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

时间:2024-07-04 10:5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3〕36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市区特困残疾人的补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系市区常住户口,并依靠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日常生活的残疾人。
第三条 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人民币。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门护理的特困残疾人,每月再补助1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但一时难以就业的特困残疾人,给予下列补助:
(一)初次要求就业人员,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6个月内未被推荐就业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给予100元人民币的补助,期限为6个月。期间如就业或被推荐就业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项补助;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每月给予150元人民币的补助,期限为1年。期间如就业或被推荐再就业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项补助。
第五条 凡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审核、公示后,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 特困救助金按月发放,从批准的当日起计发。每季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核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下拨给补助对象所在的镇(街道),由镇(街道)残联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七条 对特困残疾人的经济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增加,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济补助待遇随即终止。
第八条 经济补助金是对特困残疾人在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后的补充,特困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九条 经济补助金从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发放补助金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

黄政规〔2011〕4号


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已经第六十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必须严格遵守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长负责制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根据资金使用的不同性质、内容和数额,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呈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平均进度办理拨付。市政府确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支出,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五条 年度预算中未下达到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市政府确定需专项审批的,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年度预算中未下达到部门(单位)的其它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调度情况审批拨付。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中的结算性支出,按照有关结算政策、规定,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中的行政会议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发〔1996〕6号)要求办理,其中2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超过2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中的预备费动支,由市财政局根据公共项目需要,提出动支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支出,凡超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幅度,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整预算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预算后,方能按程序追加。
  第十条 上级专项补助已有明确项目用途的,由市财政局审批拨付;需市政府分配的防汛、救灾、移民建镇、社会保障、扶贫、以工代赈、水利建设、国债转贷等政策性较强的或涉及民生的专款,由有关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中的政策性亏损退库、政策性返还支出和一般增值税退税,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黄冈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8〕52号)要求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有关非税收入的减征、缓征和免征,由市财政局会同征收部门按相关政策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政策规定,市级财政一律不对外发生信贷业务和提供财政担保。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的报告,先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方案,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中,要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及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机制,逐步扩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及投资评审范围,评价或评审的结果作为各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的重要审批依据。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员,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00〕9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2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2号


  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进入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免税携带入境的原产于台湾的商品总值,由目前每人每日30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人每日6000元人民币。
  二、交易市场的部分商品需在数量限制内携带入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395276.htm


                     海关总署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