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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6-24 19:4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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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2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1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以内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等),其中医务人员不少于二十名(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赞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普森医院。

  第四条 赞方从上述医院的供应品中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和办公用品等。

  第五条
  (1)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两年工作期间赴、离赞比亚的一次往返旅费和每人每月二百克瓦查的生活费,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和油料以及办公和赞境内出差的其它费用,并在赞工作期间提供免费医疗。
  (2)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以及与本条第一段中有关的其它一切费用将由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如遇到生活费指数变动超过目前指数的百分之十时,中、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生活费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赞工作期间,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赞方规定的假日。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年度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段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并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七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 一 明              康契芙诺
     (签字)              (签字)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专项资金。具体范围包括: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本级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不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原财力性补助资金,下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提高绩效、强化监督。

第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两种形式管理。

(一)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包括:

1.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下达并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

2.已明确具体的补助标准、分配标准和特定补助对象的大额专项资金。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审核制管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五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制定: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本级财政追加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商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自治区财政厅单独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资金安排内容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余由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自治区财政厅和其他自治区部门联合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切块方式下达的,即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按以下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意见后,报市长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对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大额专项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先根据市长的指示精神办理资金下达,后按以上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用于市本级的大额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

(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后,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按相应专户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三)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大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大额专项资金的用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特别是对项目资金使用期较长的进行跟踪、回访,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使用大额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抽查考评。市财政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效益进行抽查考评。

(三)大额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 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大额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发的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苏丹陛下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文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苏丹陛下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苏丹陛下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本联合公报签字之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莱达鲁萨兰国

        外交部长 外交大臣

      钱其琛(签字) 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