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2005-07-07
为促进我省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组织的中医药服务功能,提高乡、村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表彰、宣传为推进中医药发展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扩大其在社会上的积极影响,特制定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云南省内的各乡(镇)均可提出申请,属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推荐参加“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评选。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当地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
三、评选组织
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评选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评选、验收组由省卫生厅组织省、州、市相关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对推荐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进行评选验收。
四、申报程序
创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应由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县(市、区)级卫生局初审推荐,州、市卫生局审核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查后确定创建单位,并发文通知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
五、评审验收
(一)“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创建周期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创建单位”的乡(镇)须在建设周期满二年后,由县(市、区)级卫生局组织自查,达到建设标准(95分以上)的,由州、市卫生局审核,在30日内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省卫生厅在60日内组织评审验收组对申请乡(镇)进行正式评审验收。
(二)评审验收组完成评审验收后,写出评审验收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省卫生厅审定。
(三)申报“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经审定通过者由云南省卫生厅批准,以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推荐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和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的单位,一经查实,报省卫生厅取消其参评或荣誉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评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省卫生厅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复核,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称号。
七、奖励
对评审验收合格后确定为“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的单位,由云南省卫生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给予倾斜,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宣传。
附件: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评分标准
序号
建设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验收细则
得分
验收记录
1
由县卫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村中医先进乡(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2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4分
无创建领导小组文件扣1分;会议少一次扣1分;会议记录内容不充实,扣1分;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
查阅资料,看有无文件。查阅会议原始记录,应有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研究事项、决议情况。凡缺项者,均视为内容不充实。凡会议决定事项,逐项查对文件、档案等相关资料。
文件:
会议记录:
会议次数:
实际落实:
-
县
乡
2
把中医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分
中医工作未列入乡政府议事日程不得分。未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规划扣2分。
查阅乡(镇)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查阅乡(镇)政府目标、发展规划、会议记录、文件。
列入乡(镇)政府工作:
议事日程:
目标规划:
镇
政
府
20
3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指导,每年下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县级财政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划,年人均达到0.2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5分
到乡(镇)研究中医药工作少1次扣2分。研究决定事项不落实,每项扣0.5分。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20元/人,扣2分;不足0.10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会议记录及安排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县卫生局落实经费 万元。
分
4
乡(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医专款,按全乡(镇)人口计算,年人均达到0.10元(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分
按全乡(镇)人口计算中医专款不足0.10元/人,扣2分;不足0.05元/人,扣3分;无此项经费扣4分。
查阅文件及帐簿。
中医专款 万元,人口
人,人均中医专款 元/人,乡(镇)政府落实经费 万元。
5
县卫生局、乡(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关措施,积极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和农村初级保健中的作用。
3分
无相关政策扣2分。
未加以实施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
实施方案。
云南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建设标准
二
乡
镇
卫
生
院
50
分
1
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不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不少于2人,必须开展中医药工作。
5分
卫生院无中医科扣2分,中心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少于3人(一般卫生院少于2人)扣1分;无中医药人员或未开展中医工作扣2分。
抽查乡卫生院进行复核。查卫生院科室、人员编制文件。
是否设立中医科:
中医药人员 人。
开展中医药业务情况:
2
30张以上病床的中心卫生院设中医病床5张(一般卫生院2张),并书写中医病历,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85%。
3分
中医病床少于5张,扣1分,少于4张,扣2分;一般卫生院少1张扣1.5分。病历书写合格率每降 低1%扣0.5分。
现场查看卫生院;抽查10份中医住院病历进行检查。
中医病床 张,
中医病历书写合格率:
3
门诊中医处方书写合格率)90%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随机抽取50张中医处方检查。
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
4
中药饮片总数~>250种。中成药品种数≥加种
4分
中药饮片、中成药每少10种扣1分,中药饮片低于200种扣3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饮片总数:
中成药品种数:
5
开展中医业务的乡卫生院设置中药房和中药库,药库中西药品分开摆放。
3分
每项达不到标准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乡镇卫生院。
中药房: 中药库:
中药加工炮制室:
6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必须到辖区内指导每个村卫生所(室)开展中医药工作不少于2次/年。
4分
少于2次/年扣2分,五指导不得
分。
查被抽查乡(镇)卫生院的指导记录,并复核3个村卫生室。
指导工作 次/年。
7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15%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检查方法同上。
中草药饮片占饮片总数的比
例:
8
乡(镇)卫生院中医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30%。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1个乡(镇)卫生院为样本,随机确定近期两日计算门诊量。
门诊量:
中医门诊量: 所占比例:
9
乡(镇)卫生院住院中医参与治疗量占住院治疗总量的20%以上。
5分
每降低1%扣1分。
以全乡(镇)年度医疗统计报表的检查为准。
出院总人次:
中医参与治疗出院总人次:
10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科普知识及新农合宣传4次/年。
4分
少于4次扣2分,少于3次扣3分,少于2次扣4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
科普知识宣传: 次/年。
新农合宣传: 次/年。
11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在州、市级
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至少1篇。
1分
中医药人员发表论文1篇得分,未发表论文不得分。
查论文证书
中医论文 篇,人均 篇。
12
由县级组织,乡镇为单位,实施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达到85%以上,并考核合格。
4分
无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扣0.5分;培训比例和考核合格率每降低1%扣0.2分。
查阅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计划、措施、名册、考卷。并随机抽取20份考卷复核
培训计划:
乡村医生:接受中医药知识培训的所占比例:
村
卫
生
所
30
分
13
每年普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
工作不得少于2项。
2分
普及推广的适宜技术、每少1项
扣0.3分。
查使用记录:
适宜技术: 项
14
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比
例大于90%。
1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
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比例:
15
乡镇卫生院两年内至少选派1名中
医药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时间
不少于半年。
2分
未选派中医药人员进修不得分,
少1人次扣1分,进修时间不满
半年扣0.5分。
查阅结业证等有关进修资料
派出中医药进修人员数:
1
全乡(镇)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
所(室)≥90%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全县村卫生所(室)总数:
开展中医工作的有:所占比例:
2
90%的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中医或开展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察看1个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数:
有中医的村卫生所(室)比例:
3
能应用中医药开展预防保健工作。
(含大锅药、科普宣传等)
3分
查问落实情况及有关记录,根据情况酌情给分。
现场查问,并查阅有关记录。
预防保健工作记录:
4
开展中医药业务的村卫生所(室),
100%配备有药柜。
3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有药柜的村卫生所(室):
所占比例:
5
地产中草药饮片占中药饮片总数的
20%以上。
4分
每降低1%扣0.5分。
查阅有关资料,并实地察看1个
乡镇卫生院所属4个村卫生所(室)。
中草药品种数: 种
中草药: 种,占 %。
6
所有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00种以上的中草药饮片和15种以上的中成药。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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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救助中心昭彰政府对弱者关怀
杨涛
依托牡丹江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的硬件设施,牡丹江市妇联于近日正式挂牌成立“反家庭暴力妇女救助中心”,这是黑龙江省成立的首家妇女“避难所”。 这一救助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救助和保护当地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暂时无处安身的妇女,为她们提供一个临时救助场所;对生活无着落、无经济来源的妇女无偿提供服务;同时,引导和教育广大妇女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据新华网)
妇女和儿童、老人一样因为生理、心理的特征,都是社会的弱者,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就业、学习特别是家庭暴力方面尤为突出。全国妇联最近的一次抽样调查表明,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还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过配偶精神伤害和性虐待。此外,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三分之一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就在牡丹江市,近年来发生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家庭婚姻上访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且呈上升趋势,有的还上升为以暴抗暴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在一个文明、法治社会,评价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的成熟程度,不仅仅是要看这个社会的的人人是否得到平等的待遇,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个社会的弱者是否得到足够的关心与爱护,否则必然会以形式的平等掩盖实质的不平等。西方社会包括女权主义在内各种争取弱者运动的此起彼涌,这正是一个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我们看一个社会对弱者的关心与帮助的程度,不是看公布的多少法律,关键是要生效的法律在现实的执行的实效,要看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真正的对弱者权利保护的意识。
值得高兴的是我们的新一届中央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始终考虑群众的利益。从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到温家宝总理为民工讨工钱,弱者的利益牵挂着领导们的心。在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大力推动下,在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弱者利益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妇女权益的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南京市玄武区锁金街道锁二社区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到牡丹江市“反家庭暴力妇女救助中心”的成立,无不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的向前推进。我们期待着政府采取更多的措施,更多的人行动起来,保护弱者、反对家庭暴力,让人性关怀的阳光普照每一公民。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