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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3:4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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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国家安全部 等


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



近查,各地一些单位为接收云南、贵州两省电视节目和中央台广播节目,建立了亚洲一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鉴于亚洲一号卫星除有我租用的转发器传送云、贵两省电视节目和中央台广播节目外,还有一些转发器为海外电视机构租用。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贵两省租用亚洲一号卫星转发器主要用于提高本省电视节目覆盖率,因此,除监测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建立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接收海外电视节目。
二、为接收云、贵两省电视节目而建立的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应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对接收设施的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接收海外电视节目。
三、个人不得设置亚洲一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991年6月1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立项;先咨询,后决策”的方针,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工程咨询业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咨询业的发展计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指导和帮助工程咨询业务的开展;
(三)协调和处理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关工程咨询活动的纠纷;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进行初审或审定;
(五)管理和监督工程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委托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咨询。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承办下列工程咨询业务:
(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机会、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市场调查、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论证等;
(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标评标咨询等;
(三)实施阶段的咨询:施工监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人员培训、合同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咨询等;
(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建设项目的后评价、技术咨询、企业诊断和资产评估等。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咨询:
(一)厦门市及区、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
(二)厦门市及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三)厦门市及区、县政府重点工程的基建、技改和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
(四)需进行行业归口、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污染严重及消耗能源、资源量大的项目;
(五)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建设项目、在境外投资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等涉外工程建设项目;
(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必须进行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可以进行阶段性咨询。
违反前两款规定而未经过咨询、评估论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不予立项;给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所承接的工程咨询任务应与其资格等级相适应。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不同资格等级咨询单位所承接的业务范围,按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接工程咨询任务后,应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接工程咨询业务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和论证: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厦门市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规划以及近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可靠,经济上是否合理,工程上是否可行;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
(六)建设单位要求咨询、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与评估。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收费,按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相应的资格等级参加全国、省及市的工程咨询协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拓展工程咨询市场。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无资格等级证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二)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四)故意出具虚假的咨询、评估论证文件或报告;
(五)违背工程咨询业的职业道德,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本办法对工程咨询业管理未作规定的,按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人员的特权和豁免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土地委员会人员的特权和豁免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26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先生阁下
阁下:

 一、我谨提及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附件二,并指出,联合王国政府对于联合联络小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理解如下:
  (一)派遣国指派的专家和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在北京、伦敦和香港将享有同联合声明附件二第十款所述联合联络小组成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二)派遣国指派的上述第(一)项所述以外的工作人员将享有同外交使团的行政和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三)因此,上述专家和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签证。
  (四)在北京和伦敦,将临时委派专家和工作人员为各自使馆的成员。

 二、我并谨提及联合声明的附件三,并指出联合王国政府对中英土地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的理解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的成员和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在香港将享有同联合声明附件二第十款所述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的联合联络小组成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的本款第(一)项所述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香港将享有同外交使团的行政和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三)因此,上述成员和工作人员将获得相应的签证。
  (四)中国政府驻香港的土地委员会代表办事处将享有房舍、文件和档案不受侵犯、房舍和进出口公用物品免于缴税以及官方通讯方面的必要和适当的特权和豁免。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看法,本照以及阁下表示同意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英国驻华使馆临时代办
                            戴维斯(签字)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戴维斯先生
临时代办先生:
  我谨收到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您的上述来照和本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周 南(签字)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