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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库券条例

时间:2024-07-09 18:5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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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库券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库券条例
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城乡人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任务,采取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或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认购任务;对国家分配的认购任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于6月30日结束,个人交款于9月30日结束。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6%;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10%。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
第七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3年,在发行后的第四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八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九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88年1月22日

关于同意将山东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232号




关于同意将山东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山东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鲁政字[2003]3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山东省提出创建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升山东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省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动山东率先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同时,对全国其它省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山东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请按照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我局已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该指标体系以及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执行,内容包括:

1、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省建设规划。

2、发展循环经济是生态省建设的核心。规划的编制应统筹考虑一、二、三产业的关系和布局,通过不同类型产业的组合和链接,形成共生互动的生态产业,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实现物质、能量的多级利用和循环传递,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3、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污染防治进程;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育和弘扬环境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将有关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山东省“十五”计划及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

四、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制好《山东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适时我局将会同你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建议省政府在规划纲要基础上编制生态省建设规划,并提请山东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建立粮棉油等重要物资的专项储备制度,是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军需民用、赈灾救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管理,促进储备资金实现良性循环,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5号文件《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和四总行联合下达的银发(1994)114号文件《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精神,当前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范围是:国务院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中央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脂(料)、猪肉、食糖、烟叶、羊(绒)毛等重要物资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对象
(一)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任务的国家储备库及有关代储库(站);
(二)承担国家专项储备棉花任务的国家储备库、各级棉麻公司及有关代储企业;
(三)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羊(绒)毛任务的省、自治区畜产公司;
(四)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烟叶任务的各级烟草公司;
(五)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猪肉任务的中国食品公司及有关的下属食品公司;
(六)承担国家专项储备食糖任务的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
(七)承担国家其他专项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条件
(一)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定资本金,并已办理保险;
(二)企业持有国家下达的专项物资储备、调拨、进口计划;
(三)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
(四)财政补贴专项物资储备的各项费用,必须足额落实,按期到位。
四、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原则和有关规定
对国家专项物资储备、调拨和进口所需资金,银行保证供应;并实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按季付息,挪用加息的信贷原则。
贷款期限:按储备期限掌握,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贷款利率: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贷款方式:一般采取信用(或担保)的贷款方式,并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五、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资金清算
(一)国家专项储备物资调出或调入的货款结算,坚持“现货交易,钱货两清”的结算方式。
(二)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行系统未建立之前,货款结算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办理。
六、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基础管理
(一)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级代理行要深入储备企业和主管部门,掌握了解专项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调出、调入以及货款结算等情况;协调落实财政部门应拨补的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预测资金的需求,确保专项物资储备、调拨、进口的顺利进行。
(二)办理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必须坚持与商品库存挂钩的原则。专项储备物资库存增加(包括调入、进口、补库等),贷款相应增加;专项储备物资库存减少(包括调出、加工、销售等),贷款相应下降。
(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和特种储备基金要坚持分别管理,国家特种储备物资不得占用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四)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与贷款的情况,各地银行要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档案,以便逐级进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