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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8:3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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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 证监发字[1996]18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6]18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

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此文件精神执行。
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近些年来我部曾先后数次发文,要求各单位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为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同志办理退(离)休手续,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请各单位在接到此文件后再对本单位的退(离)休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对已达到退(离)休年龄而未办理退(离)休手
续的同志,要尽快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今后,对存在有不能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现象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此外,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干部退(离)休前谈话制度的通知》(1996外经贸人发第911号)的有关规定,认
真做好退(离)休同志的谈话工作。
特此通知。


组通字〔199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国务院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陆续展开,为配合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5年3月下发的《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规定,抓紧为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已退出领导工作岗位,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
二、凡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现职领导干部,在呈报免职时,应一并提出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应自觉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为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也不再征求本人意见,但所在单位在办理报批手续前,应责成有关领导同志与本人谈话,通知本人。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尤其是遗留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拿出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方案。同时,要关心照顾好退(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



1999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1963年12月6日,最高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研字第15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私房是否允许买卖问题,我院基本同意你院的三点意见。但城市私房的买卖以及城市宅基地是否允许买卖,都是全国性的政策问题,在中央未做出规定之前,法院无权解答。因此,请你院将这些意见报省委审查批准后执行。

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63)法研字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遵义市人民法院请示:该市市民和资本家对私房是否可以买卖问题,不断提出询问,有的已经发生纠纷诉请法院解决,据该院与财政部门联系称:“城市私房一律不得买卖。”但又查不出根据,因而提请我院答复。
我们接到这一请示问题后,曾向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联系,因查无明文规定,为此,根据几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变化,我们认为:(一)对于城市资本家,凡是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厂房、工房等应一律不准买卖;(二)对于私房业主出租的房屋,经过私房改造,已纳入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上不准买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三)对于城市市民属于生活资料的私人住房,应准许买卖(不包括房基)。如以房屋进行投机牟利的,应按投机违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示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