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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6 07:0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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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

教育部


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

1983年12月31日,教育部


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既要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当前还要着重注意培养大批优良的劳动后备力量,使学校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能只抓升学,忽视对劳动后备军的培养;只抓考分,忽视德育和体育,忽视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只抓少数,忽视多数;只抓毕业班,忽视非毕业班;只抓高中,忽视初中。
二、要正确指导和全面评定学校的工作。衡量一所中学办得好不好,主要看是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全体学生负责;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是否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合格率如何;学生毕业后是否适应劳动或升学的要求。对按照上述标准确实办得好的学校,不论是重点中学还是一般中学,都应给予表彰奖励。从全国到地方坚决不搞升学考试名次排队,不得给地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片面地只按升学率高低对学校和教师进行奖惩。
三、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或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颁发的教学计划开设课程。不要为了应付升学考试,随意砍掉或挤占某些课程,不要按照高考考什么,就只设什么课程。每门课程的成绩都要记入学生档案,缺一门课程成绩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调整课程设置,如系缺乏师资,需经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如系进行教学改革试验,需经地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四、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毕业生的操行评语要如实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状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发展共青团员。对后进学生应热情帮助,不得歧视或无故迫使他们退学、转学。
五、要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初中未经县、高中未经地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增加课时,或提前结束课程。课外作业量由教导处负责统一协调,均衡布置,应控制在初中每天一个半小时,高中每天两个小时之内。主管教学的校长、教导主任应负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要保证学生的睡眠、休息和课外体育、文娱、科技活动时间。学校领导要有人负责抓体育和卫生保健工作。初中学生每天要有9小时睡眠,高中学生要有八小时睡眠。平均每天要有1小时体育活动。寒暑假期间要保证休息,原则上不进行补课;对需要补考的学生可进行必要的辅导,但时间不要超过假期1/3的天数,平均每天不要超过3小时。
七、要加强平时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不要频繁地进行考试。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每次考试的科目不要过多。有些课程可只在结束时进行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只考本学年所学的课程。除招生和毕业考试(包括学科结业考试)外,未经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批准,不要进行任何名目的统考。考试题目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教科书规定的要求。
八、要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不得吸收往届毕业生插入应届毕业班学习,或让他们以应届毕业生名义报考学校,或给他们开具学籍等假证明。在不影响正常班教学,不占用学校经费的原则下,经上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可以举办业余补习班,或由教育部门、社会团体等单独举办专门的补习班(校)。
九、各级教学研究机构要把主要精力用于教学研究工作。不得组织任何名目的猜题、押题、模拟考试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等。确因教学需要,出版少量教学复习参考书,要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审定。
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坚决执行上述规定,并有责任向社会大力宣传,取得社会、家长的广泛支持。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进行教育,督促改正,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要给以批评、通报,以至处分。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和做法,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提出意见,予以抵制和越级向上反映。因此遭到打击报复的,教育部门应当向党委和政府报告,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各级督学(视导员)对上述规定的实施,有权进行检查。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上述第1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7月19日










简述财产保全的种类

刘成江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几乎都规定有财产保全内容,我国也不例外。惟一不同的是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中,财产保全是以诉讼保全名称作为一节规定在普通程序里。根据十年的试行经验,新《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保全改为财产保全并从则提到了总则部分设专章加以规定。应当说现存立法例更能显示出立法的科学性和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性。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主动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的动作并不具有随意性。它的发动和动作是有一定条件的。其基本条件是:第一,确有实施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即是说不采取特殊的保全措施,即使今后形成了判决,它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缺乏实现的物质基础。这种客观需要的形成或者是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所谓“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是指实际控制着标的物的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对该标的物转移、变卖、处分、隐匿、毁损;如房屋占有人改建房屋;涉外民事经济案件中外国当事人将其船舶或飞行器驶离国外等。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除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原因,如风雨侵蚀、日晒雨淋或者标的物本身可能的化学反应等使该物体发生质变。第二,要有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也应当包括仲裁中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仅指尚未起诉但准备起诉的人;只有在必要时人民法院才能成为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动都。我们认为,在民事审判改革的今天,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的职权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最好不要直接去发动财产保全制度。
  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遵循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或即将起诉后所指身体的某项具体财物。例如,利害疯长系人或当事人双方对一“奥迪”牌汽车实施保全,而不能对其他汽车实行保全。如争议的是金钱则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被告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时。即是说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规定他可以在起诉前身体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常见的有诉讼前扣押船舶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之点是,二者均系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不同之处有四:其一,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其二,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系属之后。其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法》第93条和9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从法律的用语看,“应当”与“可以”是有较大区别的。其四,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最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则实施保全措施。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