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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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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1年8月31日的决定:
免去陈耀邦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杜青林为农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53号




关于印发《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8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有关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项目,实现“十五”期间的污染控制目标,切实改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环境质量。

附件:

1、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

2、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目录
第一章 总 论 3
第一节 编制依据 3
第二节 编制原则 4
第三节 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4
1、计划范围 4
2、计划期 4
3、基准年 4
第二章 背 景 5
第一节 “两控区”社会经济概况 5
第二节 “两控区”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5
第三节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基本情况 6
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
2、酸雨污染状况 6
3、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6
4、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7
第三章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 7
第一节 总体目标 7
第二节 具体目标 7
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7
2、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控制目标 8
第四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10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0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10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10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11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1
1、燃用洗后动力煤 12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降低发电煤耗 12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2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12
5、合理布局电厂,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13
第三节 控制锅炉二氧化硫排放 13
第四节 控制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排放 13
第五节 加强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生活二氧化硫排放 14
第六节 控制工艺过程中的二氧化硫排放 14
第五章 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15
第一节 强化环境管理 15
1、地方政府要加强“两控区”污染控制领导工作 15
2、修订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15
3、继续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15
国家将“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两控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15
4、建立“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报告制度 16
5、适时调整“两控区”范围 16
第二节 推行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 16
1、加大对“两控区”的资金投入 16
2、加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力度 16
3、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17
4、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的优惠政策 17
5、促进国内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17
第六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8
第一节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信息能力 18
1、 完善酸雨监测网 18
2、 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18
3、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 18
4、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19
第二节 加强复合型酸雨研究 19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环境效益分析 19
第一节 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 19
第二节 基础能力建设 20
第三节 计划实施效果 21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第一章 总 论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危害居民健康,腐蚀建筑材料,破坏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
我国已将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划分方案,并提出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
“十五”期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将持续增长,预计“两控区”二氧化硫产生量还将增加90多万吨,这对于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本计划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目标、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3. 《“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
4.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5.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第二节 编制原则
1、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协同控制,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以控制燃煤排放二氧化硫为重点,采用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改变城市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3、 加强环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有效的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节 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1、计划范围
国务院1998年1月批复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所划定的“两控区”范围为计划控制范围。
2、计划期
计划时段为2001-2005年。
3、基准年
计划基准年为2000年。
第二章 背 景
第一节 “两控区”社会经济概况
“两控区”包括175个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面积约10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1.4%。其中酸雨控制区总面积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总面积约2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两控区”内总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39%。“两控区”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7%。
“两控区”包括了四个直辖市和21个省会城市,全国16个沿海开放城市中有11个在“两控区”内,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全部在“两控区”内。酸雨污染控制区中的华东、华南酸雨区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四川盆地的大部分地区处于酸雨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包括了我国环渤海经济圈的大部分城市以及中西部能源基地的重要工业城市。总之,“两控区”人口集中,工业发达,城市繁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节 “两控区”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况
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两控区”划分方案,并提出控制目标和对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做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两控区”175个地市都制订了地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和国家电力公司也分别制订了“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三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采取了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两控区”污染控制已初见成效。2000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1997年有所减少,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市明显增加,酸雨恶化趋势得到缓解。但是,部分城市和地区的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仍十分严重。
第三节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基本情况
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200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995万吨,“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16.4万吨(酸雨控制区786.8万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529.6万吨),约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66%,其中,火电厂排放637万吨,其他污染源排放679万吨。
2、酸雨污染状况
我国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的广大地区及四川盆地,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30%。近年来,华中酸雨区一直是全国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西南酸雨区污染有所缓和,但整体污染仍很严重;华南酸雨区总体格局变化不大;华东酸雨区局部污染加重;北方部分地区也出现酸雨。
研究表明,我国酸雨属硫酸型,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间存在致酸物质的远距离输送和相互影响。近年来,由于城市复合型污染的出现,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氮氧化物排放对酸雨形成的贡献呈上升趋势。
3、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在“两控区”内, 1997年地级城市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有82个,2000年增加到119个,占“两控区”地级城市总数(下同)的69.6%;超过二级标准但低于三级标准的地级城市有24个,占14.0%;超过三级标准的有28个地级城市,占16.4%。
4、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存在的问题
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推广使用低硫煤、洗选煤的力度不够,洁净煤燃烧技术未广泛应用。
能源效率低,不仅造成能源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加重了环境污染程度。
相关的法规和经济政策不配套,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过低,排放标准不适应污染控制的需求,污染治理投入不足,适合国情的脱硫技术开发滞后,都影响了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
第一节 总体目标
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控制在1053.2万吨以内,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硫沉降量有所减少,80%以上的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他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明显降低。
第二节 具体目标
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1410万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2万吨以内的目标(其中酸雨控制区630.2万吨,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423.4万吨),要形成356.8万吨/年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两控区”内分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见表3.1。
表3.1 2005年“两控区”分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万吨)
省份 2000年 削减量 2005年排放量指标
全省排放量 “两控区”排放量
北京 22.40 21.59 4.59 17.00
天津 32.99 25.64 5.14 20.50
河北 132.13 80.32 16.02 64.30
山西 120.16 73.71 14.71 59.00
内蒙 66.38 35.80 7.2 28.60
辽宁 93.24 55.00 11 44.00
吉林 28.57 9.00 1.8 7.20
上海 46.50 46.50 6.5 40.00
江苏 120.18 100.00 20 80.00
浙江 59.28 56.25 11.25 45.00
安徽 39.53 14.30 2.9 11.40
福建 22.50 19.37 3.87 15.50
江西 32.31 16.60 3.3 13.30
山东 179.59 116.30 23.3 93.00
河南 87.69 46.33 9.23 37.10
湖北 56.04 40.21 8.01 32.20
湖南 77.25 67.30 13.5 53.80
广东 90.47 81.83 16.33 65.50
广西 83.03 63.75 12.75 51.00
四川 122.30 99.30 19.9 79.40
重庆 83.94 69.20 13.8 55.40
贵州 145.01 84.92 21.92 63.00
云南 38.59 27.24 5.44 21.80
陕西 62.33 23.41 4.71 18.70
甘肃 36.85 25.58 2.58 23.00
宁夏 20.58 7.77 1.57 6.20
新疆 31.05 9.18 1.88 7.30
合计 1930.89 1316.40 263.20 1053.20
2、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控制目标
到2005年,2000年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已达三级标准的地级以上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共计150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它城市达到三级标准。
表3.2中是2000年二氧化硫浓度已达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名录,表3.3中是2005年新增的二氧化硫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地级以上城市名录。
表 3.2 2000年已达二级标准的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天津 天津 浙江 嘉兴 山东 德州 广东 湛江
河北 保定 浙江 湖州 河南 郑州 广东 肇庆
河北 张家口 浙江 绍兴 河南 安阳 广东 惠州
河北 衡水 浙江 金华 河南 焦作 广东 汕尾
内蒙古 呼和浩特 浙江 衢州 河南 济源 广东 清远
内蒙古 赤峰 浙江 台州 湖北 武汉市 广东 东莞
辽宁 沈阳 安徽 芜湖 湖北 黄石市 广东 中山
辽宁 大连 安徽 马鞍山 湖北 宜昌市 广东 潮州
辽宁 抚顺 安徽 铜陵 湖北 鄂州市 广东 揭阳
辽宁 锦州 安徽 黄山 湖北 荆门市 广东 云浮
辽宁 阜新 安徽 宣州 湖北 荆州市 广西 南宁
辽宁 辽阳 安徽 巢湖 湖北 咸宁市 广西 桂林
辽宁 葫芦岛 福建 福州市 湖北 潜江市 广西 梧州
吉林 四平 福建 厦门 湖南 湘潭 广西 玉林
吉林 通化 福建 三明市 湖南 衡阳 广西 贵港
吉林 延吉 福建 泉州市 湖南 岳阳 四川 成都
上海 上海 福建 漳州市 湖南 常德 四川 攀枝花
江苏 南京 福建 龙岩市 湖南 益阳 四川 泸州
江苏 无锡 江西 南昌 湖南 郴州 四川 遂宁
江苏 徐州 江西 萍乡 湖南 怀化 四川 内江
江苏 常州 江西 九江 湖南 娄底 四川 乐山
江苏 苏州 江西 鹰潭 湖南 吉首 四川 眉山
江苏 南通 江西 赣州 广东 广州 云南 昆明
江苏 扬州 江西 吉安 广东 韶关 云南 曲靖
江苏 镇江 江西 抚州 广东 深圳 云南 玉溪
江苏 泰州 山东 青岛 广东 珠海 云南 个旧
浙江 杭州 山东 枣庄 广东 汕头 云南 楚雄
浙江 宁波 山东 烟台 广东 佛山 陕西 西安
浙江 温州 山东 泰安 广东 江门 陕西 商州
宁夏 银川 山东 济南 甘肃 兰州


表 3.3 2005年达二级标准的其他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省份 城市
北京 北京 辽宁 本溪 湖南 长沙 贵州 贵阳
河北 石家庄 吉林 吉林 湖南 张家界 贵州 遵义
河北 唐山 山东 淄博 广西 柳州 陕西 渭南
河北 邯郸 山东 潍坊 广西 河池 宁夏 石嘴山
山西 太原 山东 济宁 四川 自贡 新疆 乌鲁木齐
山西 运城 山东 莱芜 四川 德阳 云南 开远
内蒙古 包头 河南 洛阳 四川 绵阳 云南 昭阳
辽宁 鞍山 河南 三门峡 重庆 重庆

第四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十五”期间,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或关停。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到2005年,现有含硫份大于2%的且不能定向供应安装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用户的矿井,都要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十五”期间,煤炭洗选加工的重点是动力煤,原煤入洗率达到50%以上,动力配煤量达到7000万吨左右。
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在洗选加工过程中要回收硫铁矿等副产品,避免二次污染。
对现有洗煤厂分期分批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去除硫份、灰份的能力;在用煤集中、运输条件较好的地方建设添加固硫剂的集中配煤场,降低商品煤含硫率或提高固硫能力,以减少燃煤排放二氧化硫。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两控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城市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最高限值,限制高硫煤、高硫油的销售和使用。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积极促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已占“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50%,随着经济发展和电能需求增加,火电厂排放比重将继续增大,火电厂是“十五”期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预计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720万吨,为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形成210万吨/年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将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10万吨以内。“十五”期间,重点在高硫煤地区、超标排放和城市附近的火电厂,建设一批脱硫项目。
1、燃用洗后动力煤
“十五”期间,“两控区”火电厂要逐步减少原煤使用量。“十五”末期,没有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火电厂必须全部使用洗选动力煤或低硫煤,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2、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降低发电煤耗
“十五”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规定。2003年底以前,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基本关停,进一步提高火电厂能源利用率。到2005年,发电煤耗比2000年降低15-20克/千瓦时。
3、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两控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备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十五”期间“两控区”内将投产燃煤火电厂的装机容量为36050MW,其中已计划脱硫的机组装机容量为11924MW。
4、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
现有火电机组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超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有效治理措施,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治理。在燃用中高硫煤和大中城市城近郊区的现有火电机组加紧建设脱硫设施。
2005年底前,现有10万千瓦以上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装置。
5、合理布局电厂,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老电厂和小火电机组在替代改造时,必须满足当地的环保要求。重点在中西部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发展坑口火电厂,实现西电东送。
逐步提高水电和核电的比例,在东部沿海和西北部边远地区等风力或太阳能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适度建设风力发电场或太阳能电站,促进清洁煤发电技术的应用。大力发展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低氮氧化物排放的大型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逐步推广常规、增压循环流化床以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等新型火力发电技术。
第三节 控制锅炉二氧化硫排放
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城市市区内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到2005年,重点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小型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取代分散的中小型燃煤锅炉;在城市市区积极改建燃气、地热和电锅炉。
燃煤锅炉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
未达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锅炉安装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治理措施,达到排放要求。
第四节 控制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排放
分期分批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
工业炉窑优先考虑使用电、气体燃料、低硫油、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积极发展清洁煤燃烧技术。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第五节 加强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生活二氧化硫排放
积极推广节能型建筑、绿色照明技术,引导城市居民绿色消费。
城市城区内居民炊事和取暖用炉灶、餐饮服务业炉灶、机关和企事业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大力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
“两控区”城市要大力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固硫型煤、集中供热、地热采暖、太阳能等与控制二氧化硫有关的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两控区”城市用气、用电比例。
第六节 控制工艺过程中的二氧化硫排放
继续分批淘汰各类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以实行清洁生产为主要的控制措施,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加强硫的回收,并使之资源化;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配套脱硫设施。
第五章 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环境管理
1、地方政府要加强“两控区”污染控制领导工作
“两控区”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两控区”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十五”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和经过对二氧化硫治理效果评价筛选排出优先次序的治理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责任制,把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布。
2、修订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修订不适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有关污染源排放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体系。
为实现“两控区”“十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近期重点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使排放限值与改善环境质量紧密结合,对处于城市市区及近郊区的火电厂和热电厂的排放限值要更加严格。
3、继续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国家将“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两控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并核发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对电力行业,可按照绩效方法(即规定发每度电允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火电厂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鼓励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加装脱硫装置的火电机组以及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机组的发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4、建立“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报告制度
“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生态和经济影响等内容,定期进行评估,发布年度评估报告。
5、适时调整“两控区”范围
根据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的变化,适当调整“两控区”范围,以利于控制我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
第二节 推行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
1、加大对“两控区”的资金投入
地方政府要逐步增加在“两控区”环保上的投入。扩大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配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技术支持项目的财政拨款;增加地方政府、企业及民间投资者对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大的地区)投资。
2、加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力度
依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按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达到或超过二氧化硫污染治理成本,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范围,多排多收,形成谁污染谁就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公平机制,促使排污企业积极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
3、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和试点。在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试点,逐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4、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的优惠政策
制定不同地区发电环保折价标准,为脱硫火电厂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证脱硫火电厂优先上网;火电厂加快使用洁净煤技术。
5、促进国内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适合国情的实用脱硫技术,对脱硫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国产化项目在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推进脱硫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
制订二氧化硫治理技术政策和脱硫项目招投标规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脱硫市场。

第六章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信息能力
1、 完善酸雨监测网
国家酸雨监测网络共设置239个监测站(472个测点),分为骨干站、基本站、背景站三类。其中骨干站178个(411个测点)、基本站54个(54个测点)、背景站7个(7个测点)。
2、 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两控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必测项目确定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
“两控区”内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和连续24小时采样实验室分析两种方案。有条件的城市要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
在“十五”期间,“两控区”内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都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3、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
“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测实行企业申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审核的监测制度。各排污企业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源排放的监测结果。
“两控区”内新建重点项目的二氧化硫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现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在2005年内安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对未实现在线监测的重点污染源,要加大监测频率,进行监视性监测。
“十五”期间,“两控区”内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完成本辖区内在线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的连网工作,实现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源排放数据传输的网络化和自动化。
4、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开展全国酸雨监测、“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培训工作,对全国酸雨状况、“两控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和空气质量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实现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提供最新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二节 加强复合型酸雨研究
“十五”期间,重点开展复合型酸雨成因的研究;氮氧化物、细粒子对酸雨的贡献研究;酸沉降临界负荷研究;酸雨影响及酸雨危害评估技术研究;复合型酸雨控制对策研究。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环境效益分析
第一节 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
“两控区”“十五”期间地方计划建设二氧化硫综合治理项目550项,共需投资967亿元,可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87万吨/年;其中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279个(北京市项目未列在内),投资409.5亿元,可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03.7万吨/年。


表7.1 “十五”“两控区”重点项目分类汇总表
项目分类 项目数量 削减SO2(万吨) 项目总投资(亿元)
新电厂脱硫 18 49.7 80.3
老电厂脱硫 137 162.1 214.4
锅炉脱硫 26 10.1 15.1
窑炉脱硫 21 13.8 13.6
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 8 4.8 3.8
城市燃气工程 40 24.9 57.5
降低工艺排放 21 27.7 22.1
其它项目 8 10.6 2.8
合计 279 303.7 409.5

新、扩、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从建设总投资中列支;老电厂脱硫、锅炉脱硫、窑炉脱硫、工艺排放控制项目的投资由企业自筹;城市燃气工程、民用固硫型煤项目投资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淘汰落后锅炉、窑炉和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及其它项目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
第二节 基础能力建设
完善酸雨监测网,共需投资3000万元,形成293个监测站(472个测点)的监测网络;
完善“两控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共需投资4.5亿元,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都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能力;
地方建设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和数据传输系统,投资为2.8亿元,实现对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的有效监控;
建设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数据库及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投资2800万元,实现监测数据的动态管理,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复合型酸雨研究费用为3000万元,研究成果提出复合型酸雨污染控制对策。
第三节 计划实施效果
实施本计划提出的综合防治措施和治理项目,到2005年,基本可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20%、酸雨污染有所减轻、80%以上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计划目标。
附:“十五”“两控区”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表


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的招商工作局面,增强投资和发展后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各园区的招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招商项目,包括利用境外资金项目和利用市外境内资金项目。

第四条 坚持突出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中明确特色优势产业及其总体布局,促进全市形成各具特色、相互链接、错位发展、有机配合的开放型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五条 在招商工作中实行公平竞争、规范运作、分类指导、优质服务,促进以环境招商和以政策、项目招商有机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开发区、各园区招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招商积极性,鼓励采用多种方式招商。



第二章 招商引导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开发区、各园区招商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规划应按程序编制和报批,经有权机构批准。规划经批准具有法定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来引进项目。确需调整规划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招商项目应向开发区、园区集中,提高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各开发区、园区要根据本区域特色经济定位招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结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八条 招商工作要立足于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注重品牌效益和科技含量,增强引进项目的竞争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先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优先引进知名品牌企业,优先引进投入产出比率高的项目,优先引进就业容量大的企业和项目,优先引进产业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 为了提高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根据不同区域的开发区、园区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全市招商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以单位投资强度(每平方公里固定资产投资量)、单位产出强度(每平方公里年销售收入)、容积率、就业吸纳比率(与国内同行业一般水平比较)、能源消耗水平(万元增加值能耗)、水资源消耗水平(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环境保护标准等七项参数作为引进生产型项目的重要参照条件。

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投资强度近期(2005—2006年,下同)不低于3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2007—2010年,下同)不低于40亿元/平方公里;单位产出强度近期不低于6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80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不低于1;万元增加值能源耗费不高于0.8吨标准煤;水资源消耗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环境保护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都市发达经济圈其他区域:单位投资强度近期不低于15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20亿元/平方公里;单位产出强度近期不低于3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40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不低于0.8;就业吸纳比率不低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80%;万元增加值能源耗费不高于1.5吨标准煤;水资源消耗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环境保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渝西经济走廊:单位投资强度近期不低于1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15亿元/平方公里;单位产出强度近期不低于2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30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不低于0.6;就业吸纳比率不低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90%;万元增加值能源耗费不高于2吨标准煤;水资源消耗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在缺水区域禁止布局耗水型产业;环境保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单位投资强度近期不低于5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8亿元/平方公里;单位产出强度近期不低于10亿元/平方公里,中期不低于16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不低于0.5;就业吸纳比率不低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95%;万元增加值能源耗费不高于2.2吨标准煤;水资源消耗不超过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环境保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适时对上述指标进行调整并重新对外发布。

第十条 各开发区、园区应在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定位,进一步明确本开发区、园区各行业领域的产出规模、技术要求、环保标准等具体的准入条件,在招商工作中遵循。

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以及各特色产业园区须将明确的准入条件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十一条 在招商项目准入的审核中,审核机关在参照第九条规定的同时,要参照国家有关方面关于该行业的具体规定。当两者不一致时,原则上以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招商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招商机构共同构建全市统一的招商信息网,发布区域概况、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产业状况、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政府服务、重大项目等信息,推介投资环境,合理引导投资方向。

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以及各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都应建立各自的信息平台,推介本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与发展环境,发布各类招商信息。所发布的各类招商信息要准确、规范、诚信。

招商信息网与开发区、园区信息网应有中文、英文等多种语言版本,方便不同地区投资者查询。各网络间应互相链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章 招商项目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招商机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重大招商项目库建设。围绕本区域战略目标,综合考虑资源优势和现实基础,滚动策划推出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性项目,纳入招商项目库,有针对性地对外招商。

制定市级重大招商项目管理办法,创造条件适时建立招商项目前期工作引导资金。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策划项目,推荐进入招商项目库,项目招商成功后对策划者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招商机构要广泛听取产业界、科技界、经济界等领域专家对重大招商项目策划的意见,提高策划项目的科学性、实效性。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招商机构、各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应安排适当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策划与招商。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和权限内,明确本级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的底线,并对政府招商机构、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进行合理授权。其中,土地出让价格不能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乡镇政府不得对外招商或承诺招商优惠政策。

政府招商机构、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在项目洽谈中不能超越自身权限,特别是在优惠政策方面不能超越管理权限作出承诺。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确需在现行政策上有所突破的,须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

第十六条 加强招商项目跟踪服务工作。政府招商机构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跟踪服务已签约项目推进情况,促其尽快开工;帮助已签约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领域各类行政许可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促进项目早日建成。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对市级重大项目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招商机构代理招商。有选择地引进海内外招商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与中外中介服务机构合作。

各有关方面可根据需要在招商重点地区设立招商服务中介机构。



第四章 招商机制



第十八条 鼓励联合建立招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联合组织行业和区域性的招商活动。对重大产业链项目,鼓励加工基地与原料基地通过税收分成等方式协调区域利益,引导产业项目合理布局。对产业布局合理、带动性强的项目优先供地。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等的招商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禁止未经批准超越本区域招商优惠政策底线给予优惠政策,或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如恶意诋毁其他地区发展环境,或变相越权给予优惠政策等)争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开发区、园区已进入协议签署阶段的投资项目等行为。

第二十条 加强对招商项目的引导与协调,建立招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对招商过程中出现的第十九条所述等的违规行为,有关方面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投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认真地调查核实情况,协调问题,化解矛盾。对于有必要提请市政府协调的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协商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招商工作的正面宣传,褒扬规范运作,宣传成功案例,批评错误做法,促进我市投资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二条 规范完善招商激励制度。招商工作纳入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范畴,具体方式由市政府督查室商有关方面明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研究制定评选招商工作十强办法,每年在全市评选出招商十强,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联合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共同筹措。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招商引资工作季度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招商工作。全市利用内资的招商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全市利用外资的招商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牵头。

第二十四条 完善招商项目统计工作。内资引进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进行,外资引进项目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进行。市统计局要在此基础上按季形成招商项目统计报表。开发区、园区的招商项目统计一式三份,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商工作综合部门应按季汇总分析本区域招商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报告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市外经贸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委按季分别形成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招商工作季度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此基础上按季形成全市招商工作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有关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协调。



附件:重庆市引进生产性项目基本参数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 规范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7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引进生产性项目基本参数表



区域类别
投资强度

(亿元/KM2)
产出强度

(亿元/KM2)
容积率

近期
中期
近期
中期

北部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
30
40
60
80
1

都市发达经济圈其他区域
15
20
30
40
0.8

渝西经济走廊
10
15
20
30
0.6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
5
8
10
16
0.5


注:本表中近期指2005—2006年,中期指2007—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