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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3 10:3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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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统一专业技术人员调动中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的标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特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之间调动,由调出单位出资培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技术人员,调出单位可向调入单位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
二、补偿费是对调出单位用于调出人员在职期间学习、进修、培训(以下统称培训)的教育培训费的补偿,不包括调出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项劳保福利费、医疗费等。
三、补偿费以调出单位实际支付的教育培训费为基数,自技 术人员培训结业之日起,按其在调出单位服务期决定收费比例和数额,超过规定期的,不得收取补偿费。补偿费计算方法如下:
(一)服务期的确定
全脱产培训(一次性、下同)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服务期二年,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服务期三年,三年以上,不足四年的,服务期四年,四年以上的,服务期五年。
(二)收费标准
技术人员调动时,其在调出单位服务期不足规定服务期一半(含半数)的,按教育培训费基数的100%收取;超过半数,不足规定服务期的,按教育培训费基数的50%收取。
培训多次的,自每次结业之日起,分别计算各次费用后,总和计算。
四、不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夜大学、函授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大学、职工大学的毕业生或结业生,只对其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工作不满一年的收取补偿费,并按其教育培训费的50%收取。
五、下列技术人员调动时,不得收取补偿费:
(一)调出单位未出资培训或一次性脱产学习不足六个月的;
(二)上级领导部门决定调整工作的;
(三)调到外地工作的;
(四)经本单位同意为解决个人实际困难而调动的;
(五)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中,未被聘任的。
六、补偿费由技术人员调入单位支付,在职工教育培训费项下列支。调出单位收取的补偿费,应用于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七、本规定实施前,单位已与技术人员订有培训协议的,或技术人员调出调入的双方单位已就教育培训补偿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照协议办理。
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干部局解释。



1988年3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三、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四、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一律无效。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六、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探索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可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七、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7月12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农办农[2008]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

  2007年12月8日,我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业部令第9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944号),12月12日,我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农业部公告第945号)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农业部公告第944号)2个公告。为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农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关键举措,是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农药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落实到位和宣传培训到位,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要根据我部“农药登记管理年”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确保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全力做好农药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

  按照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部将在20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原已批准登记产品的登记证和标签的更换工作(具体更换程序详见附件1-3)。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农药登记续展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本辖区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按期完成农药登记证和标签更换工作。

  三、加大市场监督和管理力度

  加强市场监管是确保新规定顺利落实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根据我部农业生产资料专项整治的要求,把农药市场监管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切实抓出成效。一要加强源头治理。对农药企业监管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属农药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尤其是对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中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二要加强市场监管。把监管重点从省、市、县级批发市场下移至乡、村一级营销点,重点查处违法添加违禁高毒农药的产品和假农药,以及连续多年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三是通过明查暗访、群众举报,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无证生产的黑窝点,要进行严打,对违法的产品及企业要进行通报和曝光。四是进一步发挥《农业部农药监督网络联动系统》的作用,形成全国各地打击假劣农药的联动机制。各级要指派专人负责,根据条件设立本辖区的农药监督网络联动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暂停办理所涉及产品的登记续展。

  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四、强化宣传与培训

  新出台的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要求高,切实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全面贯彻执行好新管理政策的前提。为此,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初审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学习,做到统一思想和认识、统一理解和执行标准,特别是要全面正确理解过渡期的政策。组织好本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对农民的宣传、培训。特别是针对农药名称、产品标签等管理政策变化大,农民认识和熟悉要有一个过程等特点,通过广播、电视、张贴挂图,印发宣传材料、组织现场培训等形式,开展新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

  附件:

  1.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更换工作程序

  2.“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操作使用说明

  3.“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2.0”操作使用说明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1:
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更换工作程序

一、结合续展登记的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已更换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升级有关程序,并在网上发布。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续展登记。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第657号公告等农药续展登记的有关规定(应当同时提供原登记核准标签和新标签样张),境内企业向所在辖区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申请办理续展登记;境外企业直接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申请办理续展登记。
(四)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做好农药续展登记受理和初审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农药续展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新标签样张和标签电子稿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电子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企业);对符合要求的,一是向申请人“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二是通过续展登记专用软件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发送受理信息;三是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送标签电子稿;四是将企业提交的登记核准标签原件及新标签样张及时邮寄给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
(五)做好有关审查审批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标签电子稿等后进行续展登记审查。经农业部审批后,不同意续展登记的,告知申请者具体理由(对标签不合格的,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相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或有关境外企业);同意续展登记的,下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农药续展登记受理通知书”和原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境内企业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登记核准标签;境外企业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核准标签。
二、其他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工作程序
(一)安装新的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及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下载安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发布的新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具体安装说明详见附件2、3,已经安装的,不需要再安装)。
(二)制作标签样张,提交标签电子稿。各相关企业参考原电子标签的内容,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制作标签样张,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交标签电子稿。境外企业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标签电子稿内容和格式应与新标签样张一致。
(三)申请更换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在提交标签电子稿后,按照农业部第944号公告的规定,凭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原登记核准标签、新标签样张等材料,境内企业向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境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
(四)对标签初审把关。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应的企业(并同时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有关标签电子稿退回);对符合要求的,向生产企业发给资料接收凭证,签署相应的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时寄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同时将标签电子稿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发送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五)做好更换登记证及核准标签有关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接收标签电子稿和相关材料后,对标签电子稿进行审查。对标签不合格的,通过农药标签采集系统将电子标签稿退回相关省药检所或境外企业;对标签合格的,换发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和新的登记核准标签,同时上网公布农药登记信息和标签电子稿。
(六)领取登记证和核准标签。凭资料接收凭证和原登记证,境内申请人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境外申请人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领取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核准标签。

附件2:
“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操作使用说明
一、安装前注意事项
1.本系统运行环境的最低配置要求为:Windows98操作系统、64M内存、1G硬盘空间、能够正常登陆因特网。
2.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省所版系统包含在农药登记管理系统V7.0中,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所(站)(以下简称省所),不要将此软件安装在用于省所续展登记的同一台电脑中。
3.本系统安装包下载及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原省所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相同。
4.本系统不支持通过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网络环境,如遇到此问题,请与本单位网络技术人员商议。
二、基本功能介绍

图一 系统登陆界面
1.系统登陆界面如图一所示,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选中电子标签选项(默认选项),点击登陆按钮。
2.登陆后,系统进入标签审批界面(如图二)。界面左侧显示六个功能按钮。其中属于标签审批的功能按钮为:待审批标签、待发送标签、部所否决标签;属于查询统计的功能按钮为:省所审批通过、省所否决标签、部所审批通过。

图二 标签审批界面
3.待审批标签:点击待审批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省企业最新提交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如图三)。省所可以对标签内容进行修改,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对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保存,如此时暂不发送该产品,该产品将进入待发送标签中。点击通过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直接发送至部所标签数据库中。点击否决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直接否决至所属企业。点击打印按钮,系统将会对修改后的信息自动保存并打印标签。

图三 产品标签审批界面
4.待发送标签:点击待发送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修改但尚未发送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界面与操作同上述第3点待审批标签相同。
5.部所否决标签:点击部所否决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通过但被部所否决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省所可以根据部所审批意见,对产品标签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待审批标签中;省所也可将该产品继续否决至企业,由企业按照部所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6.省所审批通过:点击省所审批通过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省所已审批通并正在部所审批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7.省所否决标签:点击省所否决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被省所否决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8.部所审批通过:点击部所审批通过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部所最终审批通过的标签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审批界面,此时该界面为只读锁定状态,只能进行打印功能。
三、操作流程说明
1.用户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在网站中部居右的系统软件栏目,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省所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安装包文件nybqm.exe。下载网页界面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下载网页界面
2.系统下载至本地后,双击系统安装包文件,并按照提示连续点击下一步或确定按钮,直至程序安装成功。(安装前,请认真阅读上述安装前注意事项的第2点。)
3.安装成功后,点击桌面的系统快捷图标,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4.进入系统后,首先点击待审批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对其进行审核和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时用户可以继续选择其它产品,进行相同的处理,也可直接点击通过或否决按钮,将产品发送。
5.点击待发送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可以对其再次审核和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也可点击通过或否决按钮,将产品发送。
6.点击部所否决标签按钮,选中某个产品,省所可以根据部所审批意见,对产品标签进行修改,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待审批标签中;省所也可将该产品继续否决至企业,由企业按照部所审批意见进行修改。
7.建议用户在每次登陆后,点击省所审批通过、省所否决标签、部所审批通过三个按钮、了解本省产品标签的最新审批进展。
四、 技术支持
1.建议用户在本省企业产品标签未全部被部所审批通过之前,每日至少登陆一次本系统,以了解最新的审批进展情况。
2.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如遇到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部所监督处(010-64194005),药政处(010-64194086)。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部所信息处(010-64194018)。
附件3:
“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2.0”操作使用说明
一、安装前注意事项
1.本系统运行环境的最低配置要求为:Windows98操作系统、64M内存、1G硬盘空间、能够正常登陆因特网。
2.用户计算机中如存在我所2005年开发的标签采集管理系统企业版V1.0,请先删除此系统。删除方法为:点击屏幕左下角开始→控制面板→添加或删除程序→选中农药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点击删除按钮。
3.本系统安装包下载及系统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原标签采集管理系统相同,没有或遗忘用户名和密码的企业请向当地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所(站)(以下简称省所)进行咨询。
4.本系统不支持通过代理服务器上网的网络环境,如遇到此问题,请与本单位网络技术人员商议。
二、功能按钮介绍

图一 系统登陆界面
1.系统登陆界面如图一所示,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陆按钮。
2.登陆后,系统首先进入企业信息维护界面(如图二),该信息来源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以下简称部所)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用户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带有红色星号的项目为必填项。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将修改后的信息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将打印纸质的企业信息,点击发送按钮将信息发送至部所数据库中。

图二 企业信息维护界面
3.企业信息发送成功后,将进入标签信息录入界面(如图三)。界面左侧共有六个功能按钮分别为:待处理产品、已处理产品、已发送产品、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省所审批合格标签、不合格标签。

图三 标签信息录入界面
4.待处理产品:点击待处理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尚为录入标签信息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录入界面。其中产品的登记证号、老产品名称将自动显示,新产品名称也由系统按照新产品名称命名规则自动生成。如果新产品名称提示查询不到结果或用户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新产品名称存在异议,也可按照新产品名称命名规则,自主命名。标签信息录入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已处理产品。
5.已处理产品:点击已处理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录入标签信息但尚未发送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录入界面。用户可以对标签信息进行检查修改并再次点击保存按钮;点击打印按钮,将打印纸质的标签信息;点击发送按钮,将此产品的标签信息发送至所在地的省所。
6.已发送产品:点击已发送产品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录入标签信息并成功发送的产品列表及产品的审批状态。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7.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点击部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被部所审批合格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8.省所审批合格标签:点击省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已被部省所审批合格并正在部所审批中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此时只能完成打印功能,不能修改。
9.不合格标签:点击不合格标签按钮,界面右侧将显示本企业被省所或部所否决的产品列表。点击某个产品,界面下方将显示标签信息。用户可以根据省所审批意见和部所审批意见对标签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该产品将进入已处理产品中。此时可按照上述第5条已处理产品,继续操作。
三、操作流程说明
1.用户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 (http://www.chinapesticide.gov.cn),在网站中部居右的系统软件栏目,用户输入原有标签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企业版标签采集管理系统安装包文件nybq.exe。下载网页界面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下载网页界面
2.系统下载至本地后,双击系统安装包文件,并按照提示连续点击下一步或确定按钮,直至程序安装成功。
3.安装成功后,点击桌面的系统快捷图标,并输入本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进入系统后,首先检查或修改本企业的企业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并随后点击发送按钮。企业信息发送后,系统将进入标签录入界面。
4.进入标签录入界面,首先点击待处理产品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录入其标签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时用户可以继续选择其它产品,进行相同的处理,也可点击待发送产品按钮。
5.点击待发送产品按钮,选中某个产品后,可以对已录入的标签信息进行检查和修改,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此时该产品的标签信息已成功完成。
6.建议用户可以在每次登陆后,点击部所审批合格标签、省所审批合格标签按钮、不合格标签三个按钮,了解已发送产品的标签审批最新审批进展。对于不合格标签中出现的产品,可按照上述功能按钮介绍中的第9点不合格标签进行处理。
四、 技术咨询
用户在系统使用中,如遇到技术或操作问题,请咨询所在地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