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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24-07-09 01:5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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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修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4号


  现发布《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代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克服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混乱状况,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各种专用基金等。
  (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各种留利及其他各项专项资金,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提留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本省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计划、银行、物价、审计部门应履行职责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外收入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或提留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有关帐户进行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七条 市、县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对各项预算外收入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报省财政厅审核,或按管理权限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征收。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范围的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管理权限,一律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或转报省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各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收取。
  第九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业务服务收入,其各类专项基金应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建立,不得自行设置。
  第十条 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提取、留用。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报财政部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集中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取。

  第三章 预算外支出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性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固定资产维修、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生产性专项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各类基金,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用途。其集中所属企业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所属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单位用于工资、资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的开支,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滥发资金、补贴、津贴和实物。特殊需要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汇编后,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财政部门。
  各单位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对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少、收支频繁的上述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可实行其他有效的管理办法。
  凡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预算外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按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必须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对各单位报送的专户储存资金使用计划要及时审批、核拨。
  财政专户储存的资金,在保证原单位正当用款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临时调度用于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企业各项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引导企业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其资金来源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控购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有关专户,存足半年后使用。其资金来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审批权限报计划部门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委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自筹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凡资金来源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纳入基本建设计划。严禁借技术改造之名搞基本建设。
  各级建设银行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严格按批准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银行应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协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对计划、财政、银行、物价等监督部门依法实施再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专职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本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行政领导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没收其非法所得,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应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
  (二)擅自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或设置“小金库”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和购买专控商品的;
  (四)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规定用途,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以及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浪费的;
  (五)各级计划、银行、物价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转移资金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条款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在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有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比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并制定施行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
  
  为了激励先进,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二大目标,实施"三大战略",全面落实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参加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西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共设置下列八项考核:
  (一)城市发展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业工作;
  (四)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
  (五)外向型经济工作;
  (六)环保和交通工作;
  (七)推进工业化工作;
  (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
  上述八项考核的考核指标、目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核办),市综合考核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统一负责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目标。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及省里下达的各项指标,研究确定考核目标,下达各被考核单位。需要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考核目标的,必须以本文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
  (二)检查考评。
  1、自查总结。次年1月15日前,各被考核单位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进行自评打分,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2、部门初评。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提出评分意见,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职能部门初评意见原则上不得更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分管副秘书长复核签字后,送交市综合考核办。
  3、汇总分析。市综合考核办对各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和部门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统一考核数据认定口径及需提供的相关依据。
  4、实地核查。次年1月中下旬,市综合考核办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综合核查组,统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组织抽查和有关部门核对等形式,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核查评分意见。每项考核必须拉开得分档次,不得出现全部同一得分现象,并严格根据得分高低排名。
  6、提出考核建议。市综合考核办对各综合核查组的核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各项考核结果建议,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7、考核结果审定。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励
  根据考核实绩,各项考核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考核对象为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考核对象超过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考核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各项考核一等奖的奖金为1万元,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为1:0.8:0.6。
  六、考核期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七、其它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发展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2、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3、社会事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4、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5、外向型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6、环保和交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7、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8、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宣教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结合《2009年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搞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企业新进人员和重点行业(领域)农民工得到全面培训,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一)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特别要使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条件具备的地区、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举办以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举办第四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继续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安康杯”竞赛,与共青团中央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与有关地方、部门联合举办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3.今年6月份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的有利契机,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创新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集中采访报道活动要注意发挥主要新闻媒体和重要新闻网站的作用,通过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形成全社会坚持安全发展、关注安全生产的热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与中宣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以江西、福建、浙江为主的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采访报道活动。

4.认真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宣传。通过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通过举办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览、摄影展、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创新10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做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10周年、矿山救护队建立60周年的宣传工作。

5.推出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大力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积极推动在执法中服务和在服务中执法。总结、推广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百名安监局长进千家企业、千名安监员破解万家企业难题”的安全服务做法,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服务之中。内树典型,大力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将组织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二)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

1.重点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总结山东、深圳等地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命名活动的做法,推广部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研究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措施办法。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继续大力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活动,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让安全生产在企业蔚然成风。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要结合实际,借鉴国内外安全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编印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读本,在安全类报刊、政府网站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

2.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安全诚信建设。大力培育安全诚信、安全道德,开展安全诚信理论研究,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和典型示范等方法途径,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经营管理者中,倡导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总结推广河北、湖北、江苏无锡等地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双承诺”的做法,督促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向社会和政府做出公开承诺,保障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继续公布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推进安全文艺创作、文艺演出与群众性文艺活动,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等。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制作生产更多更好的影视、剧作等安全文化产品,广泛开展职工安全文艺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和全国总工会、中国文联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职工安全文艺汇演”;与全国总工会共同主办“安全伴我行”全国演讲比赛。支持拍摄拟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以煤矿安全为题材的三十集电视连续剧《矿哥矿嫂的幸福生活》。中国煤矿文工团(中国安全生产艺术团)在日常演出中要突出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并组织专场安全文艺晚会。

4.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和人员伤害。总结推广北京、上海、青岛、济南等地经验,推进安全社区建设。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大力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社区建设,深化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下的农村安全社区建设。2009年在全国建成50个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安全社区。2009年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安全社区工作会议和亚洲安全社区大会。

(三)加强领导干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1.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市(地)政府分管领导干部全部培训一遍。实施大规模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计划,举办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专题培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培训,抓好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做到主要负责人全部持证上岗。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监督检查。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到期复训和轮训工作。各地要大力加强全员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覆盖面,督促企业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抓好企业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新招用职工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实现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三项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特种作业岗位安全技能大赛。

3.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各类企业要积极推进招用工制度改革,变直接招工为招生,大力提高新招用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措施办法,鼓励企业委托大中专院校定向培养,鼓励企业从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招用职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技术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职工,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大中专院校定向为企业培养适用人才,鼓励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到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4.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建设,进一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装备水平。严格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改革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视频讲座、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持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联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各地和各级培训机构通过组建讲师团方式,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送教育培训上门,解决企业培训难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邀请专家、学者,特别是邀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专家,面向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每月举办1次视频专题讲座。

(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1.规范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栏目的建设,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和重要新闻。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规范新闻发布程序。开好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关注热点问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都要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音像资料库,利用资料,组织制作电视宣传教育片,汲取教训,推动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制作重特大典型事故案例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培训,提高新闻发布工作水平和舆论引导能力。

2.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主流舆论强势。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通过加强与主流媒体、重要网站的联系沟通,采取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网站做客等方式,加强正面宣传,营造主流舆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曝光,营造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新闻报道。强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做好主管报刊、网站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的协调、指导,组织开展好主管报刊审读工作,做好第五届全国安全生产新闻奖的评选。

3.制订并落实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采访预案,完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各地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工作预案,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

4.建立网上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态势,加强网上正面引导。要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网络评论员队伍,对网上重大舆情动向早发现、早引导,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争取第一时间在网上作出反应。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宣教行动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界齐抓共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新闻、文化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媒体按业务分工负责相关宣教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成立由主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宣教行动要做到有方案、有项目、有行动,做到方案落实、项目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2.建立会议联系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也要建立相应会议制度,及时分析形势,进行有效指导。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每季度要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重点抽查、异地检查等方式,对宣教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3.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经费。要把宣传教育行动与监管监察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4.运用多种宣教手段,形成合力。充分运用党委政府宣传思想文化资源和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发挥骨干宣传思想文化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引领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类报刊和网站、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部门,都要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宣教行动,鼓励社会各界致力于安全文化事业的企业和团体积极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宣教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