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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00:3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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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90)财办字第3号文,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局做好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划转和收缴工作。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和划转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89)财法字第058号文通知和我局国资商字〔1990〕第10号补
充通知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的具体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除按规定计价划转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使用者外,都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收缴工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与浪费。
二、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下列资产均属收缴的范围:
(一)撤销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按规定手续变卖、拍卖,清理债权债务,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净结余资金;
(二)并转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所有余下的资产、资金和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并入或转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偿转让收入;
(四)其它应该收缴的国有资产。
三、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律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上交财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财政部门行使其职责;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缴主管部门(或总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使用。
四、应上交财政的资金,一律就地解缴国库,列“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五、集中到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投资,并要将使用计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的收缴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990年4月26日
公民民事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律职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通公民担任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一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笔者认为,如何理解、全面看待“公民代理诉讼”的修改问题很重要。首先,新民诉法并非全盘否定公民代理诉讼。根据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可以看出,仍有两类人符合公民代理诉讼的条件: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在我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总体数量不足、尤其是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力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这两类公民代理诉讼能够提供诉讼帮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进而有利于当事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之所以删除旧法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旨在限制非法公民有偿代理行为。实践中,人民法院没有精力也难以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公民代理是否为有偿,这就使得一些略知法律、社情的公民,甚至“久病成医”的当事人、上访户混入到公民代理行列,这些人往往收取高额的代理费,为了胜诉不择手段,甚至假借要向法官打点为名索要“活动经费”,这种有偿法律服务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严重影响到司法公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司法秩序。为此,新民诉法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旨在堵住非法公民代理的渠道,矫正公民代理诉讼制度中最凸出的问题。但实践中应如何操作呢?笔者认为:
一是加强新民诉法关于公民代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当事人选择合法代理。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新民诉法的普法宣传,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应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告知,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如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人不享有律师所享有的哪些权利,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公民代理人。
二是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公民代理人的身份核实。法院在开庭前,要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查,要求出具代理人个人与委托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等,从而确定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身份,对于不符合代理资格的,应当不允许其出庭代理诉讼。法院可对民事诉讼公民代理问题予以细化,如要求当事人委托他人以公民身份代理自己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委托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推荐书;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非法代理行为的处罚。对于经查实确属以诉讼代理为常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的非法代理人,可认定为非法经营并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对于从事非法法律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打击整顿,从而净化法律服务行业,肃清非法代理市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院司法秩序。
四是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公民代理的规制。如向当事人发放《诉讼代理告知书》,在告知书中,书面阐述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授权的类型、可能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还可要求公民代理人签署《无偿代理声明书》等。法院也可规定公民代理人提供或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煽动、教唆当事人或他人扰乱诉讼秩序等情节严重,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可取消其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的资格,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公民代理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的纠纷,应根据法律和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1993】司发函340号)等规定,对其要求支付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是加大对弱势、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司法行政部门应放宽法律援助条件,壮大援助人员队伍,满足社会弱势、困难群体对免费法律服务的需求。
六是推行代理人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他人进行公民代理诉讼的,应当登记造册,详细登记当事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情况、代理案件编号等,并定期将公民代理登记册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应统一登记和管理,对本辖区公民代理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动,对于一人代理多案或者频繁代理案件的人员进行审查,及时筛查非法代理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公检法司联合将扰乱正常法律代理市场的非法经营人员列入“黑名单”,实行予以司法代理禁入。

 

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

政府令〔2010〕第8号


  《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已经2010年11月4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凡未列入本《目录》中的部门和单位,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二、凡未列入本《目录》中的行政职权,一律不得再行使,更不得擅自创设和增加。
  三、凡属市政府的行政职权,除市政府专门授权外,具体承办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建立行政职权长效动态管理机制。新颁布、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涉及增减或变更的行政职权,有关部门应及时对职权项目及办理流程图作出调整,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公告后实施。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