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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1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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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发展的路子,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1〕9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0〕7号)精神,市政府设立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设10个专项,分别授予我市在企业战略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制度、经营模式、品牌运作、技术管理、“两化”融合、人才机制、风险控制、企业文化等方面运用现代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手段所进行的优秀管理创新项目和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以我市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
  第四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每2年评选1次。
  第五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与创新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企业4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年实现销售利税率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与创新工作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管理模式,成效显著。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实际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山东名牌。
  (四)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主导产品单位能耗低于全市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企业能够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有计划地加强培训,提升技能,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近2年内获评市级或市级以上诚信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九条申报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的项目和成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创新性强。特色突出,层次水平高,在全省、全市得到同行业认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实用性强。在企业实际应用2年以上,经过科学评估、测算,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三)导向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和借鉴价值。
  第十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淄中央、省属企业由企业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条所列单位申报,并按照评选细则要求提交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政府通报表彰,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和奖金。
  第十五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每个专项设3个名额,奖金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山东省企业管理奖优先从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的获奖单位中推荐,对获得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和成果,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参评企业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奖励资金,4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参与骗取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区县级企业管理创新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1993年3月12日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2001年4月27日 国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现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全国开展了打击走私、偷税、骗税、骗汇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原因,当前一些领域中市场经济秩序仍然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偷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日益严重,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突出,文化市场混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触目惊心,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造成投资环境恶化,社会道德水准下降,败坏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今后五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既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要条件;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成果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和当前工作重点

(四)今后五年的主要任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涉及面广、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针对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十五”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制贩假币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查处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大案要案。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取缔非法买卖外汇。严防走私回潮。

2.整顿建筑市场。查处在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

3.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

4.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财政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资产质量的审计。查处私设“小金库”、帐外经营、截留、坐支、挪用国家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打击伪造各种票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5.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

6.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整顿。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的各类“网吧”。整顿文物市场。规范旅游业经营秩序。

7.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8.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

(五)当前的工作重点。在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当前,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以及拼装汽车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

经过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整顿和打击,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得到严厉惩处;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七)严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九)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明确分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都要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把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营销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政府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疏漏,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十)切实减少行政性审批。加快清理政府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废止。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性审批,要程序公开,手续简便,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彻底清理并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推行现代化服务方式,实现规模经营。

五、健全市场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十二)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按照立法的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订有关法律的建议,制定、修订行政法规。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企业和公民必须守法经营的观念。

(十三)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予制止是政府的失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执法机构装备,加强执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同时,要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办案经费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从严惩治并清除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六、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十五)加快建设“金关”、“金税”、“金卡”、 “金盾”工程等信息网络监管系统。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已经建成的电子监管系统要尽快实现全国联网,并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信息网络监管手段建设进展迟缓的部门和单位,可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故意设置障碍严重影响市场监管的,要撤销其领导职务。

(十六)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披露和对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扶正压邪,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浓厚舆论氛围。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人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制止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功能。

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十七)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使全体人民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十八)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缺乏信用不仅造成经济关系的扭曲,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经济健康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要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防止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八、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1.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一领导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2.实行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由省(区、市)政府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各地区也要确定本地的整顿工作重点,进行具体部署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整顿工作不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列入全国重点整顿范围的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没有列入全国重点整治范围的,也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的具体内容,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各部门要尽快提出同本决定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协助搞好对各级政府公务员的培训,并指导地方政府抓好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严肃执法,边整边改,转变职能,建章立制,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

4.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查处跨地区的违法活动时,地区、部门之间要联合行动,相互配合。各部门在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力戒政出多门、互相推诿扯皮。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提出时间和进度要求,严格依法进行整顿,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规范中整顿,在整顿中规范,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