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2:4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也有利于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部署,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够广、协商机制不完善以及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更好地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协调的虹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宣传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活动组织形式,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深化“共同约定行动”与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水平(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推进建立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鼓励和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与企业开展以稳员增效、协商薪酬为重点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同时,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推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三)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同时,要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动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同行业企业特别是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要重点推动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一级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

  (四)进一步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重点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当前应把开展集体协商要约的重点放在五类企业,即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尚未建立基层企业组织的,也可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或企业组织也可就有关问题向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五)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程序。要把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作为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措施,保证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具有合法性,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一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指导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赋予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二是要规范集体协商启动程序,指导职工方或企业方协商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积极予以回应。三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会议程序,指导双方协商代表采取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协商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四是要规范审议通过程序,指导企业将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六)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主体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企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积极推进建立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加强职业化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加大对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创新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进一步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步伐,支持加强其他基层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培育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继续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的专项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协商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集体协商提供从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议题到召开协商会议、起草合同文本等环节的全程指导。要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协商要约示范文本,供集体协商双方参考借鉴。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门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支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信息等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有关指导信息,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加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要指导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八)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或企业组织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同时做好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和审查资料存档工作。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指导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督促企业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纠正。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应与企业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九)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立法工作。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有关部颁规章,积极参与和推动制订或修订本地区的集体合同法规或规章,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要重点针对解决当前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和“谈不成”等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创新制度机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作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形成政府部门主导、三方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各地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统筹规划三年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考评和定期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信息交流和典型推广工作,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彩虹”计划顺利实施。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彩虹”计划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要宣传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彩虹”计划,提高职工依法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提升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组织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实施“彩虹”计划的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五月五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5月7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4]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在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成员因患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三)未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形式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享受合作医疗。
(二)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起付救济线、救助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制定本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五条 农村五保户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自负医疗费超过起付救济线的部分,在当地规定的救助限额内全额给予补助。五保户自负医疗费,分散供养的由本人从供养经费中支付;集中供养的由所在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支付。
第六条 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简老职工,本人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自负医疗费超过起付救济线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或限额给予补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康复医疗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核销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九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一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登记造册,测算资助所需资金,制定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合管办账户),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发放。
第十七条 各地对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的限定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安排农村医疗救助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分担比例由市级政府确定,乡镇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给予资助。
(二)省财政对苏北五市和黄桥、茅山老区所属乡镇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省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地方筹资情况挂钩。
(三)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赠或捐助。
(六)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补助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足额随资金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十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医疗救助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医疗救助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需要,明确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和拨付,并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审查批准民政部门报送的医疗救助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加强财务监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接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款数,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彻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侵占、挪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询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20号






关于加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发展,共青团中央决定制定《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

   一、 制定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的意义

   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团十四届二中全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制定了《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提出了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工作思路和工作布局,并对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和实施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是更好地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团研究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对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发展特点与规律的探索,提高团的思想理论、新闻出版和教学科研水平,推出更多精品力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制定、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服务,为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二、成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共青团中央决定成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一个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制定年度的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计划,审批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助课题,检查重要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承担研究计划方案的制定、课题申报评审的组织、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及重大科研项目的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宣传部。成立由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有关部委及教学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的“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研究规划建议、申报课题评审和提出立项课题建议等工作。各省级团委、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逐步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

   三、 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课题的制定与立项

   课题的制定、立项与管理是做好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设立重点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地区扶持项目、自选课题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健全项目的申报、评审、资助、督查及奖励、宣传制度。

   共青团中央每年制定《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年度研究计划》,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使课题成果达到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同级课题水平。各省级团委、共青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根据研究计划推荐课题,报全团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由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需在一年内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的课题,没有确当理由的,中止后续经费支持。要注重发挥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作用,提高项目完成率。实行项目质量跟踪管理,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提高成果质量,多出精品。要注重项目成果的出版和应用。以多种方式帮助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发表,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优秀成果优先参加全团“五个一工程”评选。提倡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资助本部门和本单位全团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和发表。

   四、设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基金

   要不断加大对制定和实施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工作的有效投入,通过设立“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基金”,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经费支持,保障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项目的落实与成效。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基金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重点课题项目重点投入、一般课题项目一般投入,前期投入、中期投入和后期投入(优秀成果评选奖励等)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水平。有条件的省级团委也要立足实际,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课题项目保质保量地完成。

   实施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是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与全团“五个一工程”评选活动相结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筹划,精心部署安排,务求取得实效。各省级团委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及时做出部署。

   附件:

   1.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

   2.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名单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规划
  

   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新的历史时期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研究,更好地落实《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实现长远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团的十四大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发展的规律,推动团的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不断繁荣和活跃,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制定、完善青少年政策服务,为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共青团工作实现更大发展服务,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服务。

   二、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宣传。深入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深入学习和宣传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入学习和研究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全团不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高潮。要研究进一步加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青年的工作,使这一理论真正在青年中入脑、入心、扎根,构筑起青年一代的强大精神支柱。

   (二)加强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发展趋势和规律的研究。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认真研究和分析当代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特点与规律,努力探索使青少年工作更加贴近时代、贴近青少年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中青少年群体以及青少年工作发展机制的研究。加强共青团重点工作项目的研究,探索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规律,推动共青团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重视对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领域的研究。改革是一场前无古人的事业,在我国改革和现代化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也在不断发展。要重视这一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领域的研究,以面向未来的态度吸收运用新的知识,结合青年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经验,及时进行探索和总结,使理论研究紧跟时代前进步伐,更好地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发展服务。

   三、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基本原则

   (一)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只有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 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倡导的优良学风。广大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者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广泛开展有实践意义、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的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课题研究。经常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青少年,探索新实践、总结新经验,作出理论概括,指导实践,并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发展。

   (三)持为青少年成长服务、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服务。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是共青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把为青少年成长服务、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到研究工作中,从而更好地落实党对青少年和共青团组织的要求。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的成长和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也为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围绕青少年成长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研究,使理论研究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 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支持和鼓励在科学研究中的大胆探索,促进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的繁荣和活跃。 (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研究面对并直接影响青少年,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努力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必须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高扬时代主旋律,研究工作要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有利于推进青少年和共青团事业,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研究的重点课题方向

   (一)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研究。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发展、历史地位、指导意义、精髓、科学体系及对青少年工作的指导作用研究;党的十五大精神研究;在青年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新高潮,用邓小平理论构筑青年一代精神支柱研究;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研究;党的三代中央领导核心关于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的思想研究;共青团理论学习机制建设研究;加强各种青年学理论组织的指导研究等。

   (二) 纪之交的时代背景及青少年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国际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特点及发展趋势;青少年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特点;当代青年的作用及历史使命;共青团工作的职能;青少年与共青团工作发展格局的探索等。

   (三)团的重点工作项目研究。继续深化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服务万村行动问题;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研究;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研究;中国青年科技创新行动研究;以保护母亲河行动为主体活动的中国青年绿色行动研究等。

   (四)构建青少年工作体系的研究。青少年工作体系的意义和构架探索;青少年组织体系的构建问题;青少年服务体系的构建问题;青少年参与体系的构建问题;青少年信息网络体系的构建问题等。

   (五)团的建设研究。团的建设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团建经验的研究;新时期团建思路、活动方式、运行机制的探索;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加强与调整问题;包括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内的团干部队伍建设问题等。

   (六) 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研究。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方法研究;青少年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式与途径研究;深化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研究;弘扬五四精神研究;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研究;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研究等。

   (七) 少年发展与社会问题研究。青少年素质状况及相关对策的跟踪调查研究;青少年培养目标和手段的研究;青少年创新素质和能力的研究;以青少年立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为重点的青少年政策法规研究;发挥青少年文化阵地作用研究;青少年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研究;青少年社会问题及对策的研究;下岗青工、外企青工、外来务工青年、特困生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研究等。

   (八)青运史、团史研究。青年运动历史经验的深入研究;青年运动断代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青年运动历史的深入研究;青年运动发展规律及趋势的研究;团史的深入研究;青年学等学科的建设等。

   (九) 年统战工作研究。民族地区青年和信教青年研究;地与港澳台交流、推进“一国两制”构想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中青年的作用研究;青联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研究等。

   (十) 年外事工作研究。中外青少年特点比较研究;中外青少年工作比较研究;新时期青年外事工作特点与规律的研究;与时代主题要求相适应的中外青少年交流框架构建研究;国外青少年政策法规研究等。

  
附件2:

  
共青团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

   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巴音朝鲁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组长 胡春华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员 戴克维 (团中央办公厅主任)

   乔保平 (团中央组织部部长)

   孙寿山 (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王体先 (团中央青工部部长)

   王晓东 (团中央青农部部长)

   邓 勇 (团中央学校部部长)

   胡 伟 (团中央统战部部长)

   曹卫洲 (团中央国际联络部部长)

   刘可为 (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林 洁 (团中央少年部副部长)

   刘晓平 (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

   褚 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书记)

   郗杰英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 孙寿山 (兼)

   副主任 刘可为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