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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时间:2024-07-04 08:2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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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7号 关于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77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已获得2010年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申请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3.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9年和2010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2、3、4、5、6、7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汇总建议,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报送材料

  稀土出口配额申报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国家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证明其符合行业政策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09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须提供免抵税证明或加盖税务章的企业免抵退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生产企业直接从稀土开采企业购买矿产品的,稀土开采企业应是经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合格稀土开采企业,生产企业须提供稀土原料的来源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矿源企业证明。

  (五)流通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六)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七)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八)所有企业只需提供2009年上述相关材料;生产企业还须提供(2009-2010年)符合(二)的相关材料。



  附表: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437292378.xls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2.doc
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1/200512183653912.doc




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行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内举办的脱产、半脱产、业余形式的培训班。但专业证书教育除外。
第三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重视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和建材工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对全行业职工培训工作进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中包括对国家建材局有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实施归口管理。
第六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包括干部、工人的岗位培训、各种短期适用性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举办职工教育培训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岗位培训应具备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合培训需要的教材;继续教育和种种短期适应性培训要具备教学计划和授课提纲: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必须按国家建材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建材企业情况、水平较高的兼、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三)有比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四)有基本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生活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抽调非直属单位学员举办的培训班,须经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审核、平衡,并将培训计划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后,才能办理有关事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拟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向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形式、培训对象、生源所在省市、送培人数、承办单位、办班地点、培训主要内容、总学时数、起止日期、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每半年汇总、审核、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和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的时间和办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和各种适应性培训,必须进行考核(考试)。对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证书或培训证书。证书应包括培训班名称、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岗位职务或职称、培训起止年月、培训课程名称和考核成绩、培训机构印章、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等内容。
培训单位对学员的考核(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并及时将职工参加培训的情况和成绩书面通知学员所在单位,纳入学员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考试)内容,按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进行。考核(考试)方法,可根据成人特点,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开卷与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题作业和学习小结等方法。
第十三条 建材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证书、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由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国家建材局对培训和证书颁发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行业培训,其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国家建材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小型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和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县上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除国家建材局举办的师资班和培训试点班由国家建材局颁发证书外,主要由各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建材企业一般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与颁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五条 建材行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商定。国家建材局举办的高级技工培训试点班和关键岗位的培训试点班,由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印制与颁发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人事厅(局)商定;人事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委托有关部门或由国家建材局单独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研讨班、培训班,其证书由人事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颁发或由国家建材局颁发。
第十七条 配合建材工业的中心任务,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或与局有关司(室)联合委托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由承办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刷的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年末应将职工培训工作总结(包括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和送出外培两方面的内容)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或承担培训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在培训结束前,必须认真、广泛地征求学员意见,对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管理、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学员意见,要纳入培训班工作总结,连同考核成绩一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除对各自下达的培训计划要定期进行检查外,还要定期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进行检查。对培训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对教学条件不具备、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单位,责令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办学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学费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的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按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材行业职工函授培训班参照国家教委函授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