密,免除陪审员的心理负担。
三、错案追究制与陪审团制度的优劣比较
1、从追究程序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强调“追究”,从实际已经发生并确认为错案之后,以错案为起点开始逆向追究,是典型的“秋后算账”型的制度,系从“结论”下手。而陪审团强调从“源头”着手,是一开始就强调参与,从而实现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系“错案预防”型的制度。
2、从工作内容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中法官即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事实认定工作和法律适用工作都是由法官来负责,可以说法官是全能型的。而陪审团制度下中的法官只管法律适用,工作上只负责对于已经由陪审团确定的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工作内容上更加专业;
3、从自由裁量权大小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事实和法律都是法官(简易程序是独任法官,普通程序是合议庭法官)说了算,陪审团制度下的法官没有事实的是非决定权,只能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裁量,自由裁量的方面受限且范围较小;
4、从当事人权益保障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往往使得内部袒护成风,发生错案时,无法排除法院内部人(本院审监庭与普通审判庭、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袒护,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保障,以至于在国内连续10年以上仍在申诉的当事人大有人在。陪审团成员独立于政府和司法机构,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组成的,每个案件都是不固定的,没有理由去袒护政府和司法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袒护,相对更公正,更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从错案责任追究后果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在责任追究上往往力不从心,加上法制不健全,法官办错了案件如何追究、怎么追究等等目前只是停留在司法实践和解释及内部规定上,没有落实到法律法规,更没有落实到宪法中。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实践中往往只能顾及到错误率的高低,很难顾及的具体个案是否错误,审判时没有监督,错案势必在所难免,责任追究却难上加难。而陪审团制度责任分工明确,监督有效,即使发生责任也好查明追究;
6、从案件的社会道德等因素角度比较
错案追究制中的法官审理案件自由度很高,片面的认定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律的几率较高,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很少考虑社会道德、公平、正义因素的情况;而陪审团制度主要基于社会道德、公平、正义、普通人的基准的评价和认识进行事实认定,较为全面。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我国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到了必须要进行改进、完善的时候了,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公平,我们国家可以考虑借鉴类如“陪审团制度”的成熟模式并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加以改善和应用,相信我们的人民司法诉讼制度会越来为公民着想,越来越为人民好。

作者:朱士利(QQ:975813515)
作者单位: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