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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1:5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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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0年12月20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月8日正式实施。原一九八九年公布适用于广东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广东地区境内运输车辆和外埠境内运输车辆在广东载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广东分署对原适用于广东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总署审核同意,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现下发各关,请以第83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实施。凡各关区有在广东地区载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及车辆均按照此办法执行;在广东省以外地区运营的海关监管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管理。本办法执行中
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东地区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国内各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担保形式中,海关应首先采取接受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方式,根据企业档案中的守法情况、资信情况、车辆数量等确定金融信用担保数额,对于无法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的,可采取征收担保金的方式。具体操作中,海关需根据不同规模、资信和守法情
况对外公布金融担保或保证金担保数额的档次,体现执法公开。
三、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车一本”的管理规定,现场海关应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避免造成企业由于实行“一车一本”,影响正常运输经营的情况发生。
四、《载货登记簿》和司机《资格证》使用条形码管理。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时《载货登记簿》和司机的《资格证》编号由关员录入计算机。《载货登记簿》和货物申报单及关封使用条形码统一进行管理,条形码一式三份。一份加贴在《载货登记簿》海关批注栏,一份加贴在货物报关单
,另一份加贴在关封,送指运地海关启封。
五、各关在监管中所需的《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可向广东分署领取。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广东分署联系,由分署汇总后报总署统一答复。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强化物流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和车辆,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和车辆。
第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需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后,在海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第四条 驾驶本办法第三条所述车辆的司机,需经海关按关区、地域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司机可取得海关签发的《合格证》。领取《合格证》的司机可不受关区培训的限制,凭《合格证》经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后领取《资格证》。
第五条 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车辆注册登记时,应递交或出示下列文件(含影印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附件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或向海关提交担保金;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牌照(包括能清楚显示车辆牌照号码正、侧车型的3寸彩色照片2张);
(六)驾驶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的《合格证》。
第六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车辆和司机,发给由海关统一制作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和司机《资格证》。司机《资格证》与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的企业车辆《载货登记簿》配套使用,《载货登记簿》不限制司机资格。
如更换司机时,需报经海关备案。
第七条 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按实行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和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两种情况,分别管理。
(一)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备案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运输企业和车辆注册登记的同时,用计算机传输方式实现资料共享。不需要再办理企业和车辆《载货登记簿》的异地备案批注手续。
(二)对无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包括需续期的原登记、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凭其主管海关出具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文件(正本)向有关海关办理无计算机联网登记的异地备案手续。批准登记备案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证件外,还需由主管海关在登
记备案车辆的《载货登记簿》上批注准予运输经营的路线、地域范围、(即涉及的直属关区),有效期及海关审批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持无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需再办理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异地备案批注手续。
(四)接受企业和车辆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海关应将有关备案资料用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主管海关。
第八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运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第九条 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统一在每年四月完成。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车辆,如没有正当理由,海关收回核发的《载货登记簿》暂停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第十条 海关对本关区内所属的企业和车辆进行年审时,对其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注销其运营资格。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的车辆在一年内有二次以上运载走私货物行为的,海关可以按企业车辆总数的30%比例暂停营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承运海关货物资格。对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伪造单证、为走私人提供运输方便的,依法追咎运输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车辆,必须是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核发的车辆与车身、发动机号码相符的车辆。驾驶室与车架固定一体,车厢全部密封可靠,无夹层,厢体为金属结构符合国际化标准,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便于海关检查并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第十四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封志必须保持完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有走私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海关对境内汽车运输的《载货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本”管理,对于已核发的“一车多本”(A、B本),自本办法实施后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的企业自备车运载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由海关发给的《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统一由广东分署负责制作和发放。(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字第3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监一字第9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海关
监管货物汽车驾驶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姓名______合格证号______ ------
单位________________ | |
培训日期______________ | 相片 |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 |
发证海关______________ | |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 ------
说明:
一、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二、办理备案或换领“司机簿”时须交验此证。
三、此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
准 载 证
_____________关准字第____________号
车牌号码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
准载证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说明:
《准载证》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度审核一次,未经审核不再生效。
《准载证》不得转借使用。
《准载证》应张贴在车头挡风玻璃处。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
| |
| |
| 相片 |
| |
| |
------
资 格 证
承运单位______司机______编号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资字第___________号
承运单位___________
发证海关___________
说明:
一、此证是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上岗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二、驾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时需与《载货登记簿》对应使用。
三、此证如有遗失或转换承运单位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或换发。

附件四:

载货簿序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载货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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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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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编号:(贴条形码) 车牌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使用须知
1、本货物登记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国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使用。
2、本货物登记簿所列项目由驾驶员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除经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载运第三地海关监管的货物。
4、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不得中途换、卸、装货物,并保证将有关货物运达海关指定的地方,保护封志完好。
5、本货物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本簿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经批准后才可补发。
6、本簿由海关统一印制,共120页。本簿不得涂改、撕页、移作他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7、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8、海关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年审时,须交验《货物登记簿》。
-----------------------------------
|海关编号 | |准载证号| |
|------|--------------------------|
|车牌号码 | |
|------|--------------------------|
|运输企业名称| |
|------|--------------------------|
|运输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驾驶员姓名 | |资格证 | |
|---------------------------------|
| 车 辆 情 况 |
|---------------------------------|
|车辆类别| |车体自重| T|
|----|------------|----|----------|
|车辆牌名| |汽车载重| T|
|----|------------|----|----------|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 |
|----|----------------------------|
|运输区域| |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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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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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粘贴车辆正侧面3R彩色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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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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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姓名 | |驾驶证号码 | |
|--------|--------|--------|---------|
|集装箱号 | |海关封志号 | |
|--------|--------|------------------|
|起讫地点 |由 至 |起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 货物名称 | 数 量 | 重 量 | 价 值 |
|--------|--------|--------|---------|
| | | | |
| | | | |
| | | | |
|--------|---------------------------|
|海关条形码、批注|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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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
| 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签章 |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章| 收货单位签章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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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姓名 | |驾驶证号码 | |
|--------|--------|--------|---------|
|集装箱号 | |海关封志号 | |
|--------|--------|------------------|
|起讫地点 |由 至 |起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 货物名称 | 数 量 | 重 量 | 价 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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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条形码、批注|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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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
| 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签章 |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章| 收货单位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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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异地备案记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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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海关审批情况: |
|------|---------| |
|申请异地海 | | |
|关备案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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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经办人: 海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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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批准人: 年 月 日|
|----------------|------------------|
| 申请日期 | |海关审批情况: |
|------|---------| |
|申请异地海 | | |
|关备案名称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经办人: 海关签章|
| |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批准人: 年 月 日|
|----------------|------------------|
| 申请日期 | |海关审批情况: |
|------|---------| |
|申请异地海 | | |
|关备案名称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经办人: 海关签章|
| |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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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记事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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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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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8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暂不含呼兰区)内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困难企业参保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困难企业是指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或连续2年严重亏损,当年连续停发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对比高于本市市区平均比例(以下简称“超比例”)的企业。

  第四条 困难企业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和市经济委员会的认定材料。

  第五条 困难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选择此种模式的,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带资参保。2004年本市市区每100名在职职工可共济36名退休人员,超比例的企业可按照参保模式规定的缴费比例带资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无论选择哪种参保模式,必须全员参保。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其中超比例的企业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为超比例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其中超比例的企业还要以上年度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为超比例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性收入的统计项目计算。职工上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第九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企业按每人每月2.50元缴纳,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2.50元缴纳。

  第十条 企业选定的参保模式1年内不准变更;参保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除人员调入、调出、解除劳动关系和死亡外,年度内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企业,参保1年后经济状况好转的,应按《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变更参保模式,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失业人员以及社会其他劳动者以个人或联合的形式,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劳动服务,获取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保存其档案关系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原件、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哈尔滨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并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需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开立个人账户,预存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9.5%;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比例为5%。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自满12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期间,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应持哈尔滨市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时需按原缴费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连续缴纳到不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终止。

  第二十条 已参加医疗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到所在银行存储医疗保险费,当月划转医疗保险费出现空头的,视为中断缴费,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自补缴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原参加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个月内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办理续接手续;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第二十五条 呼兰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下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是指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事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检查企业标准的工作的所需的物资、费用,应当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的计划。

第二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所属标准化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属下列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为协调、统一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制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出补充规定;
(五)为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部分技术要求。
第六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制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六)积极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和归档。
第八条 产品标准的审查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包括复审)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标准化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产品标准送审(包括会审或函审)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目的、过程、依据、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标准水平、经济效益);
(三)验证报告(内容包括验证项目、验证方案、验证结果,并附验证材料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包括实物或样品测试报告)。
第十条 产品标准报批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验证报告;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五)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表;
(六)审查纪要(包括结论意见)及其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七)报批申请单(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封面、首页及附加说明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编号规定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应定期组织复查,一般三年内复审一次。
复审后的处理结果为确认(企业标准不需要作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修订(企业标准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废止(不宜继续使用的企业标准)。
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实施后三十天内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办理备案,并抄送化学工业部有关生产司(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备案时应有备案报告,填写备案单,并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一式二份存查(备案单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 备案工作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领导。具体业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有关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备案编号规定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对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应进行监督检查,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应责令申报备案的单位限期改正或停止施行。
第十八条 未经备案的产品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监督和仲裁的依据。按此生产的产品属无标产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应当在生产的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推荐性产品标准,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自愿采用。一经采用,亦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按合格品出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和有关生产司(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被企业、事业单位采用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对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机构──标准化室(科)、组,由企业、事业单位主管负责人领导。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应配备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生产管理业务的技术人员。标准化技术人员与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按化学工业部有关规定,标准化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编制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五)参与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制、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七)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标准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起草人,以及对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追究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军用标准化工作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以及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报批申请单
┏━━━━┳━━━━━━━━━━━━━━━━━━━━━┓
┃标准名称┃ ┃
┣━━━━╋━━━━━━━━━━━━━━━━━━━━━┫
┃ 起 ┃报批意见: ┃
┃ 草 ┃ ┃
┃ 单 ┃ ┃
┃ 位 ┃ ┃
┃ 和 ┃ ┃
┃ 人 ┃起草单位______领导人______起草人______ ┃
┃ 员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 审 ┃审查(复查)结论: ┃
┃ ┃ ┃
┃ 查 ┃ ┃
┃ ┃ ┃
┃ 情 ┃ ┃
┃ ┃主持人___________标准化承办人_________ ┃
┃ 况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 审 ┃审批结论(含密级): ┃
┃ ┃ ┃
┃ 批 ┃ ┃
┃ ┃ ┃
┃ 部 ┃ ┃
┃ ┃企、事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
┃ 门 ┃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
┃ 发 ┃标准编号Q/×× ×××-×× ┃
┃ ┃ ┃
┃ 布 ┃ ┃
┃ ┃ ┃
┃ 单 ┃发布单位(企业、事业)章 领导人________ ┃
┃ ┃ 标准化承办人________ ┃
┃ 位 ┃ ______年_____月______ ┃
┗━━━━┻━━━━━━━━━━━━━━━━━━━━━┛
附件二: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封面首页和附加说明封面
企 业 标 准
HKB ×××-×× ××Q/×× ×××-××
━━━━━━━━━━━━━━━━━━━━━━━━━━━━
(标准名称)







19××-××-××发布 19××-××-××实施
━━━━━━━━━━━━━━━━━━━━━━━━━━━━━
×××× 批准
↑____指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全称)
企 业 标 准
2首页
( 标准名称)Q/×× ×××-××
━━━━━━━━━━━━━━━━━━━━━━━━━━━━









━━━━━━━━━━━━━━━━━━━━━━━━━━━━━
×××× 19××-××-××发布 19××-××-××实施
↑_____指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全称)
Q×× ×××-××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备案
本标准由××××(单位)提出
本标准由××××(单位)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附件三: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编号规定
企标代号 顺序号 间隔号 年代号
↓ ↓ ↓ ↓
Q/×× ××× ─ × ×
─ ── ─── ─── ───
│ │ │ │
│ │ │ │
│ │ │ └─取发布年代最
│ │ │ 末二位阿拉伯数字
│ │ │ 表示
│ │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 └─企业、事业单位简称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见表)
└─企业标准的代号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简 称 代 号
━━━━━━━━━━━━━━━━━━━━━━━━━━━━━━━━
南京化工厂 南化厂 NHC
南通合成材料实验厂 南材厂 NCC
星火化工厂 星火厂 XHC
第一胶片厂 一胶厂 YJC
第二胶片厂 二胶厂 EJC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北橡院 BXY
桂林橡胶设计研究院 桂橡院 GXY
沈阳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 沈橡所 SXS
西北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 西橡所 XXS
曙光橡胶工业研究所 曙光所 SGS
乳胶工业研究所 乳胶所 RJS
炭黑工业研究设计所 炭黑所 THS
广州合成材料老化研究所 老化所 LHS
涂料研究所 涂料所 TLS
北京化工研究院 北化院 BHY
上海化工研究院 沪化院 HHY
天津化工研究院 天化院 THY
沈阳化工研究院 沈化院 SHY
西南化工研究院 西化院 XHY
锦西化工研究院 锦化院 JHY
晨光化工研究院 晨光院 CGY
光明化工研究所 光明所 GMS
黎明化工研究院 黎明院 LMY
化工机械研究院 化机院 HJY
化工自动化研究所 化自所 HZS
化工矿山设计研究院 矿山院 KSY
劳动保护研究所 劳保所 LBS
沈阳感光材料技术开发中心 感 光 GG
成都有机硅应用研究中心 硅 研 GY
北京化工学院 北学院 BXY
南京化工学院 南学院 NXY
青岛化工学院 青学院 QXY
武汉化工学院 武学院 WXY
沈阳化工学院 沈学院 SXY
管理干部学院
郑州工学院
南京动力专科学校
化肥研究所 化肥所 HLY
━━━━━━━━━━━━━━━━━━━━━━━━━━━━━━━━
附件四: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备案编号规定
化工备案代号 顺序号 间隔号 年代号
↓ ↓ ↓ ↓
HKB×× ×××× ─ × ×
─ ── ──── ─── ───
│ │ │ │
│ │ │ │
│ │ │ └─取备案年代最
│ │ │ 末二位阿拉伯数字
│ │ │ 表示
│ │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 └─化工分类号从0-99
└─化工部科技司备案简称“化科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附件五:化学工业部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注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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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标准起草人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含邮政编码)


━━━━━━━━━━━━━━━━━╋━━━━━━━━━━━━━
标准采用程度和水平 ┃ 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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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批准(发布)单位 标准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Q/×× ×××-××
企业、事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承办人签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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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备案登记
HKB ×× ×××-××
年 月 日

(专用章)
领导签字_________审核人签字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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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用章为圆形,字样是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
备案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