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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确定国有股配售股权登记日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2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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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确定国有股配售股权登记日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确定国有股配售股权登记日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做好中国嘉陵、黔轮胎国有股配售的试点工作,现就配售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股配售股权登记日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以如下公式计算:(前收盘价×流通股+配售股数×配售价)/(流通股+配售股数),交易当日仍设涨跌停板。
以上内容由你们予以公布。该配售后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计算公式仅限于中国嘉陵、黔轮胎的国有股试点,请你们注意收集各方意见和反映,以便总结经验。



1999年12月17日

一、由于有的地方已将公务员以及国家机关的非公务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缴纳范围,笔者建议本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同时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以下修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是一个专业用词,为方便职工理解笔者建议在“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后面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第三条一样增加该专业用词的俗称:伤残程度。

三、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结论应以终审判决为准。因此将本办法第八条中工伤认定结论改为工伤认定最终结论更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长期限的计算起点。
另外应增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工伤职工的近亲属,不仅要与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员范围一致,还应增加工伤职工的朋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是有的外来打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将发生工伤的情况告知亲友,更多的是依靠他的工友、朋友的帮助。如果将这类人员排除在外,将不利于工伤职工在因伤不便外出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外还应将第十六条鉴定结论的送达对象、第十七条申请再次鉴定对象、第十八条申请复查鉴定对象一并扩大。

四、应将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上述补充材料应在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其它材料一并提供,但需提供的材料涉及行政复议、诉讼时,待最终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

五、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与鉴定专家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回避的事由,在鉴定现场对鉴定专家、劳动者进行介绍后,存在回避理由的应当及时停止对特定劳动者鉴定。因此本办法第十二条应在现场鉴定阶段增加鉴定前申请回避的程序,避免未规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回避,组织鉴定人员无从处理,或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者又申请回避的情况出现。
同时笔者建议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第十二条规定合并规定回避程序。

六、在实践中对拒绝复查是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不小的分歧。甚至有中级法院法官认为该规定并没有涉及复查鉴定,因此不适用于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此笔者建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工伤职工拒绝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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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陕发〔2001〕7号)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以“四清理、五整顿”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环境整治工作,全省投资环境明显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改善投资环境工作,认真解决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在全社会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陕西开放”的观念,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决定设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现就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是:接听、记录、汇总、整理国内外投资企业和人民群众电话反映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以及各地、各部门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并转有关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和整改;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省长专线工作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和活动。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专线号码为:(029)87292357。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接听。

  二、工作程序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工作程序是: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值守、接听专线电话,完整记录填写《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电话记录单》;负责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整理,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转办、督察工作;负责以《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形式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批示落实和转办事项办理结果;定期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新闻宣传和相关活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省政府办公厅《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的办理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门人员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提出的建议要责成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情况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结果,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能,协助省政府办公厅做好有关工作。

  三、相关问题处理原则

  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后,填制《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办理。

  (二)对重要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精神,切实把改善投资环境工作作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工程,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通过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好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工作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通过省长专线反映出的本地、本部门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努力形成一个全省上下团结一致,为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群策群力的好局面。

  (二)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在《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上的批示,一般应于8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各地、各部门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和防止对反映问题的当事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对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各新闻媒体要根据省委宣传部制定的《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宣传报道方案》,全面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突出宣传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的新举措、新成就,积极表扬我省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先进事迹;严肃批评损害改善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大力倡导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新观念,塑造陕西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努力形成一个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