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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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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质 量 发 展 纲 要
(2011-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质量发展的基础与环境
  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既是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劳动者素质等因素的集成,又是法治环境、文化教育、诚信建设等方面的综合反映。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形象。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质量发展之路。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来,全民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我国主要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原材料、基础元器件、重大装备、消费类及高新技术类产品的质量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一批国家重大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贸、旅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覆盖第一二三产业及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但是,我国质量发展的基础还很薄弱,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数量,忽视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产品、工程等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仍然比较严重,质量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缺失,肆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信誉和形象。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这一重要历史时期,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全球产业分工和市场需求结构出现明显变化,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标准、人才、技术、市场、资源等竞争日趋激烈。同时,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坚实的质量基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也对质量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坚持以质取胜,建设质量强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是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方针。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以质取胜。
  ——把以人为本作为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质量发展必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质量水平,促进质量发展,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把安全为先作为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科学处置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倡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发展先进的质量文化。
  ——把夯实基础作为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深化理论研究,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加强质量人才培养,推进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有利于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加快技术进步,实现管理创新,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创新能力,增强发展活力,推动质量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把以质取胜作为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坚持好字优先,好中求快。全面提高各行各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发挥质量的战略性、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依靠质量创造市场竞争优势,增强我国产品、企业、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设质量强国取得明显成效,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现代企业和产业集群,基本建成食品质量安全和重点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质量基础。
  1.产品质量:到2020年,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创新能力和自有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品种、质量、效益显著改善,节能环保性能大幅提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农产品和食品实现优质、生态、安全,制造业主要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制造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合格率稳步提高,其中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工业产品的质量损失率逐步下降,质量竞争力逐步提高,重大装备部分关键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重点工业产品和重要消费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有品牌,品牌价值和效益明显提升。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能力大幅提升。形成一批由我主导的国际标准,主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质量素质高、品牌影响力大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旺盛的中小企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2.工程质量:到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到2015年,工程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工程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重大建设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普遍增强,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尤其住宅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率逐年下降。
  ——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在建筑、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重要工程领域拥有一批核心技术,节能、环保、安全、信息技术含量显著增加。建筑工程节能效率和工业化建造比重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迅速,住宅性能改善明显。
  3.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面实现服务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服务业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建成一批国家级综合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服务业品牌价值和效益大幅提升,推动实现服务业大发展。
  到2015年,服务业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质量全面提升。在金融服务、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交通运输和信息服务等重点生产性服务领域,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实施服务质量国家标准。重点提升外包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信用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认证认可等专业服务质量,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培育形成一批品牌影响力大、质量竞争力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生活性服务业质量显著改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旅游、家庭服务、文化体育产业等生活性服务领域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标准覆盖率大幅提升,建成一批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培育形成一批凝聚民族文化特色的服务品牌和精品服务项目,基本形成专业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模式,服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行业自律能力和质量诚信意识明显增强,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5以上。

专栏1 质量发展主要指标

01
产品质量(2015年)
  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02
工程质量(2015年)
  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03
服务质量(2015年)
  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5以上

  三、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一)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质量风险分析、质量成本控制、质量管理小组等活动。积极应用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再制造等绿色环保技术,大力发展低碳、清洁、高效的生产经营模式。
  (三)加快企业质量技术创新。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提高质量的抓手,切实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注重创新成果的标准化和专利化,扭转重制造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的状况。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品种质量,提升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研究开发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努力培育集研发、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
  (四)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努力推动中央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成为国际标准的主要参与者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主体,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发挥优势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提升作用,鼓励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提升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和市场服务能力,增强质量竞争力。
  (五)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以确保质量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建立健全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推动企业积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投资者、合作方、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创造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快质量法治建设。牢固树立质量法治理念,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健全质量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完善质量安全和质量责任追究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养与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质量法制监督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实施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妇女儿童老人用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重要消费品、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重大设备监理、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生产、流通、进出口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能力,建立质量安全联系点制度,健全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伤害监测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风险及时预警,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动植物外来有害生物防御体系、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国境卫生检疫风险监控体系,有效降低动植物疫情疫病传入传出风险,保障进出口农产品、食品和工业品质量安全,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做到对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

专栏2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01
强化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组织实施集中、高效、针对性强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风险监测、预警通报等功能。重点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02
完善产品伤害监测系统
  质检、卫生等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统计、分析与产品相关的伤害信息,评估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及时发出产品伤害预警,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企业等制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03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搭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网络,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舆情监控系统,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公共技术服务,加强高危行业、重点产品及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效能。

04
健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疫情风险监控
  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疫情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标准法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疫情信息、检疫截获信息等公共技术和信息服务,增强口岸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能力。

  (四)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健全以产品质量合格率、出口商品质量合格率、顾客满意指数以及质量损失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指标体系,推动质量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各地方、各行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分析质量状况及质量竞争力水平,比较研究国内外质量发展趋势,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五)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促进质量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
  (六)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质量执法,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办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质量违法活动。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产品打假,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
  (一)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宏观管理体制。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维护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在促进质量发展中的能动作用。加大政府质量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投入,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强化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提升质量监管部门的履职能力,逐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以及产业集中的乡镇建立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开展质量强省(区、市)活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依据。严格质量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严肃查处质量事故涉及的渎职腐败行为。
  (三)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发挥质量监管职能作用,对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及资源浪费的行业和产品,严格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重要敏感进出口商品,进一步严格质量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强制退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取缔。
  (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通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产品研发、质量攻关。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争创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和质量标兵活动,鼓励质量工作者争创“五一”劳动奖。
  (五)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培育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支持企业依托技术标准开拓海外市场,实施品牌经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打造世界知名品牌。建立品牌建设国家标准体系和品牌价值评价制度,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增强品牌价值评价国际话语权。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及地方名牌产品等工作。

专栏3 品牌建设重点措施

01 建立品牌建设标准体系
  围绕质量核心,加强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和品牌评价方法研究,制定品牌的术语、要素、评价要求和建设指南等国家标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品牌建设国家标准体系。

02 建立品牌价值评价制度
  以消费者认可、市场竞争中产生为原则,参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以品牌货币价值评价为主要内容,以装备制造、钢铁有色、纺织服装、轻工家电、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现代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为重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制度,提高中国品牌的国际化水平。

03 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
  制定创建条件和配套政策措施,以产业聚集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代服务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规范产业发展,扩大品牌影响,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六)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完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障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保险以及评估机构加强合作,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一)加强质量文化建设。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将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转化为社会、广大企业及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自觉抵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进社会主义先进质量文化建设,提升全民质量意识,倡导科学理性、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提升质量文化软实力。
  (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建立各类企业依法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把优质安全作为扩大市场需求的积极要素,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促进社会资源向优质产品、优秀品牌和优势企业聚集。打击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坚决破除地方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公平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树立我国企业、产品良好国际形象,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健全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信息平台,充分发挥12365、12315等投诉热线的作用,畅通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积极推进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有效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公众的质量维权意识,建立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依法开展质量维权活动,更好地维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校准、合格评定、信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设,推动质量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加强对质量服务市场的监管与指导,鼓励整合重组,推进质量服务机构规模化、网络化和品牌化建设,培育我国质量服务品牌。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提供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时反映企业及消费者的质量需求,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加强质量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问题信息。
  (六)深化质量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和主办国际质量大会,交流质量管理和技术成果,开展务实合作。围绕国家重大产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一致性,建立双边、多边质量合作磋商机制,参与质量相关国际和区域性标准、规则制定,促进我国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体系与国际接轨。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鼓励国内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开展国际质量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和高端人才。
  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一)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加大质量科技投入,加强质量研究机构和质量教育学科建设,形成分层级的质量人才培养格局,培育一批质量科技领军人才,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加大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力度。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质量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优势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要素集聚的优势,建立一批重点突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质量创新基地。推动实施重大质量改进和技术改造项目,培育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新优势。
  (二)加强标准化工作。加快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分类管理,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推动我国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制修订影响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国际标准,提高应对全球技术标准竞争的能力。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有效衔接,促进军民标准化工作的有效融合。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

专栏4 标准化工作重点

01 现代农业
  完善农业物资条件、基础设施、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运输存储、市场贸易以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农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支撑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

02 战略性新兴产业
  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标准化建设规划,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制定的示范试点工作。

03 现代服务业
  积极拓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域,建立完善细化、深化生产性服务业分工的质量标准与行业规范,进一步制定完善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建立健全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科学适用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体系,重要服务行业和关键服务领域实现标准全覆盖,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

04 节能减排领域
  建立和完善资源、能源与环境标准体系,重点研制推动资源节约的先进技术标准、领跑者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取水定额标准、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与再生资源标准,完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

05 社会管理领域
  建立健全教育、卫生、人口、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管理等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化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06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在农业、服务业、循环经济、高新技术、国家重大工程等领域培育一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试点项目。

  (三)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紧密结合新型工业化进程,建立并完善以量子物理为基础,具有高精确度、高稳定性和与国际一致性的计量基标准以及量值传递和测量溯源体系。紧跟国际前沿计量科技发展趋势,针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贸易公平、改善民生等计量新需求,加强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法制计量,全面加强工业计量,积极拓展工程计量,强化能源计量监管,培育和规范计量校准市场,加强计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应用。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建设一批重大精密测量基础设施,建立完善国家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和共享服务平台。尽快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计量体系。
  (四)推动完善认证认可体系。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健全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认证认可管理模式,完善认证认可体系,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能力,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认证、检测市场,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稳步推进国际互认,提高认证认可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提升中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

专栏5 认证认可工作重点

01 提升认可能力
  研究开发新型认可制度,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节能减排等认可工作。保持实验室认可数量和能力稳步增长。

02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
  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状况分析、安全风险评估和公共质量安全评价,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获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促进认证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03 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
  完善国家自愿性认证制度。强化节能、节水、节电、节油、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推动环保装备和综合利用装备产品认证。加强对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有效性的监管。

04 提升管理体系认证水平
  深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努力提高认证有效性,积极拓展认证领域,推动管理体系标准在社会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及新兴产业的广泛应用。加强信息技术服务、供应链安全体系认证的技术研发。

05 完善信息安全认证认可体系
  加强信息安全认证认可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信息安全认证认可工作体系,促进信息安全认证认可结果的社会采信。

06 加快实施服务认证
  加快新型服务认证制度研发及实施进度,推进交通运输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完善食品、农产品质量快速检验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技术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技术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促进技术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和激励机制,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支持技术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创建国际一流技术机构。

专栏6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01 检测仪器装备研发
加大检验检测技术和检测装备的研发力度,推进重点仪器、关键检测设备的国产化进程,加快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方法的筛选、推广和应用。

02 检测机构建设
  推进实验室国际互认,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型式评价实验室,形成专业齐全、布局合理的地方和区域中心实验室格局。

03 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加强产业聚集地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对中小企业检测的便利化服务能力。

04 检验检疫能力建设
  增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实施能力,加强出入境疫病疫情监控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能力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一批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构建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的专业实验室检测联盟。

05 重点专项
  开展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专项建设、重点产业产品和工程质量检测体系专项建设。

  (六)推进质量信息化建设。加快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托物品编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加强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信息化水平。
  八、实施质量提升工程
  (一)质量素质提升工程。通过质量知识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提升全民质量素养。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普及质量知识。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质量管理相关专业,培养质量专业人才。建立和规范各类质量教育培训机构,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质量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培训,加强对一线工人的工艺规程和操作技术培训,提高企业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技能。到2015年,基本完善国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及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等制度。
  (二)可靠性提升工程。在汽车、机床、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发电设备、工程机械、特种设备、家用电器、元器件和基础件等重点行业实施可靠性提升工程。加强产品可靠性设计、试验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依靠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和标准完善,提升可靠性水平,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由符合性向适用性、高可靠性转型。到2020年,我国基础件、通用件及关键自动化测控部件等可靠性水平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重点产品的可靠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百万千瓦级核电设备、新能源发电设备、高速动车组、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等一批重大装备可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服务质量满意度提升工程。根据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在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银行保险、商贸流通、旅游住宿、医疗卫生、邮政通讯、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推进服务业满意度评价试点。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促进服务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四)质量对比提升工程。在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分类分层次广泛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比照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开展竞争性绩效对比;在产业链和区域范围内,开展重点企业和产品的过程质量和管理绩效对比。制定质量对比提升工作制度,建立科学评价方法,完善质量对标分析数据库,为制定发展战略、明确发展目标提供质量改进的参考和依据。制定质量改进和赶超措施,优化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创新管理模式,改进市场销售战略。建立质量提升服务平台,完善对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等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体系,实现质量提升和赶超。到2015年,在重要产业领域的5万家企业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得到广泛传播,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得到普遍采用,骨干和支柱行业内领先企业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清洁生产促进工程。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模式。加快制修订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有关的标准,建立健全低碳产品标识、能效标识、再生产品标识与低碳认证、节能产品认证等制度。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税政策。构建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平台,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攻克一批关键性技术难关。建立能源计量监测体系,加强对重点能耗企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到2015年,清洁生产新技术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建成一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资源消耗大幅降低。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质量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订落实本纲要的年度行动计划,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督促检查本纲要贯彻实施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纲要的部署和要求,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质量政策引导,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水平。
  (二)完善配套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本纲要与“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的政策衔接,确保本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
  (三)狠抓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质量发展的远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的质量问题结合起来,使近期要求、实施步骤更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人群,有效解决事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质量问题。各地方、各部门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安全中的实际问题,落实本纲要及年度行动计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夯实质量基础,保障质量安全,促进质量发展。
  (四)强化检查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本纲要的工作责任制,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务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质量发展取得实效。对纲要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将适时检查考核本纲要的贯彻实施情况。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保安人员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防患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费用;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
住户)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水平,通过签定合同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管委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由物价部门核发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收费人员收取物业管理费应佩戴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
》,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的公共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公共部位的维修按房改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之间的差额。
第十条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为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不受损坏,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损坏,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负责赔偿。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清运倾倒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重庆市物价局申报登记备案,其余向当地区、县(市)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小区或楼宇管理办法和房屋使用公约;
(四)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服务费构成的详细分析说明;
(五)已入住的小区或楼宇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管委会对收取物管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物业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在住宅小区(或楼宇)的醒目位置,并将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监督。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管委会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交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了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交纳各项应交的费用。不按规定交费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管理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并实施物业管理已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 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尚未入住的房屋,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应缴纳5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小区或楼宇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小区、楼宇住房的公益事业,或用于弥补公共性服务费之不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争议纠纷,争议双方可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申请仲裁委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每年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单位执行本办法和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凡获市以上优秀小区、示范小区称号的,给
予表彰并授牌;服务质量差、住户意见大的,降低核定的收费标准或责令进行整顿,个别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 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
|--|------|----------------------------------|-----|-----|
| |小区内绿 |(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地段(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 | | |
| |地覆盖率 |每天清扫三次以上,并保持经常洁净;2.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 | | |
| |35%以上,|一次,化粪池一至二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3.蓄水池定期清 | | |
| |幢与幢之 |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质量标准;4.小区内定期卫生消毒、灭鼠等 | | |
| |间有成片 |除害服务;5.当天的垃圾当天收集、清运至垃圾场倾倒。 | | |
| |绿化带,小 |(二)绿化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绿树、花园、草坪适时浇水、施肥、治虫、 | | |
| |区中心绿 |修枝、整形,保持绿色植物生长良好,小区环境优美。 | | |
| |化带有雕 |(三)安全保卫:小区进、出口有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守护,对外来车 | | |
|一 |塑、喷水 |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其余各通道、楼宇有保安人员24小时 | | |
| |池、休闲设 |巡逻。加强火警安全防患,杜绝火灾事故和偷盗案件发生。 |0.55—|0.85—|
| |施;小区道 |(四)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1.道路、路灯、楼道日常维 |0.65 |0.95 |
|级 |路、消防、 |修,保持完好;2.配电设施(含配电房日常值班服务)、供水设施(含二 | | |
| |车场、商业 |次加压供水)、消防设施等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设备完好,运行正 | | |
| |网点、学校 |常;3.对高层住宅电梯日常养护维修好,保持正常运行;4.对房屋屋 | | |
| |(幼儿园)、|面及其它公共部位出现渗漏、损坏,及时维修,保证住户居住安全。 | | |
| |游泳池、网 |(五)管理服务:1.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 | | |
| |球(羽毛 |接待业主(住户)的来访或投诉,处理物业管理的有关事宜;2.发生偷 | | |
| |球)场、社 |盗、水电线路故障等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3. | | |
| |区活动中 |小区设立邮件报刊收发室,为住户代收发书信、报刊,并为住户收缴 | | |
| |心等配套 |水电气费等服务;4.全年小区开展社区文化活动5次以上。 | | |
| |齐全。 | | | |
|--|------|----------------------------------|-----|-----|

| |小区内绿 |进户门外公共地段清扫每天两次以上;小区进、出口有保安24小时 | | |
| |化覆盖率 |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夜间小区内有保安 | | |
| |30%以上,|人员巡逻;发生偷盗、水电线路故障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不超过1小 | | |
| |小区中心 |时;全年小区开展社区文化活动3次以上。其余与一级相同。 | | |
| |绿化带有 | | | |
| |喷水池和 | | | |
| |休闲设施; | | | |
| |小区道路, | | | |
|二 |消防、车 | | | |
| |场、商业网 | |0.45—|0.75—|
| |点、学校 | |0.55 |0.85 |
|级 |(幼儿园)、| | | |
| |游泳池或 | | | |
| |网球(羽毛 | | | |
| |球)场、社 | | | |
| |区活动中 | | | |
| |心等配套 | | | |
| |齐全。 | | | |
----------------------------------------------------------

----------------------------------------------------------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 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
|--|------|----------------------------------|-----|-----|
| |小区内绿 |(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地段(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 | | |
| |地覆盖率 |每天清扫一次以上;2.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一次,化粪池一至 | | |
| |20%以上;|二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3.当天垃圾当天收集、清运至垃圾 | | |
| |小区道路、 |场倾倒。 | | |
| |消防、商业 |(二)绿化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绿树、花园、草坪适时浇水、施肥、治虫、 | | |
|三 |网点、社区 |修枝、整形,保持绿色植物生长良好。 | | |
| |活动中心 |(三)安全保卫:小区主要进、出口白天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对外来 | | |
| |等配套齐 |车辆和来客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夜间小区内有保安巡逻。 | | |
|级 |全。 |(四)公共设备、设施及房屋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持完好。 |0.35—|0.65—|
| | |(五)管理服务:1.下班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仍有管理人员值班负 |0.45 |0.75 |
| | |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紧急事宜;2.发生偷盗、水电线路故障等必须在 | | |
| | |1.5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3.小区设立邮件报刊收发室,为住 | | |
| | |户代收、发书信、报刊,并为住户代收、缴水电气等服务;4.小区全年 | | |
| | |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二次以上。 | | |
|--|------|----------------------------------|-----|-----|

| |小区内绿 |小区主要进、出口白天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对外来车辆和来客来访 | | |
| |地覆盖率 |人员进行登记,发生偷盗、水电线路故障组织人员到现场不超过2小 | | |
| |20%以上;|时;小区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一次以上。其余与三级相同。 | | |
|四 |小区道路、 | | | |
| |消防、商业 | |0.25—| |
| |网点、社区 | |0.35 | |
|级 |活动中心 | | | |
| |等配套齐 | | | |
| |全。 | | | |
----------------------------------------------------------
2
备注:一、非小区式多层住宅,收费标准0.15~0.25/m 月。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一)清
洁卫生:进户门外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一次;下水道、窨井半年疏理一次,化粪池一至二年疏
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当天垃圾当天收集、清运至垃圾场倾倒。(二)安全保卫:白天物
管公司安排有人员负责守楼护院。(三)公共设备、设施及房屋公共部位由物管公司负责
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
二、非小区式高层住宅楼,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达到住宅小区一至三级标准的,分别按一、二、
三级核定收费标准。
三、高级高层住宅、别墅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实行优质优价核定。

重庆市城市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 公寓式 | 大开间 |
|--|-----|----------------------------------|-----|-----|
| |给排水(含|(一)清洁卫生:1.进户门外公共地段(含共用楼梯间、电梯间、通道) | | |
| |二次加压 |每天清扫四次以上,玻璃窗、内墙面、卫生设施每天擦洗(打扫),无灰 | | |
| |供水)、供|迹;2.门厅、过道、电梯间的盆景植物每天打扫干净,无灰尘,并适时 | | |
| |电(含自备|浇水施肥,植物生长良好,环境优雅;3.公共厕所每天冲洗、消毒杀 | | |
| |发电设 |菌,保持卫生洁具清洁卫生,不残留污垢痕迹;4.办公写字楼外墙面 | | |
| |备)、闭路|每年清洗(粉刷)一次,保持房屋外观整洁美观;5.蓄水池定期清洗、 | | |
| |电视、通讯|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质量标准;6.下水道、窨井半年至少疏理一次, | | |
| |等配备齐 |化粪池一至二年疏理一次,并保持常年通畅;7.楼宇实施定期卫生消 | | |
| |全,符合规|毒、灭鼠等除害服务;8.临街面的门前三包服务;9.当天垃圾当天清 | | |
| |划设计要 |运至垃圾场倾倒。 | | |
| |求,进口电|(二)安全保卫:门厅及主面通道、消防监控中心、防盗监控中心保安 | | |
| |梯、中央空|24小时值班守护,其余通道有保安巡逻,加强安全防患,杜绝火灾和 | | |
|一 |调、先进的|偷盗案件发生。 | | |
| |消防报警 |(三)公共设备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给排水、配电、中央空调、电梯机房 | | |
| |联动装置 |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守护,并有维修人员负责对水泵、供电设备、空 |6.00—|7.00—|
|级 |和自动喷 |调、送风设备、消防设施及电梯(扶梯)等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保证设 |7.00 |8.00 |
| |淋设备、先|备完好,运行正常;对房屋屋面及其它公共部位出现渗漏或损坏,及 | | |
| |进的中央 |时维修,保障业主(客户)安全。 | | |
| |电视屏幕 |(四)管理服务:1.物业管理办公室有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接 | | |
| |监控防盗 |待业主(客户)的来访和投诉,处理物业管理的有关事宜;2.发生偷 | | |
| |设备系统。|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障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 | | |
| |卫生间设 |3.大楼设立邮件报刊收发室,为业主(客户)代收发书信、报刊,为业 | | |
| |盥洗盆、烘|主(客户)代收缴水、电、气费等服务;4.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5次 | | |
| |手机。门 |以上。 | | |
| |厅、过道、| | | |
| |电梯间置 | | | |
| |放绿色盆 | | | |
| |景植物,环| | | |
| |境优美。 | | | |
|--|-----|----------------------------------|-----|-----|

| |进口电梯、|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三次以上;门厅及主要通道、消防监控中心保安 | | |
| |无中央电 |24小时值班守护,夜间有保安巡逻;发生偷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障 | | |
| |视屏幕监 |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最迟不得超过40分钟;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 | |
| |控防盗设 |4次以上。其余与一级相同。 | | |
| |备系统,门| | | |
|二 |厅、过道、| | | |
| |电梯间置 | |5.00—|6.00—|
| |放绿色盆 | |6.00 |7.00 |
|级 |景植物或 | | | |
| |仿真植物,| | | |
| |卫生间无 | | | |
| |烘干机。其| | | |
| |余与一级 | | | |
| |相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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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收费指导标准 |
|级别|具备条件 |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标 准 |-----------|
| | | | 公寓式 | 大开间 |
|--|-----|----------------------------------|-----|-----|
| |国产电梯,|公共地段每天清扫两次以上;门厅及主要通道、消防监控中心保安 | | |
|三 |门厅、过 |24小时值班守护;发生偷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障组织有关人员到 | | |
| |道、电梯间|现场最迟不超过1小时;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动3次以上。其余与二 |3.50-|4.50-|
| |置放仿真 |级相同。 |4.50 |5.50 |
|级 |植物。其余| | | |
| |与二级相 | | | |
| |同 | | | |
|--|-----|----------------------------------|-----|-----|
| |国产电梯、|门厅及主要通道有保安人员值班守护;发生偷盗、水电线路及设备故 | | |
| |无中央空 |障,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最迟不超过1.5小时;全年开展社区文化活 | | |
| |调,防火消|动二次以上。其余与三级相同。 | | |
| |防设施符 | | | |
|四 |合规则设 | | | |
| |计要求,门| |2.00—|3.00—|
| |厅、过道、| |3.00 |4.00 |
|级 |电梯间有 | | | |
| |仿真植物 | | | |
| |点缀环境。| | | |
| |其余与三 | | | |
| |级相同。 | | | |
---------------------------------------------------------
备注:一、有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的商场,其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符合写字楼一、二、三、四级标准,
分别按写字楼一、二、三级收费标准上浮50%以内核定收费标准。
二、无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的商场和住宅小区内的营业用户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上浮200%
以内核定;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上浮100%以内核定。
三、高级写字楼、商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实行优质优价核定。
四、纳入物业管理的厂房和小区内的室内外停车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核定。
五、写字楼、商场收费标准中均不含中央空调耗用的水、电费。



1998年11月1日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施《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调、迁入开发区人员(不含从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城市部分调、迁入),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应坚持既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又要控制人口盲目增长的原则,使人口总量、层次、结构和布局与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六条 开发区急需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知名专家、学者,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的;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一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二年以上,不超过35岁的;
(五)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三年以上,不超过30岁的;
(六)其他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确有真才实学或我区奇缺的人才。
第七条 开发区急需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获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获得省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
(二)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所需教师,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5岁的;
(三)初中所需教师,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0岁的;
(四)小学及幼儿园所需教师,中师(含中专)以上学历,小学教师不超过40岁,幼儿园教师不超过35岁的。 #13第八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拟调入一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居1年以上的;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分居2年以上的;具有中专学历,分居3年以上的;其他分居5年以上的。
(三)在开发区的一方符合以下条件,分居二年以上的:
1.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工作三年以上、以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残疾人或因公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属于在区内居住的父母身边的唯一子女的。
第九条 户籍在开发区身边无子女的离退休人员(男60岁、女55岁以上),可以照顾调入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包括配偶)。
第十条 军队驻地在开发区,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官家属,可以调入。
第十一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开发区定居的,以及侨务统战政策规定可以照顾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二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
第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
第十四条 调入工人,须是急需特殊工种的工人、技师以及急需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年龄不超过35岁。
第十五条 五大行业(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新生,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应是从开发区入伍或外地入伍其配偶原籍在开发区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援藏退休干部或支援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迁入。
第十九条 “三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人员,按规定条件迁入。
第二十条 被注销开发区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开发区的,予以落户。
第二十一条 为开发区引进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迁入落户,其户口性质不变。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开发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并在区内购置价值20万元以上营业场所,或连续三年累计上缴地方税收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迁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
第二十三条 外省、市单位成建制迁入开发区,须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外地驻开发区机构的人员,只办理暂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特殊困难或落实政策人员需调、迁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生)、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分别凭录取院校、市人事局、军转办签发的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开发区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二)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凭开发区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三投靠”人员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经核签同意后由开发区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其他迁入人员,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后,由开发区公安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调、迁入开发区的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不是从大连市出国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1万元;大专学历的每人1.5万元;中专学历或特殊工种技术工人每人2万元。上述人员的家属每人1万元。
(二)成建制迁人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每人收取1万元。
(三)因特殊情况和符合引进资金、捐赠、购买商品房、投资条件迁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每人收取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应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缴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批准调入国家机关的干部及随迁家属;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三)由大连市调出,离休后回开发区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连市的干部;
(四)经市以上组织部门选派的领导干部及随迁家属;
(五)按规定解决夫妻两地生活人员;
(六)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并经市政府特批调入的中小学教师。
对开发区急需的人员,不符合免收条件但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减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增容费在到市人口控制办公室办理核签手续时缴纳。
第三十条 私人以本人资金来开发区经商办企业、捐赠资金和物资以及购买商品房,需要迁入户口的,按《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连保税区调、迁入人员的管理,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前有关开发区调、迁入人员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19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