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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24 20:1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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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8]7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一)将《规定》第二十条(九)项修改为“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将《规定》第二十条(十)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对企业交纳的下列税款,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

  (一)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房屋缴纳的房产税;

  (二)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三)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52101.doc




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即将开始。为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以实践特色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成果,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总局决定将2008年度企业年检作为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的工作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以2008年度企业年检为平台积极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总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措施。当前,摆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局工作思路上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行动起来,把总局出台的服务企业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好,发挥职能作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年检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广泛、密集、近距离接触企业,是向企业宣讲政策、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引导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好机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把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作为帮扶企业的重要平台,集中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力量,运用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开展帮扶企业活动,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减轻企业负担。

二、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宣传并引导企业运用好工商机关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总局陆续出台了《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通知》。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年检期间把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结合年检工作把有关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宣讲到位,引导企业运用好各项政策措施。

(一)对于需要办理增资、增项、改制等登记手续的,如属于中央和地方为扩大内需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注意跟踪企业申办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及时提供指导。

(二)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按照国家为扩大内需制定的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提供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三)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简化连锁经营登记手续,关注新兴服务业态和项目登记,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四)及时了解公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支持企业扩大经济规模,扶持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对国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要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跟踪服务。

(五)引导、扶持大企业、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开发新的增长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到农村建基地、办工厂。

(六)加强对企业登记和年检信息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区域内经济结构、产业优势及经济规模等综合情况,形成有价值的数据分析报告,为企业投资、调整产业结构等提供参考。

三、针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帮扶

(一)对于股权权能完整、资金有困难的企业,积极支持其采取以股权出资、出质等多种方式,充分运用股权权能,解决当前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

(二)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

(三)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需要调整经营方向的,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经营条件,开展相关项目的经营,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四)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四、通过企业年检加强对企业的规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目标的要求,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二)加强与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合作,探索以强化监管合力为抓手,依法加强对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的防范。

(三)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部分重点行业,特别是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年检期间帮扶企业的各项工作

充分发挥职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做贡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年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以实施新“三定”方案和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顺势而为,饱含感情开展帮扶企业工作。

各地要针对新形势下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市场监管的新情况,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机制,简化程序;把坐等企业申报年检与委托年检、主动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域集中办理年检等方式结合起来,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帮扶企业活动,通过走访、座谈、发放登记需求表等各种形式,为企业送政策、办好事、解难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在年检工作中要严肃法纪,自觉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努力树立和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严禁利用年检索取、收受企业财物,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关心在年检一线工作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年检工作从3月1日开始,各地要将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于5月底向总局企业注册局进行一次书面反馈。在7月底之前,将年检总结报总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