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疗保险制度改革先在享受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的市直单位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 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 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 浪费,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
第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其日常管理工作由通化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公室(简称医保 办)负责,财政实施监督。
第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缴纳,国家按每人每年280元拨付,单位按每人每年20 元 缴纳,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 由单位从职工工资 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暂不执行本办法,按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比例,年初一次性代个人缴纳保险费。各参保单位应缴纳的保险 费在4月末前交付完毕,逾期不缴纳者,取消医疗保险资 格。
第八条 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保办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由个人、单位和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组成。
(一)职工按本人年工资总额2%缴纳,全部进入个人医疗帐户。
(二)单位按每人每年20元缴纳,全部进入个人帐户。
(三)国家从每人每年拨付280 元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进入个人医疗帐户,即45周岁以上者(含45周岁) 划入个人帐户30元,45周岁以下者划入个人帐户20元。
(四)个人医疗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 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变动,个人帐户随人转移。
(五)医疗保险基金减去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剩余作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市医保办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建立参保职工个人台帐,核发带有本人照片的医疗保险手册,由市医保办负责管理。每年年终结算一次。 职工就医,凭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就诊、治疗。
(二)参保职工就医实行现金结算办法,所发生的医 疗费用,定期到医保办结算。结算办法:参保职工所发生 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 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仍不足支 付时,再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仍需负担一 定比例费用,报销时以一次性结算单据为准,采取分段累 加计算办法如下:
5000元以内个人负担35%
5001—15000元个人负担30%
15001元—50000元个人负担25%
50001元—100000元个人负担30%
100001元以上个人负担35%
做高、精、尖检查的个人负担50%
经批准转诊的在原个人负担基础上上浮20%
第十条 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按照就近医疗的原则,由市医保办确认定 点医院,并与其签定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 等内容的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参保职工就医时,定点医院必须采用复写 处方,其中一联交参保职工,待报销时,作为医疗费审核 依据,经市医保办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参照上年度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 日和平均住院床日费用,制定上述3项定额标准,对定点 医院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四条 制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由财政、卫生部 门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 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浪费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的定点医院要取消定点资格,造成浪费的医疗费用,由违纪定点医院承担。实施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后,社会统筹基金出现超支, 由国家、医疗单位五、五分担。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中国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为保护和合理地利用黄海、东海渔业资源,维持海上正常作业秩序,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协定的适用海域(以下称协定海域)为以下规定的黄海、东海的海域(领海部分除外):
1.下列各点连结的直线以东:
(1)北纬三十九度四十五分、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九分十二秒之点,
(2)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之点;
2.下列各点顺次连结的直线以东:
(1)北纬三十七度二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三分之点,
(2)北纬三十六度四十八分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四分三十秒之点,
(3)北纬三十五度十一分、东经一百二十度三十八分之点,
(4)北纬三十度四十四分、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二十五分之点,
(5)北纬二十九度、东经一百二十二度四十五分之点,
(6)北纬二十七度三十分、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三十分之点,
(7)北纬二十七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分之点;
3.北纬二十七度线以北。
二、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各自立场。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了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渔业资源,在协定海域内就机轮渔业采取本协定附件一所规定的措施。
第三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了确保本国渔轮切实地遵守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防止违约事件的发生,应对本国渔轮进行适当的指导和监督,并应对违约事件予以处理。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将缔约另一方渔轮违犯本协定附件一规定的情况和事实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将违约事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缔约一方。
三、缔约双方在协定海域内作业的渔轮应相互合作,以保证实施本协定的规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为了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持正常作业秩序,以及顺利和迅速地处理海上事故,应各自对本国有关渔民和渔轮采取指导等必要措施。
第五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海遭到海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缔约另一方对该渔船及其船员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并以最快的方法将有关情况告知缔约一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任何一方的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情况有必要避难时,经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后,可驶往指定的港口等避难。该渔船应遵守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并应服从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规和指示。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为了达到本协定的目的,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委员会由缔约双方政府各自任命的三名委员组成。
二、委员会的一切决议、建议和其他决定,应由出席的双方委员协商一致后才能做出。
三、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在北京和东京轮流举行。如有需要,经缔约双方的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1.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2.如有需要,对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提出建议。
3.交换有关渔业资料和研究协定海域内的渔业资源状况。
4.此外,如有需要,可对协定海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也可向缔约双方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一、本协定的附件,包括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修改后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缔约双方政府可通过换文,采纳委员会按第六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的建议,对本协定的附件予以修改。
第八条
一、本协定在各自国家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国内法律手续并交换确认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以在三个月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在东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相互照会通知,已履行了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附件和“同意事项记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 本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 楚 宫泽喜一
(签字) (签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
关问题的请示》(藏劳社办〔2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1年2月,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
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文中明确规定:在国家统一的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
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
金,所属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同时还明确,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
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由各省区市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请你们按上述文件精神,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