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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4-29 19:1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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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促进库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全省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有关地(市)、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或指定的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库区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国家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并重的原则,以大农业安置为基础,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第五条 库区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大力支援库区工作,促进库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在建设库区物质文明的同时,要着力建设库区精神文明,使库区两个文明建设得到协调发展。
第六条 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库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库区移民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得到改善与提高。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库区工作的领导,加强库区工作机构的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章 职责与职能
第九条 省库区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政府对库区工作的部署和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有关地(市)、县(区)和部门实施经审批的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及投资概算,并实行经济责任总包干,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
(三)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工作;
(四)负责审定和监督库区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
(五)组织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初审和实施计划的审定,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六)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全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库区工作情况;
(七)研究起草地方性库区移民政策法规草案,并对现行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受理库区移民来信来访,调解移民安置纠纷;
(八)负责指导库区开发性生产,协助库区地(市)、县(区)政府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出路;按分工权限负责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
(九)负责管理和使用库区建设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安排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检查和监督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工作,协同抓好库区防汛工作;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移民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一)负责总结交流移民工作经验;开展库区咨询和移民评估工作;
(十二)组织库区系统干部的政治和业务培训;
(十三)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地(市)、县(区)库区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根据省政府及省库区工作机构的部署和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库区移民安置计划,并实行经济责任包干,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
(三)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各项工作;
(四)按照包干原则,组织实施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进度要求完成库区移民投资计划;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库区工作机构汇报库区工作情况,并向水电站(水库)业主通报;
(六)组织库区开发性生产,在地(市)、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出路;按分工权限审批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安排库区开发性生产资金;
(七)安排和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建设维护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落实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协同抓好库区防汛工作;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库区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报批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建设项目时,应由库区工作机构出具有关认可文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建设项目,由地(市)库区工作机构出具认可文件;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建设项目,由省库区
工作机构出具认可文件。认可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库区工作机构对经有关主管部门随工程设计报告一道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水库淹没实物指标、投资估算、后期扶持原则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工程涉淹的省、地(市)人民政府对经有关主管部门随工程设计报告一道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补偿投资概算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含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出具认可文件,并承诺对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方案包干负
责;根据省、地(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上述承诺文件,由项目法人与涉淹省、地(市)移民主管部门签订的《移民补偿投资包干合同》。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由地方政府和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按《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要求共同编制,移民安置应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治理相结合,确保移民生活有保障,生产
有出路。
第十四条 专业项目复建规划,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工程设计单位共同编制,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其中需要由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可由归口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专业项目规划的实施方案需经省库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经批准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库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制定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并由省库区工作机构组织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的移民,应当主要在本乡、本县内安置,根据库区剩余土地和其他资源可承受的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后靠安置。
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外迁安置。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外迁安置移民,必须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经费交付安置地人民政府,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共同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自愿外迁的移民,应当与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库区工作机构签定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迁出库区。
第二十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一条 库区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各级库区工作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期、质量、投资效益”三控制目标。
第二十二条 水库移民补偿投资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采取静态投资、动态管理,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过程中,由于动态因素造成的概算不足,确需对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进行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库区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原批准机关会同地方库区工作机构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已投产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工程库区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有关规定,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使移民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生产开发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着力发展农业,在调整和改造中适当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库区经济发展纳入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科教、信息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库区工作机构应按照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制定库区生产安置实施计划,并在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生产开发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审批实施。
第二十八条 库区生产开发要注重发挥科教作用,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技推广试验区和示范区;开展移民生产技术与技能培训,提高移民的生产技能和文化素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库区工作机构必须严格按审批后的生产开发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其项目和内容,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库区生产开发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利用资源。对投资省、周期短、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予以优先扶持。对已开发的库区生产项目,应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杜绝生产开发中重投入、轻产出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中,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经营机制,着力提高库区生产项目的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目标责任制度,并加强对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生产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区)、地(市)库区工作机构和省库区工作机构审批。

第五章 专业项目
第三十三条 库区专业项目主要包括城镇的政府驻地和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航运、电信、广播电视、水文、文物古迹、军用设施、库周交通等。
第三十四条 专业项目的迁建实行省库区工作机构组织指导、行业归口、分级管理、包干实施的办法,按照专业项目复建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县市,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按原规模和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复建所需的投资,列入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概算;经批准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政府解决。
第三十六条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的企业,可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原标准建设所需的投资列入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概算,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自行解决,增加投资未能解决的不得审批。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需淹没处理的专业项目,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区的建设规划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复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含按照公路、电信线路、广播线路等新线的实际里程)复建所需的投资,经核定后列入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概算;扩大规
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增加投资未能解决的不得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淹没的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专业项目不进行规划,但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四十条 专业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库区的专业项目迁建,应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抓好实施,有关验收工作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在库区专业项目迁建全部完成后,该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的库区项目,提出总验收报告,并将总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
省库区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库区专业项目迁建规划和实施项目按省定的职能划分权限进行审批。由省库区工作机构对其复建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移民监理
第四十二条 新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工程的水库移民应建立和开展移民监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移民监理工作按照国家电力部门颁布的《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执行,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十四条 移民监理主要对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和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四十五条 地方政府、各级库区工作机构和工程设计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移民监理工作,并为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移民安置必须的文件、图纸、相片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 省库区工作机构对全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章 移民资金
第四十七条 省库区工作机构统一安排使用或监督使用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资金;各级库区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机构的移民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并对本级政府负责。
第四十八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分项管理,责权结合,专款专用;实行补偿、补助与有偿使用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移民资金包括:(一)国家和省有权审批部门审定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资金;(二)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三)国家水利部解决部直属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库区建设基金;(四)其它移民资
金。
第五十条 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资金属基本建设预算拨款,是用来安置移民生产生活的专用资金,各级库区工作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格安排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截留、摊派和挤占、挪用移民资金。
第五十一条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库区遗留问题。此项基金的安排使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闽政〔1996〕文3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库区办关
于福建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7〕2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是水利部用于解决部直属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和扶贫攻坚计划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水利部《1998-2000年部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和扶贫攻坚规划工作大纲》及《库区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三条 移民资金的安排使用,一律按审批权限实行由省、地(市)、县(区)库区工作机构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库区工作机构主管领导一枝笔审批的制度。
第五十四条 移民资金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省库区工作机构对全省移民工程投资进行宏观决策和综合平衡,检查、指导和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各地(市)、县(区)的年度投资计划。
各地(市)、县(区)库区工作机构,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省库区工作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移民资金年度投资计划是移民资金使用的依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移民资金按计划实施项目管理。
(一)移民资金实行按建设项目管理,以项目带资金,采取项目投资限额管理、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共担投资风险管理以及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办法。
(二)库区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制度。
(三)库区生产开发项目使用后期扶持基金,逐步实行有偿投资、滚动积累、不断周转。有些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项移民扶持基金,通过规范有效的运营,形成可以持续扶持移民的专项资金。
第五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各级库区工作机构,要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健全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库区工作机构反馈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省库区工作机构对全省移民资金管理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并依法进行内部审计。各级库区工作机构应对下级库区工作机构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内部审计,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省、地(市)、县(市、区)库区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抄送上级库区工作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日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引导、扶持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组织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论证推广;
  (五)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六)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八条 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经济实用,符合安全环保、建筑节能标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研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材料;鼓励建筑工程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
  第十条 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停、转产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关停、转产的粘土砖生产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应当分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拟订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建筑工程设计及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相关的建筑节能活动,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暂停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分项工程验收;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范围;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后,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后,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建筑节能服务。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分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分析和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公共建筑用电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的类型和能耗情况,制定重点公共建筑用电定额。超定额加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集中供热(冷)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优化照明及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资格证书,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扶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五)建筑节能的宣传普及;
  (六)其他建筑节能工作。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本条例规定的重点公共建筑用电超定额加价所得;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条 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回灌措施,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该项目的回灌技术方案应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一并提交,项目投入使用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减免水资源费;其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实行同类电价。
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其绿化面积可折算为建筑项目的绿化指标。具体办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节能建筑项目,其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经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予以扶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批准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发放采矿许可证的;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活动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报送年度建筑能耗情况或者报送情况不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紧贴三项重点工作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全力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斯琴巴依尔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从更好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它紧紧抓住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充分体现了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的战略思维,对检察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当前,加快创新转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区域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重点任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我们将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载体,科学统筹全年检察工作,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更加注重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更加注重内部监督制约,更加注重检察能力建设,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创新转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全力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0年,我们将严格按照肃北县委提出的加快实施“实力肃北、活力肃北、魅力肃北、生态肃北、幸福肃北”的六大战略目标和工作要求,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统筹谋划,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推进肃北县经济发展,为肃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1、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肃北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今年检察机关的一项十分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今年肃北县将举办庆祝自治县成立六十周年庆典活动,安全防范任务对提升肃北县整体形象非常重要;五十多项重点工作带来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各种矛盾都可能发生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对政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严峻挑战。我们将牢牢绷紧思想上这根弦,坚持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参与综治、遏制犯罪并重,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水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治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全面建立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会商、会审制度,形成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注重依法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纠纷、亲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轻缓处理;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对取保候审、监外执行人员、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管理,建立完善社区防控体系;我们将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坚持以源头预防为重点,强化调处能力建设,提升调处质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的工作目标。目前我院已经初步建立起检调对接机制,陆续开展了与社会对接的化解涉法涉检信访、轻微刑事案件息诉和解、民事申诉案件执行和解工作,但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工作涉及面不够广,工作效果还不够明显,今年要重点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切实把检察机关化解矛盾工作与社会大调解工作对接起来,使检察机关既能积极介入化解社会矛盾,又能有效借助社会力量化解涉法涉检信访。进一步强化涉检信访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在保证公正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同时,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深化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建设,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活动的全过程,确保在检察环节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抓好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落实领导包案、严格责任考核,确保在年内不发生赴省进京上访事件。
  2、不断延伸检察触角,努力增强服务发展成效。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服务肃北县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民生的工作中心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为肃北县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县委、县政府确立的今年多项重点工程,是当前我县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性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重大决策上,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找准服务重点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积极拓展服务途径,延伸检察触角,把服务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坚决杜绝因办案不当造成企业受损、职工上访的现象发生。积极做好安保工作,我们将以百倍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维稳工作中去。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做好涉法涉检信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启动重大敏感时期风险评估预警、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努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加强类案分析,及时掌握突出的社会矛盾、社会不和谐因素,对社会危险源点进行有效评估,并及时向县委政府提出参考对策;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3、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工作效果,努力为肃北的经济发展营造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不断提升办案水平。突出办案重点,改进办案方式,增强办案效果,做到办案数量有规模,破解难题有对策,重大案件有影响;坚持走精品化办案之路,把“精品化”要求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坚决克服重视案件数量、忽视案件质量,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等问题;进一步夯实办案工作基础,整合内部资源,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努力提高成案率;坚决摒弃陈旧、落后的执法理念,用先进的理念指导执法办案活动,学会智慧办案、善于总结,不断改进、不断提升;全面落实错案责任追究;认真研究分析检察环节违法违纪现象,探索建立风险源点控制防范工作机制,防患于未然。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到与查处职务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推动预防工作取得新进步;切实履行好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完善信息共享、警示教育、监督配合机制;紧紧围绕全县重点工作开展预防工作,针对政府主导性投资的资金密集型项目实施动态跟踪预防,做到资金投入到哪里,预防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抓住主要环节,突出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开展预防工作,促进规范程序、阳光操作,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和工程质量。深入开展预防对策研究,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职务犯罪防范信息收集监测等系统,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实证分析,着力推动成果转化为具体制度和工作规范,促进建立长效防范机制。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规范市场交易程序,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与县纪委联合建设警示教育基地,加大对干部的警示教育力度。
  4、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着力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持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努力在诉讼监督中求突破、求实效,从根本上堵住司法不公、不廉的源头,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放在对严重犯罪、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的监督上;切实提高立案监督质量,同时把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放到与对公安等机关侦查案件同等位置上进行监督,既促进自身侦查能力的提高,又促进检察机关带头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要做好人大对立案监督的调研和审议;完善和坚持“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促使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受到法律追究。要将监督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探索对基层派出所、法庭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作出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监督;高度重视刑事抗诉工作,下力气提高抗诉案件零的突破;高度重视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素能养成,提升庭审效果,确保罚当其罪。重视监督方式、方法的研究。进一步强化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涉及民生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的监督,继续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健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提升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积极创新工作方式,继续全面推行释法说理工作,扎实做好民行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监督。以争创省二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为目标,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着力改变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同步监督的状况;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依法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抓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经常开展监管场所挖掘职务犯罪线索专项活动,积极查办发生在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监管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二、强化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检察能力
  高素质检察队伍是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争创一流检察工作业绩的基础和保证,我们要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着力加强高素质队伍建设,确保“基础牢,不出事”。
  1、加强检察干警能力建设。要以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高执法公信力”、“素质提高年”、“弘扬铁人精神”等活动为载体,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要积极引导干警深入社会,了解社情,体察民意,增强做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要加强检察干警社会风险教育,增进干警的经济社会风险研判意识和网络舆情意识,增强应对社会风险、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2、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以实现管理科学化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全面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促使职业道德的内在精神化为每一个干警行动。狠抓机关作风建设,严明机关工作纪律,增强制度规定的执行力,坚决杜绝工作中扯皮推诿、无故拖延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内部监督,把监督管理贯穿于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延伸到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的各项活动中,在全院真正形成强化监督就是从政治上关心和保护干警的共识。加大问责、纠错、追究的力度,严肃查处检察机关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3、全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提出符合基层检察工作规律的意见和建议,供上级决策参考;继续深化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同时注重发现、培植、推广新的举措和工作亮点,努力打造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省有一定影响的工作品牌,提升肃北检察工作的整体层次。
  三、强化基础保障,努力夯实检察工作基础
  国情、社情的深刻变化,对基层院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将按照硬件抓补差,软件抓提升的思路,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软实力,为深入推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1、加大基层院基础建设。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在策应扶持工作上下功夫,做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两房建设”中央国债、省财政的办案补助等项目资金的申请,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2、营造良好的办公办案环境。建设检察文化室,提升文化品位;改造档案室,争创省特级档案室。加快“两房”建设改扩建工程建设,在功能上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建设含指挥、讯问、询问、执勤、待诊室为一体的高标准办案工作区。创建“全国文明接待室”。
  3、加强信息化建设。购置科技信息化设备,加大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力度,积极适应检察机关网上办公办案的新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办案,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深刻把握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努力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