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9 07:1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考虑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企业都要设置质量管理办公室,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至八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标准、计量、工商、商检等有关部门,要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控制、监督、检验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指定和委托检测条件好的检测、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检测机构为省级的质量检测站,形成全省的检测中心。有条件的县要
建立食品、煤炭等产品的检验站。
第四条 对现有的质量检验机构,要配备、增添必需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所有企业都要健全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与其他部门合并和下放到车间。
第五条 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部、省颁发的标准组织生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凡没有国、部、省标准的产品,经过批准企业要制订自己的标准。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的企业,不准生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节给予吊销质量合格证、计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没收。
(一)不按技术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
(二)食品、饮料、医药家用电器等产品不合格的;
(三)生产和销售国家和主管部门已公布淘汰产品的;
(四)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
第七条 对主要产品、名优产品、关系人民健康和安全的食品、饮料、医药、家用电器等产品,由省经委会同标准、计量、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季度检测、抽验。检查结果由省经委发布《质量检查公报》。
第八条 对有质量问题或不合格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的退换和索赔制度。凡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经工厂修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用户有权退货,工厂应承担修理、运输费用和其他损失,否则,用户有权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产品出厂要有中文商标、工厂厂名、厂址、电话,必须注明出厂日期、批号和产品有效期。
第十条 对质量工作,所有企业及主管部门都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负责。各部门、各企业要层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包括采购人员的采购责任制)。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搞得好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表彰、奖励、晋级;
对搞得不好的要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在规定限期内质量搞不上去的企业厂长、经理要撤换;对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丢掉优质名牌产品称号的厂长,要给以处罚;对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创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重奖;对忽视产品质量、生产劣质产品甚至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要给责任者以行政、经济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情况。对打击报复质检人员的行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企业都要建立科学的质量考核制度,把质量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同企业留成、职工工资、奖金密切结合起来。企业在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中,要加大质量指标所占的比重,具体比例由各行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要占百分
之三十到六十。技术密集、工艺复杂、加工精细的企业,要采用质量系数法,实行质量否决权或限制产量,推行质量奖。
第十三条 真正实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凡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省优质奖的产品的价格,企业可分别向上浮动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十。对可以降等使用的某些产品,企业不得自定价格出售,要由行业、部门与物价部门协商,按照低质低价的原则确定售价,不
得高于合格品的价格。
第十四条 对名优产品要优先安排生产,优先供应原材料、燃料、动力,优先安排技改资金和外汇,优先安排运输。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名优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提高相应比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百分之一至三。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种质量单
项奖,其中用企业留利支付的奖金,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五条 名优产品质量下降的,企业要限期整顿,保证产品信誉。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属省优产品,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取消称号;属国优、部优产品,上报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建议撤销优质产品称号,停止享受一切优惠待遇,不准继续使用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对集体、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的产品质量,实行行业归口和主管部门相结合,以行业为主的管理体制,行业和主管部门要进行技术指导、质量培训,加强测试手段,做到产品生产有标准,出厂有检验。同大中型企业搞联营、技术转让和承担接收大中型企业加工任务的乡镇企业
,大中型企业应协助搞好管理,加强技术指导,按标准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十七条 所有企业都要从市场预测、产品开发、工艺制定、零部件生产、整机装配、产品检验到销售后技术服务,从主机质量到配套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出厂,实行全过程和全员的质量管理。要大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关键工序要建立质量管理点,把保证
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基层。要加强质量信息反馈和企业各项基础工作,健全充实计量、测试手段,搞好原始记录。在制品管理和统计工作,严格工艺纪律,逐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经济合同法》、《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坚决制止企业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有毒食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质量工作
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法分子。
第十九条 对倒卖、伪造、盗用商标,制造假冒产品,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责令赔偿,并没收非法所得。凡是制造假药、假酒、毒品和有毒食品,造成死、伤、残事故的,对责任者要依法严惩。对纵容、支持、包庇这些违法行为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经
济部门要密切配合司法部门,不得阻挠,不得徇私情。
第二十条 各地、市,省直各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9月11日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为了规范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实际,特制订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经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好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二、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三、申请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有人名称须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注册人、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有商标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十)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
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每两年认定一次。
根据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近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评审的程序、办法,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另行制订。
五、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聘请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人数19至27人,按单数确定。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认定的知名商标,应当公告,颁发证书。
七、金华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金华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金华市知名商标参加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九、推荐、评审和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除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收受其他物品。
十、金华市知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金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不予核准登记。
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发现他人以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可在其金华市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5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予以更名,但恶意登记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十一、他人以金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十二、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可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华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金华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侵害金华市知名商标权益的行为。
十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十五、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质量,维护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延续或未按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其他严重有损于知名商标声誉的行为。
十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侵害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八、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十九、本办法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对其涉及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
花。



200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