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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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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4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教育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划原则
  (一)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实际情况,以及逐步推进小班化教育和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幼儿园9.3生,小学22生,初中11生(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
  市教育局直属高中段学校生源市区内平衡,按每百户产生11生测算,由市教育局在杭州市区规划区域内按规划定点负责征地和建设。
  (二)规划部门以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百户指标”为依据,在分区规划、相应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和《杭州市五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等规划阶段,同步整体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
  (三)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尽可能划出扩建教育用地,专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
  四、建设管理
  (一)规划已明确是配套幼儿园、小学的,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其初中部分的建设经费由教育部门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配套初中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将建设用地(净地)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建设前期等手续,建设经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含翻扩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零星开发地块的教育配套问题,应在该地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尽可能统筹安排予以解决,并充分考虑该地区原有教育设施的扩建用地;已经规划教育扩建用地的,在该地区零星地块改造时,应同步实施。
  1、未规划有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零星地块住宅建设实施前,将规划部门确定的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用地(净地)及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幼儿园、小学的扩建,初中校舍的扩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实施。
  2、规划部门无法按“百户指标”规划增加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用地的,附近学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又无法解决新增生源的,扩建经费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该零星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或其他附近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新增生源的入学问题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见附件。
  (四)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教育配套设施与住宅区同步实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属国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及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五)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不能同步建设和移交的房地产项目,由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予以处理。
  五、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根据《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的要求,在新建住宅区和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建设的规划中,按规划“百户指标”同步配置足量的中小学(幼儿园)或者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对按规划已明确是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且属非出让(拍卖)地块的,负责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设实施前及时将配套初中建设用地的净地(含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负责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无偿移交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规划扩建用地的净地和相应扩建资金。
  市建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组织建设方案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并配合市发改委做好无偿移交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及批复;负责主持住宅区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无偿(不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分)移交;研究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房管局:负责及时办理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初中校(园)舍国有产权的确认手续。
  市教育局:参与市发改委、规划局、建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督促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无偿移交的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督促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建设用地(净地)无偿移交的初中校舍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为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建设项目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扩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附则属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接收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市钱江新城等区域,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当地住宅区配套(含扩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按原操作办法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 录
总 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总 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邮电部

现行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标准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九八五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电业务的改革发展,各项业务制度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新技术方面的应用,现行的日戳印模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近几年用户也有要求改进日戳印模。为此,经多次调查研究,对现行《规定》重新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印发各局,请即组织实施。
这次邮电日戳修改的主要方面:一是日戳形状仍为圆形,直径分25毫米和30毫米两种,戳面由原五个部位改为三个部位,取消上下月牙线和字钉糟线;取消邮政编码,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一律刻局所名称(地名),戳面上均不缀局所类别〔(支)、(所)、(代)〕。日戳序号改在戳面下部局名的后面。二是邮资已付日戳由原四种合并为两种,一种为中、法文对照的邮资已付日戳,适用于国内、国际等各类邮资总付邮件;一种为机要通信邮资已付日戳,适用于机要邮资总付邮件。戳面取消字钉边线,日戳序号改在戳面下部局名的后面。三是现行规定戳面上不分市县均冠省区名称,改为省会城市一律不冠省区名称。四是国际互换局、交换站、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的日戳现行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刻为“中国”,以便加盖清晰。五是中国集邮总公司营业部现行日戳上部是“北京”,下部汉语拼音,改为上部刻“中国”,下部不变。六是增加了省、区、市国际汇兑中心日戳。
关于日戳刻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暂按YD/T574--92(原GB9200--88)执行。其日戳换字钉部位将推行拨轮式;手柄与戳头相接部位推行万象节式。
按新规定刻制更换日戳需要一定过程,各管理局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更换,争取在二、三年之内全部更换新戳。各地可根据《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办法付诸实施,并将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

附件:邮电日戳印模规格与使用管理规定
邮电日戳是邮电通信部门经办业务的重要戳记,是凭以确认邮电局所与用户之间以及局所之间权责关系的印信。为了统一和严格日戳规格,加强日戳的管理和使用,保护通信业务工作有效地进行,维护邮电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邮电日戳印模规格
一、日戳的种类
(一)邮电日戳分:普通日戳、邮资已付日戳、特种日戳三大类。普通日戳分邮政日戳、电信日戳、机要日戳以及收寄机、邮资机、过戳机、邮票盖销机等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四种。邮资已付日戳分中、法文对照的邮资已付日戳和机要通信邮资已付日戳两种。特种日戳分风景日戳和模拟日戳两种。
二、日戳戳面形式和尺寸规格
(二)普通日戳,圆形,直径分25毫米和30毫米两种。戳面分:上部、中部(字钉槽)、下部三个部位。圆周线为0.5毫米的实线,不刻齿点。
一般邮电局所使用的日戳,戳面直径25毫米;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办理国际邮件业务使用的日戳和少数民族地区局所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的日戳,戳面直径30毫米。
水波纹销票日戳印模规格与普通日戳相同。其水波纹为五条正玄线,纵向间距为4.5毫米,水波纹纹宽0.5毫米,波长为26毫米,振幅为1.5毫米,初相位为--90。
(三)邮资已付日戳,多边八角方形。尺寸为30×30毫米。戳面分:上部、中部(字钉槽)、下部三个部位。四周边线为0.5毫米的实线,不刻齿点。
(四)风景日戳,圆形,直径30毫米。戳面分:风景图案幅面、字钉槽、地名三个部位。圆周线为0.5毫米实线。风景图案可刻在字钉槽的上端,也可以将图案和槽调个位置,刻在字钉槽的下端。
(五)模拟日戳,图形尺寸等与普通日戳的有关规定相同。
三、日戳文字规格
(六)日戳上的文字,除下列情况外,其余均应刻汉文,用长仿宋字体,自左向右排列。字要合乎规范,对已有简化写法的应使用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体字,不得任意简写或改用繁体字。
1.日戳序号、年、月、日、时字均刻阿拉伯数字,用细长等线体,自左向右排列。
2.少数民族地区局所日戳加刻当地民族文字地名的,其字体和排列方式依照有关民族的规范要求办理。
3.指定刻汉语拼音文字的,采用细长等线大写体字母。汉语拼音文字的地名、字母应连排,不可按每一汉字的拼音拆开排列。
4.指定刻法文的,采用细长等线大写体字母。
(七)日戳上的年、月、日、时字,按其顺序自左向右排列。时间在12时以后的须用“13”至“24”时表示。年、月、日、时字钉的右下角,各加刻一个小圆点。例如“1995·1·5·17·”。拨轮式和各类机器上日戳可不刻世纪号,其年、月、日、时字钉,均用两位数字表式。例如“95·01·01·07·”。日戳字钉糟部位除年、月、日、时字钉外,不准排列其他文字或代号。
(八)普通日戳和模拟日戳戳面上、下部所刻文字,每个字均应以戳面中心为指向,排列成弧行。
四、日戳戳面刻用文字内容与排列
(九)邮政日戳
1.各部位刻用文字内容,除本款5项有特别规定外,按下表刻用:
------------------------------------------------------------------------------------------------
| 刻戳单位类别 | 上部 | 中 部 | 下 部 | 备 注 |
|----------------------------|--------|----------|----------------------------|----------|
| | | 市局内部 | |年月日时 | 生产单位简称 | |
| | | | 市名 | | | |
| | 市 | 生产机构 |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直 | 局 | 市局的分支 | |年月日时 | 分支机构的名称 | |
| | | | 市名 | | | |
| | | 机 构 |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辖 |----------------------|--------|----------|----------------------------|----------|
| | | 市及 |年月日时 | 县局各专业简称 | |
| | 所辖县局本身 | | | | |
|市 | | 县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 所辖县局的 | 市及 |年月日时 | 分支机构的名称 | |
| | | | | | |
| | 分支机构 | 县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市局本身营业 | | | | |
| | | |省(区)|年月日时 | 专业简称 | |
| | | 投递等对外 | | | | |
| | | |及市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市 | 服务机构 | | | | |
| | |--------------|--------|----------|----------------------------| |
|省 | | 市局内部 |省(区)|年月日时 | 生产单位简称 | 省 |
| | | | | | | 会 |
|、 | | 生产机构 |及市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市 |
| | 局 |--------------|--------|----------|----------------------------| 上 |
|自 | | 市局的分 |省(区)|年月日时 | 分支机构的名称 | 部 |
| | | | | | | 不 |
|治 | | 支机构 |及市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刻 |
| |----------------------|--------|----------|----------------------------| 省 |
|区 | |省(区)|年月日时 | 县局各专业简称 | 名 |
| | 县局本身 | | | | |
| | |及县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 | |省(区)|年月日时 | 分支机构的名称 | |
| | 县局的分支机构 | | | | |
| | |及县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刻戳单位类别 | 上部 | 中 部 | 下 部 | 备 注 |
|----------------------------|--------|----------|----------------------------|----------|
| | |市局本身营业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市名 | |
| | | | |年月日时 | | |
| | | 投递等对外 |(区)及| | 右面专业简称 | |
| | | | |字 钉 | | |
| | | 服务机构 |市 名 | | 日戳序号 | |
| | 市 |--------------|--------|----------|----------------------------| |
| | |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市名 | |
| | | 市局内部 | |年月日时 | | |
|加 | | |(区)及| | 右面汉文生产单位简称 | |
|刻 | | 生产机构 | |字 钉 | | |
|少 | | |市 名 | | 日戳序号 | 省 |
|数 | 局 |--------------|--------|----------|----------------------------| 会 |
|民 | |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市名 | 市 |
|族 | | 市局的分 | |年月日时 | | 上 |
|文 | | |(区)及| | 右面分支机构的名称 | 部 |
|字 | | 支机构 | |字 钉 | | 不 |
|的 | | |市 名 | | 日戳序号 | 刻 |
|省 |----------------------|--------|----------|----------------------------| 省 |
|、 |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县名 | 名 |
|自 | | |年月日时 | | |
|治 | 县局本身 |(区)及| | 右面县局各专业简称 | |
|区 | | |字 钉 | | |
| | |县 名 | | 日戳序号 | |
| |----------------------|--------|----------|----------------------------| |
| | |汉文省 | | 左面民族文字县名 | |
| | 县局的分支 | |年月日时 | | |
| | |(区)及| | 右面分支机构的名称 | |
| | 机 构 | |字 钉 | | |
| | |县 名 | | 日戳序号 | |
|----------------------------|--------|----------|----------------------------|----------|
| 国际邮件互换局 | 中国 |年月日时 | 汉语拼音地名 | |
| | | | | |
| (交换站) |(汉文)|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中国 |年月日时 | BEIJING(H) | |
| 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 | | | | |
| |(汉文)|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所押车船| | | |
| | |年月日时 | 派押局(并加括弧) | |
| 火车(轮船)押运班 |运行线路| | | |
| |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名称 | | | |
|----------------------------|--------|----------|----------------------------|----------|
| |省(区)|年月日时 | 站名 | |
| 邮运站 | | | | |
| | 名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 | | |
------------------------------------------------------------------------------------------------
------------------------------------------------------------------------------------------------
| 刻戳单位类别 | 上部 | 中 部 | 下 部 | 备 注 |
|----------------------------|--------|----------|----------------------------|----------|
| | | 中国 |年月日时 | BEIJING | |
| | 总公司营业部门 | | | | |
| | |(汉文)|字 钉 | 日戳序号 | |
|集 |----------------------|--------|----------|----------------------------|----------|
|邮 | |直辖市市| | | |
|公 | | |年月日时 | 集邮 | |
|司 | 市公司营业部门 |名或省、| | | |
| | | |字 钉 | | |
| | |区及市名| | 日戳序号 | |
|----------------------------|--------|----------|----------------------------|----------|
| | |省(自治| | | |
| | | |年月日时 | 无着 | |
| | 无着邮件处理部门 |区、直辖| | | |
| | | |字 钉 | | |
|省 | |市)名 | | 日戳序号 | |
|( |----------------------|--------|----------|----------------------------|----------|
|自 | |省(自治| | | |
|治 | | |年月日时 | 汇稽 | |
|区 | 汇兑稽核部门 |区、直辖| | | |
|、 | | |字 钉 | | |
|直 | |市)名 | | 日戳序号 | |
|辖 |----------------------|--------|----------|----------------------------|----------|
|市 | |省(自治| | | |
|) | | |年月日时 | 国际汇兑 | |
| | 国际汇兑中心 |区、直辖| | | |
| | | |字 钉 | 日戳序号 | |
| | |市)名 | | | |
------------------------------------------------------------------------------------------------

2.省、自治区、市、县名刻制要求
一般不刻“省”、“区”、“市”、“自治县”的字样,如:江苏省只刻“江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只刻“新疆”;北京市、杭州市、保定市分别只刻“北京”、“杭州”、“保定”;青浦县、太仓县分别只刻“青浦”、“太仓”;大厂回族自治县只刻“大厂”。
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只刻市名,不冠省、区名。如湖北武汉市只刻“武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只刻“呼和浩特”。
但有下列情形的省、市、县应例外:
(1)吉林省吉林市局日戳上部,应刻“吉林省吉林市”,省市两字不能省去。
(2)市字或县字是该市县名称的一部分,不能省略的,如沙市、蓟县应分别刻成“沙市”、“蓟县”。
(3)市县同名的,市名不刻“市”,县名应加“县”字,如无锡市、无锡县应分别刻成“江苏无锡”、“江苏无锡县”。
(4)内蒙古各旗仍应刻出“旗”字,但旗字前有“族自治”、“自治”、“联合”或“翼”字样的,这些字样可不刻出。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科尔沁右翼前旗可分别刻为“莫力达瓦旗”、“鄂伦春旗”、“达尔罕茂明安旗”、“科尔沁右前旗”,以减少刻用字数,又能区别地名,使日戳戳面文字不至过多过密影响戳模清晰。
(5)市辖县:1)直辖市所辖的县,县名前应冠直辖市的市名,市名不刻“市”字,如天津市所辖武清县,应刻“天津武清”;2)其他市辖县,县名前应仅冠省(区)名,不加刻领导市的市名,如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应刻“江苏沛县”。
3.各级邮政(电)局所的名称类别
各级局所的名称,按各局所所在地名确定,不分城市和农村均使用地名表示,不刻邮政编码和局所号,局所也不刻类别名称。
4.内部生产单位简称刻法
邮政内部生产机构是指以办理邮件分拣封发、市运、转运、业务档案等非对外服务的生产单位,其日戳下部只刻相关单位的简称。
各级市局内部生产单位的简称,(1)在一般市局,可刻“信函”、“包刷”、“报刊”或“信”、“刷”、“包”、“报”、“刊”以及“市运”、“转运”、“档”等字样;(2)在大城市市局,可刻“平信”、“挂信”、“平刷”、“挂刷”、“包裹”或“平信(进)”“平信(出)”、“挂信(进)”、“挂信(出)”、“平刷(进)”、“平刷(出)”、“包裹(进)”、“包裹(出)”以及“市运”、“转运”、“档”字样。由于各局内部的生产机构设置和生产作业分工差异,上述简称还不能完成准确表示其机构名称和生产作业的,相关市局可按照既能使人明了,又易于区分的原则,另行核定简称。
内部生产机构兼办部分对外服务工作,如兼办开取筒箱盖销邮票工作,或兼办大宗印刷品等的收寄工作的,用于开箱销票等的日戳,下部应刻该单位简称并在其后缀(筒取)字样;用于收寄大宗印刷品等的日戳,下部应刻该单位简称并在其后缀(刷)字。
县局班组的日戳可按日戳简称规定在下部刻“营业”、“投递”、“封发”、或“档”等字样。

5.日戳序号
日戳序号以每一局为单位,顺序编列;内部生产单位应按同一简称单位顺序编列。有关单位如只有一枚日戳,亦须编为1号。
6.押运班、邮运站
火车押运班日戳上部原则上应根据列车相关运行区段首末站地名的简称或缩称刻制。如“45次北京--上海--福州”,刻“京福火车”;“51/52,53/54上海--徐州--乌鲁木齐”刻“沪乌火车”。轮船押运班日戳上部根据相关轮船航班起终点地名的简称或缩称,船以派押局的地名作为起点,刻“××轮船”,如“上海--武汉”航班,刻“沪汉轮船”。
邮运站站名刻所在地市、县名和“邮运站”字样,如“××邮运站”。站名前不冠领导局、站名。不经管邮件转运工作的邮运站,不发日戳。
7.集邮公司、集邮门市部、报刊门市部、报刊亭、邮亭、流动服务局所。
集邮公司:中国集邮总公司、各市公司营业部门的日戳,按本款1项表列的规定刻制。
集邮门市部、报刊门市部:凡属市、县局或邮电支局领导的,作为各该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日戳以下部的日戳序号为区别;不属上述情况的,其日戳上部按上述表列的规定刻直辖市名或省(区)及市(县)名,下部刻该门市部所在地局名(集邮)或(报刊)字样。
报刊亭不刻发日戳,如因办理收订报刊,可作为其领导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所用日戳以日戳序号为区别。
邮亭、流动服务局所,一律作为其领导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所用日戳以日戳序号为区别,不刻“邮亭”、“流动”字样。
8.邮政储蓄
凡专营业厅(所)或台席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应在局所名称后缀“(储蓄)”。业务量较小的局所,邮件、储蓄业务合台席的不单刻专戳,可使用一般的普通日戳。
(十)电信日戳
电信日戳是指邮电分设的电信局营业和来报单位,用于电信营业和来报投送处理业务的日戳,以及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班组或台席),专用于来报投递处理业务方面的日戳。邮电合设局的营业单位办理电信营业的台席,不刻电信日戳,统一使用邮政日戳,以日戳序号相区分。
电信日戳各部位文字刻法如下:
1.分设的电信局营业和来报单位:
上部:一律刻各电信局的局名,如“××市电信局”、“××市长途电信局”或“××市电报局”、“××市长途电话局”、“××市市内电话局”、“××市无线通信局”、“××县电信局”等。
下部:(1)营业单位:电信局本身营业处,只刻“营业”字样,电信局所属市内其他电信营业处(点),一律刻“××路(街)营业”字样;同一营业处(点)内分设电报、长话、市话营业窗口或分设几个电报营业窗口,需要几枚日戳的,以日戳序号相区分,序号刻法同邮政。(2)来报单位:电信局本身投递点只刻“电报”字样,电信局所属市内其他电报投递点,一律刻“××路(街)电报”字样。(3)电信代办所(点),应在下部“营业”或“电报”两字后,加刻“代”字,并加括弧表明。
此外,日戳内凡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局名或地名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管理局选择在上部或下部适当位置刻制。

2.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
上部:按邮政日戳的有关规定刻制。
下部:(1)市、县邮电局本身电报投递点,只刻“电报”字样;(2)城乡邮电分支机构的来报单位,左边刻支局(所)所在地地名(城市刻街道名称,农村刻集镇乡村名称),右边刻“电报”字样。
(十一)机要日戳
机要日戳是指办理机要通信业务使用的日戳。日戳上各部位文字的刻法如下:
上部:机要通信局和市、县邮政(电)局所属机要通信业务单位,均刻所在市、县的地名,即直辖市刻市名,直辖市所辖县局刻市及县名;省、自治区内各市、县,刻省(区)及市(县)名。省、自治区、市、县名的刻制要求与本节第(九)款2项规定相同。
下部:刻“机要”字样和日戳序号;需要加刻少数民族文字市、县地名的日戳,则刻当地民族文字市、县名。
日戳序号:机要通信局以局为单位统一编列;市、县局所属机要通信业务单位,以市、县局为单位统一编列。如一个市、县内只有一枚机要日戳,亦须编为1号。
(十二)收寄机、邮资机、过戳机、邮票盖销机等机器上装用的日戳戳面刻用文字内容、排列,原则上同邮政日戳。
(十三)邮资已付日戳
1.各部位刻用文字内容:
------------------------------------------------------------------------------------
| 邮资已付 | | | | |
| | 上 部 | 中 部 | 下 部 | 备 注 |
| 日戳种类 | | | | |
|------------|------------|------------|------------------------|------------|
| | | |分两行(1)上行,直辖 | |
| | | |市刻市名,其所辖县刻 | |
| | | |市和县名,省(自治区) | |
| | | |内市、县刻省(自治区) | |
| | | |名和市、县名,少数民 | |
|中、法文对照| 邮资已付 | 年月日时 |族自治地区可在汉文 |省会市不刻 |
|的邮资已付 | T·P· | 字 钉 |市、县名后加刻当地民 |省(区)名称|
| | | |族文字的市县名(如一 | |
| | | |行刻不下,可另加一行 | |
| | | |刻民族文字的市、县 | |
| | | |名)(2)下行,刻使用局| |
| | | |所的局名和日戳序号。 | |
|------------|------------|------------|------------------------|------------|
| | | |同“中、法文对照的邮 | |
|机要通信 | 机 要 | 年月日时 | |省会市不刻 |
| | | |资已付”日戳下部的规 | |
|邮资已付 | 邮资已付 | 字 钉 | |省(区)名称|
| | | |定和日戳序号。 | |
------------------------------------------------------------------------------------

2.省、自治区、市、县名刻制要求,与邮政日戳有关规定同。
3.邮资已付日戳下部局名与邮政日戳的有关规定同。
4.上述两种日戳的日戳序号,在同一使用局内,应分别各从第1号起顺序编列。序号一律刻缀在局名的后面。相关种类的邮资已付日戳只刻一枚的,亦须编为1号。
(十四)风景日戳
1.风景图案幅面,刻当地风景图案和该风景的名称。图案要表现出该风景的特色,形式以能使盖出的图案戳印清晰为原则,可采用单线勾画式或黑白加线勾画式。风景名称要用得恰当。如“长城”应称为“长城八达岭”,不可称为“北京八达岭”、“八达岭”或“长城”;又如“三潭印月”,应称为“西湖三潭印月”,不可称为“三潭印月”或“西湖”等等。风景名称可刻在图案幅画的适当处。
2.地名部位,该风景所在地的市、县名。直辖市只刻市名;省、自治区辖境内各市、县名前冠以省、自治区名;直辖市所辖县在县名前冠以直辖市名。如长城八达岭在北京市延庆县境内,西湖三潭印月在浙江省杭州市境内,地名部位上应分别刻“北京延庆”、“浙江杭州”。
3.日戳序号:风景图案不同的,分别从1号起顺序编号。同一风景图案的日戳只刻一枚的,亦须编为1号。
4.风景日戳戳面图案设计和刻用文字应绘制稿样报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局审查批准,方能按规定申请刻制使用。
(十五)模拟日戳是指供各级邮电学校在教学上供学生练习操作技术使用的日戳。上部刻“××××学校”;下部刻“练习用戳”和日戳序号,号码以学校为单位顺序编列。

邮电日戳使用管理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邮政日戳
1.加刻局名的邮政日戳限营业、投递工作方面使用,用于盖销邮票(包括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的邮票图案、贴有邮票的各种集邮品)以及按规定盖印于邮件封皮、各种业务单据以及经邮电部或邮政总局特准加盖的其它单式、凭证上,不准加盖在空白纸张、簿册以及与邮政业务无关的各种册、页、单式上。
邮政储蓄日戳,只限用于邮政储蓄业务,不得移作他用。
2.刻用内部通信生产机构简称的邮政日戳,限用于有关的各种内部通信生产的业务单式上,不得用来盖销邮票和作表示邮件收寄、投递、收款等用。
3.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局)日戳,限用于互换局、交换站办理进出口国际邮件的登记清单、封发总包,交换邮件以及查单验证等有关业务单式上,不准用来盖销邮票和收寄、投递、收款、集邮等用。
4.火车(轮船)押运班日戳,限有关押运班执行任务时使用于有关的业务单式上,并可用于本车、轮船收寄函件盖销邮票。但是不接受集邮者当面或来信要求为其加盖集邮邮票和各种集邮品。
5.邮运站日戳,限有关邮运站办理有关的邮运业务时加盖在相关的业务单式上,不准用来盖销邮票和邮件的收寄、投递及收款、集邮等。
6.集邮公司日戳,随各公司营业部门用来加盖在集邮品所贴邮票和集邮业务单据上,不准加盖在未贴邮票的空白纸张单簿册以及与集邮业务无关的各种册、页、单式上。除对当日当地实寄的首日封盖销邮票,兼起表示邮件收寄之用外,在其他情况下,不准用作表示邮件收寄、投递等。
7.省(区、市)无着邮件处理部门、汇兑稽核部门的日戳,限各该部门分别用于处理无着邮件业务和汇兑稽核业务时使用于有关的业务单式上,不准用来盖销邮票和作表示邮件收寄、投递、集邮等之用。
8.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各省(区、市)国际汇兑中心日戳,限于国际汇兑业务部门处理国际汇票及封发清单、查单、结算帐单等使用。不可作收汇和兑付汇票使用。
(二)电信日戳,限用于电报、电话的有关报底及业务单式上,不得用以盖销邮票,盖印于邮件和作其他用途。
(三)机要日戳,用于加盖在有关机要通信业务的有关单式上和盖销机要文件上的邮票和作收寄、投递机要文件等之用。机要日戳不得用于普通邮政业务和加盖于各种集邮品上,要绝对做到机要业务专用。
(四)各种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包裹收寄机上的日戳,限于加盖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上;过戳机上的日戳限用于加盖在邮件封皮上作投递日戳之用;其他机器上装用的日戳,只能按照机器的用途加盖在邮件封皮或业务单式上。

(五)两种邮资已付日戳,只限于加盖在整寄整付和整付零寄的邮件上,不准加盖在其他邮件上和用于其他用途。中法文对照、机要通信两种邮资已付日戳,应区别使用于相关种类的邮件上,不得混用。
(六)风景日戳,主要用于加盖在邮电部门发行的风景日戳卡、风景日戳册等集邮品上。如果用户交寄的邮件附条批请对所贴邮票用收寄地的风景日戳盖销的,也可以照办。
(七)模拟日戳,限有关邮电学校教学上练习使用,不准用于其他用途。
二、刻发范围、领用和刻制发放规定
(八)刻发范围:
1.邮政日戳,只发给《邮电日戳印模规格》四节(九)款1项表列各单位。省(自治区)报刊发行(科或订单组)邮运总站以及不办理生产工作的行政单位,一律不刻发日戳。各该单位处理业务需用的戳记,可由省(区、市)管理局自定规格式样刻发使用,其规格式样应与邮政日戳和邮资已付日戳有所区别。
2.电信日戳,只刻发给邮电分设的电信局的营业单位和来报单位以及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
3.机要日戳,只刻发给机要通信局和各市、县邮政(电)局所属办理机要通信业务的单位。
4.邮资已付日戳,只发给经省(区、市)管理局核定办理相关种类邮件邮资总付业务的局。
5.风景日戳,只刻发给有著名风景名胜所在的市、县邮政(电)局,及其所属局所。
6.模拟日戳,只刻发给各级邮电学校、邮电技工学校。各种临时性的训练班、学习班均不予刻发。
(九)领用程序:
1.各级邮政(电)局、所和内部生产单位需用的邮政日戳,应由各该局、所或内部生产单位主管的市县邮政(电)局查核确有需要后汇总向主管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各种邮资已付日戳由省(区、市)管局核定办理寄件人总付邮资邮件业务局所在主管市、县局向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押运班和邮运站日戳,由相关派押局和领导局站向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集邮总公司所需日戳,由该总公司自行办理审核规格和定货刻戳、分发、登记等管理工作。省(区、市)无着邮件处理部门、汇兑稽核部门所需日戳,由各该部门向本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2.电信日戳,由分设的电信局向主管省(区、市)管局申请领用。邮电合设局的来报单位需用的电信日戳由主管市、县邮政(电)局查核审实需向主管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3.机要日戳,由各机要通信局和办理机要通信业务的市、县邮政(电)局分别向主管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4.风景日戳,由需要刻制风景日戳的市、县邮政(电)局,绘制日戳图案稿样报主管省(区、市)管理局审批领用。
5.模拟日戳,由相关邮电学校向主管省(区、市)管理局申请领用。
(十)领用、刻制、发放办法:
领用日戳应填写日戳请领单寄送主管省(区、市)管理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应填具订刻日戳通知单附日戳图样于每季初送有关厂定货刻制。刻妥后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盖印模单二份,一份连同日戳寄相关请领单位〔指市、县邮政(电)局、市县电信局、机要通信局等办理汇总请领日戳的单位,以后不再说明〕,另一份寄订货省(区、市)管理局。刻戳费用由订货省(区、市)管理局提出结算办法。
三、日戳的管理
(十一)省(区、市)管理局收到刻戳厂寄给日戳请领单位印模单的副份后,应验视印模刻制是否符合规格。发现不符时应即通知相关日戳请领单位不得启用,并向刻戳厂办理有关退货事项。
(十二)各日戳请领单位收到刻戳厂发来日戳和日戳印模单后,应在日戳登记簿上加以登记,并建立日戳卡片,卡片填一式三份,一份送省(区、市)管理局,一份自留,一份连同日戳分发领戳单位转发使用单位。领戳单位与使用单位也应建立日戳登记簿,将收到的日戳加以登记转发给有关使用人员签收负责保管和使用。
(十三)各类日戳均应妥为保管,防止丢失、盗用和混用。对日戳的使用保管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责成使用人员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凡按日戳序号规定专台或专人使用的,不得让别人乱用。在使用时间内要妥善放置,在非工作时间,必须注意收存。对日戳要经常洗刷,保持字迹清晰。发现日戳丢失、被盗应立即上报,追查丢失被盗原因和经手人责任。
(十四)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或于每日工作完毕后更换,不得提前更换或倒换日期使用。凡处理业务需要有时刻记载的,日戳上应加“时”字钉,并按时更换。更换“时”字钉的具体办法,由有关局根据便于稽核有关业务工作的处理时间,在发生延误等问题时能判明责任为原则自行规定。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都必须在“日戳打印簿”上盖一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十五)日戳和字钉如有磨损,应及时报告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领新更换与原旧戳戳面内容相同的新日戳。新戳发到后,应将旧戳戳头上缴主管省(区、市)管理局,并在原日戳登记簿上作相应批注,以备查考。主管省(区、市)管理局应将旧戳头销毁,并作相应记录。
(十六)因地名、行政区划、局名、局号变更等关系,原戳戳面刻文字不符合新情况时,主管省(区、市)管理局与有关市、县局等应事先联系刻发新戳,及时更新,新戳启用后应即将旧戳缴还主管省(区、市)管理局销毁。
(十七)对违反日戳使用管理规定、发生丢失、毁损、盗用、滥用、伪造等情况造成后果,必须追究责任,分别不同情节和后果,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