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 牟新生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七条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八条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九条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本办法,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比照本办法办理,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75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3.结转货物收发货单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24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包括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出租门面实行“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产权单位有义务承担日常监管的责任。
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各区(园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组织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规划、公安、城管、工商、卫生、环保、交通、经济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
第九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管、交通、铁路、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及时清扫道路积雪;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油污,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积雪;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
(二)绿化管理: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门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二条“门前三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后,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门前三包”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与责任单位应当分别签订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第十四条“门前三包”管理,可以实行违规行为记分卡制度,在责任书上明确处理措施,约定相应的限期整改、考评公布、挂牌公示、行文通报、行政处理、媒体曝光、经济处罚等保证等措施。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要确定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专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和责任单位开展“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并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监督、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按自包、联包、代包分类悬挂相应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标明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管理人员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标识牌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门(店)外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每月进行综合检查和专项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二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专管员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每日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劝阻和制止无效以及不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市、区(园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城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