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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时间:2024-07-11 18:0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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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7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包括建立企业间直接经济联系、举办合资企业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中国银行和土库曼斯坦银行将制定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及来往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任何一方根据本国的有效法律、法规允许另一方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其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就经济贸易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在阿什哈巴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库曼斯坦政府代表
      李岚清              库利耶夫
      (签字)              (签字)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5〕7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枣庄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正确处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提速,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领导班子等。
  对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职务、免职、辞退等。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部门是政务公开责任的监督追究机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所属机构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追究处理相适应。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凡列入政务公开范围的单位,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学习、宣传政务公开精神的;????????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八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及部署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被动应付的;
  (二)因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务公开工作不力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三)对群众反馈的意见不认真办理,或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评比,连续两年在后3名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计划进行具体布置安排的;
  (二)对本部门、单位、行业的政务公开工作不按规定组织检查、考核的;
  (三)不按上级规定时间提供公开内容、上报政务公开季(月)报表和政务公开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调离工作岗位或者作免职处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推行政务公开的;
  (二)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流于形式、走过场的;
  (三)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兑现,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或对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引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酿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政务公开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务公开工作,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或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辞退。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擅自提出额外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四)态度恶劣,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检查监督,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责任人部分履行了职责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移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1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市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综合预算方法,编制市级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送审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未经法律程序审议通过,不得变更预算方案。
  第四条 市级预算预备费按照市级当年预算支出的1%—3%设置,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支出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除部门预算已安排的公用经费和政策性专项经费外,一般不受理单位要求追加预算支出的各类报告,不审批预算追加资金。
  第五条 确需动用预备费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原则上一个季度研究一次。先由财政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方案,然后按金额大小报批。10万元以内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或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属重大支出项目(一般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提请市委研究决定,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有些数额不大但较为敏感的支出项目,由市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
  第七条 各部门要切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加强对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大力压缩各项支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追加的预算支出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