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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3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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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公文交换工作是党和国家党务、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种政令、信息和机要文件传递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九日



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



是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文件交换、信息传递的重要场所。为了强化公文集中交换工作的管理,确保公文交换的安全、保密、准确、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站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其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机要交换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凡在交换站进行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和交换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文交换的组织

第四条 交换站的职责

(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部门,城区(不含双阳区),市直属企业和骨干企业,部分驻长中省直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公文交换;

(二)提供公文交换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负责对机要交换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进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四)制定公文交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研究公文集中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交换站的权限

(一)负责组织公文集中交换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部门或单位之间在公文交换过程中出现问题,经

相互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交换站负责协调、裁决;

(三)按有关规定对机要交换人员进行奖惩;

(四)对机要交换人员在交换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和评比;

(五)办理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

的交换手续。

第三章 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参加公文集中交换的部门(单位),应向交换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

第七条 选配机要交换人员,须事先经本部门(单位)的人事、保密部门严格审查后,填写《机要交换人员审批登记表》送交换站,经批准后,应到交换站办理注册、领证等手续。

第八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要经常对机要交换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安全保密和组织纪律方面的教育,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要为机要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

第九条 机要交换人员执行公文交换任务时,各交换部门(单位)不得派其做与公文交换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机要交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机要交换人员,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证件退回交换站。否则,交换站不予办理更换人员的注册、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交换站反映机要交换人员工作中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弄清情况,核准事实进行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公文交换单位要积极支持交换站的建设和工作,并按时交纳机要交换服务费。

第四章 机要交换人员

第十三条 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固定职工。

第十四条 必须遵守交换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换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在规定交换公文时间内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爱护交换站的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十六条 进入交换站必须出具本人的机要交换证,自觉接受交换站工作人员的查验。收发机要文件或带有编号信件必须持附有条形码的本人机要交换证,以便扫描器进行身份识别和记录。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机要交换证、条形码身份标签和文件箱钥匙,证件和钥匙丢失必须及时向交换站报告。调换工作时,应由交换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其交换证件和钥匙及时收回并退回交换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的机要交换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交换时,临时替代人员须持本部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文件箱钥匙参加交换。

第十九条 机要交换人员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级和收发文单位名称,不得隐匿、扣压,不得利用交换公文之机搞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公文交换工作结束,要当场认真清点所交换的文件,严防遗漏,并要直接返回单位,不得中途在外逗留。在途中如发现交换件遗失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章 公文交换范围、时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列文件可以进行交换: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各部委、省、市直机关,城区(不含双阳区),以及驻长有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的各类公文;

(二)经交换站报上级批准的其他单位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文件、物品不得进行交换:

(一)绝密文件、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到的文件;

(二)公开或内部出售的书报、刊物;

(三)私人信函、货币、有价证券;

(四)各类传单、上访信、贺年片(卡 )、挂历、纪念品;  (五)转退邮政渠道传递的文件、信函、资料和刊物等。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间(节假日、周三除外)为每日上午九时至九时三十分。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一)收件时,要认真核对,对标有密级的文件和编号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字(电子签收)手续;

(二)发件时,除一般公文准确投箱外,标有密级和编号的文件必须面交收件人,由收件人签字(电子签收);

(三)不准代收、代发未经交换站同意的其他单位的文

件;

(四)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书写不清、文件没有装封或

装封不严的,以及误投的文件,收件人有权拒收;

(五) 邮寄的信件必须填写完整地址、邮政编码、收信人等内容,并用胶水封口。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部门、单位,交换站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表现好的个人除进行通报表扬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写书面检查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暂停直至取消当事人参加公文交换的资格;

(二)暂停当事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参加公文交换;

(三)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1年6年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十批)撤销车辆产品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45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十批)撤销车辆产品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不符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和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808号)及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现公告如下: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目录》序号1)

  解放牌 CA1140P1K2L2RA8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原目录型号:CA1140P1K2L2RA80)

  解放牌 CA1140P1K2L6T1A70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2、东风汽车公司(《目录》序号3)

  东风牌 EQ9160TCL1型车辆运输车

  东风牌 EQ9161TCL型车辆运输车

  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青岛汽车厂(《目录》序号64)

  解放牌CA9200L2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50TJZPL3A80型半挂车(原目录型号CA9250TJZPL3A80)

  解放牌CA9260L3A80型半挂车(原目录型号:CA9260L3A80)

  解放牌CA9270L4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0L5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1L3A80型半挂车

  解放牌CA9271L5A80型半挂车

  4、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76)

  十通牌STQ5030XXY1型厢式运输车

  5、湖南重型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81)

  湖南牌HN3152自卸车

  6、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91)

  乘龙牌LZ5291MTYA型运材车

  7、北京市威腾挂车厂(《目录》序号(一)24)

  威腾牌BWG9750型低平板半挂车

  8、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二)13)

  LOHR牌LR9150TCL1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51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70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171TCL车辆运输半挂车

  LOHR牌LR9600TD低平板半挂车

  9、唐山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三)03)

  天长达牌TZ9150BG型半挂车

  10、内蒙古汽车修造厂(《目录》序号(五)02)

  环风牌NQX9260型半挂车

  11、沈阳新阳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六)23)

  新阳牌XY9180TCL型车辆运输车

  12、沈阳市万事达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六)34)

  万事达牌WSD9151TCLX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0TCLX车辆运输半挂车

  万事达牌WSD9150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13、营口东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营口东林软篷车厢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六)40)

  东林牌YDP9200XXYRP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1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目录》序号(七)10)

  雄风牌SP9140-1型半挂车

  雄风牌SP9140-2型半挂车

  雄风牌SP921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雄风牌SP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雄风牌SP926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5、东风四平改装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七)14)

  吉平牌SPC9263型半挂平板车

  16、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八)01)

  农牧牌QNM9160JY型轿车运输车

  17、大庆井田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八)21)

  井田牌DQJ9130TYC型纵伸式运材车

  18、淮阴市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16)

  永旋牌 HYG9223型半挂车

  永旋牌 HYG9224JL型半挂车

  永旋牌HYG9201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永旋牌HYG920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1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目录》序号(十)18)

  凤凰牌FXC9170型半挂车

  凤凰牌FXC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0、江苏东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31)

  东堡牌LY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东堡牌LY9730TDP型低平板半挂车

  东堡牌LY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21、江苏通运集团江阳汽车厂(《目录》序号(十)40)

  江阳牌JQ9260型半挂车

  江阳牌JQ9330型半挂车

  22、无锡市交通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56)

  二泉牌XQX9220型半挂车

  23、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原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车辆厂)(《目录》序号(十)57)

  金鸽牌YZT9230TJZL型半挂车

  24、扬州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原扬州通华半挂车有限公司) (《目录》序号(十)65)

  通华牌THT9152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通华牌THT9121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通华牌THT974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通华牌THT9960TD型低平板半挂车

  25、杭州南方半挂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一)04)

  陆氏牌LSX915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陆氏牌LSX920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6、温州专用汽车总厂 (《目录》序号(十一)11)

  宝鹿牌WZ917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宝鹿牌WZ9171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27、扬子汽车总厂(《目录》序号(十二)12)

  扬子牌YZK9280型半挂车

  28、滁州市汽车改装厂(《目录》序号(十二)22)

  扬天牌CXQ9220TJZGL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220TJZPL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3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60型半挂车

  扬天牌CXQ9161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扬天牌CXQ9194型半挂车

  扬天牌CXQ9138型半挂车

  29、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五)14)

  通亚达牌 STY9150TJZ型集装箱半挂车

  通亚达牌STY9380型半挂车

  30、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五)28)

  圣岳牌 SDZ9270半挂车

  31、泰安专用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十五)33)

  五岳牌TAZ5031XXY型厢式运输车

  五岳牌TAZ9620型半挂车

  五岳牌TAZ9740型半挂车

  32、漯河车辆总厂 (《目录》序号(十六)23)

  飞轮牌LHC9260TJZP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33、老河口市特种车辆改装厂(《目录》序号(十七)19)

  楚光牌 LTG9160型半挂车

  34、湖北神鹰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七)28)

  神鹰牌YG9160TCL型车辆运输半挂车

  35、武汉江岸车辆厂(《目录》序号(十七)41)

  神骏牌JA9272型半挂车

  36、武汉科联汽车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十七)56)

  科联牌 KLC9270H型半挂车

  科联牌 KLC9270TJZH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37、广东省顺德挂车厂(《目录》序号(十九)07)

  银道牌 SDC9160P型半挂车

  38、广州港口机械实业总公司(《目录》序号(十九)12)

  广正牌GJC9940TD低平板半挂车

  3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目录》序号(二十)02)

  柳特神力牌LZT9170TJS型驾驶室运输半挂车

  40、重庆红岩专用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二十一)04)

  红岩牌CQZ9170A半挂车(原CQZ9170A半挂车)

  红岩牌CQZ9170B半挂车(原CQZ9170B半挂车)

  红岩牌CQZ9170C半挂车(原CQZ9170C半挂车)

  4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四川专用汽车厂(《目录》序号(二十二)01)

  远达牌SCZ915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远达牌SCZ9200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42、汉阳特种汽车制造厂(《目录》序号四、01)

  汉阳牌HY9620型半挂车(原:HY9620型50吨半挂车)

  43、山东泰安交通车辆厂(《目录》序号四、10)

  鲁峰牌ST9760型半挂车

  44、承德陆上先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录》序号四、20)

  太极牌CDG9640DC型半挂车

  45、天津环亚特种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四、21)

  HYE牌HYE9640TDP低平板半挂车

  46、青岛特种汽车厂(《目录》序号四、32)

  青特牌QDT9170XXY(原目录型号QDT917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171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18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青特牌QDT9230型半挂车

  青特牌QDT9240XXY(原目录型号QDT9240XXY)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47、威海开发区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目录》序号四、44)

  三威牌WQY9170X厢式运输半挂车

  三威牌WQY9170半挂车

  三威牌WQY9180X厢式运输半挂车

  三威牌WQY9180半挂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应然分析与规制研究

宋光林

(中共山东省平原县委组织部 山东 平原 253100 )

[内容摘要]:目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而反观我国公司立法,除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外,禁止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并且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缺乏规定。这种立法现状给我国司法实践和守法者诚实经营带来不小难题。本文即通过对一人公司性质、特征、历史沿革、各国立法态度、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原因、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主张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予以肯定性评价;同时在此基础上构思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法人格,唯一股东,有限责任

   引言

  去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合会会长任文燕提出要求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引起法律界和工商界的关注。我国现行公司法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一人公司,禁止设立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这种立法现状不但导致内资和外资、非国有资本和国有资本的不平等,而且势必出现规避法律以逃避义务的现象,并导致立法与实践的混乱。由此任文燕委员提出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议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早在十几年前,我国就已有学者开始探讨一人公司现象,呼吁完善公司立法。这次立法议案的提出,只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罢了。

   一、 一人公司的由来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从学理上划分,一人公司可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至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2] .此种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本质上是“真正的股东”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规避法律。

  一人公司获得承认肇始于英国1897年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1892年他决定将他拥有的靴店卖给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靴店转让价格为39000英镑。作为对价,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除他的妻子和他的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目的是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此外,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为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一年后公司因亏损而进行清算,萨洛蒙提出了优先于其他公司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要求。法庭终审判决: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此萨洛蒙持有的10000英镑担保公司债应予以优先受清偿[3].

  这一判决为公司法学及商业界打开了新的视野,它不仅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显示了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与大公司一样有实际价值,而且还揭示出个体经营者既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认购公司债券从而比股份更能避免经营风险。而从萨洛蒙案所确立的规则来看,公司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尽管在以后的一些实践中,立法者或法院偶尔也允许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但为了维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通常是不会采用这种做法的。公司法人格与其成员或者说股东的人格相区别,充分体现了法技术的绝妙之处,即“法人格本身乃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单纯化而由法律所认许的一项法技术”[4],由此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社会进步意义。

  自此以后,一人公司迅速发展,各国也开始以成文法或判例的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从各国的公司立法史来考察,传统的公司立法并不承认一人公司(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态度仅是就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而言的。不仅公司设立必须具有法定的股东人数,而且公司设立后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如果公司股东低于法定最低股东人数,将导致公司解散。自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有了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开始于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继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以下是对各国和地区一人公司立法的考察:

  1.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于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自然人和公司法》首开一人公司立法的先河。依该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如果公司中有若干名董事,并且这些董事都必须由公司的股东担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人数降至一人,亦不会导致公司的自动解散。并且,公司的单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5]就此而言,一人公司是完全有效的。

  2.德国 德国因1892年首立《有限责任公司法》而著称,但当时也要求至少应有两个出资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出资在转让或赠予、继承中集中于一人,仍承认存续的合法,而不导致解散,1980年7月4日修改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从而使一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经历了类似过程。德国1884年颁布的《股份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少须要5人,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直至1988年才开始承认设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后的1994年,认可了由唯一股东设立的股份公司。

  3.法国 法国立法思想始终将公司设立行为视为股东间的一种契约行为,并在其民法第1832条作出明文规定,因而设立一人公司自然不被允许。对于设立后的一人公司,法国判例和学说均采取较严厉态度,认为当然应依法解散,而且其1867年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减少而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当股东减少为7人以下时,依该法第38条规定,公司并不当然解散,须待一年后由法院判决解散。但当股东减至一人时,则要依民法第1832条规定当然解散,不适用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直到1966年,法国公司法才做出较大修改,于第9条中对公司全部股份和出资集中于一人时的场合,也给予了一年的时间补正,如果一年内,一人股东的状况还未改变,利害关系人方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这给法国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1985年7月11日,法国颁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法案,明确规定可设立一人公司并承认一人公司的存续。自此,法国民法典1832条也放弃了设立公司必须是契约行为的做法,即承认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契约设立,适用于两人以上的设立公司行为;其二为依一人意思设立。而1985年法国公司法修改中最具特色的是,为了防止个人企业通过对个人财产无限细分,减少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于该法第36条第2款明文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得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一仅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持股人”。即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也禁止一人公司再行设立另一一人公司,但该法没有禁止法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而且法国至今尚未就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承认。

  4.英国 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Co. Ltd),一直被公认为英国历史上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但英国理论与实务界往往顾虑,一人公司将会令极小企业法人化,可能会发生有限责任恶用之危险[6].因而,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英国始终未得到承认,明确规定全部公司需由两名以上股东设立,仍坚持公司法人社团性的初衷。

  5.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之前身欧共体为提高各成员国之企业素质,充分利用公司的有利形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为顺应世界普遍承认一人公司的潮流,于1989年12月21日专就一人公司发布第12号指令[7].依该指令第2条规定:

  第一, 公司设立时,可只有唯一一人;公司设立后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也同(一人公司)

  第二, 各成员国于进行其国内有关团体的法规的协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或处罚:

  -同一自然人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一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为公司的唯一一人者。

  不过该第12号指令并非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所有的商事公司,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成员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是爱尔兰和英国的有限保证公司。欧共体颁布上述指令的原因在于已有部分成员国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一人公司在成员国已广泛存在。继德国和法国之后,荷兰、比利时也先后以立法形式准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而丹麦更是走在德国前面,于1973年6月13日颁布的有限责任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需一名创立人,其结果可以只有一名成员。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不会导致单个成员的个人责任,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8]

  6.美国 美国公司法向来以注重实务为特色,虽也认为公司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行为,但从不固守公司的社团性或契约观念。不拘泥于传统公司法的限制。早在19世纪末,美国法院已有判例承认了一人公司这种形式。1936年,爱阿华州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此后,由于个人企业法人化的愿望日益迫切,强行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只能导致以挂名股东的形式来规避公司法最低法定人数的规定,实际上使一人公司处于一种禁而不止的地步,不如正式立法予以承认。所以随着196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只要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设立公司的修订,美国各州陆续采纳,到20世纪60年代末已有27个州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