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4 19:0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3]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江门市扶持私营企业奖励暂行办法》、《江


门市私营企业30强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七日



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增强我市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市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采取分级设立、分级扶持的形式,暂定三年,通过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私营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重点向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及农产品加工型等私营企业倾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税收属市本级财政收入(含市高新区部分)的私营企业。辖下各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所辖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所属一级财政支付。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地方财力和市直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每年由市财政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安排用于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具体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每年的预算安排;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每年的安排;


  (三)其它资金(主要是利息收入)的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贴息、全额贴息或专项补助两种方式进行扶持。

  (一)部分贴息是按照私营企业向银行借款额,根据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30-50%的贴息,每年贴息一次;

  (二)全额贴息是按照私营企业向银行借款额,根据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贴息,每年贴息一次;

  (三)专项补助是根据私营企业发展的实际,对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或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一定一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市委、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或企业。具体包括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的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等私营企业,并分别符合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及有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私营企业,可为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方面申请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





第四章 申报办理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市直及市高新区工业园内投资的私营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和9月底前,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向市经贸局申报,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贴息或专项补助的企业或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二、对属于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的分别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市科技局、外经贸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上述相关部门审核并转市财政局复核后,市经贸局在7个工作日内核准后将扶持资金划付到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时,要填写《江门市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书;

  二、银行借款及利息清单、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及相关项目发展资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帐户设在市经贸局,市经贸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帐户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审核安排与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如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局收回已补助的专项资金并缴入专户: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市直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江门市扶持私营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市直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下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税收属市本级财政收入(含市高新区部分)的私营企业。各市(区)可参照本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所辖私营企业的分类扶持奖励办法,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一级财政安排。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奖励类别。主要奖励私营企业纳税大户,民营科技企业、实业型私营企业、在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的私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私营企业,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私营企业,以及扩大出口的私营企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奖励办法的资金来源由私营企业缴纳的在市本级入库的税收增量中安排。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符合我市有关规定的私营企业,按下列条件分类给予奖励:

  (一)私营企业当年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市本级库总额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总额4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35%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总额8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40%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16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45%给予奖励;当年税收入市本级库300万元以上的,按其税收入本级库部分比上年增加额的50%给予奖励。此项贡献奖从2003年起一定3年。

  (二)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6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

  (三)新办的实业型私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70


%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

  (四)在市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的私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地


方收入部分100%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

  (五)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私营企业,从正式投产或经营年度起的3年内,按其增值税


和营业税地方收入部分50%给予奖励;从盈利年度起的两年内,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


分70%给予奖励,第3至第5年按其50%给予奖励。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性私营企业年出口占其销售额70%以上的,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


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办理

第六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


法人资格、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依法纳税的私营企业,可按本奖励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奖励。

  第七条 奖励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奖励的私营企业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市经贸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申请属于科技型类别奖励的私营企业,市科技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三)申请属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扶贫型类别奖励的私营企业,市农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四)申请属于出口型类别奖励的私营企业,市外经贸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

  (五)按其税收征管范围,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国税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期内税收上缴入库核实意见;

  (六)在上述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奖励申请,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付到申请企业。属于市工业园的私营企业,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高新区工业园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到申请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申请奖励时按填写《江门市民营企业分类扶持奖励申请审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四)缴纳税收的税票复印件;

  (五)私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证书。

  第九条 上述各类别的奖励交叉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按受惠金额高的一类给予奖励。

  第十条 符合条件申请奖励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拨付奖励资金工作,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相关业务的审核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私营企业,有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奖励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已兑现的奖励。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

  (二)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评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表彰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标准

  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考核指标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100分。

  (一)基本分的评分依据由销售收入和入库税金两项经济指标构成。其中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入库税金以市国税局、地税局年报数据合计为准,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附加分由三项考核内容构成:

  1、被评为龙头企业,得分标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市级2分;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科技)企业 ,得分标准:国家级5分、省级2分、市级1分;

  3、其产品被评为名牌(优)产品或驰名(著名)商标,得分标准:

  A.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得10分;

  B. 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得5分;

  C. 获得江门市名优品牌产品称号得2分。

  二、评定办法:每年初,由市经贸局、计划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定小组,根据以上标准,对全市私营企业上一年度实绩进行综合评分。总分前30名成为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评定小组要在30强中适当考虑各产业比例。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三、市政府对获得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称号的企业授匾,并给予重点扶持,优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四、江门市私营企业30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更新一次。



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副食品活体储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做好副食品活体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副食品政府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副食品活体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副食品活体储备的财务行为。各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好政府储备任务,做好活体储备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承储单位必须做到政府储备资金与正常经营周转资金分开,市级储备资金与中央储备资金分开,做好储备任务的落实和储备商品资金的管理工作。在出现市场风险时,保证政府及时调用货源,投放供应,稳定市场,发挥宏观调控市场的作用。
第四条 猪、牛、羊肉、鸡蛋活体储备实行统一管理,分散存储于经确认的活体饲养企业进行饲养保管的形式。具体是:选择已与承储企业形成“一体化”经营的具备活储条件的本市及周边地区的饲养企业作为活储基地,负责饲养、保管活体储备商品,政府通过向活体饲养企业和承储
企业支付一定数量的饲养、保管费用,取得其动用权,以达到在市场发生大的波动情况下调控猪、牛、羊、鸡蛋需求与供应的一种政府储备方式。
第五条 为保证政府对活体储备商品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由市商委制定承担活体储备商品饲养企业的标准和资格。承储企业据此对饲养企业的活体饲养条件和活储资格进行初步审定,并将审定情况和结果汇总,连同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饲养企业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登记造册,
报市商委、市财政局。经市商委、市财政局对其进行审查,确认承储企业和饲养企业的活体储备承储资格,并对副食品活储基地实行挂牌定点管理。
第六条 副食品活体储备的资金管理
(一)活体储备费用的拨付实行按年度季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由市财政局按标准在每年季度初预拨给各承储企业,各承储企业应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专户反映。收到活体储备费用后应将承储企业所得的部分按月作“补贴收入”处理,同时将饲养企业所得作“其他
应付款”处理,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活体饲养企业活体储备商品的储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达到标准和要求后负责拨付活体储备费用;对未达到标准和要求的活体饲养企业,暂停拨付活体储备费用,待达到标准和要求后,再行拨付。对未达到数量标准的部分,要相应扣除活体储备费用

(二)活体储备商品的费用主要包括
活体储备商品占用的银行贷款利息和直接饲养、防疫屠宰加工等有关费用。
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活体储备费用清算
活体储备费用于每年年终在对承储企业在年度内完成协议规定的各项责任的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如下:
1.各副食品承储企业在年度终了次年1月30日前将下列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1)承储单位的活体商品收购表、活体商品经营情况表、活体商品存栏、出栏、补栏统计表。
(2)活储费用到位时间、拨付基地时间、帐务处理。
2.承储单位上级主管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要对承储单位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并将承储企业上述报表和资料附后,提出要求清算的申请,于2月28日前上报市财政。
市财政部门接到清算申请后进行审核,于1个月后予以批复。对未达到储备标准、未完成储备任务,未履行承储义务的承储企业和饲养企业,财政部门将按照《副食品活体承储协议》核减下一年度的储备费用,发现问题按本办法第十条给予处罚。
3.冻储费用的清算比照本办法及程序执行
(四)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动用活体储备商品时,需由市商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各承储单位要保证按储备动用计划,在动用期内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储备动用任务。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活体储备商品时,在政府限定了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照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办法,所限定的销售价格高于市财政局根据社会市场成本测算的活体储备商品成本所发生的收益,由财政部门收回,发生的亏损经财政部门审核,按限价补贴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用副食
品风险基金弥补。在政府未规定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活体储备商品的销售价格随行就市,自负盈亏。
在政府未动用活体储备商品期间,活体饲养企业应负责对活体储备商品进行轮换更新,并在更新过程中,注意加强管理,提高活体储备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开支,争取做到饲养成本低于社会平均饲养水平。
第七条 建立健全副食品活体储备报告制度。各承储单位应在每月后的20天内将副食品活体储备的存栏、出栏、补栏及储备费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在每月后30天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承储单位必须做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服务工作,加强生产监控和市场监测工作,安排好副食品储备的调用、补充、更新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局及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副食品活体储备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杜绝危及储备商品安全和挪用、挤占储备资金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条 考核制度
为做好副食品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商品的资金管理,每年应对承储企业和饲养企业进行考核,特此提出如下要求:
1.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应及时拨付饲养企业的储备费用,不准挪用、截留,保证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2.按照储备协议规定,饲养企业要做好商品保管、更新工作,杜绝储备商品的重大疫情和责任事故。
3.在政府动用储备时,及时按照市政府要求的地点、数量、品种、质量等投放市场。
4.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完整、清晰地反映企业盈亏,储备商品周转情况,及时报送报表,反馈有关情况。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可视情节轻重,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下列处罚:
1.追回当期年度已拨付的储备费用。
2.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3.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10月15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不断繁荣, 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难以置信的变化,整个社会经济在经济自由、刺激经济内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费型社会时代观的熏陶下,各种各样的新型消费方式顺势而出,预付费式消费更是一呼百应,迅速铺展而来。如今,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网络、医疗、各种球会、商会、电信等服务领域,预付费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创造着双赢。它以其可以快速增加稳定客户及融资特点吸引着各消费领域的商家,同时,又以其便利和优惠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但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了许多纠纷, 大多情况是消费者掉入经营者的消费陷阱,因而也引起人们对预付费式消费深思。

  一、预付费式消费的概述

  预付费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

  预付费式消费中消费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去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而经营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这种共赢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发展的原因。通过现有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常见的预付费式消费可分为三类:一为定点式消费,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场所、网络会所、球会等;二为定时式消费,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动,健身休闲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安排健身活动,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为定额式消费,如各种商场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购物卡的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预付费式消费是众多的新型消费方式中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费方式的特征:其一,从会员(或成员,以下统一为会员)资格的取得上看,消费者欲取得预付费消费中的权利须以会员资格的取得为标准,而会员资格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直接产生的,不需要媒介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等,会员资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虑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发展需求,可基于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考虑是否给予消费者会员资格,如网络会所对未成年儿童的合理限制;其二,从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限度来看,预付费式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一次全部获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权的性质;其三,预付费式消费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进入预付费消费的实质性阶段;其四,预付费式消费具有单方风险性,经营者集中获取了权利而分散地承担义务,处于极为优势的地位,而消费者是以分散的方式获得权利,存在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二、预付费式消费模式兴起原因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形式,为什么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成为商家和消费者的新宠?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一)从经营者来看:首先预付式消费可以为经营者确定一批稳定的客户群,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拥有稳定的客户无疑是经营者成功的保证;其次预付式消费可以让经营者拥有一定的流动资金,能够支付各项费用,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据了解,预付式消费主要集中于垄断性的服务业、商场超市、美容美发业、健身业等,其中的垄断性服务业如电信业、有限电视业等凭借其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必须先缴费再使用,还有一些商家需要租赁人气较旺的商铺或高档写字楼,支付较高的租赁房、物业费,聘请高素质的导师、教练等,让消费者提前付款可以保证店面的正常运转。

  (二)从消费者来看:经营者向消费者推荐预付式消费的同时往往会告知消费者可以获得更优质的服务或更优惠的价格,如一次性预付几百元可以免费获得某种商品或服务,使用预付卡消费每次可以打折等等。其次是预付式消费的方便快捷性,消费之后直接划账,简化了付费手续,省去了每次交纳现金的繁琐,缩短了交易时间。

  (三)社会发展的需求:八九十年代我国就出现了消费者预付款项做法,一些居民预定牛奶、报纸等就是预付式消费的雏形。在银行卡、购物卡、会员卡等各种名目繁杂的卡出现之后,持卡消费不仅成为时尚的消费方式,甚至成为某种身份象征。最近10多年间,预付式消费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已成为重要的新型消费形式,不仅拉动了经济也改变了国人的消费理念。

  三、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是把双刃剑,其可以实现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一定程度上有也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但是从消费者的投诉、新闻报道等方面可以看出,它存在着较大的弊端。

  (一)在办理预付费式消费卡时,商家往往制定一些“霸王”条款,如消费卡不挂失、不补办、不退钱,而消费者一旦遇到这些情况就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现在的很多商场、超市的购物卡还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要想继续使用,又得交“开通费”才行,对消费者而言又是一笔额外的支付。

  (二)商家服务打折,承诺不兑现。经营者往往以消费打折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预付卡,一旦购卡成功,消费者可能会面对很多的问题,如经营者擅自改变服务的内容,提高商品的价格。一些经营户用各种优惠吸引大量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消费者增多,人手却不足,设备投入少,服务质量下降。

  (三)经营者肆意泄露消费者的隐私。在预付费消费的领域中,有些行业会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企业为了经营与审查身份的需要可以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隐私,经营者有义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来,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问题日趋严重,甚有愈演愈烈之趋势,经营者为了获取大量利益也肆无忌惮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现象广为存在。

  (四)买卡容易退卡难。消费者往往只需要交纳一定金额就可以获得预付卡,可是办卡以后,由于工作变动、遗失、过期等原因想退卡、补卡就颇费周折,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拒绝。

  (五)预付卡变成废纸。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预付卡有限期,商家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完,未用完就变成了废纸一张;预付卡里还剩一大笔款项,但店铺突然被转让,再也找不到以前的经营者,新的经营者又不认可,预付卡无法再使用。

  (六)消费者维权难。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我国许多法律中都规定了救济的途径、方式与程序。但在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如何维权于法无据。如经营者在骗取钱财后就蒸发了,侵权者跑了,未有明确的被告何以立案?即使能够诉讼,还有一个很客观的问题在于,面对如此庞大的消费者群,而我国司法资源却有限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全交由法院处理不仅消耗了司法的有限资源,而且增加了消费者解决权益纠纷案件的成本,而这又成为消费者是否选择诉讼救济的困扰。

  四、规范预付费式消费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实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兴起与发展的全过程,经过十几年的探索,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法》也以其坚定的历史使命始终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职责。面对市场经济中复杂多变的环境以及人们对消费的无限需求,踌躇满志的《消法》如今也只能步履蹒跚,凸显了其在当前适用上的窘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空”对修订《消法》的重要性来说已不言而喻。另外,日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对预付式消费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为预付费式消费提供法律保障。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于一些要发售预付费消费卡的企业在登记中可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明确其应具备的相关资质要求,通过实行备案制度,交纳保证金,建立信用档案等方式,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布,给予消费者在选择时可作参考的依据。同时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发售预付费式消费卡的企业必须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由工商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备案,确保消费者利益。

  (三)加强巡查监督,积极引导发卡企业规范经营。日常巡查中,将发放预付费消费卡的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其具体经营行为和操作方式进行检查指导,一旦发现消费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因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同时,由于发售预付费消费卡的企业涉及到多个行业、多个领域,仅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实现全面监管的,所以只有多部门各司其职、理清职责、联合执法才能使监管见成效。

  (四)可借鉴现代网上购物的支付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功能。如今网购成为一种新兴购买方式,网购的风险较大,但很多人还是愿意采用这种方式,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它建立了较完善的机制,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七天无条件退货、商品评价等,这一点预付式消费可以参考。发卡商在发卡时不直接收取现金,消费者购买消费卡并充值时的现金是通过银行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完后,由消费者确认并同意支付,款项才可以转入发卡商的帐中,从而有效避免消费纠纷产生。

  (五)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要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经营状况不错的商家;要和商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特别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和格式条款;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钱过多,预付式消费时间过长;注意保留合同、发票等证据,出现纠纷时要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发现商家突然停业、转让时要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要提高警惕性,关注商家近期的经营状况,发现商家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要及时退卡。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媒体与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及时报道预付式消费的情况,披露欺骗消费者的不良商家,正面宣传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商家,经常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知识,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