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3期公报)

时间:2024-07-12 06:3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3期公报)


(1997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安国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穆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谢月娥(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晏廷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张德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祖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现发布《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现发布《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成区。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城建、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除四害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标准与要求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和消灭老鼠。
防鼠设施完善率和鼠密度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鼠密度粉迹法测定低于3%,夹日法测定低于1%,鼠征阳性房间低于2%;
(二)外环境的鼠征每2000米不超过5处;
(三)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不超过5%。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疏通阴沟及消除屋顶、雨蓬积水等工作,严格控制所辖范围内的蚊子孳生场所。
蚊子的成虫和幼虫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蚊幼或蛹,居民区室内外阳性孳生地的百户指数不超过3个;单位阳性孳生地的容器指数不超过3个;河流、沟渠等大、中型积水的蚊幼或蛹阳性孳生数,用勺捕法计,每100勺的阳性勺数不超过3勺,阳性勺内的幼虫或蛹平均每勺不超过5只。
成蚊,每百间房阳性率低于5%,阳性房间成蚊数平均不超过2只。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消灭苍蝇。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完善防蝇灭蝇措施。
苍蝇的成虫和幼虫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幼虫(蛆),单位及居户室内不得有蝇蛆孳生;单位院内及居民区内散在的、暴露的苍蝇孳生物,每平方公里不超过20处,其中阳性孳生地不超过8处;单位厕所、垃圾桶的阳性孳生地不超过3%。集贸市场内不得有蝇蛆孳生。公共厕所、垃圾箱(桶)、垃圾清运器具的阳性孳生处
不超过3%。
成蝇:生产或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且有完善的防蝇设施。集贸市场内经营非直接入口食品的摊位蝇数平均不超过2只/摊。交通窗口单位等候厅有蝇数不超过2只/厅。重点单位(包括畜牧饲养场、屠宰场、食品、水产、骨类、皮毛加工场、酿造、豆制品加工场等)
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其他场所(包括居民住房、单位集体寝室、教室、办公室、工作间、会议室等)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3%,有蝇房间的蝇数平均不得超过3只。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采取多种方法杀灭蟑螂。房间蟑螂阳性率不超过3%,有蟑螂房间的蟑螂平均数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检查房内蟑螂未孵化卵鞘,阳性率不超过2%,阳性房间查见的卵鞘平均数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
皮等蟑迹房间的阳性率不超过5%。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办具体负责除四害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四害密度和除四害药械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市和县(市)、区从事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和除四害专业人员担任,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本地区的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依据本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除四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除四害检查员,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开展除四害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建立除四害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的除四害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除四害专业机构代为进行杀灭四害,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七条 成立营业性除四害专业机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营业性除四害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技术力量,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除四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生产除四害药物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除四害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虫害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
严禁生产和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在七日内改正。
第二十条 对警告、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单位,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规定标准二倍以下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标准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标准四倍以上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并限期在七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居民住户,除四害监督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除四害监督员应尽职尽责,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夹日法是指以一日内布放的有效中号铁板鼠夹中捕到老鼠数量所占比例来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二)粉迹法是指以一日内布放的长、宽各20厘米的有效粉块中发现鼠迹粉块所占比例来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三)鼠征阳性率是指发现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
(四)蟑螂成虫、若虫阳性率或卵鞘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虫、若虫或卵鞘的房间占查房间数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指数指阳性房间成虫、若虫或卵鞘的平均数。
(五)孳生地是指适宜四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六)蚊孳生地的百户指数是指每一百户居民室内外孳生有蚊幼或蛹的阳性积水数。
(七)蚊孳生地的容器指数是指每一百个积水容器中,孳生有蚊幼或蛹的阳性容器数。
(八)勺捕法是指用500毫升采集勺,在离岸1米以内水面,随机采集水样,检查有无蚊幼或蛹孳生及孳生数量的方法。
(九)集聚是指平均每一立方米成蚊数超过一只,或平均每一平方米上停栖的成蝇数超过10只,或每一平方米上栖息的蟑螂成虫、若虫数平均超过5只或老鼠数超过1只。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8月21日起施行。198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甬政〔1989〕35号)同时废止。



1997年8月21日

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电子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电子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子行业
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是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
比较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考评、聘任的。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电子行业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无线电装配钳工技师、电子仪表检定修理技师、计算机调试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要在电子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即在一九七九年修订的电子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电子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以实行技术聘任制的工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地区应根据各企业、事业生产岗位的需要和工人队伍构成以及技术力量削弱等情况,进行调剂平衡使用。
五、电子行业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整顿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经过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本工种高级工应知、应会考核合格;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显著;
5.具有高超(独特)的技艺,并已通过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的技术答辨或技术操作表演;
6.刻苦钻研技术,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条件拟定考核办法,对地方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师聘任考核评审工作。电子工业部直属单位的考核办法及组织实施细则由电子工业部另行制定。
六、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技师职务津贴标准,应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生产需要和各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由企、事业单位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的其它福利待遇,可按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执行其它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技师评聘工作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
点。请你们将本地区电子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电子工业部劳资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电子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目录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一、电子工业 一九七九
通用工种 年国家劳
1 无线电装配钳工 动总局明
2 无线电装接工 确为全国
3 外购电气零、 通用工种
部、整体检验
(筛选)工
4 网络装调工
5 线圈绕制工
6 变压器装校工
7 无线电调试工
8 无线电成品检
验工
9 例行试验工
10 电子仪表检定修
理工
二、雷达、指 1 磁性运算放大器
挥仪 调试工
2 函数电位器调
试工
3 电讯装接工
4 总装配钳工
5 天线装车工
6 塑料成型工
7 玻璃钢成型工
8 高频元件焊接工
9 电构元件装配工
10 贵金属制品钳工
11 雷达整机调试工
12 雷达分机调试工
13 微波调试工
14 指挥仪总仪调
试工
15 指挥仪(模式或
数字)分机调
式工
16 雷达指挥仪例行
试验工
17 精密机械传动装
配工
18 高频元件钳工
19 高频元件装配
钳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三、有线电、
计算机
1.有线电专 20 装焊工
业 21 交换机插件调
试工
22 电传打字机装
配工
23 载波机调试工
24 数字机调试工
25 交换机调试工
26 电传打字机调
试工
2.计算机专 27 电源调试工
业 28 磁头制造工
29 计算机调试工
30 专用设备修理工
31 部件调试工
32 外部设备调试工
33 外部设备机械装
调工
34 计算机操作工
35 软件工
36 计算机维修工
37 外部设备维修工

四、电真空
1.装配部分 38 装架工
39 微波管装配钳工
40 封口工
41 特种焊接工
42 排气工
43 老试工
44 玻璃刻线工
45 金属陶瓷封接工
46 调制器装修工
47 微波测试工
48 微波元件校修工
49 真空设备调修工
2.化学零件 50 消气剂制造工
部分 51 特种阴极制造工
52 涂屏工
53 发光材料制备、
测试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54 特种气体分装提
纯工
3.金属零件 55 自动弯曲机工
部分 56 栅极绕调工
57 电子束管栅网制
造工
58 微波管栅网制
造工
4.玻璃部分 59 配料工
60 退火工
61 芯柱工
62 封接工
63 熔解工
64 吹泡工
65 拉管工
66 压制工
67 玻璃工

5.专用材料 68 纯化工
部分 69 压坯工
70 熔结工
71 旋锻工
72 粗拉丝工
73 细拉丝工
74 无缝管制造工
75 有色金属及合金
熔炼工
76 锻造工
77 冷拉丝工
78 热轧工
76 冷轧工
86 金刚石模制造工
81 硬质合金研磨工
6.检验部分 82 成品检验工
83 光计量测试工
84 电真空材料成品
检验工
85 典型试验工
7.动力部分 86 氮氧制造工
87 氢氧制造工
88 煤气工
89 焦炉煤气工
90 制冷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91 油机发电机工
92 电气试验工

五、半导体、
无线电专
用设备
1.半导体 93 掩膜原版制造工
94 外延工
95 多晶硅工
96 半导体材料测
试工
97 氧化扩散工
98 表面钝化工
99 光刻工
100 真空镀膜工
101 微波检波器、
点触二极管装
调工
102 半导体致冷材料
冶炼工
103 半导体致冷电堆
制造工
104 测试工
105 典型试验工
106 微波集成电路装
调工
2.无线电专107 电火花线切割机
用设备 床工
108 压铸工
109 无线电专用设备
装配钳工
110 真空测试工
111 真空设备检漏工
112 无线电专用设备
整机检验工

六、电声、电
表、晶体
1.电声 113 扬声器装配工
114 传声器装配工
115 送、受话器装
调工
116 电声器件检验工
2.电表 117 电气测量仪表检验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118 热电变换器装配
校验工
119 游丝制造工
120 轴尖制造工
121 精密仪表零件检
验工
122 电气测量仪表制
造工
123 宝石轴承制造工
3.晶体 124 籽晶片制造工
125 人造水晶原料配
制工
126 高压釜温控工
127 石英晶体X光测
角工
128 石英晶体研磨工
129 石英片精磨工
130 石英谐振器装配
调试工
131 薄膜晶振制造工
132 高稳晶振制造工
133 温补晶振制造工
134 钽酸锂试验工

七、电阻电容、
继电器、接
触整体
135 电阻器蒸发工
136 纸、薄膜金属
化工
137 硒整流器制备工
138 电解电容器阳极
箔制造工
139 钽、铌电解电容
器成型烧结工
140 半导体继电器装
调工
141 接触整件零件车工
142 继电器接触整件
试验工
八、无线电陶
瓷材料及
器件、铁
氧体材料
及器件、
金属磁性
材料及器

1.无线电陶143 瓷料备制工
瓷材料及144 湿制成型工
器件 145 生坯加工工
146 瓷磨工
147 压电陶瓷组装工
148 烧成工
2.铁氧体材149 铁氧体材料制
料及器件 备工
150 铁氧体材料及元
件烧成工
151 微波铁氧体器件
调测工
3.金属磁性152 造型工
材料及器153 金属制粉工
件 154 烧结工
155 热处理工
156 磨加工
157 熔炼工

九、微特电机
电池、绝
缘材料、
电线电缆
1.微特电机158 微特电机绕线嵌
线工
159 微特电机总装配

160 微特电机成品试
验工
2.电池 161 电极工
162 电池装配工
163 化成工
164 总装完成工
165 性能工
166 导电层制造工
167 碱性电池单电装
配工
专业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备 注
168 碱性电池正极
制造工
169 溶浸工
170 电解工
171 电解二氧化锰粉
试验工
172 活性物质工
173 试验工
174 原电池试验工
175 方阵组合工
3.绝缘材料176 压制塑料制造工
177 敷铜箔层压塑料
制造工
178 有机介质薄膜制
造工
179 氟塑料制品工
180 树脂工
181 塑料试制工
4.电线电缆182 插头安装工
183 扬声器振动器件
制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