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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0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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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8处),现予公布。望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同时,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1988年1月13日)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1988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共计258处)

(一)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41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1 洪秀全故居 清代中期 广东省花县22 林则徐墓 1826年 福建省福州市33 堂字街太平天国壁画 1853-1864年 江苏省南京市44 大沽口炮台 1858年 天津市塘沽区5 5 太平天国侍王府 1861年 浙江省金华市6 6 望海楼教堂 1869-1904年 天津市河北区7 7 黄兴故居、墓 1874年、1917年 湖南省长沙县长沙市8 8 绍兴鲁迅故居 1881-1898年 浙江省绍兴市9 9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 1888-1895年 山东省威海市10 10 李大钊故居 1889年 河北省乐亭县1111 孙中山故居 1892年 广东省中山市1212 朱德故居 1895-1907年 四川省仪陇县13 13 茅盾故居 1896-1910年 浙江省桐乡县1414 周恩来故居 1898-1910年 江苏省淮安市1515 刘少奇故居 1898-1916年 湖南省宁乡县1616 任弼时故居 1904-1915年 湖南省汩罗市1717 秋瑾故居 1907年 浙江省绍兴市1818 云南陆军讲武堂旧址 1909-1928年 云南省昆明市1919 辛亥秋保路死事纪念碑 1913年 四川省成都市2020 国民党“一大”旧址 1924年 广东省广州市 (包括革命广场)2121 黄埔军校旧址 1924-1927年 广东省广州市2222 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 1925-1927年 广东省广州市2323 北伐汀泗桥战役遗址 1926年 湖北省咸宁市2424 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 1927-1934年 湖北省红安县2525 龙华革命烈士纪念地 1927-1937年 上海市徐汇区2626 雨花台烈士陵园 1927-1949年 江苏省南京市2727 平江起义旧址 1928年 湖南省平江县2828 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 1929-193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龙州县 第八军军部旧址 2929 长汀革命旧址 1929-1933年 福建省长汀县3030 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旧址 1930-1932年 湖北省洪湖市、监利县3131 宁都起义指挥部旧址 1931年 江西省宁都县3232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 1931年 河南省新县3333 红四方面军总指挥部旧址1932-1935年 四川省通江县3434 平顶山惨案遗址 1932年 辽宁省抚顺市3535 瓦窑堡革命旧址 1935年 陕西省子长县3636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 1937-1946年 陕西省西安市3737 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 1938-1939年 河南省确山县3838陈嘉庚墓 1953年 福建省厦门市3939 冯玉祥墓 1953年 山东省泰安市40 40郭沫若故居 1963-1978年 北京市西城区4141 聂耳墓 1980年 云南省昆明市
(二) 石窟寺(共11处)
421 孔望山摩崖造像 东汉 江苏省连云港市43 2 北石窟寺 北魏至宋 甘肃省西峰市443南石窟寺 北魏至唐 甘肃省泾川县45 4万佛堂石窟 北魏 辽宁省义县465 驼山石窟 北周至唐 山东省青州市476南龛摩崖造像 隋至宋 四川省巴中县487千佛崖造像 唐至明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包括龙虎塔、九顶塔) 49 8大佛寺石窟 唐 陕西省彬县509卧佛院摩崖造像 唐 四川省安岳县5110 钟山石窟 北宋 陕西省子长县5211 通天岩石窟 宋至明 江西省赣州市(三)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111处)531 丰塘(芍陂) 春秋 安徽省寿县542 灵渠 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553 它山堰 唐 浙江省鄞县564 木兰陂 北宋 福建省莆田县575 桑海井 清 四川省自贡市586 金山岭长城 明 河北省滦平县597 南京城墙 明 江苏省南京市608 平遥城墙 明 山西省平遥县619 崇武城墙 明 福建省惠安县6210兴城城墙 明至清 辽宁省兴城市6311正阳门 明至清 北京市6412清远楼 明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6513光岳楼 明 山东省聊城市6614岳阳楼 清 湖南省岳阳市6715观音桥 宋 江西省星子县6816洛阳桥 宋至明 福建省泉州市6917广济桥 宋至明 广东省潮州市7018古纤道 明至清 浙江省绍兴市7119直隶总督署 清 河北省保定市7220卓克基土司官寨 清 四川省马尔康县7321 大屯土司庄园 清至民国 贵州省毕节县7422白鹿书院 清 江西省九江市7523岳麓书院 清 湖南省长沙市7624西秦会馆 清 四川省自贡市7725聊城山陕会馆 清 山东省聊城市7826社旗山陕会馆 清 河南省社旗县7927胡庆余堂 清 浙江省杭州市8028太庙 明至清 北京市8129社稷坛 明至清 北京市8230 京孔庙 元至清 北京市东城区8331孟庙及孟府 明至清 山东省邹县8432龙川胡氏宗祠 明至清 安徽省绩溪县8533陈家祠堂 清 广东省广州市8634泰宁尚书第 明 福建省泰宁县8735丁村民宅 明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8836潜口民宅 明 安徽省歙县8937东阳户宅 明至清 浙江省东阳县9038祥集弄民宅 明 江西省景德镇市9139崇礼住宅 清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6—365号四合院)9240牟氏庄园 清至民国 山东省栖霞县9341寄畅园 明至清 江苏省无锡市9442环秀山庄 明至清 江苏省苏州市9543十笏园 明至清 山东省潍坊市9644罗布林卡 清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9745何园 清 江苏省扬州市9846个园 清 江苏省扬州市9947南通博物苑 清 江苏省南通市100 48樊敏阙及石刻 东汉 四川省芦山县10149“治世玄岳”牌坊 明 湖北省丹江口市10250许国石坊 明 安徽省歙县10351大土阁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10452增冲鼓楼 清 贵州省从江县10553开元寺钟楼 唐至清 河北省正定县10654法兴寺 唐 山西省长子县编 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10755天台庵 唐 山西省平顺县10856风穴寺及塔林 唐至清 河南省临汝县10957昭仁寺大殿 唐 陕西省长武县11058青莲寺 唐至清 山西省晋城市11159镇国寺 五代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11260大云院 五代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11361玉皇庙 宋至清 山西省晋城市11462大庙飞来殿宋至元四川省峨眉县11563云岩寺 宋至清 四川省江油县11664天宁寺大殿 宋至元 浙江省金华市11765崇福寺 金 山西省朔县11866夏鲁寺 元至清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11967法海寺 明 北京市石景山区12068双林寺 明 山西省平遥县12169殊像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12270安远庙 清 河北省承德市12371广允缅寺 清 云南省沧源县12472景真八角亭 清 云南省勐海县12573岱庙 宋至清 山东省泰安市12674西岳庙 明至清 陕西省华阴县12775北镇庙 明至清 辽宁省北镇县12876玄贞观 明 辽宁省盖县12977万荣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万荣县13078解州关帝庙 清 山西省运城市13179花戏楼 清 安徽省亳州市13280 青龙洞 清 贵州省镇远县13381泉州天后宫 清 福建省泉州市13482牛街礼拜寺 明至清 北京市宣武区13583西安清真寺 明至清 陕西省西安市13684同心清真大寺 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13785净藏禅师塔 唐 河南省登封县13886云龙寺塔 唐 广东省仁化县13987凌霄塔 唐至宋 河北省正定县14088朝阳北塔 唐至辽 辽宁省朝阳市14189灵光塔 渤海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14290闸口白塔 五代 浙江省杭州市14391栖霞寺舍利塔 五代 江苏省南京市14492三影塔 北宋 广东省南雄县14593广教寺双塔 北宋 安徽省宣州市14694崇觉寺铁塔 北宋 山东省济宁市14795瑞光塔 北宋 江苏省苏州市14896飞英塔 南宋 浙江省湖州市14997释迦文佛塔 南宋 福建省南蒲县15098天宁寺塔 辽 北京市宣武区15199崇兴寺双塔 辽 辽宁省北镇县152100辽阳白塔 辽至金 辽宁省辽阳市153101银山塔林 金至元 北京市昌平县154102拜寺口双塔 西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155103一百零八塔 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156104广德寺多宝塔 明 湖北省襄樊市157105曼飞龙塔 清 云南省景洪县158106金刚座舍利宝塔 清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59107苏公塔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160108旅顺监狱旧址 1898-1945年 辽宁省大连市161109息烽集中营旧址 1937-1946年 贵州省息烽县162110上饶集中营旧址 1941-1942年 江西省上饶县163111“中美合作所” 1943-1949年 四川省重庆市 集中营旧址
(四) 石刻及其他(共17处)
1641 将军崖岩画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连云港市1652 花山岩画 战国至东汉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明县1663 亚沟石刻 金 黑龙江省阿城市1674 南京南朝陵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南京市1685 丹阳南朝陵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丹阳市1696 老君岩造像 宋 福建省泉州市1707 云峰山、天柱山 北魏 山东省掖县、平度县 摩崖石刻 1718 铁山、岗山摩崖石刻 北周 山东省邹县1729 白鹤梁题刻 唐至清 四川省涪陵市17310 浯溪摩崖石刻 唐至清 湖南省祁阳县17411袁滋题记摩崖石刻 唐 云南省盐津县17512怡亭铭摩崖石刻 唐 湖北省鄂州市17613九日山摩崖石刻 宋 福建省南安县17714焦山碑林 南朝至清 江苏省镇江市17815大金得胜陀颂碑 金 吉林省扶余市17916松江唐经幢 唐 上海市松江县18017南诏铁柱 南诏 云南省弥渡县
(五) 古遗址(共49处)
1811 腊玛古猿化石地点 云南省禄丰县1822 西侯度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芮城县1833 金牛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营口县1844 和县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和县1855 水洞沟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 灵武县1866 穿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贵州省普定县1877 大窑遗址 旧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1888 磁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武安县1899 大地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秦安县19010马家窑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临洮县19111马厂塬遗址 新石器时代 青海省民和县19212陶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西省襄汾县19313 平粮台古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淮阳县19414屈家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京山县19515牛河梁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凌源县建平县19616昂昂溪遗址 新石器时代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19717二里头遗址 夏商 河南省偃师县19818尸乡沟商城遗址 商 河南省偃师县19919盘龙城遗址 商 湖北省黄陂县20020三星堆遗址 商周 四川省广汉县20121琉璃河遗址 西周 北京市房山区20222薛城遗址 东周 山东省滕县20323淹城遗址 东周 江苏省武进县20424秦雍城遗址 东周 陕西省凤翔县20525禹王城遗址 东周至汉 山西省夏县20626中山古城遗址 战国 河北省平山县20727秦咸阳城遗址 战国至秦 陕西省咸阳市20828姜女石遗址 秦汉 辽宁省绥中县20929居延遗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甘肃省金塔县21030玉门关及长城烽燧 汉 甘肃省敦煌市 遗址(包括大方盘 小方盘)21131楼兰故城遗址 汉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21232西海郡故城遗址 汉至南北朝 青海省海晏县21333 邺城遗址 曹魏至北齐 河北省临漳县21434嘎仙洞遗址 北魏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21535平城遗址 北魏 山西省大同市21636隋唐洛阳城遗址 隋唐 河南省洛阳市21737北庭故城遗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21838北宋东京城遗址 北宋 河南省开封市21939蒲与路故城遗址 金 黑龙江省克东县22040元上都遗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22141圆明园遗址 清 北京市海淀区22242上林湖越窑遗址 东汉至宋 浙江省慈溪县22343什邡堂邛窑遗址 隋至宋 四川省邛崃县22444长沙铜官窑遗址 唐至宋 湖南省望城县22545涧磁村定窑遗址 唐至元 河北省曲阳县22646黄堡镇耀州窑遗址 唐至元 陕西省铜川市22747钧台钧窑遗址 宋 河南省禹县22848大窑龙泉窑遗址 宋至明 浙江省龙泉县22949屈斗宫德化窑遗址 宋至明 福建省德化县
(包括浔中、盖德、三班)
(六) 古墓葬(共29处)2301 八岭山古墓群 东周至明 湖北省江陵县2312 擂鼓墩古墓群 战国 湖北省随州市2323 田齐王陵 战国 山东省淄博市2334 长陵 西汉 陕西省咸阳市2345 杜陵 西汉 陕西省长安县2356 中山靖王墓 西汉 河北省满城县2367 广武汉墓群 汉 山西省山阴县2378 张衡墓 东汉 河南省南阳县2389 麻浩崖墓 东汉至南北朝 四川省乐山市23910打虎亭汉墓 东汉 河南省密县24011张仲景墓及祠 东汉 河南省南阳市24112阿斯塔那古墓群 晋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吐鲁番市24213磁县北朝墓群 北朝 河北省磁县24314桥陵 唐 陕西省蒲城县24415龙头山古墓群 渤海 吉林省和龙县24516南唐二陵 五代 江苏省江宁县24617司马光墓 北宋 山西省夏县24718辽陵及奉陵邑 辽 内蒙古自治区 (包括祖陵及祖州城、 巴林左旗、 庆陵及庆州城) 巴林右旗24819西夏陵 西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4920樊人悬棺葬(墓) 宋至清 四川省珙县25021伊斯兰教圣墓 元 福建省泉州市25122奢香墓 明 贵州省大方县25223苏禄王墓 明 山东省德州市25324显陵 明 湖北省钟祥县25425徐光启墓 明 上海市徐汇区25526李自成墓 清 湖北省通山县25627永陵 清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25728福陵 清 辽宁省沈阳市25829阿巴和名麻札(墓)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以下简称埃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第七批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埃塞俄比亚之日起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与埃塞俄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由医疗工作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队长担任所在医院的医务副院长,其权力范围应由双方适时商定。
  中、埃双方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须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按照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埃方将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中方将提交每个医疗人员的下列内容的材料,并正式译成英文。
  1.两份简历,两张护照照片。
  2.合法职业证书影印件。
  3.文凭或学位,如译成英文应由合法译者严格签字和封印。
  4.正式委任期的经验报告。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埃方提供。
  中方将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使用和保管。上述中方提供的医疗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埃方将免除上述医疗物资的海关税和其他一切税务,并负责办理这些医疗物资的报关、提取手续和从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运至中国医疗队驻地,并负责有关费用。

  第六条 埃方将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直接税以及他们首次来埃塞俄比亚工作、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包括每人一辆专用汽车的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务。如若中国专家在上述期限内未进口车辆,埃方应为该队提供当地交通。
  埃方还将免除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所需的粮食、食品及其他消费品的海关税和其他税务。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薪金、交通费(车辆的燃料、维修和折旧费)和往返中国和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国际旅费,以及按第五条规定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的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无偿提供,上述费用表将由中方适时提交。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水、电及其他基本必需品均由埃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九条 埃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的居留身份证并负担其费用。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和埃塞俄比亚的公共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期。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埃塞俄比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尊重埃塞俄比亚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埃方应负担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果埃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定。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代     表        代     表
     金 森            伊兹雷尔
    (签字)           (签字)
再论法律规避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 李楠


[摘要] 法律规避制度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古老的制度,大陆法系的学者一直坚持“法律规避行为无效”的原则,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对此则少有规定。冲突法发展至今,法律规避制度是否有其存在价值?本文从正反两方面加以分析,阐明了法律规避制度的存在价值,同时也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理论缺陷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规避 价值

一、 法律规避概念及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古老的制度,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使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法律规避这一制度,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来蒙王妃离婚案做出判决予以确立的。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规避有几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薏改变或制造连接点来实现 ,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达到。

二、 法律规避制度的各国立法比较
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一直以来都有很大争议,在立法上是否明确规定法律规避制度,各个国家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存在着尖锐的对立。
在理论上,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普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应该排除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而应适用本来应适用的法律。但对于法律规避的对象是仅指内国强行法,还是包括外国强行法,各国的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规避内国法的行为一律无效,即一般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无效。这是因为禁止法律规避制度本身就是处于对本国法律尊严的捍卫,而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则态度不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这些理论在立法上有所体现,如1891年《瑞士关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禁止通过在国外缔结婚姻来规避瑞士婚姻法。”前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适用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可以适用的外国法是为了规避南斯拉夫法的适用,则该外国法不得适用。”又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使塞内加尔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还有的国家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既包括规避实体法也包括规避冲突法,如匈牙利的立法就肯定了这种主张,在〈匈牙利国际私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人为地或虚假地形成一个涉外因素与某一外国法相连接,则不得适用外国法,而应适用依匈牙利法本应适用的法律。”其中的“匈牙利法”就是指“匈牙利冲突法”。在法国,这个法律规避制度的源起地,在立法上却没有法律规避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是严格遵循法律规避无效这一原则的,并且越来越重视对规避外国法行为的制裁。
相反,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不承认法律规避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则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便不应归咎于当事人。在立法上,几乎没有关于法律规避制度的规定,只有1912年美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全国会议草拟了一份〈防止婚姻规避法〉,即关于规避有关住所地州的法律而在另一州或另一国结婚的法律,但也仅是草案而已。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规避内国法的行为,英美法院一般通过其他方法,如对冲突规范做某种解释,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三、 法律规避制度价值辨析
(一) 法律规避制度存在价值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个古老的制度,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
首先,法律规避无效制度有利于保护内国法律秩序,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大陆法系的学者提出法律规避无效的主要理由是“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法国学者亨利•巴迪福尔(Henri Batiffol)曾明确指出:“合法的目的不能使非法的行为合法,目的不能为手段辩护。但是,非法的目的却使本质上合法的行为无效。”在这里,“非法的目的”也就是指当事人主观上的欺诈意图。也就是当事人为了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而故意改变或制造连接点。当事人的这种欺诈行为使法律关系处于混乱状态,如果允许法律规避行为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也是内国法的权威荡然无存。
其次,法律规避无效制度作为冲突法中的一种弹性制度,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冲突法发展至今,已经不再局限于僵硬的双边规则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愈来愈倾向于开放、富有弹性和灵活的规则制度,在价值追求上,实质正义取代了形式正义,成为价值追求的终极目标。法律规避无效制度首先要求法官从主观上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欺诈意图,是一种很有弹性的制度。从功能上来看,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样,都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从而维护内国强行法的尊严和权威,从理论上看,也更有利于冲突法实质正义的实现。
(二)法律规避制度的缺陷
如上所述,法律规避无效制度的有其存在的基础,但是从理论基础和实践请况来看,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 理论上的缺陷
首先,从法律规避的产生来看,是要维护一个落后的法律制度。国际私法上对法律规避的研究始于1878年法国鲍富来蒙王妃离婚案。 其案情是法国王妃鲍富来蒙,因法国禁止离婚,她便改变国籍归化为德国人,在德国取得离婚判决后,又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婚后又回法国定居。法国王子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离婚再婚行为无效,法国法院认为鲍富来蒙的行为是逃避法国法律不允许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法律规避,于是判决鲍富来蒙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行为无效。从这一案例来看,法律规避无效制度起源于涉外离婚案,属于狭义的民事关系范畴,并且,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法国法院要维护其本国的落后的法律制度,即不允许自由离婚制度。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法律也必然随之变化。如今,涉外民事关系领域的立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地变化,类似于禁止离婚之类的法律已被各国所废除,在狭义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产生法律规避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产生法律规避的条件越来越不具备,狭义涉外民事关系领域存在法律规避制度的必要性值得探讨。
其次,从法律规避无效理论依据来看,欺诈是否使一切归于无效?大陆法系学者关于法律规避无效论的理论依据就是古罗马的一句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持法律规避无效论的学者也一致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欺诈,是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此,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避,首先要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这就涉及了对当事人内心意思的侵入,而对当事人意思的判断并不能保证是完全可靠的。毕竟不是左右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规避法律的意图都像鲍富来蒙王妃一样明显。此外,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并无违法性,正如德国的韦希特尔等人所讲,既然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一允许此种法律关系的国家设立连接点,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允许的范围,行为上并无违法性。仅以对当事人内心意思的主观判断来认定其行为性质,违反了客观归责这一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此外,各国规定法律规避无效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并不是要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而是要维护内国的法律尊严。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要求是规避内国的强行法或禁止性法律,可见,法律规避无效制度的真正原因是使本国的强行法得以实现,从而保护本国利益和本国法的权威。基于这个理论基础,才可以解释为什么当事人规避强行法的行为无效而规避任意法的行为是有效的。以及大多数国家只承认规避本国强行法无效,而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则态度不一,立法中更是少有规定。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也具有欺诈意图,但是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行为效力,就是因为他这种欺诈行为并没有侵害本国法的权威。可见,“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这一理论基础并不扎实,而维护本国利益和本国法的权威才是真正原因所在。这样的话完全可以用英美国家的做法如对冲突法加以解释或者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同样可以达到目的,同时避免主观归责。
再次,从法律规避的制度价值来看,重视对正义的追求而忽略了对安全价值的考虑。法律规避无效的制度价值在于对正义的追求,仍是从“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这一理论依据为出发点。就是说法律如果被人以诈欺方法窃用,应该予以惩罚,对利用国际私法的适用规则造成与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不能予以承认,这样做将使人人不敢作非法之想。这种观点强调的是法律的正义价值,尤其是个别正义的要求,强调适用法律不能只是一个机械的过程,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变通适用。德国修订的税法通则第41条规定的“伪装的民法形式是无效的’,是这种理论的一个注角。即对一项与当事人双方真正意图并不符合的法律形式上的文字规定,征税时可不予承认。与正义相对应的是法律的安全价值。法律的安全价值要求法律应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从而使法律有预见性,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而决定有所作为或不作为,避免法外之法对当事人不可预期的打击。依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安全价值便赋予了这种行为一定的妥当性。这里强调的就是法律的安全价值。正义与安全一直就是法哲学中一对相互矛盾的价值因素,如何在这二者中寻求平衡,也一直是学者们努力的目标。在法律规避是否应有效,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单纯因当事人的欺诈意图而认定法律规避行为一律无效,为追求个别正义而完全否定安全价值,这种舍一取一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寻求二者的互动与平衡。
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说法律规避制度在理论上还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其在实践中的负面作用则是不可忽视的。
(1)、法律规避无效制度造成了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是“跛脚的社会关系”产生的摇篮。各国的法律制度不一致,对于法律规避的态度也不一致。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分歧难以消除。这样,如果一国法院判决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无效,然而当事人的行为在其他国家可能已被判定为有效,这样往往会产生“跛脚的社会关系”。比如,当事人常常通过改变国籍来规避本国法律,当其变更国籍后,依新的国籍国法律可能享有某种权利,该国家必然会承认当事人的这种权利,而其原国籍国又因其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否认其效力,也就是说新的法律关系在原国籍国不被承认而在其他国家是有效的。拿无效。再以鲍富莱蒙王妃案为例,假如判决需要在德国承认与执行,那么,根据德国法,王妃具有德国的国籍,法国的判决也并未否认这一点;但是,具有德国国籍的王妃,却没有德国人离婚和再婚的权利,从德国的角度来看,无疑是不合情理的。对于不禁止法律规避的国家和不认为法律规避无效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这样,王妃的新婚姻在法国无效,但在德国及第三过却有效,这样的结果是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相对人的利益更是无从保护。
(2)、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规避行为产生的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使法律规避无效制度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传统的法律规避现象一般存在于婚姻法、亲属法、契约法等领域。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诸如禁止离婚等落后制度已不复存在,而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法律规避现象更多的存在于商法领域,诸如公司法、税法、运输法、保险法等。比如,在公司法方面,当事人为了在成立公司时少交一些费用或在成立后少交一些所得税,往往先到某一国去成立公司,再到另一国去以“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以逃避本国关于成立公司时要交纳的高额费用和税款。又如,在国际海运上普遍存在着一些船舶挂“方便旗”的现象,即某一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为了逃避在船舶登记时要交纳的巨额费用以后在航运方面的便利,不到本国的船舶登记机关去注册登记,而是到对船东条件优惠的国家登记。 这些都是典型的法律规避现象,然而,即使是那些明确规定禁止法律规避的国家,也没有根据法律规避理论对这些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理论的意义在于解决实践问题,如果对实践中的问题无能为力,那么这个理论也就丧失了发展的基石。对于商法领域中的这些规避法律现象,应该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来规治,还是诉诸于内国公司法,税法更好,是我们仍需探讨的问题。

四、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一直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对于法律规避这一问题,大多数学者是主张承认其效力的。在立法中尚无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明文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馘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从这一规定可见,对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予以否定,而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依据法律规避而判定行为无效的案例极其少见,出现的问题也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银行香港公司与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时,以法律规避为由排除了香港法律的适用。基本案情是这样的:1991年9月,长城公司为华长电子有限公司向兴业香港的5000万美元贷款提供了担保,但是其提供的担保书并未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1992年7月,双方又签定了循环贷款协议,但是长城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1998年华长公司破产。2000年中银香港公司以长城公司为被告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长城公司对华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担保合同无效,适用内地法律驳回请求。中银香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应当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本案当事人对外汇担保未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的行为,规避了内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发生适用香港法律的效力,本案仍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排除了香港法律的适用,笔者认为这一依据存在很大问题。首先,本案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理论上的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前已叙及,我们主张法律规避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这几个条件。本案不具备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首先是法律规避制度中行为人所规避的法律,是民事关系必须适用的、唯一可适用的法律,而这一法律的适用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当事人刻意规避这一法律的适用。本案中没有一个对当事人不利的、确是唯一可以适用的法律。与本案有关联的法律是大陆地区的法律和香港地区的法律,两法域的法律在本案中可以平等适用;其次,当事人没有实施故意制造连接点或改变连接因素的行为,没有法律规避行为;再次,当事人在本案中选择适用香港法域法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规避大陆法域法律的故意无法判断,所以,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法律规避。
另外一个问题是合同准据法的选择中是否存在法律规避问题,笔者认为是不存在的。法律选择和法律规避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润许当事人协商选择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诚然,当事人选择法律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或者选择有利于涉外民事关系成立的法律,这种法律选择,客观上会产生对法律未被选择作为准据法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国家不利的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是立法者立法时就已预见到的,是国家认可并接受的,所以,不能因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对本国国家、本国当事人不利就否定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就认定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是法律规避,从而排除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合同准据法的选择中不存在法律规避这一问题。
那么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当事人对香港法的选择更为适当。本案中,之所以排除香港法适用是因为其中没有外汇管制的规定,而大陆法律规定外汇担保贷款要有外汇管理局批准,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因此,就本案来看,笔者认为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排除香港法的适用更为合理。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规避这一制度的理解并不完善和成熟,因此才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问题。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而今,我国加入WTO,在法律制度上应该立足于本土化,但更应面向国际化。而国际私法正是建立在内外国法律平等的这一基础上的,平等的观念也是各国经济交往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不仅是法律规避这一不成熟的制度,即使公共秩序保留也应该慎用。

五、结束语
有谚语说“everyting has two sides,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种理论,一种制度也同样如此。法律规避制度,不可否认,有它的存在价值,这也是大多数学者所肯定的,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它的负面的影响。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法律同样应该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