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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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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牡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政策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共223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3件,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0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废止、应予修改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此次清理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此次清理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组织实施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进行协调论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修改草案上报市政府,保证文件修改任务尽快完成。市政府已将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纳入2011年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届时仍未上报修改草案的,将扣减相应的考核分值。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33件)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3.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法制 文件 通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
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260份
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133件)




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60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文 号 说 明
1. 牡丹江市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实施管理办法 1998年
9月21日 牡政发
[1998]64号 与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相一致
2. 牡丹江市实行园林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9年
5月27日 牡政发[1999]31号 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一致
3. 市政府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暂行规定 2000年
6月16日 牡政办发[2000]53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相一致
4.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12月10日 牡政发[2001]38号 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相一致
5. 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
12月28日 牡政发[2001]44号 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相一致
6. 牡丹江市区被拆迁城市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最低限价、非住宅房屋估价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暂行) 2002年
5月20日 牡政发
[2002]18号 与《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一致
7.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2002年
6月26日 牡政发
[2002]22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相一致
8. 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 2003年
2月25日 牡政发
[2003]2号 与《关于扶持农村经济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黑政发[1996]83号)相一致
9. 关于修改《牡丹江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
2月28日 牡政发
[2003]4号 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一致
10. 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2003年
9月12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一致
11.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03年
9月12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一致
12. 牡丹江市城镇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年
2月26日 牡政发
[2004]3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13.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4年
3月8日 牡政发
[2004]7号 与《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14. 关于坚决制止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通告 2004年
9月8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一致
15. 牡丹江市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2004年
11月20日 牡政发[2004]16号 与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相一致
16. 关于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通告 2004年
11月30日 与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一致
17. 关于做好当前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5年
1月27日 牡政办发[2005]4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相一致
18. 转发市农机总站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
4月30日 牡政办发[2005]10号 与《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相一致
19. 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 2005年
7月27日 牡政办发
[2005]27号 与防汛减灾有关政策相一致
20. 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的通告 2005年
7月29日 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相一致
21.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5年
10月14日 牡政发
[2005]1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一致
22.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2005年
10月18日 牡政办发
[2005]40号 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相一致
23. 牡丹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3月17日 牡政办发[2006]7号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相一致
24. 关于牡丹江市区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2006年
4月12日 牡政发
[2006]3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25. 关于牡丹江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政策的通知 2006年
4月12日 牡政发
[2006]4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26. 牡丹江市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16日 牡政办发[2006]18号 与《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一致
27. 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19日 牡政办综[2006]22号 与《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一致
28.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7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24号 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相一致
29.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9月8日 牡政办发[2006]25号 与原建设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相一致
30. 牡丹江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
9月15日 牡政办发[2006]2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相一致
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
12月25日 牡政办发[2006]35号 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一致
32. 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 2007年
1月12日 牡政发
[2007]3号 与《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相一致
33. 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发
[2007]8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一致
3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2007]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一致
35. 牡丹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
[2007]13号 与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36. 牡丹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办发
[2007]14号 与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相一致
37. 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 2007年
4月24日 牡政办发[2007]25号 与帮助城镇居民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有关政策相一致
38.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7年
4月29日 牡政办发[2007]30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相一致
39.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牡丹江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
7月19日 牡政办发[2007]49号 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6号相一致)
40.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
7月19日 牡政办发[2007]50号 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37号)相一致
41.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07年
11月1日 牡政办发[2007]60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一致
42.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2007年
12月10日 牡政发[2007]16号 与《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相一致
43. 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07年
12月27日 牡政办发[2007]67号 与《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相一致
44. 牡丹江市查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若干规定 2008年
3月21日 牡政办发[2008]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1号)相一致
45. 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2008年
4月18日 牡政发
[2008]1号 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一致
46. 关于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2008年
5月8日 牡政办发
[2008]1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一致
47. 转发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2008年
8月11日 牡政办发
[2008]43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一致
48. 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2008年
11月6日 牡政办发
[2008]49号 与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一致
49. 牡丹江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2008年
11月19日 牡政发
[2008]8号 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相一致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8年
12月2日 牡政办发
[2008]52号 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一致
51. 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2008年
12月11日 牡政发
[2008]11号 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相一致
52. 牡丹江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方案 2009年
1月4日 牡政办发
[2009]2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相一致
53. 牡丹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
4月16日 牡政发
[2009]3号 与《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相一致
54. 牡丹江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2009年
7月9日 牡政办发
[2009]25号 与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国办发[2009]8号)相一致
55. 牡丹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
8月20日 牡政发
[2009]12号 与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定相一致
56. 牡丹江市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9年
9月3日 牡政发
[2009]16号 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一致
57. 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2009年
10月6日 牡政办发
[2009]37号 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相一致
58. 牡丹江市奶牛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2009年
11月10日 牡政办发
[2009]39号 与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奶牛产业政策相一致
59. 转发牡丹江市妇儿委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2009年
12月10日 牡政办综
[2009]39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相一致
60.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 2009年
12月21日 牡政办发
[2009]45号 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等4部委《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相一致




应予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3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文号 说 明
1.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
3月30日 牡政办发
[2005]6号 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修改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5年
4月30日 牡政发
[2005]5号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
3. 关于加快我市蜂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5年
8月5日 牡政发[2005]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修改
4. 牡丹江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土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2005年
8月11日 牡政发[2005]12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修改
5.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05年
8月18日 牡政办发[2005]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改
6.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2005年
9月26日 牡政发[2005]1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修改
7. 牡丹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
9月30日 牡政发[2005]16号 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的相关规定修改
8. 牡丹江市市区清运冰雪管理办法 2005年
11月4日 牡政发[2005]19号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9.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2005年
12月8日 牡政发[2005]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修改
10. 黑龙江省牡丹江火炬计划石油钻采装备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2006年
3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
11.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06年
3月30日 牡政办发[2006]11号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
12.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6年
4月24日 牡政办发[2006]15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修改
13. 牡丹江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6年
6月26日 牡政发
[2006]5号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修改
14. 牡丹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6年
6月27日 牡政办发[2006]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
15.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
7月15日 牡政办发[2006]21号 根据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细则》修改
2006年
12月26日
修改
16. 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2006年
12月22日 牡政办发[2006]36号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修改
17. 关于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7年
3月29日 牡政发
[2007]5号 根据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修改
18. 牡丹江市区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2007年
4月16日 牡政办发[2007]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修改
19. 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2007年
4月25日 牡政办发[2007]24号 根据现行危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修改
20. 牡丹江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 2007年
7月30日 牡政办发[2007]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
21. 牡丹江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2007年
8月31日 牡政发[2007]13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修改
22. 关于深入开展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2007年
12月3日 牡政办发[2007]6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3号)修改
23.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2008年
4月14日 根据省物价局有关文件修改
24. 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2008年
5月12日 牡政发
[2008]5号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11号)修改
25. 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8年
6月5日 牡政发
[2008]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修改
26. 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 2008年
8月4日 牡政办发
[2008]41号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
27. 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8年
12月1日 牡政发
[2008]10号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改
28. 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2008年
12月19日 牡政办发
[2008]5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修改
29. 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追赶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
7月24日 牡政办发
[2009]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修改
30. 牡丹江市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9年
8月28日 牡政办发
[2009]3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修改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滨政发【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滨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设信息工程、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以及保障信息安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遵守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完善信息化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

第七条 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促进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规划,纳入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发展规划,经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除确有特殊需要外,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省、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的信息资源按照密级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重点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未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本市的信息资源直接在境外的机构上网,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建立海外镜像节点。

第十七条 涉及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上网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信息安全系统应当与信息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二十条 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具体措施按照《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提出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前,应当将技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属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按照程序审批前,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工程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鼓励公众在信息工程建设采购中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

第二十七条 从事信息工程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工程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所需的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工程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省及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禁止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超出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信息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分别签订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和监理合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应包括项目的总体方案、技术方案和技术、质量、安全、服务等指标要求,项目建设费用,项目质量维护条款,项目验收条款,项目的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承建单位应根据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规定履行项目质量维护义务,项目质保期一般不少于二年。监理单位对信息工程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息工程项目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有权拒付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信息工程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信息工程项目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设备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四)项目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六)是否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使其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七)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八)项目的财务决算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第三十五条 需进行质量测试的项目,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测试机构测试,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由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35号




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一、根据《关于做好1999年度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的通知》(环控发[1999]38号),各地方组织了本地区的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

根据各地申报结果,并依据下列标准进行核准: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2-93)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3-93)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4-93)

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5-93)

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6-93)

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7-93)

8、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1-93)

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见附件一),有效期为一年。

各地应按此目录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凡未进行申报的企业和车型,必须在2000年9月1日前向当地省级环保局进行申报,否则视为不达标。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1999年发布了新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现将实施该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0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设计乘员数包括司机不超过6人,且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2.5吨的载客车辆)必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凡不符合该标准的车辆不得继续制造。

2.一些企业已经开发生产出了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并向先期执行标准的城市进行了申报。我局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了汇总、核准,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见附件二),凡在该目录内的车型,均视为达标车型,各地对这些车型不再重复组织申报。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污染排放控制系统。如需改动,必须重新申报。

3.今后,应当按该标准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适时调整,统一发布名录。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三。

4.对不满足新排放标准,但在2000年7月1日前所生产的符合原排放标准的第一类轻型车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决定其销售(注册登记)终止期限,但原则上不得晚于2001年12月31日。各地应当加强实施新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减少化油器型式车辆的库存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自2000年9月1日起,对制造超标机动车的企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有关机动车生产企业。


附件:1.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
2.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
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二〇〇〇年七月四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机械工业局,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1.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
2.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
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略)
(网页编辑按:此附件篇幅过长,无法全文登载。需要者请与此文件的主送单位联系。)