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时间:2024-05-11 02:0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



198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了三次区街工作会议,分别制定了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促进区街经济发展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这些文件特别是1992年后有关区街工作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贯彻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和改革的深入,区街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以明责分权为核心,进一步将区能管好的事权放给区管
去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决定》明确指出,我市城市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保证,社会监督,依法治城。实践证明,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指导思想是完全正确的。要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必须实行“两级政府
,两级管理”的体制,深化对区一级政府的地位和职能的认识,按照明责分权的原则,凡有利于区街发展而区街又能管好的事权,要尽量下放,放手让区街去办。当前,要在以下几方面明责分权:
(一)下放以商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权。除市属大型商业企业及市级商业批发企业由市直管外,其余商业零售企业应有计划地下放给区管理,可先在荔湾区、越秀区进行试点。各区设立商业网点办公室,根据市和区的商业发展规划决定商业网点的设置,网点配套费也相
应下放给区。为了充分发挥老城区第三产业的优势,在北京路、教育路和西湖路,上下九路和第十甫路,农林下路、东山口和署前路,江南大道北和江南大道中等路段分别建立商业中心发展区。在发展区内原则上只能发展商业项目,建设和完善一批特色商店和专业街。各商业中心发展区内
的临街公房,可按优惠价向区有偿转让,再根据区内商业发展规划进行扩建改造,以扩大商业经营面积。商业企业对原使用的公房单独投资改造、扩建的,原结构外的新增面积归商业企业所有;与房管部门共同投资扩建的商业用房,其产权可由双方按投资比例确定。各区要结合旧城改造,
建设若干个布局合理、档次较高、购物环境舒适的现代化购物中心,带动老城区的商业向高水平发展。
(二)城市规划实行市、区两级明责管理。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在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的原则下,明确市、区两级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发展区分区规划、市
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规划区内的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的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在审批后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规划法规和要求的,市规划局有
权否决,并在15天内作明确批复,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定。
城市建设项目分级明责审批。凡区属建设项目,除规划3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30层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外,均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须经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会审;各区辖内中央、省、市
属单位不增加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已经市规划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拆建及加层,经市批准的区属综合小区和镇、村详细规划内的报建项目,由区规划分局审批。区规划分局审批的项目,须在批出之日起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也应把
审批副本知照有关区规划分局。区规划分局审批的项目,如有违反国家规划法规和设计技术要求的,市规划局有权否决,在收到备案后15天内批复,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批。
(三)加强区的城市建设施工管理职能。市在制订和审查分区规划、小区规划时,要吸收所在区、镇政府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建设项目工地施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城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开发小区及开发项目
的公建配套设施及有关规定,必须按规划要点在《项目手册》内如实登载,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如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有违反《项目手册》管理行为的,分别由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小区建成后,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有关主管
部门发给小区合格证。
(四)下放公园、绿化设施的产权。已经下放管理权的公园和绿化设施,在建立产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产权。由区管理的非主干道两旁树木,除列册保护的古树名木外,如因建设需要砍伐20株(含20株)以下的,在按有关规定落实补植措施后,委托区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所有下放的公园、绿化设施,以国有资产形式列册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市园林局与区确定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目标,由区综合管理。市园林局进行年度审核及日常监管,如发现重大违章行为,有权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责任。


(五)下放区内道路及两旁物业的综合开发权。符合市总体规划的各区道路开发,在投资和开发商落实的前提下,可参照海珠区宝岗路模式由区组织开发。
(六)凡区投资的公司、不直接冠用广州市名称的自然人投资的公司、市外单位在各区设立不直接冠用广州市名称的公司、区属法人与自然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区属企业与区外企业联营的公司,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工商登记和管理。
(七)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的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区审批,并委托区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八)下放环保管理执罚权。除跨地区生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污染比较严重、监管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由市环保主管部门管理和执罚外,一般环保项目由区环保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执罚。部分由国家规定归口市管理和执罚的项目,可由区申请、市委托
区管理及执罚。
(九)下放劳动、人事管理权。在市每年下达的编制计划内,区可按有关规定,决定区属机构的招工和人员安排。
(十)为了加强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的管理,各区可成立市政园林管理所,归口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对口部门的指导。市内马路与人行道的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市管马路的人行道归市维修,区管道路的人行道归区维修。以后,市管的马路要有计划地下放一批给区管
理。
二、给予黄埔、白云区介乎老城区与县级市之间的一些管理权限
黄埔区和白云区地域比较广阔,管理相对自成体系,是广州未来发展的东翼大组团和北翼大组团。这两个区的充分发展,以建设广州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至关重要。因此,应当给予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迅速增强其经济实力,才能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市政建设和城市管理任务。
(一)黄埔、白云区内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总额中扣除上缴中央、省部分以及上交市地铁建设费后,其余部分在“九五”期间按市6区4的比例分成,区留成部分必须保证专项用于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国土局每年拨给黄埔、白云区各500亩土地使用指标,委托区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审批权,在服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每次可审批耕地3亩或非耕地10亩,审批后要报市国土局备案。
对有农村的其他区,由市国土局拨给天河区300亩,海珠、芳村区各200亩土地使用指标,委托区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审批权,审批办法与黄埔、白云区相同。
(三)黄埔、白云区的区属投资项目,由区按审批权限核准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后,到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发给《土地使用证》,并由区规划分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局批准区外单位征用黄埔、白云区内土地,须知照所在区的国土及规
划部门。
三、进一步加快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步伐
(一)各区要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寻找并强化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区属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列入全市资金平衡盘子和市技改及科技开发资金盘子,以项目带资金形式支持区的技改和高新技术项目。“九五”计划期间,市要有计划安排一
些重点项目与区合资合股兴办,带动区工业发展。在白云区江高镇、竹料镇和良田镇内建立市经济联合发展区(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制定),加快发展老城区与城乡结合区新的经济联合体,推进区属企业上档次、上规模。
(二)加快区街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要加快区街企业产权评估、界定工作,采用多种形式,推动产权流动重组,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实行股份制的区街企业,其股权设置和职工参股比例,各区可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大胆探索。街道行政性经济管理公司转制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时
,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条件,给予注册。
(三)做好区街行政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培养引进工作。50岁以下的管理人员要经再培训,3年内基本达到大专文化程度。通过干部交流充实区、街管理第一线,继续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区、街挂职,加强区、街管理干部队伍。
四、严抓严管,切实加强城市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避免职能交叉和职能真空;统一、高效、精干。市成立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下设城市规划监察大队、市容环卫监察大队、市政监察大队和公共客运交通场站监察大队,由市支队直接指挥,业务上受主管部门领导
。各区设立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街设立中队,实行区域包干责任管理。市、区两级财政对这支执法队伍要拨足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克服以罚代管现象。
(二)加强“盲流”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民政部门每天出动专人专车,及时收容流入闹市区内的“盲流”人员。建立收容农场,对“盲流”人员进行边审查、边学习、边劳动、边遣送。对外来人员搭建的窝棚,要发现一个拆除清理一个。
(三)主要交通干道、重点商业区和“窗口”地区临街单位的门前清洁卫生,由所在地段临街单位出资交街道统一雇请专人负责保洁。
(四)下大力气全面清理占道经营。各区、街要列出清理的重点地段特别是内街消防通道,组织大规模清理行动,首先清理工业品占道经营,接着清理农产品占道经营,切实解决好主干道和“窗口”地区的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乱搭乱建问题。对街道的城市管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
查评比,奖励先进,对后进的街道责令限期改正。
(五)市内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围蔽作业,依法限制噪音,施工工地出入口部要硬地化,设置洗车槽和沉浆池,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灯饰广告的规划管理,按市、区各自管辖地段和职权,由市、区分级审批广告。
五、强化实施和监督机制
(一)市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宏观管理、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并结合机构改革,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各项办事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稽查人员,对下级职能部门的审批业务实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必
须保证和创造性地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区街工作的政策措施,各部门发出的有关区街工作的文件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如在执行中打折扣或具体否定和拖延的,应对照规定,按组织法追究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区要严格按章依法办事,加强自律,用好各项审批权限,审批后及时报市对口部门备案。如有违章、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身的业务,与市人大常务会各专业委员会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急需的城市规划条例、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小区开发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灯饰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四)市委、市政府两个办公厅的督办机构,要对本《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一年内要进行一次系统的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1995年11月15日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0年第2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鼓励节约能源,以及建立稳定的公路发展资金渠道,国家在1999年进行了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1999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明确指出,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同时要求,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要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缴。
  几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积极为实施燃油税改革创造条件。交通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在燃油税实施前,积极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协助,广大车主密切配合,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目前在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有模糊认识,逃缴、漏缴养路费;为争抢费源,部分地区随意降低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改挂本地牌照;征收环境亟待改善,暴力抗费事件时有发生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不利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顺利进行。目前,国际油价仍在波动,实施燃油税改革的时机还需进一步观察。因此,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继续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近几年来,我国公路事业迅速发展,公路总量和客货运量不断增加,养护任务日益繁重,建设、养护所需资金快速增长。在燃油税出台前,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同时,建立良好的养路费征收秩序,可以为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顺利出台燃油税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要加强养路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加快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降低人员经费支出,提高养路费使用效益。
  (二)养路费征收管理要坚持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为养路费征收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三)增强车主的自觉缴费意识。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养路费的意义,使广大车主充分认识养路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充分了解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澄清模糊认识,增强自觉缴费意识。
  二、完善征收管理政策,建立规范有序的征收秩序
  (一)规范养路费征收标准。目前,机动车流动性越来越强,活动范围越来越广,保持地区间养路费征收水平的基本均衡有利于规范养路费征收秩序。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定办法、程序及权限制订和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即根据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额的12%—15%进行测算,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备案。各地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少数已经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地区,要于2007年3月底前予以纠正。
  (二)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机动车(含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交通部门所属的养路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养路费。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继续实施养路费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对经交通部核准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推荐车型以及国家鼓励使用的运输车辆和三轮汽车,可适当减免养路费。各地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养路费减免的具体政策,并按程序和权限报批,交通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三)实行属地征收。养路费由车辆的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车辆入境行驶的,其养路费由入关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其中有双边协议的按双边协议执行。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以下简称调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在调驻地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将车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避免重复缴费。征稽机构不得到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征收养路费。
  (四)统一缴费时间。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原缴纳标准减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
  (五)加强票据管理。养路费缴(免)费凭证是缴费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向缴费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遗失或损毁证明。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六)逐步完善养路费征收计量方式。要对养路费征收计量方式有关问题深入研究,提出科学、合理、公平的计量方式及核定原则,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推进养路费征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征收
  (一)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针对当前车辆外挂日益严重的状况,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外挂车辆转回提供便利条件。交通部门要牵头开展车辆外挂情况调查工作,督促外挂车辆转回实际车主的户籍地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二)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的养路费,交通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源头征稽。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对已报废或损毁灭失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向征稽机构申报,从征稽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四、改进征收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一)积极采用先进的征稽手段。要加快推广省(区、市)内联网征费和银行代征业务,方便车主就近快速缴费。要尽快开展养路费征收稽查全国联网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为加强养路费征收监管、开展跨地区行驶车辆的养路费电子稽查、方便车主查询缴费情况提供支持。征稽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尽量采用电子稽查等不停车稽查方式。
  (二)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要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增加缴费服务网点,积极采取上门征收、邮寄养路费票证、电子支付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的服务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