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南省邮政条例

时间:2024-07-08 14:1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邮政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邮政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河南省邮政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附:河南省邮政条例)

河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的安全、畅通,规范邮政服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邮政用户、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服务、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邮政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邮政局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在省邮政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邮政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和扶持。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第六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邮政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检查、冻结和扣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企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分支机构;在有条件的村庄,可以设置邮政代办点,承担其委托的邮政业务。
  第九条 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工矿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邮政设施应当符合邮政行业标准,标示统一的邮政标志。
  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场和较大的车站、宾馆、旅游景区、学校、工矿企业等,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与上述单位协商设置邮政分支机构或者邮政代办点,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一条 新建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应当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建设预算。竣工验收时,应当验收上述设施。
  已建成的居民楼房、住宅区未设置信报箱(群)的,由产权人负责补建。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服务半径标准,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信箱、邮筒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群众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邮筒的增设方案,报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批复,核定邮筒的设置位置。邮政企业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 城乡街道、村庄和住宅区,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邮政局(所)。因建设需要确需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方便群众用邮和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就近安置邮政局(所)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服务功能,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监督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营业时间、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信箱、邮筒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
  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频次,及时、准确、安全投递。
  第十八条 农村的挂号信件、汇款通知单、包裹通知单等给据函件,邮政企业应当按址投递到户;其他邮件可以投递到村邮政代办点,也可以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
  城镇邮件的投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有权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应当在所在地的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用户变更名称、地址,应当通知所在地的邮政企业。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
  (二)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三)擅自变更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四)强迫用户使用某项邮政业务、搭售邮品;
  (五)积压邮件、延误传递时限;
  (六)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
  (七)延付、截留、挪用、冒领、贪污用户款项;
  (八)收寄禁寄物品,超限收寄限寄物品;
  (九)出借、出租、转让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邮政专用品;
  (十)违法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信封和符合邮政行业标准的明信片、有效的邮资凭证。对符合条件的交寄邮件,邮政企业不得拒绝收寄。
  用户交寄邮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信封、明信片和无效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经投入信箱、邮筒的,退回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退回或者逾期不领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交寄、夹寄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
  用户交寄邮件按照规定需要验视内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当面验视。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发现交寄、夹寄禁寄物品的,不予寄递,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应当设置邮件收发室或者指定代收点,确定收发人员。两个以上用户使用同一地址的,可以联合设置收发室。
  单位收发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及时传递邮件,并负保密义务,不得延误、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给据邮件应当点核签收,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通知邮政企业。
  单位收发人员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邮政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识,其他车辆不得喷涂。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经核定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专用车辆,在运邮途中,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带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邮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通过检查站、桥梁和隧道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发生一般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邮件任务后再行处理;发生严重违章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通知邮政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安全。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可以统一办理年检手续,免缴登记、年检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和监督职权:
  (一)对邮政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进行行业管理;
  (四)对国家规定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实行监制;
  (五)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依法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专营业务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非邮政企业从事邮政专营业务范围内的国内信函速递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代办合同,执行有关邮政业务规则、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第三十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经省邮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经营集邮票品,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信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明信片、邮简、邮政包裹包装箱(袋)等其他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邮政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邮资凭证,或者出售、贩卖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擅自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
  (三)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四)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
  (五)先于发行日期公开出售邮资凭证;
  (六)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品,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
  (七)损毁或者擅自迁移信箱、邮筒、邮亭、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八)擅自开启或者封闭信箱、邮筒,或者向其内投塞杂物;
  (九)非法拦截、检查、扣留运邮车辆,妨碍邮政工作人员业务活动;
  (十)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邮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被检查单位和当事人;
  (二)查阅、复制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文件、单据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场所和物品;
  (四)登记保存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证据;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邮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标志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明。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迁邮政局(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限期补建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有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邮政工作人员,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邮政管理机构及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赔偿。对违法经营者揽收的寄递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责令退还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取回。对无法退回的信件及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无法退回的资费,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擅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省邮政管理机构监制生产信封、明信片等邮政用品用具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或者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和票证,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迁移信箱、邮筒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无法恢复原状的,由当地邮政企业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予以补建,所需费用由侵害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普遍服务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由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资费、服务标准,向所有用户提供的信件寄递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基本邮政服务。
  (二)邮政设施是指邮政营业投递局(所)、邮件处理枢纽、仓储转运场(站)、信箱、邮筒、邮政报刊亭、邮亭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

广东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确保广播电视设施不受侵占和破坏,发展我省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拥有和承租的,用于制作、播放、传送、发射广播电视节目的各种建筑物、场所、设备和器材。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在天线场地边界外零点五公里范围内,不得兴建大片建筑物及大量排放烟灰、侵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
第六条 以天线场地国界外一点五公里为计算起点,不得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建筑物(即计算起点外二百米内不得高于十米,五百米内不得高于二十五米)。
第七条 不得在天线场地内、架空线路附近射击。不得在天线场地边界外三百米范围内烧荒。不得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警戒区内逗留。
不得在天线场地内挖土、修渠、放牧、饲养家禽和堆放杂物。
第八条 广播电视天线塔桅、拉线、节目传送线路和有线广播线路,不得搭晒衣物和借拴牲畜,不得就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擅自攀登广播电视天线塔桅、天线杆、有线广播杆和拉线杆,不得摇拽或移动其部件。
第九条 不得擅自在节目传送线路和有线广播线路上挂接电力线、喇叭和其他收听器。
不得利用电台高频辐射能量照明。
第十条 不得毁坏和拆除保护电台(包括天线区)的围墙和铁丝网。
不得擅自挪动或拆除广播电视天线系统、节目传送线路和有线广播线路的标石和标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广播电视设施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二条 在天线场地边界外三公里内架设高压线路,铺设电气化铁路,设置高频工业设备以及其他能产生较强电磁场的设施,必须先征行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及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施工。
第十三条 架设与广播线路平行或交越的电力线、电话线,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需要征用电台、电视台的发射场地、台址或搬迁信号传输线路、供电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和其他广播电视设施,须先同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协商,经上一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前款征用或搬迁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应保护现场,立即通知该设备主管单位抢修。
抢修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偿付。
第十六条 在架空的节目传送线路、有线广播线路、输电线路附近,从事可能损害广播电视设施活动者,应先征得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五、六条规定者,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报告当地建设委员会(或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理。
(二)对违反第七、十一、十六条规定者,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对违反第八、九、十条规定者,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罚款交当地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单位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86年9月29日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转发委巡视组《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转发委巡视组《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人口党组〔2011〕88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委巡视组《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已于2011年10月25日委党组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委党组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开展重点巡视工作的要求,从2011年7月18日至10月13日,巡视组对科研所进行了重点巡视。

  巡视工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集中与分散、座谈与走访、检查与测评”相结合方式进行。先后召开了动员会,听取班子汇报会和列席班子重要会议共2次,召开座谈会3个,与班子成员分别进行了谈话,与28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了个别谈话,先后与54名普通干部、科研人员、职工分别进行了个别谈话和座谈交流。在全所人员中进行了民主测评。查阅了近三年来科研所领导班子会议纪录、纪要、资产和财务账目、重大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党建、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等资料档案。比较全面地了解了科研所三年来的基本工作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科研所三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效

  我们认为,三年来,科研所在委党组的领导下,在科技司的业务指导下,和相关司局的支持下,通过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和全所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核心作用不断加强;科研工作取得积极成果,部分科研项目已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为优势学科带动一般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外树形象、内聚人心”举措取得明显成效,单位风气明显好转,凝聚力明显增强,人心稳定,思变求进,推动科研工作科学发展的气氛逐步形成。科研所的发展开始步入了正常和良性发展轨道。

  (一)科研工作取得积极成果。三年来,科研所坚持科学和创新精神,勇于拼搏,攻坚克难,取得了一批重要的科研成果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一是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二是有关课题研究取得成效。三年来共争取国家863、973计划课题和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WHO、欧盟等国内外科研课题45个,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部分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有些填补了国内空白,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持。三是科技论文数量、质量增加。三年来,全所累计发表有价值的科研论文180篇,其中SCI论文91篇;获国家专利授权7项,获部级奖8项。“十一五”与“十五”相比,科研课题增加52%,经费增加58%,发表SCI文章增加4.8倍,专利增加5.7倍。科研所被科技部评为“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执行优秀团队。



  (二)技术指导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三年来,科研所注重利用专家资源和技术优势,发挥行业技术龙头作用,积极开展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技术评估和项目服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指导内容。一是在国家层面上提供技术支持。先后组织完成了国家孕前优生促进工程项目中的数据库研发,全国计生中级医师技术职称考试远程培训平台建设,参与实施国家扶贫开发项目。二是在地方层面上提供技术指导。先后与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陕西省开展专项科研合作。三是与有关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参与中国计生协生育关怀行动,与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教育部门联合开展项目,均产生了积极影响。科研所设立的紧急避孕和生殖健康免费咨询热线累计接受咨询10多万人次,扩大了社会影响。

  (三)人才队伍得到优化。随着所内老一代专家学者的陆续退休和部分人才的流失,科研所人员老化和人才断档现象比较严重。为此,科研所首先研究制定了《2010-2020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了正常的退休制度和人才引进机制。其次,在所内实行竞争上岗、全员竞聘,为人才提供发展平台。第三,利用硕士生、博士生教学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投入200多万元经费,支持年轻人开展科研,有序推进培养选拔研究生进所工作。三年来,科研所累计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40多人,目前在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近60人、博士后6人。研究室主任平均年龄由原来的53.3岁降至47岁,68%具有硕士、博士学位,60%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一批70后、80后的年轻人脱颖而出,成为新一代科研骨干。



  (四)单位风气明显好转。新一届领导班子明确提出“外树形象,内聚人心”的思路,采取了四条有效措施。一是利用举办所庆活动凝聚人心。结合科研所成立30周年,举办纪念会、学术报告会、成果展示,增强全所人员的集体荣誉感。二是开展文化建设弘扬正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弘扬肖碧莲院士等先进人物的事迹,坚持举行“读讲一本书”学习交流活动,扬正气,刹歪风,增强全所人员的责任意识。三是通过传统教育活动鼓舞士气。开展以“弘扬革命传统,促进科研所发展”为主题的大讨论,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激发大家的自信心。四是抓住纪念建党90周年契机展示精神风貌。组织开展看红片、读红书、唱红歌等系列活动,增强全所人员的凝聚力。目前,全所人心思定,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开始初步形成,所兴我荣、所衰我耻的集体价值观得到弘扬,扯皮告状、无事生非等明显减少,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三年来,科研所有5人荣获国家表彰,24人获部委及北京市表彰。

  (五)基本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解决重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上,科研所领导班子不畏困难,敢于碰硬。在攻克国家孕前优生促进工程项目中的技术难题时,时间紧,任务重,所领导亲自带领科研攻关人员,连续加班,多日吃住在实验室。所实验动物中心因不符合标准被吊销许可证,新班子通过解决经费,组织力量,多方协调,实现了一年完成设备改造并取得国家许可。凭着攻坚克难的作风,三年来,科研所完成了门诊部(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改革,搭建了由精子库、门诊部和司法鉴定中心组成的对外服务平台。依法处理4起法律纠纷,挽回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妥善解决了12号院生活设备改造和大院安保等问题。

  (六)职工福利待遇得到改善。三年来,科研所领导重视群众疾苦,努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一方面积极创收,一方面重视节流。解决了在职职工劳保问题;提高了公费医疗报销标准,优先解决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向无房户发放了住房补贴;开展社会招标开办职工食堂;落实干部职工交通、通讯、节假日补助和兑现各种奖励。这些措施初步改善了职工的福利待遇,保障了单位职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二、科研所三年来的基本做法

  一是凝聚焦点。付伟同志带领一班人把群众瞩目的班子团结、班子作风等焦点问题放在改进的首位,以“讲团结、讲党性、讲民主、讲正气”来促进班子建设。注重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注重增强素质,提高领导驾驭能力;注重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注重宗旨意识,树立为民、勤政、清廉的优良作风。建立健全了会议、工作、管理、协调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决策讲民主、管理讲规则、工作讲配合、荣誉讲风格”,以团结务实的作风和较强的核心堡垒作用,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近三年来民主测评的满意率逐年提高。这次民主测评结果,群众对班子建设和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满意率分别达到92.8%和88.7%。

  二是培育亮点。李克强副总理亲临科研所视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口计生和科研工作的极大重视和关怀。李克强副总理对科研所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了科研所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行业指导,人才培养”。所领导班子抓住机遇,因势利导,积极动员,群策群力,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了所“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组建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筹建男性生殖健康重点实验室,为科研所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确保重点。为落实国家人类遗传中心建设项目工作,科研所聚全所之智,举全所之力,仅半年时间就完成了项目申报流程调研、项目选址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组织专家编撰了10多万字的项目建议书;圆满完成了国家发改委的多次项目现场评审和专家答辩,项目一年便获得了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复。近期,科研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规划、工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科研所的积极努力,这项全委年度的重点工作开展得有序、有效。

  四是化解难点。科研所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面临着自主创新项目难、人员思想统一难、后勤管理协调难等诸多问题。所领导采取了坚持发动群众,完善组织机构,调动人员积极性,群策群力破难关的方针。一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完善中层机构设置,优化干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一批高学历的年轻人走上实验室或行政领导岗位。二是完善组织建设,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实行民主选举,各级群众组织充满活力。加强党的建设,所党委建立后发展了7名党员,使全所停滞了十年的党员发展工作重新启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群众拥护、有能力的人上来了,组织凝聚力增强了,工作合力形成了,房产债务问题、实验动物中心改造、大院生活设备更新等多年未得到解决的难题迎刃而解。

  三、科研所三年来工作带来的启示

  (一)形成稳定和谐的局面是事业发展的基础。稳定和谐既是发展的目标,也是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保障。新一届领导班子牢记“和谐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自觉、主动地抓好和谐稳定工作;班子成员带头讲团结,处处作表率,办事重民意,决策讲民主,规章制度不断健全,群众参与、监督渠道逐步畅通;党团干部认真做工作,主动化解各种矛盾,密切干群关系,从而营造了一个团结、宽松、向上、进取的工作局面。调研中许多同志说:“这种局面来之不易,倍感珍惜,我们看到了希望”。

  (二)建设团结坚强的领导班子是单位发展的前提。一个班子强不强,关键看班长。班长的党性观念强、工作能力强、合作意识强、民主作风好,这个班子就有了发展的希望。班子成员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这个班子就有了发展的基础。三年来,科研所领导班子注重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和谐,富有战斗力。作为班长的党委书记付伟同志,政治坚定,作风民主,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表率作用强。所长马旭工作努力,有思路,敢于开拓。班子成员工作努力,各有所长,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好。所访谈的干部职工普遍反映班子团结务实。

  (三)建立完善制度机制是促进规范化管理的保障。所领导班子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规章。首先,健全了领导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了党委会、所务会、所长会例会等制度,确立了“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规定。其次,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现代科研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评价体系、保障措施。第三,逐步完善党群工作、自身建设、财务管理等制度,逐步建立管理、用人、分配、项目、激励等机制。全所的工作纳入了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做好人才培养和贮备是确保科研发展的动力。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在行业科技创新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是科研发展不可替代的战略资源,任何科技创新和突破,都离不开科技领军人才的正确引领和卓越贡献。科研所成立以来,先后培养了1位中国工程院院士和20多名享受国家政府特贴的科技领军人才。也正是这些领军人才带领科研人员,取得了70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的科研奖励,为人口计生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当前,一批优秀中青年人才正在成长起来,这使科研所增强了较大的发展后劲。

  四、科研所三年来工作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改革创新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所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的观念,增强“思变求进”的开拓精神,增强创新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能力。

  (二)中长期发展的思路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发展思路和职能定位上还不是十分明确,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目前还缺少与国家级科研机构相适应的科研强项。科研工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的业务特长。技术继承、成果转化、设备合理应用、人员优化组合还存在机制上的问题。

  (三)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人才队伍建设依然存在忧患,目前项目领军人物年龄偏大;中青年科研领军人才短缺、断档;缺少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人才,申请国家重大课题和项目还有一定难度;培养、发展人才的体制、机制不完全适应;与同等条件的单位比,职工收入、待遇有待提高,对顶尖人才的吸引力需要加强。

  (四)行业指导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系统内的科研院所中,要注重发挥国家级科研“领头羊”作用,更好地发挥技术指导和联合、协作的作用,努力为行业提供技术保障和科研支持。

  同时,在单位建设方面,还存在着部门、科室职能不够明确,创收手段比较单一,分配、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有特色的政治教育活动开展不充分,职工凝聚力不够强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改进。

  五、促进科研所今后工作发展的建议

  李克强副总理在视察科研所时提出了“四句话”的办所方针,为科研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近期以来,李斌主任围绕“十二五”科技工作提出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总体发展思路。如何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保障。根据领导的要求, 结合巡视工作的实践,我们对促进科研所今后工作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科研所领导班子建设。实践证明,像科研所这样的单位,要想当好领导,有效地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既要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又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既要有丰富的领导经验,又要有较佳的业绩和较好的口碑。尤其要注重选拔政治上强、专业技术全面、科研成果突出、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的干部担任一把手。主管科研的领导要相对稳定,班子结构要优化、合理。

  (二)明确职能定位和工作任务。围绕国家人口计生委“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以服务人口计生为主业,以应用技术研究为方向,以计生和生殖健康内容为重点的基本原则,确立科研所中长期发展思路。重视科研工作的继承性,技术的衔接性,成果的转化运用等工作。逐步探索建立起“产、学、研”为一体的新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完善促进人才发展的平台和机制。注重从行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出发,抓紧培养科技创新的领军人才。探索建立人才选拔、考核、晋升、培训、评价、分配、激励的人才培养新机制,帮助解决人才发展的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多用途利用社会资源,增强社会和行业竞争力。

  (四)加强对科研所扶持指导的力度。支持和指导科研所的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国家公益类科技管理体系。加大对科研所经费、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科研所加强经营创收活动,指导科研所搞好绩效改革。帮助科研所提高自身建设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