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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0 01:4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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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法规、规章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规章;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事务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系统的组织实施。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本规定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列入工作目标,加强领导,统筹部署,督促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和组织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上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章 学习、培训和宣传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执法专门人员和群众执法监督人员。
学习和培训应分层次、多形式、反复地进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并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掌握条文规定的界限,明确执法范围、对象、权限、手段和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实行考核制度,促使执法人员具备必要执法素质。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协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向社会宣传,使全社会了解主要内容。知道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制定依法办事的规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登记立案,查清事实,注重证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符合程序,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行政复议任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复议程序和制度,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应诉队伍,培训应诉人员,做好应诉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分歧意见,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协调。本级政府不能协调处理的问题,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规划,改善执法条件,逐步实现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的现代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机关所属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施行一年后的第一个季度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专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查处执法违法事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对群众检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信息反馈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执法信息反馈网络,健全执法档案,掌握行政执法的基础信息、资料。
行政执法信息反馈的重点是执法经验、问题,执法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本身需研究完善的问题,立法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适时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经验,研究执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改善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清理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符合党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纳妾几点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纳妾几点意见的复函

1953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3年7月7日同三(53)字第7号报告提出对重婚纳妾的几点处理意见,我们的认识如下:
一、来文第一问题的一二三四各项,都可依据本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所载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的第一答来处理,如女方已提出离婚,经下级法院判决离婚,在上诉中双方又在外和好请求撤销原法院判决,可由诉讼人到法院成立和解或调解记明笔录,和解或调解成立后,原法院的判决当然不再发生效力,上诉审法院应将和解或调解结果通知原判决法院。
女方(妻或妾)要求其夫与另一女方离婚,或男方要求与女方(妻或妾)离婚,仍可依据法制委员会解答的第一答下半段办理。即“如果女方没有这样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男方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之”。我们理解这一条解答的精神,是妻或妾本人要求离婚,应判准离婚。如妻或妾本人没有这样(离婚)要求,就不应判决离婚。为了保护妇女、子女利益、男方要求与女方(妻或妾)离婚,以及妻或妾要求其夫与另一女方离婚,一般不应准许。
二、来文第二个问题:实际就包括以下两个问题。重婚纳妾的行为,是否一律予以刑事处分?重婚纳妾如属于刑事范围究应从何时起算?我院最近答复华东分院的意见是这样: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故自婚姻法颁布日起重婚纳妾即为违法行为,属于刑事范围,至于重婚纳妾者属于刑事范围,究应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起算?抑应从婚姻法颁布日起算?就上述法制委员会解答的第三答:“婚姻法施行后一子顶两门娶二妻,或为传后代而再娶一妻,都是重婚。都是违反婚姻法的,是否能准许的”来看,仍应从婚姻法颁布之日起算。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视案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酌予较轻而不同程度的刑事处分(包括缓刑和训诫)。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对重婚纳妾的几点处理意见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近来在处理婚姻案件中,对于有些重婚纳妾问题,很难掌握,特提出我们的初步意见如下:
一、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对于女方(妻或妾)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这种非法婚姻的关系,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而逐步消灭,因此,对于这类情形,应该分别作如下的处理:
(一)当事人未提出离婚者,法院不要主动去干涉他们,强迫他们离婚。如果女方(妻或妾)只提出其他合法的请求(如扶养生活,抚育子女)而不愿离婚者,只要他们能够和平共居,不妨碍生产,一般只处理其所请求的部分,不判决离婚。
(二)女方(妻或妾)提出与男方离婚者,应根据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准予离婚。如女方已提出离婚,在一审审理中又请求撤回诉讼者,一般应准予撤回如已经下级法院判决离婚,在上诉中双方又在外和好,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的判决者,只要他们能够和平共居,不妨碍生产,上诉法院可予调解不离,调解成立后原判决法院的判决当然不再发生效力,同时上诉法院亦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调解结果通知原判决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判决。
(三)女方(妻或妾)要求其夫与另一女方离婚者,一般根据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按照具体情况,酌离其一,不能肯定一律离“大”或离“小”,要看谁应合与谁应离为准。但在个别情形,经过认真地调解说服,妻妾双方均仍坚决不离,甚至有的情愿做“挂名夫妻”,对于男方毫无其他的要求,如果硬性判离,即可能发生意外;有的女方无劳动能力,坚决不愿离婚,而男方经济上又很困难,无法负担女方的生活费,如果妻妾共处,尚可勉强够用,一旦判离,女方生活即将无法维持,在这种情况下,亦可暂时不予判离,等待女方觉悟提高或生活有出路,自行提出离婚的要求时,再行处理。
(四)男方要求与女方(妻或妾)离婚者,参照前款办法办理。
二、婚姻法施行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以前的重婚纳妾行为,是否一律不予刑事处分,对于男女双方违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封建婚姻制度是几千年来根深蒂固存在于人们思想意识中的旧习惯,由于我们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以前对于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不够普遍深入,因而对于婚姻法施行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以前的重婚姻纳妾行为,经过深刻地揭发,批判和教育后,一般只要他决心改正错误,就不必再予以刑事处分。但这只是一般的原则,处理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不要机械地拘泥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时间界限,对于个别重婚纳妾的情节十分恶劣者(例如,一贯玩弄妇女,屡犯不改,而有重婚纳妾的行为,经受害人向法院请求予以处分),自亦可结合其历史条件经济地位等,酌量处以轻微的刑事处分至于婚姻法施行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以前的重婚纳妾,其男女双方违法的婚姻关系,仍应按照婚姻法施行前重婚纳妾处理办法的精神处理。
以上各点,当否?请迅予指示。
1953年7月7日


关于印发《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厅〔2008〕3号


机关各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日报社:

为规范科技部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各项费用的报销工作,节省经费开支,严格财经纪律,按照2007年第26期部务会会议纪要精神,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及配套解答办法、《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 285号),办公厅制订了《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

2.科技部国内出差审批单

3.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4.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

科技部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科技部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各项费用的报销,节省经费开支,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财办行[2006]30号),《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办行[2007]49号),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 285号)、《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按《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差旅费的经费来源包括行政经费、计划管理费、事业费、专项经费等。

第四条 科技部工作人员陪同外宾到京外出差,差旅费按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59号)执行。

第二章 差旅费借款

第五条 差旅费借款种类

差旅费借款包括借现金、支票及汇款。

原则上差旅费应使用支票、汇款支付,减少现金交易的发生。

第六条 差旅费借款依据

出差人员凭领导签批的《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到机关财务处领取借款,《出差审批单》留存财务处;领导已经口头批准但确因时间紧等特殊情况没有办理《出差审批单》的,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出差人员须在正式报销时提交补办的《出差审批单》。

第七条 差旅费借款流程

(一)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机关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二)现金借款由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借款人在凭证上签字后交由出纳并领取现金。

(三)费用开支超过100元应开具支票,在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开出支票,借款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交机关财务处处长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财务处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四)需要通过银行汇款的,借款人除填写借据外,还需提供详细完整的账号信息,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交出纳进行汇款。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可在本单位限额行政经费中支付;非我部正式在编职工,原则上不得在行政经费中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发生的与计划管理相关的差旅费可按规定在计划管理费中列支。其他专项工作的差旅费按规定在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

(一)出差人员须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件3),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执行以下规定:

1.出差人员从住地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以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2.出差人员从住地往返机场的费用原则上不包括出租车费用,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应说明原因。

(四)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的,执行以下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2.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凌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3.出差人员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未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全列软席列车执行票价40%计发补助费标准)。改乘硬座,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4.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且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

(一)部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地点可通过财政部编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或“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www.hotel.gov.cn)”查找和预订。

(二)机关工作人员入住定点饭店时,应携带并主动出示工作证和身份证,入住与本人级别对应类型的房间;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回机关财务处凭据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单位转嫁费用负担。

(三)机关人员住宿标准为: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遇处级以下出差人员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而无法全部按两人住一个标间安排的情况,可单独安排单人住一个标准间。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报销住宿费。

(四)机关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住宿费应在出差地所在地、市、州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五)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该地区(地、市、州)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中最高的协议价格。

(六)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七)出差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本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凭接待单位收据(或发票)在每人每天50元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三)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在包干限额内(每人每天50元标准)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十三条 公杂补助

(一)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二)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

(三)出差人员由公务活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四)出差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出差,公杂费减半发放;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发放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同时提供住宿费、伙食费发票或收据的,住宿费根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据实报销,伙食费在每人每天5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伙食费收据时,属于伙食费自理的,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属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如实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予报销的费用:

(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在列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除必要支出之外的消费如茶座、报刊、棋类等服务项目费用;

(三)超出包干标准的部分。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流程

(一)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差旅费,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7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二)出差任务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如实、逐项填写《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简称《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4)。因特殊原因未能入住定点饭店的,出差人员应说明原因。

(三)《差旅费报销单》经综合处长(办公室主任)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到机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报销时由主管会计对单据进行审核,对报账单据与借款金额进行核对,补开支票、补足垫款或收回借款。

第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一)涉及现金的借款或报销原则上应在上午集中完成,最迟不应超过下午16时,以便于机关财务处进行结账。

(二)借款或报销的现金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要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机关财务处,以备足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差旅费报销过程中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科技部国内出差审批单

单 位:

出差人
姓名






职务(级别)






姓名






职务(级别)






姓名






职务(级别)






出差人数

出差领队

姓名

出差领队

职务(级别)


出差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差事由






经费来源
1、行政日常公用经费( )2、行政专项经费( )

3、计划管理费( ) 4、其他专项经费( )

5、其他( )

接待单位




出差地点及路线
自 经 至

交通工具

(请划√或填写)
1、飞机( )2、火车( )3、轮船( )4、汽车( )

5、其他(请注明)

所在单位

审批意见


签字:

领导审批


签字:


经手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科技部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含全列软席列车中的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含全列软席列车

中的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或全列软席列车中的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附件4:

科技部差旅费报销单( )



附件 张 年 月 日

单 位

姓 名

职 别


出差事由

出差

日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出差路线
自 经 至

经费来源
1.行政日常公用经费( )2.行政专项经费( )3.计划管理费( )4.其他专项经费( ) 5.其他( )








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费用
出差补助费

机票费
保险费
火车费
汽车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公务活动等接待单位提供伙食( )天
公务活动等接待单位提供交通( )天

是否在定点饭店住宿: 是( ) 否(说明原因: )

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领导审批: 审 核: 报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