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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7:4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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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12月05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级检察机关务须认真抓好落实,努力把全国基层检察院整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


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单位,是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生力军,对检察工作全局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适应依法治国和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需要,特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目标和步骤


1、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以法为本,以人为本,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司法公正、纪律严明、形象良好、人民满意的法律监督机关。


2、基层检察院建设必须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基层检察院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


――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依法规范基层检察院各项建设,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向法制化、规范化、正规化发展。


――坚持以提高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根本。把教育培训摆到战略地位,以检察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坚持有效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生机与活力。


3、基层检察院建设应努力实现“五个好”目标:(1)建设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尤其要有一个好检察长。努力把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执法严格、廉洁务实、开拓进取、团结战斗的坚强领导集体;(2)培养一支好的队伍,努力建设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专业化基层检察队伍;(3)建立一套好的机制,用法律、制度和纪律管人、管事,规范执法行为和工作秩序;(4)创造好的工作业绩,全面履行检察职责,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5)树立一个好的形象,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4、全国基层检察院都要按照“五个好”目标搞建设,上级检察机关要依据“五个好”要求抓基层,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分阶级抓好落实。


第一步;当前必须全力抓好教育整顿全面攻坚和成果巩固工作,使执法思想得到进一步统一和端正;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得到充实调整和加强;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得到严肃查处,基层检察队伍按照要求得到清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制得到健全和完善;查办案件、法律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步;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打牢基层检察院建设基础,从根本上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建设整体水平。争取到2000年,全国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基层检察院,达到或基本达到“五个好”的目标。


第三步:到2003年,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达到“五个好”的要求,实施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优良、管理机制规范、各项保障有力、业务成效显著、社会形象良好。在此基础上继续努力,为发展检察事业、完善检察制度、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


5、检察长是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和全面建设的关键,要高度重视对基层检察长的选择、培养和使用。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加大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力度。基层检察院拟任正副检察长,必须从熟悉政法工作、符合检察官法规定条件的干部中选任;必须坚持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共同考察;提请任命之前必须征得上级检察院党组同意。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选举的检察长,上级院检察长要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任命。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对基层现任检察长轮训一遍,使他们在理论水平、执法水平、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等方面都有一个大的提高。依法保护因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基层院检察长要讲政治、懂法律、善管理、会协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6、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领导班子建设的首位。基层检察院党组中心组学习必须保证时间,提高质量。注意结合实际学习掌握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服务大局和服从上级检察院领导意识,提高从政治和全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领导基层全面建设和解决班子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公正执法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坚持党内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半年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7、优化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整体结构。上级检察院要着眼于发挥整体效能,积极协助地方党委,优化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努力做好结构合理、梯次配备、优势互补。地(市)级检察院要结合平时或届中考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问题。建立基层检察院后备干部人才库并纳入地方党委规划。基层检察院要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广开选贤任能之路,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推荐后备干部。到本世纪末,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具备法律大专学历的比例,要争取达到70%以上。


8、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执行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指示,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沓应付现象,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健全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完善下级对上级、党组对地方党委、个人对组织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三、努力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9、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基层检察院必须设立政工机构或专职政工人员,充实加强政工力量;保证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时间,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干警头脑;针对新形势下检察人员的思想特点,加强服务大局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和廉洁从检、秉公执法教育。突出抓好经常性的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教育、增强检察人员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克服和纠正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倾向,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办案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干部要坚持与干警谈心制度,院党组半年、党支部每季分析一次队伍思想动态;依靠群众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渗透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基层院各级领导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办案,又抓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充分发挥中层干部的作用,建立以中层干部、支部成员和党小组长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利用谈话诫勉等方式,结合办案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各种不良倾向和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性和战斗性,培养良好院风。关于发挥党的传统政治优势,弘扬正气,狠刹歪风。尤其要注意培养、树立和宣传各个方面的先进典型,力求在全院形成积极健康、昂扬向上的思想氛围,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院风。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思想政治工作效果的检查和考核。


10、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下大力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认真落实《1996――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规划》。省级院和地(市)级院要加强对基层院副职、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集中培训,新进人员的岗前集中培训。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也可采取请人辅导、派出进修、短期集训等方式,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培训。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适应性培训、岗前培训、职务培训、晋升培训等,使所有检察人员普遍轮训一次。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着重提高实际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组织业务知识竞赛和应知应会的知识考试;组织模拟法庭,提高公诉水平;组织业务论文和司法文书评比。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各类专业人才活动。提倡和鼓励检察人员成为业务尖子或专家,造就一大批业务骨干和办案能手。


11、鼓励和支持干警学习法律和科技、文化知识,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法律和科技素质。鼓励检察人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特别是法律专业自学,力求到2000年,基层检察官队伍50岁以下人员中,法律专业比例达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总人数的85%;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法律专业的比例,也应逐年有所提高。有计划地组织大专以上业务骨干更新知识结构,逐步向一专多能方向发展。向科技要战斗力。组织检察人员学习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用现代科技武装检察队伍,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12、强化基层检察院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抓好检察队伍作风养成。制定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业务建设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健全其他各项制度和规范,使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有章可循,并按制度和规范严格管理,严格执行。


四、改进和加强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


13、基层检察队伍是以共产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基层检察院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加强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建设,保证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14、严格依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健全完善基层党的组织。党员人数较多的业务部门,可以建立党的支持,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根据办案和其他检察工作的需要,独立活动时间较长并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办案组、工作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


15、健全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重点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制度,严肃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要从检察行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出发,丰富和活跃基层党的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发展和管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6、切实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支部(党总支)定期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党组汇报;了解掌握并向党组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情况。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及时谈话提醒。不是党组成员的党总支或党支部副书记,应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有关会议。


1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严格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锻炼。选好配强纪检干部,充分发挥其作用。实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上级院要加强对基层院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基层检察院党组织要严格按党规党纪查处违法违纪党员;触犯刑律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18、基层检察院党组要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任务中的保证、协助和监督作用,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组书记要亲自抓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协调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依法规范基层检察院各项业务建设


19、坚持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指导检察业务工作。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独立公正在行使检察权,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


20、坚持依法监督,全面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到不越权,不失职。力求达到执法严肃公正,办案及时准确,法律监督有力,预防犯罪有效。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要带头依法办案,检察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能。


21、坚持文明办案,遵守诉讼程序。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依法规范文明接待和文明办案用语,规范执法行为,摒弃和杜绝准、硬、横、粗等不良习气和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确保各项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牢固树立证据观念,在依法收集、审查、固定、运用证据上下功夫,严禁刑讯逼供及其他违法收集、使用证据行为的发行。坚决杜绝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自杀和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


22、坚持公正执法,确保办案质量。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使所办的每一个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建立办案质量保证机制,建立健全各个办案环节的业务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审核把关,从监督管理上保证办案质量;改革办案考核方法,建立科学的办案考核体系,从考核机制上保证办案质量。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及时纠正错案。


23、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办理案件要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并结合办案抓好犯罪预防工作,确保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加强基层检察宣传,增强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透明度,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以改革精神抓好基层检察院机制建设


24、改革和完善人员进出机制。要牢固树立依法管理队伍也是改革的观念,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司法警察条例,落实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任免、晋升、辞职、辞退等项制度。依法严把人员进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检察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公开招考,严格考试考核和审批审核。所有新进人员,必须逐级报省级检察院审核。要优先录用政法院校毕业生。依法疏通基层检察人员出口。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整顿,依法处理和清理违法违纪人员。今后要定期对检察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试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


25、改革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基层检察院要普遍推行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和干部双向选择,逐步推行任期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竞争上岗的中层领导干部,要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对于在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检察干警,要实行待岗培训、试岗、下岗制度。普遍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基层检察院干部的职级、法律职务晋升和表彰奖励等,都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竞争精神。要依法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保护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按照“五个好”的要求,积极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争当优秀检察官”和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充分运用奖惩手段,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你追我赶、奋发向上,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26、改革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以分散和制约个人、部门权力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推行检察长易地交流、任职回避和中层干部岗位轮换制度。在保持业务骨干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同一岗位任职五年以上的一般要轮岗,主管同一业务时间较长的副检察长一般要改变分工;侦查和批捕起诉,应由两名副检察长分别主管;内部业务部门之间要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加强制约;严格实行逐级报告、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对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对重大案件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严格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强化以“检务十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外部监督机制。认真落实高检院有关决定,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制度。面向社会公布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向发案单位发放廉政监督卡,实行案后回访,强化社会和家庭监督。要认真落实高检院有关规定,加强重要案件请示报告,加强与人大和人民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院的监督,自觉接受其他司法部门的制约。


七、逐步改善基层业务装备和工作生活条件


27、基层检察院改善业务装备和工作生活条件,要坚持量力而行、厉行节约、保证重点的原则,把基点放在依靠党委政府和艰苦创业上,力求与办案和工作需要相适应,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年有所改善。防止不切实际追求高标准,严禁以乱拉赞助等方式改善物质条件。


28、努力保证办案急需装备、科技设施和干警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逐步配备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检验、视听、微机等设备,加强技术用房和通讯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办案快速反应能力。


29、积极争取和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改善工作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建立图书资料阅览室,重大节假日组织文化体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氛围,提高检察人员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院党组要关心干警的工作生活,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尽力解决好检察人员的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和两地分居等问题。


30、上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政法机关“吃皇粮”的决定,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努力保证基层工作需要。对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要给予重点扶持,争取一定的专项补助。


八、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领导


31、实行领导机关抓基层分级负责制。高检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同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基层检察院,建立联系点,以点带面;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分类指导,抓先进,带中间,促后进;地(市)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发现并帮助解决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直接联系不同类型的基层检察院,每年要有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下基层指导工作。


32、牢固树立为基层建设服务的观念。改进领导方法,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努力为基层多办实事。上级检察院要在领导精力、工作安排、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检察院倾斜。制定规划、部署工作要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各种评比活动,使基层检察院把主要精力用于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到基层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基层检察院的请示,上级检察院要认真研究,及时予以协调或答复。


33、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上级检察院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探索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规律和有效途径;要结合对基层检察院全面工作的考核,按照“五个好”的标准,分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对后进院要派得力干部下去帮助工作,对中间状态的院侧重协助选好争先方向和路子,对先进院要不断提出新的目标,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尤其要着力抓好后进院转化工作,提高基层建设整体水平;要高度重视用典型指导工作,高检院侧重抓好在全国有影响力和感召力的重大先进典型,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要抓好在本地有影响的先进典型,带动和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全局。


34、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具体规划或实施细则。


35、从1999年起,每年都要将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向上级院写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计委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第九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应当包括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标准等内容。对于地方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二条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并且不能根据成本调查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第二十二条 成本监审的工作经费,可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价格时,参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