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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1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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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江府[2009]45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以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二条 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有:

 (一)车辆通行费(年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费)”]收入;

 (二)每年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政府统筹的补贴资金收入。

第三条 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由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局和各市、区交通公路部门办理。

第四条 通行费(年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管理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通行费(年费)收入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该帐户除办理通行费(年费)收入划缴财政专户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业务支出。

第六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将每天收到的通行费(年费)收入全额缴入管理中心开设的汇缴专户。管理中心必须于每月5日、15日、25日(遇假日顺延)将截止到当日汇缴专户全部的通行费(年费)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通行费(年费)收入。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政府统筹,统筹的原则和方法是:

(一)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以江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通行费(年费)征收额度为考核指标,当年完成考核指标的,不需统筹上缴财政补贴资金;当年未能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关市按欠收额度统筹上缴财政补贴资金;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超收部分纳入市整合路桥收费站风险基金,用于冲减相应市以后年度因通行费(年费)欠收而上缴的财政补贴。

(二)市本级和蓬江、江海、新会三区继续维持原江门市区年票制政府分担财政补贴资金机制,蓬江、江海、新会三区以2009年分担的补贴资金额度为基数。新会区如未能完成当年通行费(年费)征收考核指标的,需按欠收额度在原分担补贴资金基数上增加统筹上缴财政补贴资金;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超额部分纳入市整合路桥收费站风险基金,用于冲减该区以后年度因通行费(年费)欠收而上缴的财政补贴。

(三)市本级除继续承担原江门市区年票制2009年本级统筹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外,对试行全市年票制和珠中江三市汽车年票互认所增加的财政补贴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垫支。

(四)通行费(年费)收入每年增加部分,除适当调增对路桥项目公司的补偿外,余下全部用于解决由市本级财政垫支的新增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每年由市本级和各区政府负责筹集的补贴资金,实行分季上划,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上划全年应统筹补贴资金预算额的1/4,款项缴入市财政专户。各市、区财政和有关单位应及时上划补贴资金,因划款不及时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划款不及时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各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筹集的补贴资金的收缴情况。如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应提请市政府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管理中心须每年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及人员、公用经费等费用支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和经费存款帐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专项资金专户除办理支付各收费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的补偿资金支出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收支计划和征收进度情况,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补偿资金和当月管理中心征收经费划给管理中心,管理经费划入其经费存款帐户,补偿资金划入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于每月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按支出计划,从专项资金专户中支付给各收费项目公司或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从征收的通行费(年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征收经费,具体计提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征收情况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统筹用于安排管理中心人员、公用经费等费用支出以及对代征单位的经费补贴支出。



第四章 票据管理



第十五条 征收通行费(年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刷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票据由管理中心到市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六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和核销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通行费(年费)的收缴、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管理中心的日常监督。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每月要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每半年向市审计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年终后要向市交通、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通行费(年费)的收缴、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和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年终后要将管理中心通行费(年费)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各市、区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关于转发《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关于转发《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17日,外经贸部

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检查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工作细则,并报部备案;
二、各单位要在每年年末对本单位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随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一同报部;
三、我部将于每年年底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对部属各总公司的工资内、外收入进行复(抽)查,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除要受到文件中所规定的处罚外,还要对其通报批评。

附件: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 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章的企业或当事人进行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企业超提的工资内、外收入要依法补交有关税收,并冲减下一年工资内、外收入列支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组成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顺利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入库工作效率,加快税款资金入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等联网单位,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信息共享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四条 实施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工作。
  第二章 电子缴库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
  (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
  (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 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联网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用业务信息。
  (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联网单位间应当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正常运行。
  第三章 电子凭证
  第十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库入库清单、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和电子免抵调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二条 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由税务机关生成。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行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方式。划缴入库方式采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自缴入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
  电子缴款书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机关名称及代码、缴款书编号、生成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缴款人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税种、税目、金额、所属时期、限缴日期等。电子缴款书必须含有以上基本要素信息,可结合管理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相关要素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票号码;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征收机关名称、收款国库(银行)名称、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合计)金额;第几次打印、打印时间、复核、记账等。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参见附件。
  第十四条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是国库依据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的已入库税收收入清单,是国库记账的依据。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基本要素包括:清单流水号、制单日期;缴款人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金额、征收机关、纳税人名称、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应当分别按收款国库、预算级次编制。
  第十五条 电子退库书,是纸质收入退还书的电子形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税务机关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由税务机关负责生成电子退库书。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中,以纸质收入退还书为依据,电子退库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电子退库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退库书编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退库金额、预算级次、预算科目、退款国库、生成日期;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原缴款书编号、退库原因等。
  第十六条 电子更正通知书,是纸质更正通知书的电子形式。按规定需由税务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的,由税务机关负责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税收收入国库更正业务中,以纸质更正通知书为依据,电子更正通知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电子更正通知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更正通知书编号、生成日期、征收机关;原缴款书编号、原预算级次、原预算科目、原收款国库、原列金额;现预算级次、现预算科目、现收款国库、现交易金额;更正原因、备注等。 .
  第十七条 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是纸质免抵调通知书的电子形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税务机关办理的税收收入免抵调业务,由税务机关负责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税收收入免抵调业务中,以纸质免抵调通知书为依据,电子免抵调通知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编号、生成日期、征收机关;免抵调增预算级次、免抵调增预算科目;免抵调减预算级次、免抵调减预算科目;调库国库、免抵税款调库金额等。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在横向联网系统开始运行前,应相互提供基础信息(含公共数据代码等),以便于管理相互发送的业务处理信息和共享信息。
  第十九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主要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等缴纳小额现金税款以及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自行到商业银行缴税的情况,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引导纳税人采取划缴入库方式。
  第二十条 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应当由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并由纳税人将所签协议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并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及时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
  第二十二条 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后,除其直接经收的外,将校验审核无误的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校验有误的退回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国库收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划来的款项及反馈的信息后,及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将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打印电子缴库入库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不符的,国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查询,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查复。
  第二十五条 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付款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库反馈的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及时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相关业务数据,对付款不成功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已有纳税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可采取银行端查询方式办理电子缴库,从其银行账户将税款划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同时生成电子缴款书及时发送国库。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持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到商业银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税款,商业银行将税款资金划转国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传送至国库。国库将收到的税收收入纸质缴款书与电子缴款书信息比对审核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并将电子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开具完税凭证。
  对于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税务机关必须在纳税人电子缴税后,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联)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收讫”章,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应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发送同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等业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收到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于次日上午反馈国库,并完成相关业务处理。经核对有误的,应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更正或退库。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进行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退库时,生成电子退库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对收到的电子退库书进行校验审核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退库日期,进行具体的税款退库操作,并完成相应的国库账务处理。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将办理电子退库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退库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退库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国库更正业务时,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更正通知书后,根据电子更正通知书注明的原电子缴款书编号或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更正日期,调整国库预算收入报表和相关账务。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更正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免抵调业务时,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后,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对电子免抵调通知书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进行相关报表及账务处理。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反馈信息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办理电子缴库业务,必须按日对账,确保税款安全和准确。
  第三十七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发送国库相关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工作需要,向其发送预算收入总额分成日(月)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月)报表、免抵调业务日(月)报表等其他报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在电子缴库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横向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款征缴入库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是电子缴款书、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的发起者,应当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国库对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接收的电子缴库信息的合规性进行校验审核,并对已处理的电子缴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对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的,依照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因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专用通信网,税务机关直接将电子缴税信息发送联网商业银行,通过税银库方式实现电子缴税的地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各项规定的,也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同时应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及本办法规定,逐步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及接口标准过渡。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征收或代征的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社会保险基金及矿区使用费等收入,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征缴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已有资源和信息化成果,积极完善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
  第四十八条 随着横向联网工作的深化,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网,完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程序和信息共享方式,扩大信息共享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x x×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