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临时工年老后获得物质帮助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和农村户口在常年性、技术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 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工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技术、管理骨干,可优先实行。
第四条 企业与临时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养老保险的内容。
第五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缴纳。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提取,从营业外项下列支;临时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缴纳养老金可由银行采取委托收款的办法,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工养老基金”专户。养老金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者,每超过一天加收应缴纳金额1%的滞纳金。
养老金应如实缴纳。违反者,除如数追缴外,加罚应缴纳金额的1%。
滞纳金与罚款并入养老金。
第七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金不征税。
第八条 各地、市、县从统筹的养老金中提取5%做为管理费(其中0.5%交省)。
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
第九条 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式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手册》包括临时工工资收入,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金金额、年限等内容。临时工工作期间,《手册》由所在单位填写、保存;辞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临时工本人保管,再被招为临时工后,仍可继续使用。
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将《手册》交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并据此办理退休手续,换发退休证,凭退休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按规定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本省范围内异地又当临时工时,必须同时通过原工作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金的转移手续,前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将临时工养老金及其利息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退休年龄,男为年满六十周岁,女为年满五十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第十二条 临时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照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发给退休金。
第十三条 缴纳养老金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0%。缴纳养老金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按其实际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再增加0.2
5%。
退休金的最高标准和最低保证数与同等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标准相同。
第十四条 缴纳养老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
退休金的最低保证数,与同等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相同。
第十五条 缴纳养老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退休金。缴纳养老金每满一年发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缴纳养老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缴纳养老金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领取一次性退休金后,养老保险关系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按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领取退休金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其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领取退休金的农村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死亡后发给适当的丧葬补助费。具体数额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工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被招为临时工的,其前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其最后一次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待遇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理;其最后一次工作为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本办法
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所需费用,在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由所在单位支付,并由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金;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28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 行)
东西合作,横向联合是推动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快东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引导乡镇企业整体高效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贷款支持乡镇企业东中西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信息和中西部资源,劳动力优势相互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行为,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合作项目健康高效快速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界定
东西合作项目指东部与中部、西部、中西部地区间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性质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合作内容包括:资金、技术、资源、设备、人才、管理、产销、信息、劳务等。
合作方式以股份合作制为主,也可采取联合、联营、合作等方式。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政策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自愿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
(二)坚持以项目合作为基础,效益性、示范性为前提,自主决策,择优选项,以效定贷,科学管理。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力而行,依法管理。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东西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活动。
(二)项目确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
(四)拥有30%以上的资本金,并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接受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定期向开户行报送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程序
(一)符合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地农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后,除对项目贷款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外,还应重点对合作双方生产经营状况,合作资金来源,经济效益以及合作协议等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评估合格后的贷款项目,由经办行上报上一级行,省级分行综合审定筛选后于年底前报总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贷款项目情况,审定贷款项目相应下达项目贷款计划。
五、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内容
(一)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双方正式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论证报告以及按贷款条件要求的各种文本副件和水、电、气、资金来源证明等。
(三)合作双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分析表以及资信证明。
(四)抵押品产权证书及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
六、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发展乡镇企业总方针和总行下达的乡镇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加强对合作项目的贷款管理。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贷款合作项目行为。
合作项目贷款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合作企业双方(或多方)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在保证经济效益,平等互利,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前提下自愿结合,防止劣势组合,防止盲目上马,重复建设,低水平投入,给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带来新的困难。
要运用信贷手段,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厂房,设备,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支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要坚持依法管理,防止签订违法违章的协议,做到依法组合,依法运行,依法监督,对以合作为名,推销不适用和淘汰技术、设备或其他方式套取贷款的,银行不予贷款,并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二)以效益为目标,按商业性原则管理合作项目贷款。
合作项目贷款的评估、论证、审查、决策由银行根据效益原则自主实施,并承担贷款风险,具体操作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择优选项,根据当地管理水平和银行资金承受力,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合作项目贷款必须实行抵押、担保,贷款不得用于股本金投资。
合作项目贷款重点支持技术起点高,经济效益好,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以及高、新、尖、名、特、优产品的生产经营;优先解决现有合作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需要,促使合作项目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
合作项目贷款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经办行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向有关行通报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各有关分行每年度要对本行贷款合作项目生产、建设、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材料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总行农业信贷部。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加强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合作项目生产经营和贷款管理,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