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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3:5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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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同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顶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于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分摊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有关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力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井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的事业、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应办理税务登旧而未办理的,必须补办税务登记。

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九、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十、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短途卧铺票价优惠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短途卧铺票价优惠办法的通知

(铁运电[2009]25号)


  为适应客流需要,提高卧铺利用率,增运增收,现将400公里内卧铺票价优惠办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条件
  列车运行最后一日(含当日运行)6点以后的空闲卧铺可以执行卧铺优惠票价。

  二、卧铺优惠票价的计算
  200公里内的硬卧(上、中、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170%计算;软卧(上、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270%计算。
  200公里至400公里间的硬卧(上、中、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158%计算;软卧(上、下铺)优惠票价按照该次列车对应硬座票价的258%计算。
  票价计算均以联合票价为基础,已享受半价卧铺票的旅客不再享受以上优惠。

  三、其他事项
  1.实行优惠的卧铺车票要在票面记载“折”字样。
  2.实行短途卧铺优惠的车次、区段、执行日期由列车担当局或优惠区段所在局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3.车站发售短途优惠票价卧铺,应提前在营业场所将具体车次、优惠区段及优惠票价等信息进行公告。

  四、本办法自2009年03月0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空闲卧铺优惠办法的通知》(铁运电[2002]106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2009年0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8月5日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现转发给你们,以便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 工商政字〔1989〕第170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你局在法院因办案需要了解被告办理企业登记的情况时,向法院收取咨询费,这种做法不对。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咨询,不得对此搞“有偿服务”。希望你局立即停止这种收费。
198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