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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1:0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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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现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和《私营企业登记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此格式自行印制
并下发执行。
附件:1.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4.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5.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
6.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
7.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
8.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略)



1991年8月2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鄂财社发[2006]17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五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再就业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
(四)按《失业保险条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
(五)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六)就业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
  (六)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特定政策补助;
  (十)劳动力市场建设;
(十一)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十二)公共实训基地补助;
(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四)《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
(十五)经省政府或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省拨各地的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分配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与各地财政实际投入、资金使用情况、扶持政策落实状况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鄂政发[2006]l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或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的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200元/人,县、市150元/人。
(二)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鄂政发[2006]l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拨付, 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给个人。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由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核实确认后,可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后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600元/人,县、市500元/人。
(三)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技能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创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给个人。对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鄂政发[2006]l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援助对象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末参加社会保险和末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上述就业援助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援助对象证明、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就业证》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申请者本人。
3、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即在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援助。各地可按参保缴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或一次性将上述人员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并将有关凭证转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记帐手续。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各地要保持一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保持在100万元以上。省级和市州要共同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经本级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弥补。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单位(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财政部门复核后,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个人居民身份证、工资表、《再就业优惠证》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援助对象证明或公益性岗位证明等相关资料。
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就业援助对象,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结合实际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用人单位按实际录用就业援助对象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就业援助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请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其中,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免收鉴定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减半收取。财政部门按劳动保障部门实际减免的职业技能鉴定费予以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附符合减免政策的个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员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减免收费票据(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特定政策补助。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遗留的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省政府明确的其它特定支出项目。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九)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试点等工作。
(十)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各级财政根据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
(十一)公共实训基地补助。各级财政对依托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建立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适当的补助。
  (十二) “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对基本无失业、无“零就业”家庭的社区,经逐级申报、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按季与劳动保障部门对帐。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户”,负责核算发放给个人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由企业和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复核后,从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拨付。其他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级财政在分配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就业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土月土日起执行。《湖北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03]14号)同时废上。




驰名商标使用研究

商标注册是为了用的,但是商标到底该怎么使用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如何规范地使用商标?如何通过使用来尽快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这些问题我们的企业家们基本还没有想过。商标的使用问题对驰名商标而言还有更高的要求,如果使用不当会给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驰名商标的死亡,笔者从六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怎么使用是规范的

(一)法律规范
对于注册商标的标注法律是有规定的,2002年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A、“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B、“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C、“R”,R外面加一个圆圈。“注册商标”很是麻烦,“注”是中文字,显然不如使用®那样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所以我们建议最好使用®标注。

注册商标具体应该标注在那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观察各种商品商标标注方式最为常见的是将带圈的R标注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在比较早的商品上我们看到有的企业将注册商标分别放在商标的两边,有的企业将®标注在商标中间,我们见到一个著名的国外饮料品牌只在注册商标后面标注“商标”两字……这些都是不规范的标注形式。尽管我国法律对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处罚措施,但还是应当按法律规定进行标注,因为不规范的标注方式传递给消费者的是该企业“没有文化”、企业可能很小等负面的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形象。

(二)内部规范

注册商标除了要按法律规定进行规范使用外,内部自行约定的规范使用也非常重要。首先商标标识设计要尽量的规范,一般的企业都是委托外部设计单位设计外包装,将商标图样给外部单位,让其放入包装设计中,商标图样摆放在哪里,占多大的位置,基本都是外部设计单位自行依照其审美观进行设计。这样使用没有任何的规范,对普通的企业而言并没有什么不妥,而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大型企业也这样做就显得轻率了。外部的设计公司对商标所包含的寓意并不能十分理解,造成整个外包装的设计与商标的寓意不是很符合,而且设计人员很可能将商标图样进行拉伸变形,破坏了原来设计时和谐的比例。

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一定的防卫作用,如果自己的使用不规范,那么就无法从产品上的商标图样辨别真伪。国外的大型公司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非常的严格,而且将该规范设定为高级机密只有极少数的高层领导知道。商标图样在设计时一般为是一个方形的图形,不管商标图样变大多少,缩小多少,这个方形的长度和宽度的比例一定永远都是固定的不允许更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之间的距离比也是固定的,有的商标还同时包含中文和外文甚至还有图形,那么中文、外文和图形之间的距离比同样不容更改。如果商标有固定的颜色,那么该商标有几道颜色组成,各道颜色的色度等都要固定,使商标无论使用在哪里颜色永远保持一致。这是对商标图样本身设定的规范,该原则可以称为“不变原则”,商标只有大小的变化,图样本身不能有其他的变化。如何达到不变呢?并不难,商标设计人员在设计时都是有规范的,将设计规范文字化即可。

另外商标可能使用在不同的地方,我们以牛奶为例,需要使用在单个产品外包装上,还需要使用在装单个产品的箱子上,在企业对外使用的名片上,信纸、信封上等地方,如何使用也要有严格的规范,除了商标图样本身的不变原则以外,商标图样摆放的位置,占整个版面的大小等都要进行严格规定。比如“蒙牛”利乐枕包装的牛奶,有六个面,这六个面分别如何标注商标图样?最大的面有两个,一个正面、一个背面,正面怎么标注?背面怎么标注?我们再以正面为例,商标图样放置的位置与上部、下部以及左边、右边的距离比例是多少……这些都要有严格的规定。

(三)温馨提示

我国企业对商标的规范使用重视非常不够,当笔者向企业家提议时,都觉得无所谓,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不规范使用行为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下面讲解两个比较常见的不规范使用行为:

1、变造商标

江苏某县工具厂(下称工具厂)的“丹工”商标在全国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重庆某量具公司(下称量具公司)销售假冒“丹工”牌注册商标的工具产品,工具厂遂以商标侵权名义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量具公司。二审法院终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商标侵权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以下来分析:原来工具厂所享有的“丹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组合为:一实线梭形图形中有一倒写的“工”字,菱形下有“丹工”二字,再下是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但是工具厂在其生产的工具产品的外包装和合格证上实际使用的“丹工”商标中没有丹工二字的拼音大写“DANGONG”,与其注册的“丹工”商标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变造商标。二审法院认为该改变的商标不属于注册商标,依法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量具公司假冒的 “丹工” 商标虽然与工具厂实际使用的商标相同,但那是工具厂自行变造后的商标,自行变造的商标并没有取得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量具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实际使用的商标与获得注册的商标并一致,属于变造商标,自行变造注册商标还将面临另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的注册商标以注册证核准的为准,核准的商标有多少个元素,使用时也必须是这些元素,核准的是什么字体,使用也必须使用这种字体,总之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一样,否则属于自行变造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自行变造商标面临的不利后果。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商标的使用比较随意,并不按实际注册的商标使用,变造的结果向工具厂的商标一样被侵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一个更为可怕的结果是该注册商标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2、跨类使用

“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时期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著名老字号,其后人萧先生将“信远斋”申请了商标注册,注册的类别是第29类、第30类、第32类,都属于商品商标。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第42类申请注册了“信远斋”商标,该商标为服务商标,但是饮料公司将注册在第42类上的“信远斋” 服务商标突出使用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于是,萧先生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饮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以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抗辩,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侵犯萧先生的商标权。

这个案件涉及到商标跨类的使用问题,商标总共有45个类别,基本涵盖了全部的商品以及服务,商标注册要分类注册,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一个类别就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45个类别上都注册就是45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以后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垄断性质的排他使用权,这个权利叫商标专用权,这个权利是有严格范围限制的,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注册的类别(包括大类和小类)上使用,如果在没有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际上就是一个非注册商标。这个案子还引申出其他问题,有的公司商标驰名以后,很自然地就将该商标扩大使用在其他的类别上,这样的后果是工商局会以假冒商标为由对企业进行处罚,甚至像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一样构成对他人的商标侵权,而对于驰名商标还有更严重的后果,这个问题将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标注里另行阐述。

二、如何使用最引人注目

注册商标无不想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成为驰名商标,让商标驰名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大量做广告,做广告是要烧钱的。如果商标使用得当,也能让自己产品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而这并不需要增加任何的成本。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在众多的产品中迅速被消费者找到,那么商标也必须要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让消费者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迅速区别出自己的产品,使自己的产品脱颖而出,所以商标的标注一定要突出而且醒目。使用商标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尽量吸引眼球。

(一)尽量醒目

爱喝可口可乐的人一定对可口可乐产品包装有深刻的印象,英文的“coca-cola”和中文的“可口可乐”、波浪型飘带图案特别的醒目,占据了包装标识将近一半的位置,这三个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其商标给人极大的冲击力,首先映如眼帘的就是他们的商标。我们可以去找国内著名品牌的包装来对比,国内企业产品包装标识也经过精心设计,非常的精美,但是要找注册商标却要费一番工夫,小小的蜷缩在一个角落里,感觉国内企业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在内蒙古商标战略论坛上会议主办方给每个与会人员发放了一盒蒙牛的牛奶,笔者在讲演过程中让参会者对照了“蒙牛”和“可口可乐”的商标标识方法,经过对照大家都认为蒙牛的标注方法显然不如可口可乐吸引眼球,蒙牛的标注相对我国其他公司的标注方式应当已经非常不错了。

(二)无处不在

微软在几十年内长成这样的巨人,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我们仔细来学习微软如何标注他的商标。如果你的电脑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开机后,最左下角的“开始”窗口,哪个飘动的窗口图案就是微软的一个商标,点击“开始”,在菜单中点击“程序”,如果安装了微软的office办公系统,可以看到Excle、Outlook等程序名称,每个程序前面都有一个小图标,这些都是微软的注册商标,有的是用图形注册的,有的是用文字注册的。我们来使用office办公系统中的Excle,点击Excle图标,在电脑的屏幕中间出现一个方框,速度快的机器可能是一闪而过,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里面是Excle图标以及微软的版权声明,这个页面含有微软的好几个商标。进入电子表格的界面,注意一下最左上角绿色的小图形,绿色的小框中有一个绿色的×,这就是微软的注册商标,XL 图案(Microsoft Excel 徽标)。从进入操作系统一直到具体使用的软件页面,微软将他的注册商标镶嵌到每一个页面。我们微软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光盘上,宣传广告册上,都可以看到其注册商标哪个带圆圈的R同样是无处不在。甚至在其他包含微软产品的产品上也可以找到微软的注册商标,如果使用笔记本电脑,一般在左下方都贴有微软的视窗和windows两个商标,带圈的R紧紧跟随。

研究分析了国外公司标注商标的方法,总结起来,其实也非常的简单:“在任何出现注册商标的地方都要醒目地标注,注册商标的后面一定要加注®表示是注册商标”,像草原上的狼到处都要留下自己的印记以标注自己的势力范围,我们也要在包装上、产品上、宣传手册上,广告中……只要出现自己公司注册商标的地方带圈的R紧紧跟随。

三、如何通过主商标带动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