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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6-25 15:1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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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法刑字第24号请示收悉。
关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受理,至今尚未判决的公诉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还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办案程序,由公安机关起诉的问题,经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公安部预审局共同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虽然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曾规定仍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的办案程序办理,但是,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又规定1980年底以前,全国各地要逐步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现在审理这类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但由于这种过去遗留的“老大难”案件从前是由公安机关承办的,现在可能会发生退回补充侦查等问题,因此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这类实际工作。希望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协力尽快地处理完这极少数历史遗留案件。
二、由于这类案件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案件,究竟如何处理为好,请你们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共同协商决定。
我们所提第一点意见,仅供你们参考。我们不另行文答复。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两法”实施前遗留案件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 (82)法刑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在“两法”实施前,由公安机关预审终结后目前还有极少数刑事案件至今未判。主要原因:一是案情复杂成了“老大难”;二是公安机关预审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为根据不接受起诉。如呼伦贝尔盟有五件,被告人均是1972年至1979年底以前被拘留、逮捕后久拖未判。其中有的在今年以来又经同级党委批示或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提出拟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由于检察机关仍不受理起诉和不出庭支持公诉,而无法开庭审理。
上述问题,我院曾于1981年3月以(81)法刑字第3号文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我区各级人民法院,鉴于从1981年已全面实施“两法”,对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要一律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室也曾电复同意我院意见。但至今检察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精神的理解上不统一,不能接受起诉和不出庭支持公诉,这些案件还是无法审理。据此,对1979年底以前立案至今还未审结的案件,根据从1981年全面实施“两法”的情况,我们意见均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检察机关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并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进行审理。
当否,请批示。
1982年9月3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19840117

国发(1984)14号



地方国营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巩固和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对缓和煤炭供应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目前,地方国营煤矿伤亡事故很多,职业病发病率高,安全情况不好。为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使地方国营煤矿健康、稳定地发展,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章名】 关于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

国务院:

我们对煤炭部《关于尽快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与有关单位共同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地方国营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九八二年生产原煤一亿七千万吨。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从业人员一百四十二万人。巩固和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对缓和煤炭供应紧张状况,促使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工作跟不上,加上大部分地方国营煤矿是因陋就简、土法上马,装备水平低、生产系统不配套,因此伤亡事故不断发生,职业发病率高,安全情况不好。一九八二年全国地方国营煤矿伤亡一千五百一十一人,生产百万吨煤死亡率八点九人,比统配矿高零点七倍;一九八三年一至八月死亡一千二百零八人,死亡率比一九八二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十九点八,影响了地方煤矿的正常发展。一九八二年的产量比历史最高的一九七八年少产煤一千万吨。

为了更好地发展地方国营煤矿,尽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请煤炭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立即着手对地方煤矿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制定出调整、整顿、改造规划,并根据条件可能分期分批解决。

一、关于落实地方煤矿经济政策问题

煤炭调价影响面大,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国家统盘考虑。对于煤矿生产条件较好,而又有盈利的,暂不适宜考虑提高煤价;对于煤矿生产条件差、亏损多,而本地区煤炭供应又紧张的地区,按照物价分管权限由主管部门提出调价方案,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至于提高“维简费”问题,按国务院一九八一年批转国家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国发〔1982〕127号)的规定,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凡是需要较多而没有达到四元这个标准的省、市、自治区,建议提高到四元。

二、关于建立安全专项基金问题

对生产条件好又有盈利的山西、河南等省的地方国营煤矿所短缺的安全资金,由省里自行安排解决;对南方缺煤省份和煤炭调出而煤矿又亏损的黑龙江、山东等省,地方国营煤矿所短缺的安全资金除省里自筹一部分外,可在国家给地方煤矿的建设资金中适当补助。

三、关于保证地方国营煤矿生产物资供应问题

因为各省、市、自治区的情况不尽相同,请各省、市、自治区计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地方国营煤矿生产物资的分配和供应。

四、关于充实技术力量问题

除国家在每年分配大专毕业生对地方国营矿给予适当照顾外,主要靠加强现有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要从地方煤矿中选拔一部分具有相当文化水平的青年到大专学校代为培训,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自办中等技术学校培训。地方国营煤矿要以合同工为主,对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各地可酌情招少量固定工。

另外,关于发展社队煤矿的资金问题,请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三年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国发〔1983〕73)号文的精神解决,即:“办矿资金以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各地农业银行可酌情发放贷款。”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有关省、市、自治区研究执行。


焦作市清理整顿收费第一批取消废止项目(100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本着治乱、减负、保驾、服务的原则,对市级审批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一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100项。现将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要求,凡是这次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废止,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落实措施。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化,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将陆续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

焦政办[2000]121号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焦作市清理整顿收费第一批取消废止项目
(100项)
一、公安部门(14项)
1、因公出国人员宣传、教育、培训登记收费
2、对出租车一次性收取治安许可证费
3、97年批准的肇事车辆和违章停车吊运费
4、办理安全例会卡收费
5、特种车使用、年审换证收费
6、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费
7、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费
8、车辆年检场地及设施使用费
9、自行车、摩托车交易费
10、查扣自行车收取运费和看管费
11、培训在职驾驶员收费
12、违章机动车流动摄像费
13、驾驶员年度审验培训费
14、自行车年检审验收费
二、教育部门(21项)
1、初高中毕业回乡知青培训收费
2、收取印制《农村实用技术》工本费
3、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收费
4、选招部分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工作收费
5、中、高招肝功能、乙肝五项化验收费
6、试卷工本费
7、印制中专目录及准考证过塑费
8、1996年2月批复的提高成人招生报名收费
9、96年5月批复的提高中招报名收费
10、92年3月批复的提高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
11、收取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比赛和电化教育评审费
12、99年2月5日批复的对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题培训收费
13、中小学教师基本功考核收费
14、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站招生宣传市场服务费
15、二幼、三幼使用空调收费
16、煤炭工业学院收取计算机实习费
17、94年6月批复的煤炭工业学院调整委培、自费等级收费标准
18、煤矿职工医学院提高中专班学费和收取计算机上机费
19、市技工学校对学生增收上机实习费
20、市化工技校提高学生学杂费
21、市家长学校收费
三、人事部门(8项)
1、全市计算机培训收费
2、《离退休费发放基数标准表》收费
3、市全民事业单位聘干收取工本费
4、《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5、《离退休费和各种补助费发放证》收费
6、国家行政机关岗位培训教材收费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及配套表格费
8、收取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费
四、工商部门(5项)
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收取工本费
2、铝合金镜框工本费
3、查阅企业登记资料收费
4、对表彰“三无”企业商户收取牌匾证书等工本费
5、消协推荐商品收费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项)
1、收取“购物放心一条街铜牌工本费
2、开展“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收费
3、更改企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申办收费
4、计量测试学会增加代码证书资料服务费
5、标准化协会服务、咨询、审查、公告费
六、民政部门(6项)
1、民政局年检收费
2、民政局社会团体框套费
3、民政局生产销售殡葬用品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局统一印发残疾人证收费
5、民政局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收费
6、民政局对残疾人发放优惠证收费
七、建委设部门(10项)
1、预算员年检考试收费
2、预算员培训费
3、理论培训考核收费
4、议标管理费
5、小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测绘费
6、市城市监察大队“城市管理若干规定明白卡收费
7、客运处出租车计价器安装费
8、市客运处车辆入户服务费
9、市房管局拆房工程管理费
10、供水总公司城市供水工程投资费及水源开发入网费
八、交通、铁路部门(6项)
1、詹泗路免费车辆《通行证》收费
2、孟州交通局缴费标志牌工本费
3、郑铁分局焦作车站旅客临休室床位费
4、郑铁分局焦作车站空调候车室收费
5、孟州客运站微机收费
6、人力和机动营运车辆管理费
九、邮政、电信部门(5项)
1、公用电话代办点管理费
2、市话用户帐户处理费
3、电话消毒收费
4、公用电话等待来话服务费
5、电话查询收费
十、卫生部门(3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有关收费
2、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务费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目书》、《出生保健卡》收费
十一、劳动部门(2项)
1、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收费
2、起重机械(电梯)安装(维修)资格审查收费
十二、财政、税务部门(4项)
1、刻制发票专用章和增值税专用章销货印模收费
2、国税政策信息成本及发行费
3、税收政策以报纸形式按月印发收费
4、 办理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收费
十三、计划、统计部门(4项)
1、“农转非”许可证和委培协议工本费
2、建设项目评估论证费
3、市资源节约办公室关于锅炉等八种设施节能监测收费
4、开展统计登记工作、培训工作收取工本费
十四、科技部门(1项)
1、 技术合同登记费
十五、粮食部门(1项)
1、换发购粮证收费
十六、煤炭运销管理部门(1项)
1、煤炭化验及铁路计划申报表项目收费
十七、金融部门(1项)
1、“贷款证”年审工本费
十八、文化部门(2项)
1、制作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告示牌收费
2、有线电视台滞纳金及切断信号开通费
十九、其他(1项)
一次性各类培训班和有时效性收费项目从即日起废止,如需开展此项工作要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