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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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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办社团函〔2012〕119号


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配合文化工作大局,广泛团结业内人士,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各种公益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也存在程序不规范、管理松散等问题;有的社会组织打着“文化部”等政府部门的旗号从事经营性活动,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有的社会组织甚至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排名和各种论坛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严格按照活动议程规范操作,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二、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各自章程所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不能举办与本团体或组织宗旨无关的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文化部、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及各司局原则上不为社会组织联系业务、开展活动出具介绍信和函件。
  四、各社会组织只能以经民政部核准的名称对外开展活动,不能以文化部名义或变相以文化部名义举办各类活动。未经文化部领导本人书面同意,不能以文化部领导名义为社会组织的活动组织机构挂名。有关团体或组织在承办文化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活动时,对外宣传要真实、准确,不能夸大其词,擅自冒用文化部名义。对于非法冒用或违规冠以“文化部”和部领导名义开展活动的,将追究其责任。
  五、各社会组织要严格管理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可擅自打着“文化部”的旗号联系工作、进行宣传。个人名片及各种宣传资料在社会组织名称前不能擅自冠以“文化部”或“文化部主管”、“文化部下属”、“文化部直属”等字样,社会组织通讯地址不能打着“文化部大院”、“文化部老院”等误导性文字。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行政部门批准保留的项目名称和周期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能擅自新设立或变相设立各类面向社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确有必要,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七、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的大规模活动和举办各类论坛、研讨会但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系列活动要一事一报)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经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在文化部社会组织在线网站上公示,方可开展活动。未经过备案和公示的,不能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举行的内部业务会议和活动且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不必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但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规范开展活动。
  八、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和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举行活动。
  九、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跨地域或全国性活动,尤其是需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或使用中外名人作为活动名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十、各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加强活动信息报送,在开展活动后要及时总结,将活动情况报送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十一、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服务文化建设大局、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十二、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备案、审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将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纳入年度检查初检评估指标体系。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18号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四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10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门式”对外受理报批业务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二)提供“一条龙”办事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对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办事和“并联审批”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市或县级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三)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

  外来投资企业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外来投资者或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四)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
市、县外经贸局分别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市直、县区外来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和对外来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市外资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分别受理国内外来投资者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五)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外来投资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 为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对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1、2)。

  (二)对投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10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50元以下。对投资大型工业项目,实行更优惠的地价。

  (三)对投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8元/平方米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6元/平方米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5元/平方米以下。

  (四)供水、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将公用水电电信管网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用水、用电和通讯设施。同时实行最高限价,即水价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大工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并给予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的技改项目,由政府给予专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以优良的法治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实行检查审批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府办公室批准(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进出口物资、税务部门常规征税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须经市、县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和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在本市外来投资企业务工满5年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其子女入学、入园享受本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建设附加费
  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服务费
  6.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7.房屋租赁手续费
  8.劳动合同监证费
  9.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10.再就业基金
  11.劳动年审培训费
  12.义务植树代劳费
  13.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4.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5.高埔、热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自用工作用车)
  16.公路运输管理费
  17.堤围防护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18.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9.气象服务费
  20.白蚁防治费(预防免收,灭治的按50%收)
  21.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22.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23.企业档案建档费
  24.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5.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6.企业公告费



  附件2:

  减收收费目录

  1.土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2.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和评估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3.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规定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9.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0.5元/平方米收
  10.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1.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2.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3.房屋安全监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5.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16.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常政发〔2009〕3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

  为切实改善、提升我市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市河水环境质量提升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爱我家园、护我环境、铁腕治污、净化常州——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方案》,为确保实现整治目标,现就市各有关部门“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任务明确如下:
  一、市发改委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2009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13%,按方案推进钢铁行业等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2.组织各辖市、区及有关部门加快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常州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列入规划内年度项目的建设。
  3.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常州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中相关年度项目。
  4.会同市农林局,组织、督促各辖市、区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5.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对我市治太项目的支持。
  6.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二、市经贸委
  1.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督促、指导各辖市、区重点抓好16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和1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目录,全市重点用能企业淘汰200台(套)落后用能设备,并对各辖市、区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3.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年内组织完成60项重点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率4.5%。
  4.加强对电力企业用煤量的监督。
  5.会同环保、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和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淘汰。
  6.根据《关于贯彻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推进东至青洋路、南至新312国道、西至外环路、北至河海(东、中、西)路,以及钟楼经济开发区、武进中心区和大学城等地区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7.积极落实秸秆、固体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8.派员参加每月的“环保在行动”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三、市教育局
  1.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
  2.继续加快推进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年内争取创建2所国家级绿色学校,14所省级绿色学校,26所市级绿色学校。
  3.积极建设环境教育基地。年内建设3家省级环境教育基地。
  四、市科技局
  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全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30%以上。
  2.实施一批为国家重大水专项进行配套的有关市级科技项目,为我市水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3.设立有关科技专项,加强对新能源类、新环保设备类等新兴产业的支持。
  4.开展秸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及示范。
  5.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五、市公安局
  1.会同环保、法制等部门加快制定我市高污染汽车禁行区规定,6月底前出台,年内实施中心城区高污染汽车限行。
  2.会同城管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对抛、洒、滴、漏车辆严格执法。
  六、市财政局
  1.会同市环保、物价部门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并出台该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确保市本级并督促各辖市、区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原则上不得低于2008年水平,并确保国家、省、市规划中的重点污染防治工程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环境资源补偿费的收缴、管理、支付工作。
  4.对各辖市、区政府收取减排保证金和秸秆禁烧保证金。
  5.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七、市建设局
  1.组织开展《常州市应急供水规划》中相关项目的前期工作。
  2.加快污水管网建设,8月底前完成通江大道、机场路、常澄路、兴港路、飞龙西路管网建设及沿线生活污水接管,完成桃园新村、电子新村、戚机厂工房北区等15个老小区雨污分流与生活污水接管;12月底前,完成罗溪、龙虎塘等6座泵站建设,随道路完成36公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结合中吴大道改造,加快实施沿线污水截流。
  督促、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推进37个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
  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完成80个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其中一级保护区10个)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3.6月底前,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5月底前,完成丽华污水处理厂改为提升泵站工程;根据“三河三园”方案,9月底前,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改道工程;10月底前,完成江边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二期10万吨/日扩建工程;年内完成清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年内完成东南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尾水接管工程。加快实施40万吨/日排江口主体工程建设。
  实施戚墅堰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年内中水回用量达到4万吨/日的规模。督促、指导金坛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启动1万吨/日中水利用工程。
  4.按计划完成“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中“市河清水”相关任务。完成西上园小区等27个居民点的生活污水接管工程;实施新福记、每家玛等32个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接管。年内计划消灭排放口202个。
  根据《常丰河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常丰河沿线污水收集主管网建设,并编制工业集中区支管网及农村生活污水截流支管网工程设计方案,督促、指导戚墅堰区政府加快实施。
  5.加快发展公共交通。5月1号开通BRT2号线。年内公交运营车辆达到2800标台。加快推进公共汽车“油改气”工作,年内完成改造100辆,建设CNG加气子站2座。
  6.加快天然气推广。上半年基本完成川气接收门站、高压管网二期工程及罗溪高中压调压站设备安装。配合城市市政道路及地块开发配套管路做好燃气管道配套建设。提前实施豪爵摩托、黄海汽车、天马集团等重点工商用户用气建设。
  7.修改完善《常州市市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加强对建设工地、灰料堆场的扬尘控制,督促各辖市、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及时将新增工地扬尘控制列入监管范围。
  8.派员参加每月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八、市交通局(地方海事局)
  1.加大对太湖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严把入湖船舶签证关,加强对进入太湖水域船舶防污设施装备及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水上超载,减少超载船只对河道水质影响。
  2.加强对太湖船舶油废水和垃圾收集管理,依法查处船舶向太湖水域倾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年内建设船舶垃圾收集站和油废水回收站各1座。
  3.全面淘汰、更新国I标准以下的出租车,鼓励引导出租车开展“油改气”工作。
  4.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九、市水利局
  1.组织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扶持一批重大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5m3/万元,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0%。确保年度万元GDP用水量下降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6%的目标。
  2.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全市修建防渗渠道200公里,全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达到生态市考核要求。
  3.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督促各地废除自行出台的减免政策,确保足额征收,规范使用。
  4.督促各辖市、区完成101条县乡河道、341个村庄4130个河塘清淤。督促、指导金坛市完成长荡湖及其河网100万立方米土方的清淤。督促、指导武进区3月底前完成竺山湖一期清淤工程(3.8平方公里),年底前完成清淤二期工程(2.93平方公里)和滆湖清淤前期工作。
  5.及时做好区域环境资源补偿断面流量、流向的监测和通报工作。
  6.按计划完成“2009年全市环保在行动”中“市河清水”相关任务。督促、指导戚墅堰区按照《常丰河综合整治方案》,完成河道沟通及清淤。
  7.进一步优化市区河道联动换水方案,加大新孟河、澡港河、德胜河从长江的引流调水力度,增加运河及市河流量。
  8.5月底前,会同市环保局,完成全市水域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并上报。
  9.派员参加每月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10.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市农林局
  1.配合市水利局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全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达到生态市考核要求。
  2.督促、指导辖市、区建设生态湿地。督促、指导金坛市建设长荡湖入湖河口种植水生植物3000亩;武进区建设环太湖湖滨湿地1500亩,环滆湖湿地2700亩,完成入太湖河口5000亩水葫芦的种养。督促各辖市、区按期建设面源氮磷流失生态拦截系统40万平方米。
  3.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督促武进区6月底前拆除滆湖围网3.4万亩,围网面积压缩至1.2万亩;督促金坛市、溧阳市加快长荡湖3.3万亩围网拆除,2010年3月底前确保围网面积压缩至3.5万亩。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各完成池塘循环水清洁养殖工程2000亩。
  4.6月底前,会同规划、环保、国土、法制等部门完成市区畜禽禁养、控养和适养区的划定。督促武进区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发展水产养殖,对现有养殖场进行搬迁和调整压缩。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年内完成106家规模养殖场整治,建设大中型规模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程55处,建设沼气工程24处。督促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5.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等先进适用技术,全市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68%,重大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面积达68%,推广绿肥种植2.9万亩,施用有机肥1.16万吨,农田杀虫灯建设12500亩,全市全年化学农药、化学氮肥使用量分别比2007年削减14%、9%,使用量分别控制在4306吨和53206吨以内。
  6.会同市发改委,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开展秸秆资源调查,组织各辖市、区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食用菌生产、固化成型、热解气化、沤沼还田、饲料青贮等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各建设2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新北区建成2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试点。会同有关部门,在新北区选择一个镇,建设收割-打捆-粉碎-造粒一体化示范工程。
  7.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建设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设施60个。
  8.派员参加每月的太湖治理工作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
  1.督促、指导医院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农村改厕工作,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十二、市环保局
  1.组织做好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2.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完成生态市中期规划评估,制定下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的要求,在自然保护、项目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制定我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2009年减排工作计划,组织日常督查,加强长效监管,确保完成2009年度目标。
  4.牵头组织开展“清水工程”,编制《常州市市区水环境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09-2010)》、《常丰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推进相关工作。实施北市河、南市河、西涵洞河、白荡河等10条河道生态修复工程。督促桥联毛纺厂等47家企业完成雨污分流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完成常丰河沿线上濮村、河肖皮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设。
  5.指导辖市、区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创建。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等级评定。
  6.年内完成40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
  7.组织、督促128家电镀、医药等企业提标改造。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设施联网率、运行率达100%,完好率达90%。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行。
  8.对污水处理厂以及化工、印染、电镀企业污泥实施规范化处置,确保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9.全面开展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0.积极开展“禁燃区”建设工作,组织完成城区8.1平方公里41家单位52台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并拆除烟囱。启动城区懒汉炉整治工作。
  11.制定机动车尾气检测场站布局规划,在现有5家尾气检测站的基础上,6月底前新增武进尾气检测布点。加强对全市尾气检测点管理,6月底前均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强化尾气检测,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率达到80%以上。会同公安、法制等部门加快制定我市高污染汽车禁行区规定,6月底前出台,年内实施中心城区高污染汽车限行。
  12.组织、督促、指导13个片区143家有工业废气产生的企业年内完成工程性整治及实施限产、限排措施,并配合国土等部门推进10家企业停产或搬迁。
  13.配合市城管、农林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14.会同经贸、建设部门,加强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扬尘管理,此类项目环评审评中明确防尘措施。配合做好灰料堆场扬尘控制。
  15.5月底前,会同市水利局,完成全市水域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并上报。
  16.组织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17.开展太湖蓝藻预警监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增加监测布点、频次,对市区交界断面、太湖湖体及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测。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组织辖市、区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任务。落实行政交界断面水质控制管理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
  18.配合市监察局开展全市环保在行动月度点评工作,准备相关材料。
  1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三、市规划局
  1.根据环评法要求,落实规划环评的相关工作。
  2.严格执行《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中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规划许可工作。
  3.及时做好“太湖治水、市河清水”中涉及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搬迁的相关规划服务工作。
  5.配合做好非经营性土地出让及工业园区的环境评价工作。
 十四、市城管局
  1.年内完成夹山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扩建提标工程。
  2.全力推进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安全填埋场一期工程,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3.进一步组织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完善17个建制镇,205个行政村生活垃圾中转收运体系建设。根据《常州市中心城区垃圾转运站近期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要求,新改扩建9座垃圾转运站(其中改造5座,新建2座,启动建设2座)。督促、指导金坛市、溧阳市完成4座垃圾转运站建设。督促、指导金坛市完成沈渎垃圾场的扩建工程,武进区完成绿色动力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
  4.严格对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实施监管,并不断优化生活垃圾调运方案。
  5.加强道路扬尘控制,6月底前,开始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对道路进行冲洗。
  6.参加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中“老城区水环境污染控制与质量改善技术与示范”课题研究工作。
  7.牵头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8.派人参加每月环保在行动的督查。
  9.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五、市统计局
  1.及时向市环保局提供有关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按月提供全市及各辖市、区七大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每季度第一个月提供上季度各辖市、区的GDP及增幅,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提供上季度各辖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煤炭消耗量。
  2.配合省调查总队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调查。
  3.及时提供其他有关统计资料、信息。
  4. 12月底前,及时准备好相关台帐资料,配合做好省太湖办的年度检查、考核的迎检工作。
  十六、市物价局
  1.会同市环保、财政部门做好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制订并下发市区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文件。
  3.指导和督促金坛、溧阳和武进做好乡镇建成区年内开征污水处理费工作。
  十七、市国土局
  1.加快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年内完成常隆化工(龙虎塘片区)、常隆有机化工厂、天马集团、印染研究所、大容纺织、常京化学等6家企业搬迁或全面停产;督促光辉化工、加气混凝土、天马瑞盛、明毅纺织等4家企业年内完成搬迁或全面停产;推进中天焦化、涂料研究院生产线启动搬迁,督促新亚化工、新菱化工、华日新材、华润聚酯、巢氏调味品、绝缘材料厂等6家企业启动搬迁。
  2.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地修复工程。对淘汰企业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实行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
  3.督促、指导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全市完成治理面积4050亩,其中金坛800亩,溧阳1000亩,武进2000亩,新北250亩。
  十八、市工商局
  1.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作为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前置许可,同时,在电石、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制浆、造纸、制革、酿造、味精、染料、电镀、铁合金生产、垃圾焚烧及发电、焦炭、医药、钢铁加工、印染、柠檬酸、酶制剂、酵母、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电路板、屠宰、畜禽养殖等可能引发环境纠纷的行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发放办理环境影响审批告知书,提醒申请人及时按照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各级登记机关每月上旬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供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信息。
  3.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

  附表:1. 2009年常州市生态市建设任务分解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8f681221-02fc-472c-a487-20deda3efc34.doc

     2. 2009年常州市太湖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08b8e496-96e3-4ed8-8a14-08f4c34933e6.doc

     3. 市区河道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任务一览表(已整治河道)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64e8dae2-9a8c-49b5-b593-3eec68509bb7.doc

     4. 市区河道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任务一览表(新增河道)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90ce73f0-9466-40ef-8499-970964ff2ef5.doc

     5. 市区河道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主要任务一览表(上游来水主要通道工业污染源专项整治)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e5752fb2-e11d-442b-b06a-6630dddbfac8.doc

     6. 2009年“净化空气”行动任务分解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fc3d804d-f920-47ae-aecf-07486fdfeae3/c222f8b9-aa04-49ac-af67-59ad273c033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